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9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考点精华总结(新教材)

更新时间:2024-11-08 00:10:4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9日发
(作者:范县租房)

第一章安全生产相关国家政策(低频考点)

1、实行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要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做到“全覆

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要采用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

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特别是要深查地下油气管网这样的隐蔽致灾隐患。建立安全生产检查

工作责任制,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

警示”。

2、重特大突发事件,不论是自然灾害还是责任事故,其中都不同程度存在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

查治理不彻底、法规标准不健全、安全监管执法不严格、监管体制机制不完善、安全基础薄弱、应

急救援能力不强等问题。

3、要加快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强化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责任,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

任、地方党委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实现事故总量、较大事故、重特大事故“三个继续下降”。

4、五项制度性改革

(1)加快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做到安全责任、

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

告”制度,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

(2)着力完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

(3)大力推进安全生产依法治理

(4)建立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

(5)加强安全生产基础保障能力建设

第二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一、法的概念、特征、分类(重要考点)

(一)法的概念

1、广义的法: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

范和总和

2、狭义的法: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

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这些法具有

直接的法律效力。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以成文法为主。)

(二)法律规范

1、规范一般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

2、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3个要素构成。

(三)法的本质

法的最本质的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任何个人的意志,更不是超阶级的共同意志。具有一般

性、客观性、统一性。

(四)法的效力

1.对人的效力

属人原则(国籍)、属地原则(地域)

我国采用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相结合

2.空间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全国)、地方性法规(局部)、国际性法律

3.时间效力

法律一般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通常不具有溯及力。但是法不溯及既往并不是绝对的,

如《刑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五)法的特征

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在其发生作用的范围内具有普通性、稳定性和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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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

2.法是依照特定程序制定的。

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六)法的分类

1.按照法的创立和表现形式所作的分类: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3.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而对法的分类:实体法和程序法,也被成为主法和助法。

4.按照法律的内容和效力强弱所作的分类: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

宪法又称根本法或母法,是具有最高地位和效力的法律文件。

5.按照法律效力范围所作的分类:特殊法和一般法(普通法)。

二、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和依法行政(低频考点)

1、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2、法治政府应当是有限政府、服务政府、阳光政府、诚信政府、效能政府和责任政府

3、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

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三、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高频考点)

可以从上位法与下位法、普通法与特殊法和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等3个方面来认识并构建我国安全生

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1、从法的不同阶层上,可以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

不同的安全生产立法同一类或同一个安全生产行为做出不同法律规定的,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使用

上位法的规定。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以使用下位法。下位法的数量一般多于上位法。

(1)从上位法到下位法依次为: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标准

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2)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3)地方行政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法

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与地方性法规相同。)

(4)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制定

(5)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6)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行业标准可高于国家标准但不得与其抵触)

2、从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上,可以分为普通法与特殊法

(1)普通法是适用于安全生产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基本问题、共性问题的法律规范。

(2)特殊法是适用于某些安全生产领域独立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问题的法律规范。

(3)特殊法优于普通法

3、从法的内容上,可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

(1)综合性法不受法律规范层级的限制,而是将各个层级的综合性法律规范作为整体来看待。

(2)单行法的内容只涉及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的安全生产问题。

(3)在一定条件下,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的区分是相对的、可分的。

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一、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重要考点)

国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

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交通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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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基本规定(高频考点)

1、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

2、工作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六先”:安全意识在先、安全投入在先、安全责任在先、建章

立制在先、隐患预防在先、监督执法在先)、综合治理

3、“五位一体”的工作机制: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

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明确本单位各岗位的安全生产

责任及其配置、分解和监督落实的制度体系,是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核心制度。

②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原为: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主要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或者负责执行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人(对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

等);真正全面组织、领导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负责人(存在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决策人相分

离的情况)

三、从业人员:(高频考点)

(一)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依法获得工伤保险的权利。

(2)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的权利。(知情权)

(3)了解和掌握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建

议权)

(4)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

权利。(批评、检举和控告权)

(5)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进行紧急避险的权利,即可以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

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紧急避险权)

(6)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还有依照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向本单

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

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赔偿权)

(7)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2、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3)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禁在作业过程中不佩戴、不使用或者不正确佩戴、使用劳动

防护用品。

(4)自觉接受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掌握所从事工作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

(安全培训)

(5)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

位负责人报告。(紧急报告)

(二)培训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熟悉有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

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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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3、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接收学生、相应培训、学校协助)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

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建立档案、如实记录)

5、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

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重要考点)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

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7项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制度)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定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组订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保证投钱)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工作)

(6)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订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事故)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

制的落实。

(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配备标准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

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

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

劳动合同。

3、任免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4、考核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

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合格。

五、监督管理(低频考点)

1、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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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经营单位违法,不提供安全生产条件的,工会应当代表交涉,要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拒不

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做出处理。

(2)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进行监督(三

同时)。提出意见,进行监督。

(3)工会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

权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职工撤

离危险现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4)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工会有权对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从业人员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从业人员健

康问题等进行调查、提出意见。

(6)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民主管理和民

主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的规定。)

2、政府: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安

全规划)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安全生产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督职责,建立健

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重大问题。我国实行综合监管与专业

监管相结合、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生产领导)

(3)乡、镇人民政府等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原则上不具

有行政处罚权。协助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协助安监)

3、安监部门:

(1)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总局

负责全国安全)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

督管理(地方安监负责本区域安全)

4、有关部门

(1)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

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住建部负责建筑施工安全、交通部负责交通运输安全)

(2)地方各级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

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住建局负责本地建筑施工安全、交通局负责本地交通运输安全)

六、安全论证与工程验收(低频考点)

安全论证: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

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验收:

1、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

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标志。

七、设备管理与重大危险源管理(高频考点)

1、设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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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

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安全达标、维护保养、定期检验、记录签字)

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

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

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

检测、检验结果负责。(专业生产、资质检验、合格使用)

③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

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淘汰严重、央府公布)

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

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淘汰其他、省府公布)

⑤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审批监管)

⑥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

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

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不得混用、出口畅通)

2、重大危险源管理

①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

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重危建档、定期检测、应急预案)

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

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重危备案、报安监+有关)

③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

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结果通报)

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

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县级以上)

八、作业现场与发包出租的安全管理(高频考点)

1、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①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

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危险作业、专人管理)

②劳务防护用品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标或者行标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

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③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④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危及对方、签订协议、专人管理)

2、发包出租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

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

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

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

时督促整改。(承包承租、签订协议、统一管理)

九、工伤保险与事故隐患上报(中频考点)

1、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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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

产责任保险。(工伤保险:必须、全体、社保、实名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部分、商保、不

记名)

②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是生产经营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

③工伤社会保险是人身保障的经济基础。

④民事赔偿是工伤社会保险的必要补充

⑤工伤社会保险与民事赔偿相互补充,不可替代。

2、安全检查与上报

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

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

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经常检查、问题处理、不能处理、上报领导)

②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重大

隐患、报告领导、如不处理、上报安监)。

③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

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组织抢救、不得擅离)

十、管理部门的职权行使(重要考点)

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我国实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负责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

门很多。包括“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各级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各级建设局、交通局

等)

2、行政许可职责

①行政审批安全生产主体的市场进入

②取缔无证非法经营

③动态监督,撤销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原批准

④特别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

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

其他产品。(行使职权、不得收费、不得指定品牌)

3、行使的职权

①现场检查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②现场处置权: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

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③紧急处置权: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

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

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④查封扣押权: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

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

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查封扣押权),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十一、检查人员的扩大职权与履职要求(中频考点)

1、检查人员的扩大职权

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

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

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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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

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

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

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建立信息库、向社会公

示、通报各部门)

2、履行职责的要求

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

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出示证件、保守秘密)

②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③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

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检查问题、书面记录、两人签字、如拒绝签

字则上报官方)

十二、社会监督与配合(中频考点)

1、监督配合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

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监察机关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3、安全生产机构(中介)

①资质的认可

②责任: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

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4、举报规定

①社会举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②举报受理:

a、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地址,

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

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b、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

给予奖励。

c、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

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5、社会监督

①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十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重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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