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安全生产相关国家政策(低频考点)
1、实行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要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做到“全覆
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要采用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
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特别是要深查地下油气管网这样的隐蔽致灾隐患。建立安全生产检查
工作责任制,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
警示”。
2、重特大突发事件,不论是自然灾害还是责任事故,其中都不同程度存在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
查治理不彻底、法规标准不健全、安全监管执法不严格、监管体制机制不完善、安全基础薄弱、应
急救援能力不强等问题。
3、要加快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强化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责任,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
任、地方党委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实现事故总量、较大事故、重特大事故“三个继续下降”。
4、五项制度性改革
(1)加快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做到安全责任、
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
告”制度,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
(2)着力完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
(3)大力推进安全生产依法治理
(4)建立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
(5)加强安全生产基础保障能力建设
第二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一、法的概念、特征、分类(重要考点)
(一)法的概念
1、广义的法: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
范和总和
2、狭义的法: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
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这些法具有
直接的法律效力。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以成文法为主。)
(二)法律规范
1、规范一般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
2、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3个要素构成。
(三)法的本质
法的最本质的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任何个人的意志,更不是超阶级的共同意志。具有一般
性、客观性、统一性。
(四)法的效力
1.对人的效力
属人原则(国籍)、属地原则(地域)
我国采用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相结合
2.空间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全国)、地方性法规(局部)、国际性法律
3.时间效力
法律一般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通常不具有溯及力。但是法不溯及既往并不是绝对的,
如《刑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五)法的特征
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在其发生作用的范围内具有普通性、稳定性和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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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
2.法是依照特定程序制定的。
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六)法的分类
1.按照法的创立和表现形式所作的分类: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3.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而对法的分类:实体法和程序法,也被成为主法和助法。
4.按照法律的内容和效力强弱所作的分类: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
宪法又称根本法或母法,是具有最高地位和效力的法律文件。
5.按照法律效力范围所作的分类:特殊法和一般法(普通法)。
二、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和依法行政(低频考点)
1、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2、法治政府应当是有限政府、服务政府、阳光政府、诚信政府、效能政府和责任政府
3、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
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三、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高频考点)
可以从上位法与下位法、普通法与特殊法和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等3个方面来认识并构建我国安全生
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1、从法的不同阶层上,可以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
不同的安全生产立法同一类或同一个安全生产行为做出不同法律规定的,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使用
上位法的规定。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以使用下位法。下位法的数量一般多于上位法。
(1)从上位法到下位法依次为: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标准
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2)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3)地方行政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法
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与地方性法规相同。)
(4)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制定
(5)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6)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行业标准可高于国家标准但不得与其抵触)
2、从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上,可以分为普通法与特殊法
(1)普通法是适用于安全生产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基本问题、共性问题的法律规范。
(2)特殊法是适用于某些安全生产领域独立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问题的法律规范。
(3)特殊法优于普通法
3、从法的内容上,可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
(1)综合性法不受法律规范层级的限制,而是将各个层级的综合性法律规范作为整体来看待。
(2)单行法的内容只涉及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的安全生产问题。
(3)在一定条件下,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的区分是相对的、可分的。
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一、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重要考点)
国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
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交通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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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基本规定(高频考点)
1、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
2、工作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六先”:安全意识在先、安全投入在先、安全责任在先、建章
立制在先、隐患预防在先、监督执法在先)、综合治理
3、“五位一体”的工作机制: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
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明确本单位各岗位的安全生产
责任及其配置、分解和监督落实的制度体系,是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核心制度。
②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原为: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主要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或者负责执行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人(对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
等);真正全面组织、领导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负责人(存在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决策人相分
离的情况)
三、从业人员:(高频考点)
(一)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依法获得工伤保险的权利。
(2)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的权利。(知情权)
(3)了解和掌握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建
议权)
(4)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
权利。(批评、检举和控告权)
(5)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进行紧急避险的权利,即可以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
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紧急避险权)
(6)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还有依照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向本单
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
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赔偿权)
(7)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2、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