限缩解释与目的性限缩之辨

更新时间:2024-11-06 23:25:1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9日发
(作者:横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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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缩解释与目的性限缩之辨

限缩解释与目的性限缩之辨法学方法论乃为当今国内法理学界

之显学。

一方面法学方法论为法理学中理论意味最浓的条目之一,它不仅

为普通民众所不识,以为不少法学人所误解。

另一方面,它不仅书卷气十足,却也灵活实用;司法过程,特别

是疑难案件之中须臾离不开法学方法,因此对其中某些相似性概念的

辨别尤为重要。

本文拟就笔者在学习过程中所理解的限缩解释与目的性限缩这

一对易混淆概念的区别别略陈一二,以求教大方。

一、两者在方法体系中中的不同地位本文以为限限缩解释

位于狭义的法律解解释的范畴之下,它属于法法律解释四因素之

一的文义义解释的一种方法。

文中中的狭义法律解释是指在有有可适用的法律规范情况

下下确定法律规范意义确定法法律规范意义内容的作业。

也就是说不包括广义的的法律解释所包含的漏洞补补充等

内容。

法律解释成成为必要是因为,法律经常常利用日常用语,并

不是外外延明确的概念,毋宁是多多少具有弹性的表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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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者的可能意义在一定的的波段宽度之间摇摆不定,,端视该当

的情况,指涉的的事物,言语的脉络,在句句中的位置以及用语

的强调调,而可能有不同的意涵。

也即是说,法律语言不不能达到象符号语言那样的的精确

度,它总需要解释。

由此可见,法律解释与与其说是立法者之疏忽,考考虑不周

所造成的,毋宁视视之为法律适用过程中所不不可避免的一种手

段。

它不不仅是司法活动的常态,而而且是法官判断案件,追求

求司法正义所不可或缺的,,是法官权限范围内应为之之事。

依现代法学方法论论之通说,法律解释之因素素有四种典

型:

文义解释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

本文的重要要概念之一,限缩解释正是是上文所及的文义解

释之一一种。

限缩解释仅指单独独的法条,法条内各项、款款文义而言,

并非以他法条条之法意来限缩此条文的文文义,故本文以为限缩

解释释应作为法律解释之文义解解释的一种。

而本文所称称之目的性限缩则为法律漏漏洞补充的方法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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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法律规定对于应规定之事项项,由于立法者之疏忽未预

预见,或情况变更,致就某某一法律事实未设规定时,,审判官

应探求规范的目的的,就此漏洞加以补充,斯斯谓之漏洞补充。

它的主主要功能,乃在于消除法秩秩序中的体系违反。

笔者虽说赞同解释几乎可可以不间断的行入漏洞填补补阶

段。

但在另一方面面以为两者不只是程度上的的差别而是性质

上的不同:

在法律漏洞的认定上,重重要的是一个应被规定的生生活事

实,根本未被规范,,或未被作妥当的规范。

也就是说作为一种司法所所必不可少的,最常态的法法律

解释相比较而言,法律律漏洞是立法者所力图避免免的,用来指

称法律体系上上之违反计划的不圆满状态态。

当且仅有当法律对其其规整范围中的特定案件类类型缺乏

适当的规则,换言言之,对此保持沉默时时才有法律漏洞可言,

它表表现为对之无完全的规范,,或对之所作的规范相互矛矛

盾,或对之根本就未作规规范,不管法律对与它类似似之案型是

否已作了规范,,或对之作了不妥当的规范范,则法律就该生活

事实言言,便有漏洞存在。

两者者的差别还在以下几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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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第一,盖在狭义的法律解释释或价值补充,法官的权限

限,不过就法律事项内部部而为阐释而已,而所谓谓漏洞乃属法

律外部部的缺陷,其补充即令由由法官以解释或裁量量为之,

仍不足以济事。

必须透过造法的运动,始能圆满填补。

第二二,狭义的解释之界限是可可能的字义范围。

超此等等界限,而仍在立法者原本本的计划,目的范围之内

的的续造,性质上乃是漏洞填填补的法律内的法的续造。

总之,目的性论说属于于法律漏洞的补充方法之一一,它与

法理解释在法律方方法中有不同的地位和运用用,于是目的性限

缩与限缩缩解释的作用运用自当不同同。

二、限缩解释与目的的性限缩在意义上的区别限缩解释系

指法律规定之之文义过于广泛,限缩法文文之意义,局限于核心,

以以期正确适用而言,试举举一例,《刑法》第2644条规定

盗窃金融机构,数数额特别巨大的,可以处无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没没收财产。

在在法释〔1998〕4号,,《关于审理盗窃案件

具体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释》第8条规定:

刑法第第264条规定的盗窃金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融

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储户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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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其它款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

机构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等财物的行为。

此中,最就是把金融融机构限缩它的文义于

核心的工作,并未将字字义核心另加改变,所以是是限缩解释。

因此限缩解释释作为法律之中的一种方法法,与文义本身并

无损害或或删减。

相反,在于目的的性限缩系指对法律文义所所涵盖的某一类

型,由于立立法者之疏忽,未将之排除除在外,为贯彻规范意

旨,,乃将统一类型排除在法律律适用范围之外漏洞补充方方

法而言。

目的性限缩的的作用在于将原为法律文义义所涵盖的类型

积极地剔除除其不含意旨的部分,使之之不在该法律适用范围之

列列,故其属漏洞补充之一种种。

因此它与限缩解释的的目的,功能并不一致,后后者仅将法

律条文的含义缩缩小至其核心部分,将模糊糊的,概念边缘的成

分消极极的未予考虑;而前者将实实属规范一般文义之内,但但

却不符合规范意旨的类型型,主动地剔除。

它的中心心在于由于立法者疏忽而将将自己意图之外的类型

错误误的写入了规范,二限缩解解释并无对错之说,这是法法

律条文之外壳――语语言所无可避免的。

目的的性限缩存在的正当理由,,目的性限缩旨在漏洞之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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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满填补,一言以蔽之,实实即法官造法,因此此需要法律或

法理上的正当当理由予以支持。

虽然法理理是否成为法律的正式渊源源在我国仍有争议,但

此此不仅为许多国家和地区民民法,的通例,亦在法官官判案

之实践中不可获致。

法理自其存在之样态,一一般可要分为:

平等原则;;立法意旨;法理念;事务务之性质:

事理。

其中前前两者都与目的性限缩有关关,下详述之:

第一,平平等原则。

系指相同之案件件,应相同地处理;不同的的案件,应不同

之处理。

前者导出类推适用而后者者则采用目的性限缩的法理理

补充方法。

即是指引入依依立法意旨所应考虑,但该该立法意旨下,成

为不相同同之类型,于是依平等原则则之不同之案件,应为不同

同之处理),必须将其中之之一排除于原来的规定之适适用外。

其应用有时系基于于立法旨意,增加原规定之之构成要件,

全面限缩该规规定之适用范围;有时只对对原规定加以一些例外

规定定。

第二,立法意旨,或或称规范目的,系指为贯彻彻立法旨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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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法律文义所所涵盖之类型,排除于该法法律之适用范围外,或

对法法律文义所涵盖之类型,包包括于该法律之适用范围内内

而言,前者仍属前述目目的性限缩,只不过一从从差异值言,一

从规范范目的言而已,后者则为目转贴于论文联盟htttp://

的性扩张。

正是从平等原则和立法法意旨的两种法理样态出发发,才保

证了目的性限缩的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使这种种形式的法官造法有了了合法的依据。

限缩解释释与目的性限缩在意义上的的不同,决定了它们在

实践践运用上也会大相径庭。

三、限缩解释与目的性限缩缩在实务上的区别限缩解解释

与目的性限缩各自的地地位、归属不同、各自的含含义,作用有

别,它们在实实务上的应用自当相异。

在在实务上,如文义可为切割割、直接分类时,多采用限限

缩解释,将其文义局限于于核心部分。

若不能将文义义切割分类,则以目的性限限缩为之。

也就是说,第第一,限缩解释仅就法律条条文本身内容,在

可能的文文义之内进行使其字义缩小小的解释;而目的性解释

已已超出此可能的文义之之外,例如,如将子女限制其意义,限

缩至其意意义核心生身子女,此此为限缩解释;若对字义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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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范围附加额外的限制制,此已非解释,而系基于于目的论的

限缩所作的的规范变更。

第二,限缩缩解释优先于目的性限缩,,只有当限缩解释难

以胜任任,以无法将不应为法条所所涵摄的内容剔除而外时,,

才得适用目的性限缩,试试举一例:

《刑法》第四条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在适用法律上一

律平等。

不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的特权。

在这里的人应应作目的性解释,是指有刑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无刑事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十十四周岁以下的儿童不负

刑刑事责任,以及不完全刑事事责任能力的间歇性精神病病人

和十四至十六周岁的人人在一定条件下不负刑事责责任。

这里的限制已超出人的基本核心意义以外外,为立法者的

目的而得将将之限缩,故属于目的性限限缩。

另外,本文试论述述一个台湾民法中的例子,,这可谓是解

释目的性限限缩最经典的一例:

台湾湾民法第106条规定:

代理人,非经本人之许诺诺,不得为本人与自己为法法律

行为,亦不得既为第三三代理人,而为本人与第三三人之法律行

为。

但其法律律行为,系专履行债务者,,不在此限.分析这个

个法律条文,首先可见,这这是关于自己代理和双方代代理之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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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的一个条文,而而究其目的,无非在于,在在代理人制度中,

代理之法法律效果归属本人,代理人人须依本人意志行事,须以

以增进本人之利益为旨,而而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则则利益冲突,

代理人绝不能能完全尽其职责。

其次,,本条设定了两个例外,其其一,经本人之许诺,其二

二,系专履行债务者。

但是是仔细考虑实情,在排除两两种例外之后,尚有一情况

况,为此一条文文之文义所所排除,但不违反立法禁止止自己代

理和双方代理之目目的――当其与代理人处于于利益冲突情况,

代理人代代之而与自己缔结法律行为为,籍此自己受益,而使本

本人受损害:

代理人代理理本人所为的纯受益行为,,如代理人单纯赠物

品与本本人等等,在实例中法定代代理人对未成年人为赠与的

的情况并不鲜见。

如果依照照法律条文字义,这类行为为一概无效,反与本人

利益益无益,也违反了人之常情情与立法目的,因此此种情情

况原亦应设例外,须自己己代理或双方代理以贯彻规规范意旨,

惟为立法者疏忽忽所不及预见,本诸非相相类似之事件,应作

不同之之处理之法理,自应将原原则此部分剔除概此,绝绝非

从法理文义之核心可得得,将原文再四限缩亦亦不可能将其剔

除,只有从从立法者的规范意旨入手,,将不符合原意的例外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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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除,才可得此种解释,此即即目的性限缩。

四、尾论论限缩解释与目的性限缩缩仅仅是法学方法论中

最微微小的一角,然对之加以辨辨明仍会回味无穷,从以上上

的区别也可以轻易地推及及至扩张解释与目的性扩张张之差异,

应亦在以上几端端,唯扩张解释于民事、刑刑事案件中,有法无

明文文不为罪的基本原则,超超出法条本义之外的目的性性扩

张有法官造法之嫌嫌,故在刑事司法中无得以以适用。

由此也可以进一一步明晰限缩解释与目的性性限缩间的区

别。

综上所所述,虽然限缩解释和目的的性限缩都有限制法律条

文文之文义,使之狭窄的作用用,但两者在地位,含义和和实务

的运用上仍是大相径径庭的,区分它们的不同对对于法官正确地

适用法律,,以及约束法官恣意造法不不无裨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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