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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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9日发
(作者:公司部门)

论《物权法》的价值

论《物权法》的价值

机电工程学院

【摘要】《物权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形式物权法,

其意义在于通过物权立法勾画出了物权法的逻辑路线,

使人们能够准确而全面地把握物权法的脉络,省却了许

多在散乱的法律文件、司法解释和判例中寻物权法律

的麻烦,避免许多因法律规范不相一致而生的误解和混

乱。物权立法体现了中国社会对一部统一的物权法的期

盼。这就是物权立法的形式价值所在。同时《物权法》

在维护基本经济制度方面,有着其他法律不可替代的功

能。

【关键词】物权法;价值;平等保护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作

为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千家万户

的具体利益”。作为被称为“社会生活的圣经”的《民法》中最重要编目,《物权法》试图为

公民的合法财产撑起一把法律的保护伞。《物权法》的价值在我们国家的发展历程中得到充分

体现。

物权立法的价值是指社会全体成员根据自己的需要而认为、希望物权立法活动所应当具

有最基本的性状和属性,通俗地讲,就是物权立法活动所要达到的价值目标。物权立法所要达

到的价值目标虽然可以从多角度予以阐述,但在以法典化为中心的物权立法过程中,人们首

先看到的还是物权立法的形式价值,即从此我国将拥有一部统一的物权法典。然而,中国社会

依然存在着大大小小的现实财产问题。于是,就有了上世纪80年代民法通则以“财产所有权

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来规范现实生活中财产关系的立法例。随着作为市场经济基本

法的民法典制定的展开,物权立法也变得十分迫切。因为民法典中其他部分大都是建立在已有

单项法律基础上的,比如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等。惟有一个部分即物权法还没有。

同时,物权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非常特殊,处于核心地位。因为只有在物权法对财产关系确定

后才能进行财产的交易、继承和专有。基于上述理由,当代中国确实需要一部统一的物权法。

新颁布的《物权法》在总结我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以前的法律规范进行了一系列

制度审核,把分散的物权规则集合起来予以协调、整合、重构。例如,对登记制度的丰富,对

相邻关系制度的细化,对共有制度的充实,对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完善等,从而形成了一个

相对科学的物权制度体系。

《物权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形式物权法,其意义在于通过物权立法勾画出了物权法的逻

辑路线,使人们能够准确而全面地把握物权法的脉络,省却了许多在散乱的法律文件、司法解

释和判例中寻物权法律的麻烦,避免许多因法律规范不相一致而生的误解和混乱。

任何一个国家要构建和谐社会,首先要保障该国的基本制度包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

稳定。《物权法》在维护基本经济制度方面,有着其他法律不可替代的功能。我国正处于社会

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物权法》

在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上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的、集体的和私人的物权

2.《物权法》明确规定平等保护各类主体的物权

平等保护原则是《物权法》的首要原则,也是制定《物权法》的基本指导思想。根据这

一原则,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应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则,其物

权在受到侵害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公平竞争、平等保护、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在统一的市场上运作并发生相互关系,各种市场主体都处

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权利,遵守相同规则,承担相同责任。

3.《物权法》规定了确认物权的基本原则

基于物权与债权之间的重大区别,《物权法》规定了确认物权的两项基本原则,即物权法

定原则和公示原则,这两项原则奠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确认物权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物权的具体类型必须由法律明确确认。二是物

权的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由于物权是一种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直接

关系到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因而不能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方法自由创设物权。

公示原则包括如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就不动产而言,其公示方法是登记。如果当

事人要买卖房产,就必须办理过户登记,不办理登记,房屋所有权不能移转。同样,要以房屋设

定抵押权,也必须办理抵押登记,在未办理登记之前,抵押权不能设立。另一方面,就动产来说,

其公示方法是交付。物权的设立、移转必须公开、透明,使第三人了解有关物权的信息,从而

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建立市场经济秩序。

《物权法》对国有财产进行了全面保护。对国有财产的保护,是维护我国基本经济制度、

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方向的重要举措。《物权法》对国家所有权作出了全面规定。第一,

《物权法》具体列举了国有财产的范围。第二,《物权法》还明确了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

家行使所有权,并具体规定了国家机关、企业法人、事业单位对其管理的国有资产享有的权利

范围。第三,《物权法》专门设定了关于国有财产保护的特别规定。《物权法》为了防止国有

资产流失,专门规定了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国有资产方面的义务和责

任。《物权法》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

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

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

立,关联交易等进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物权法》的规定为保护国有资产确立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从对农村方面的规定看,全面准确地体现了现阶段国家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切实维护了

广大农民的利益。

1.保护耕地《物权法》明确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

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我国有13亿人口,如果耕地得不到保障,粮食安全就会得不到

保障,农村土地、粮食出了问题,就会影响经济发展甚至社会稳定。

2.保障住所《物权法》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属于一种用益物权。之所以没

有规定农村土地归私人所有,是因为如果归私人所有,就意味着可以自由流通,农民就有可能

将土地卖出去进城打工,但进城打工亦非人人都可转成城市居民。真正久留城里的仅在5%至

10%左右,90%以上的农民还会回返农村。如果出卖土地又回归农村的农民没有地方住,就有可

能占用耕地建房子,从而引发新的矛盾。

3.保障生活《物权法》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要依法给予补偿,对于丧失土地

的农民要提供生活保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4.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农民土地承包30年期满后优

先续包,这就解决了农民最关心的,也是普遍担心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的财产焦

虑,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刺激农民对土地进行投入,更长远地考虑土地经营的问题,

从而实现农村和谐。

总之,《物权法》的立法过程充满了曲折和反复,这与物权法本身的重要性及中国转型期

的经济社会变更密不可分。《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

财产的基本法,它的颁布与施行,既是实现“以人为本”重要思想的需要,也是深入推进依法

行政的重要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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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内涵、特点与政策导向.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

院学报,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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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学报,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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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胡吕银.社会科学,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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