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指导案例运行存在的问题
及对策
论文摘要:本文主要是通过对我国刑事
案例指导制度运作问题的研究,为中国特
的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提出具体完善
的设想。以审判机关的运作实践为视角,重
点探讨我国刑事案例指导制度运作中出现
的问题,并尝试性地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办
法和完善我国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措施。
论文关键词刑事指导案例刑事案例
指导制度运行
一、引言
司法是一个能动的过程,倘若单纯去依
靠立法和司法解释来维护司法的稳定性显
然效果不会理想。在这种情况背景下,让指
导性案例用自身通俗易懂、具体生动的优势
特点来指导审判人员对案件的统一适用尺
度,无疑是一种好方法。应当说,案例指导
制度的推行,是法官受益、当事人受益的双
赢模式。首先,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
经常会碰到很多事实和法律上的问题,此时,
法官一般会积极寻解决的办法。对法官来
说,解决的办法无非是四种:翻阅法条、咨
询学术界权威人士、法官之间的探讨、案例
指导。而指导性的案例往往更直接,操作性
更强。其次,对当事人来说,获得与以往案
件一样的公平的宣判,尽早解决纠纷、获得
赔偿、惩罚犯罪才是“硬道理”。
笔者拟从现行的体制、机制、实践、效
力以及法官能力水平等方面探讨我国刑事
案例指导制度运作中的问题,并尝试性地提
出构建具有中国特的刑事案例指导制度
的各项措施。
二、我国刑事案例指导制度运作中的问
题
现行体制障碍
这个主要是从刑事指导案例未来的出
路角度讲,也是我国刑事案例指导制度存在
的首要问题。尽管笔者在前文已就刑事案例
指导制度的定位问题作出分析,并肯定刑事
案例指导制度的准司法解释效力,但在实际
的司法实践中,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均未明
确确立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准司法解释效
力。权力机关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暂时不
给刑事案例指导制度“正位”,而这恰恰是
导致学术界和实务界对该制度界定混乱的
重要原因。学术界对刑事案例指导制度定位
不一致,有人赞成有拘束力,有人认为没有
拘束力,而赞成有拘束力的又将拘束力分为
事实上的拘束力和法律上的拘束力……这
一切的争议不仅没能让该项制度的发展上
一个新的台阶,相反却让该制度的存在变得
被动;另一方面,实务界希望提升刑事案例
指导制度的地位,却又苦于没有合适的立法
司法支持,而有沦落到“一纸空文”的危险。
现有的刑事指导性案例的数量不能满
足审判实践的需要
自1985年开始在《公报》
上公布指导案例以来,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
已经度过了近27年的时间,公布的指导性
案例亦达600多例。然而多数是民事案例为
主,刑事案例相对较少。仅查阅2002年至
2011年这十年公报就会发现,
刑事案例最高也不过是2004年的31%,最低
时仅为2011年的6%。但是不管怎样,指导
案例的公布仍维持在一定数量之上,可见最
高人民法院希冀通过发布这些指导性的案
例,来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活动。
虽然有了一定数量的指导性案例,但是比较
我国每年颁布的刑事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刑
事司法解释等的数量,我们公布的刑事指导
性案例的数量所占的比例显然不能满足现
如今审判实践的需要,因此说数量还是偏少
的。
法官不擅长用刑事指导案例解决纠纷,
同案重复性论证程度高
我国作为一个制定法为主的国家,长期
的制定法传统和实践让法官们已经习惯了
依靠成文法断案。碰到案件时,法官首先想
到的是从庞杂的制定法中去寻本案应该
适用的具体规定,如果没有制定法作为依据,
就会显得无所适从,进而上级请示。此外
在判决书的制作过程中,法官习惯用机械的
“事实—法律—判决”的演绎推理模式,这
不仅使得很多案件因为缺乏具体、周延的说
理而难以令人信服,更重要的是它极大的阻
碍了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去公正、高效解决
案件纠纷的能力。法官不擅长用刑事指导案
例解决纠纷的一个直接结果就是现有的刑
事案例指导制度没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
导致同案的重复性论证程度高。笔者以
2008-2010年全国法院刑事案件二审和审判
监督改判、发回重审的相关情况来说,改判、
发回重审率均维持在21%上下浮动个百分比。
当然不可忽视的是,刑事案件改判、发回重
审比率较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已经公
布的刑事指导性案例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
用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而没有发挥作用的
重要原因之一又是法官不善于用刑事案例
指导制度去解决纠纷。
当前我国刑事案例指导制度定位不准、
效力不明等缺陷
虽然截止目前,仍然只出
台了4个案例指导,但需要明确一点的是,
类似的指导案例将随着我国法制的完善而
越来越多。按照这种运行方式进行下去,也
将有很大的弊端。有学者就认为,案例指导
制度以经验主义为特征,形式合理性程度不
高,规则缺乏体系性,且经日积月累,容易
形成卷帙浩繁的案例汇编,这些汇编不仅使
普通民众感到神秘莫测,就连法律职业者也
常常感到过于复杂和困惑,也就更不能为一
般民众所周知和理解,所以需要大量的律师
帮助,这无疑不利于民众法律知识的普及和
法律意识的强化,这种固有的缺陷,在我们
这个法律知识相对缺乏、法律意识比较淡薄
的国家更为显眼。笔者赞同这种观点,并
认为正是由于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效力不
明、定位不准等缺陷造成了运行中很多问题
无法解决。由于刑事指导性案例不是法律,
也不属于现阶段意义上的司法解释,最高人
民法院更是用“应当参照”这一相对比较
抽象的词汇来规避,导致公布的案例中真正
可以用来作为司法判决依据的案例数量不
够多,内容不够全,质量不够高,权威性不
够强。所以很自然指导性案例不会被法院列
为法官的必学内容加以培训,由此法官便不
可能像熟悉法条法规那样熟悉指导性案例,
也就谈不上灵活运用,用指导性案例指导审
判实践的作用也就荡然无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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