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电大法学专科宪法学十年期末考
试名词解释题库〔珍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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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藏版)(更新至2021年1月试题)爱国统一战线:是在长期的革命
建立过程中已经结成的由中国共产党指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
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台主义的爱国者和拥
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它是在中国共产党指导
下的政治联盟,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内容之一。
不成文宪法:是指以国家的一般法律、惯例或法院判例形式出现
的宪法。
差额选举: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的名额多于应选代表人名额的选
举。
差额选举:是相对于等额选举而言的,就是候选人的名额多于应
选人名额的选举。
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指以一个或几个法律文件的形式所表现
出来的宪法。
出版自由:是指公民以出版物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它
是言论自由的延伸,比言论自由有更深更广的影响。
单一制:是指由假设干个不具有独立性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
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构造形式,是由中央统一行使国家主权的国家。
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的名额与应选代表人名额相等的选举。
多党制:是指在一国家内存在着三个以上的政党,其中没有一个
政党能长期保持绝对优势,而只能靠选举时的一时获胜或与其他政党
结成联盟来掌握国家政权的一种制度。
刚性宪法:是指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其效力高于普通法律
的宪法。
公民权利:是指公民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从事一定行为和
要求别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某种权利或愿望。
国家机构:就是一定的社会的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职能而建立
起来的进展国家管理和执行统治职能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国家构造形式:是国家形式之一。指的是国家的内部构成形式,
即国家的整体与局部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互相关系。
国家性质:在宪法学上,国家性质一般是指以有关的宪法内容和
宪法标准所规定和反映的一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根本特征以
及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是
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按照法定程序,组成或参加
某种持续性社会团体的自由。
近代意义的宪法:专指限制王权,规定国家机关权限、组织及其
互相关系,确认公民权利、自由的国家根本法。
经济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所确认和调整的,以消费资
料所有制形式为核心的各种经济关系存在和开展的各种原那么、规那
么和政策的总和。
控告权:是指当国家机关及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渎职行为
或因其工作中的忽略和其他不当行为损害了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公民
向有关国家机关揭露要求制裁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保护自己
或亲属的正当权益。
联邦国家:是由假设干成员单位(邦、州、共和国等)结合组成统
一的复合国家。在联邦制的形式下,除联邦有一部宪法外,各成员单
位都有自己的宪法,除设有联邦的立法机关与联邦政府外还设有自己
的立法机关与政府,联邦与成员单位之间的职权划分由联邦宪法确
定,各自在自己的范围内行使。
两党制:就是指在一个资本主义民主国家内,政治上存在着两个
政党,它们通过几年一次的议会选举和总统选举,控制议会或控制政
府。用轮流上台的方式交替地掌握政权的一种制度。
两党制:两党制,就是指在一个资本主义民主国家内,政治上存在
着势均力敌的两个政党,它们通过几年一次的议会选举或总统选举,
控制议会或控制政府,用轮流上台的方式交替地掌握政权的一种制
度。
机密投票:指的是与记名投票或以起立、举手、鼓掌等公开表示
自己意愿的方法相对立的一种选举方法。它要求选举人只需在投票时
在正式代表候选人名下注明同意或不同意,也可以另选别人或者弃
权,而无须在选票上署名。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指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在少数民族居住的地方建立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
行使自治权,自主管理本民族区域瞒事务的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在国家统一指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的
规定,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
自治权,管理本自治区城内的事务的政治制度。
批评建议权:是指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进
展批评,并提出改善的建立性意见的权利。
平等权:是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异对待,要求国家
同等保护的权利与原那么。
柔性宪法:是指制定和的机关和程序都与普通法律一
样,即由国家的立法机关议员按普通立法形式通过,就可以制定或修
改的宪法。
申诉权:是指公民本人或者其亲属遭到国家机关的不适当的处分
或处分时,或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时,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要
求重新处理或者平反,或要求纠正对他的不公平待遇。
宪法:就是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性问题,使民主制度法律化,集
中表达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反映阶级力量比照
关系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关系:所谓宪法关系就是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公民之
间的法律关系,它是一个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法律关系。
宪法标准: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标准。
宪法解释:是指法定机关对宪法条文的内容、词义以及适用范围
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宪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也是宪法
标准渊源的一种。
宪法施行的监视:是为了保证宪法的贯彻施行,而对一切违宪活
动所进展的审查和纠正。
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和代表民意的代议机关共同制定的宪法。
选举权:是指公民享有选举为人民代表机关代表或某些国家公务
人员的权利。
选举制度:是关于按照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
的有关制度的总称。其选举内容一般包括选举的根本原那么,选举权
利确实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等。
一党制:指一个国家的政权完全掌握在一个政党的手里,只有该
党才是唯一合法的政党的制度。
政党制度:就是有关政党的产生、其法律地位和作用;
政党的活动方式、其参与或影响国家政权的规定等各种制度的总
称。
政权组织形式:也称为国家政体,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治
理社会所采取的政权的组织形式;
它是国家形式的一个重要方面。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参与政治生活和国
家管理,表达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政治制度:是指统治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的政权组织形式及其有
关制度的总称,如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构造形式以及选举制
度、文官制度、自治制度等。
直接选举:是相对于间接选举而言的,就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
代表机关的代表。是一种比间接选举更为民主的选举方式。
职业代表制:是指按职业团体划分选举单位选举代表或议员的制
度。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
国共产党指导的,实现各民主党派及其他爱国民主人士进展政治协商
的重要机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
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指导的,实现各民主党派及其他爱国民
主人士进展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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