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LegalatureoftheJeersinSuicide--Basedonthe
InterpretationtoLawonPublicSecurityAdministration
Punishment
作者:祝睿[1]
作者机构:[1]重庆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页码:135-144页
年卷期:2019年第3期
主题词:自杀;法益;起哄闹事;《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解释
摘要:自杀事件中的起哄闹事行为可能损害多种法益.基于对经验素材的分析,自杀事件中的起哄闹
事行为按照行为损害的利益内容不同可分为期待型、谣言型、阻碍型三种,主要可能损害自杀者的人格尊
严法益、自杀现场作为“原有功能场所”以及作为“救援场所”的双重公共秩序法益、自杀救援人员的
履行职务法益,从法律解释的社会目的方面考虑,不应认定起哄闹事行为损害了自杀者的生命法益.根据损
害法益的不同,自杀事件中的起哄闹事行为有不同的规制路径,该类行为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3条、第42条、第50条,不宜径行适用第26条,即不宜认为该类行为属于“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从而
适当限缩“口袋法”的适用,使制度发挥更加清晰和精确的法益维护与法律教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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