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司法解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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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姓名是每个的人标志,也是人与人交往必不可少的称谓。
每个公民都享有姓名权,国家保护公民的姓名权,因而出台了相关法规,那么对于姓名
权最新司法解释是什么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
一、有关姓名权的司法解释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
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为使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和适用法
律,请求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
改变自己的姓名”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作法律
解释,明确公民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如何适用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上述规定的含义,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
公民行使姓名权属于民事活动,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婚姻法第二十
二条的规定,还应当遵守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即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名”中的“姓”,即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
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公民原则上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华传
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同时,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
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基于此,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
法第二十二条解释如下: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
益。
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
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现予公告。
二、姓名权的法律条文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
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
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
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公民都享有姓名权,任何人都不能干涉他人享有和使用姓名权,任何人也不得盗用和
冒用他人使用姓名权。姓名权只能是自然人才能拥有,与法人的不一样,法人是名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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