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重点知识归纳

更新时间:2024-11-07 01:37:3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9日发
(作者:按揭成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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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一、名词解释

未考过:

1.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制定或认

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

规范体系。

2.法律概念是指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

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3.法律规则是一种特殊的,在逻辑上周全的规范。

4.调整性规则是直接体现法对社会关系调整职能的规则,包括授权性规则、

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5.保护性规则体现着法对社会关系的保护职能,它规定的是违法行为所应

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包括保护权利的措施)。

6.授权性规则规定主体享有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了主体为

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

7.义务性规则也叫积极义务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

为的规则。

8.禁止性规则规定主体不得做出一定行为,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

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9.绝对确定性规则明确、具体而又全面地规定了主体的权利、义务或法律

责任的内容,没有留下任何余地或空白,不允许执法和司法人员进行自由裁量。

10.相对确定性规则是对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做出概括规定的同时,

又允许执法人员在规则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事实状态进行选择,做出一定自由

裁量的规则。

11.强行性规则为社会关系参加者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行为主体必须遵

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他们自行协议解决问题,违反法定行为方案的协议是无效

的。

12.任意性规则既规定了主体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又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

的范围内自行协商确定权利义务。

13.确认性规则是对在法律调整之前就已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和关系进行评

价,通过授予法律权利和设定法律义务对该行为关系予以确认并加以调整的规

则。

14.构成性规则是以该规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

规则。

15.确定性规则是指直接而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援用其他

立法文件加以说明的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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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委任性规则又称委托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具体内

容,只是委任某一国家机关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

17.准用性规则是指没有直接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这个问

题上可以适用其他法律条文或法律文件中某一规定的规则。

18.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19.社会原则是法反映和体现一定形态社会关系的基本内容,确认政治、经

济、文化等方面社会制度的原则。

20.专门法律原则是反映和体现法律运作自身特点和规律性的原则。

21.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在管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为实现一定目标而作出并被

确认为法律准则的政治决策。

22.秩序是一定的物质的、精神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社会固定形式,因

而是它们相对摆脱了单纯偶然性和任意性的形式;建立社会秩序的目的归根到底

是要创造一种安居乐业的条件。

23.自由是法律上的权利,自由意味着做法律允许的行为,并使自由不超出

法律的界限。

24.平等,简言之,就是同等对待的意思。

25.形式平等,就是不考虑主体本身各种自然的、社会的、历史的和现实的

具体情况差别而适用同一评价和处遇标准,也就是无差别对待。

26.实质平等,就是考虑主体本身的各种自然的和社会的、历史的和现实的

各种具体情况与境遇的差别事实,而相应地适用差别性的评价和处遇标准,也就

是有差别地对待,以使有差别的主体之间在事实上和实质上能够得到真正同等的

对待。

27.人权,就是人作为人所享有或者应当享有的权利。

28.正义是在对待和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方面的公正、平等和无偏私,即人

与人之间同等地、平等地、程度相当地相符。

29.分配正义是指根据每个人的实际活动来分配权利和荣誉。

30.平均正义则指对任何人都同样对待,平均分配权利。

31.形式正义不管制度是否正义,只关心制度的实现,因而,是一种表明的

正义,如对每个人同样对待就是形式正义。

32.具体正义是指对每个人根据其特点在其工作、需要、身份以及法律权利

等方面的对待。

33.实体正义在于通过对实体权利义务的安排,为社会提供一种秩序。

34.程序正义实际上是一种解决冲突和纠纷时所要遵循的程序标准。

35.法的渊源,简称法源,意指法的来源或根源。在中国,法的渊源这个概

念主要表示法的效力的来源,是指与法的效力相联系的表现形式。

36.习惯法是指由国家机关认可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习惯规范的总称。

37.惯例亦称“通例”,是指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过去曾经施行,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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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照办理的做法。

38.行政法规专指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

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39.行政规章专指国务院所属各主管部门或者地方省级行政机关为贯彻执行

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0.法律清理又称“法律整理”,泛指有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

和一定的程序对一定的历史阶段、一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确定其有

效性的专门活动。

41.法律汇编或法规汇编,是法律系统化的重要方式,泛指一定的国家机关、

有权机构按照一定次序把现行法律法规集中整理汇编成册的活动。其不是立法活

动,而是技术工作。

42.法典编纂亦称法律编纂,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高级形式,属于立

法范畴。其是指在重新审查全部法律法规或某一部门的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对它

们加以整理、补充、修改和废止的活动。

43.国际法是指作为国际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或

参加并适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4.国内法专指有立法权和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并适用于本国主权

范围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5.成文法亦称制定法,特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创制和公布的,并以成文的

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46.不成文法泛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不具有文

字形式或虽有文字表达但不具有规范性,或虽有一定规范但不具有系统性的非规

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47.实体法是指以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与职责为主要内容的法

的总称。

48.程序法一般规定以保障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实现以及在诉讼过程中

带有程序性的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方面的法的总称。

49.根本法专指一个国家法律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核心

地位、其内容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修改程序极为严格的宪法。

50.普通法是泛指宪法以外的所有法律的总称。

51.一般法泛指适用于一般人、一般事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法规的总

称。

52.特别法专指其适用范围限于特定的人、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区或特定

的事项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53.固有法是根据本国固有的成文法和法的历史传统而制定的法。

54.继受法一般指模仿外国法而制定的法。

55.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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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56.权利能力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它反映了权利主体取

得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57.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

力。

58.法律义务反映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社会责任,是法律所规定的义

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要求从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

段。

59.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60.行为是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61.事件是不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62.法律行为是指人们在其意志控制下实施的受法律调整并能产生法律后果

的行为。

63.合法行为指符合法律要求,依照法律规定会引起肯定性法律后果的行为。

64.违法行为指违反法律要求,依照法律规定会引起否定性法律后果的行为。

65.有效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能产生行为者意志所追求的法律后果的行

为。

66.无效行为是指按法律规定,行为不能产生行为者意志所追求的法律后果,

即不能产生肯定性法律后果。

67.表意行为是指做出意思表示、法律后果依意思表示而产生的行为,其法

律后果的内容是由意思的内容决定的。

68.事实行为是法律后果的产生不是因为意思表示,而是行为自身作为一种

事实引起法律规定的后果,法律后果的内容不由意思设立而直接由法律规定。

69.积极行为又称为作为,即行为主体以主动作出某种举动为表现方式的行

为。

70.消极行为又称为不作为,是以不作出举动为表现形式的行为。

71.非要式行为即不需要满足特定形式要件即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72.行为认知指行为主体对行为本身和行为意义的了解。

73.法律解释是对法律的应有含义所做的理解和说明。

74.有权解释,也称法定解释或正式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构、公职人

员或其他授权的机构和人员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75.无权解释,也称为自行解释或非正式解释,是指一般个人、组织和学者

根据自己的理解对法律规定所做出的解释。

76.立法解释专指国家立法机构对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作出的解释。

77.行政解释是指国家行政机构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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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字面解释是指根据法律条文字面意义作出的解释,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文字本身所表达的内容。

79.扩大解释又称扩充解释,是指对法律规范所作的广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

义,以充分实现立法原意。

80.限制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广于立法原意时,作出比字面含义

窄的解释。

81.文理解释又称为语法解释或文义解释,即依照文法规则分析法律的语法

结构、文字排列和标点符号等,以便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基本含义。

82.系统解释是从某一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不规范的联系,以及它在整个法

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中的地位与作用。

83.历史解释是对某一法律规范产生、修改或废止的经济、政治、文化、社

会的历史条件的研究作出说明,同时将新的法律规范同以往同类法律进行比照、

比较,以阐明法律的意义。

84.目的解释是指联系法律的目的对法律所作的解释。

85.法律推理是人们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法律

原则、法律概念、判例等法律资料)推理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

86.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推理,主要表现为三段论推理,即法院有可

以适用的法律规则或原则(大前提),通过审理确定的、可以归入该规则或原则

的案件事实(小前提),由此法院可以得出判决(结论)。

87.归纳推理是从个别到一般的过程,即法院从一系列先前的法院判决或法

律规范中归纳出可以适用于当前案件的规则或原则,在此基础上运用演绎法作出

判决。

88.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是指运用演绎推理或归纳推理决定案件的方法。

89.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是指侧重对法律规范或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

行价值评价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命题之间进行选择的推理。

90.类推,又称“类推适用”、“比照适用”,是指法律适用机关在处理具体

案件或问题时,援引最相类似或基本类同的法律规定,以解决疑难问题的推理。

91.免责是指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

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某些主观或客观条件,可以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法律责任。

92.“无责任”或“不负责任”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或者形式上违反了法

律,但因其不具备法律上应负责任的条件,故没有法律责任。

93.立法体制,主要是指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涉及哪些国家机关具有什么

性质、多大范围的立法权限,以及享有不同性质、不同范围的立法权限的各国家

机关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相互关系。

94.立法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步骤和方式。

95.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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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划分为若干法律门类,并由这些法律门

类及其所包括的不同法律规定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96.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由部门

齐全、结构严谨、上下衔接、内部协调、体例科学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所构成的

统一整体,该法律体系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

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组成。

97.法律遵守即守法,是指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武装力量和国家机关以

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活动。

98.法律执行,即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法律执行,是指所有国

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

的法律执行(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

职责、执行法律的活动。

99.法律适用即法的适用,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

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100.法律实施监督,即有关主体对法律实施活动的监督,通常简称“法律

监督”。

101.立法指导思想是用以指导立法实践的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规律性的

理性认识,是立法者进行立法活动时必须遵循的理论指针。

102.法律文化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上层建筑的总称,即法律

意识形态以及与法律意识形态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及法律组织机构和法

律设施等一系列法律活动及其成果的总和。

103.法律意识是人们在法律实践活动中形成的主观体验和认识在意识中的

反映,是对法律现象做出的价值判断。

10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社会主义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现实状况为

基础的,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本质的基本要求的思想理念。

已考过:

1.法系是根据历史渊源、历史传统、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的不同而对当今

法律制度作出的分类。(2000)

2.要式行为即需要符合特定的形式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2001)

3.法的价值大致包括三种含义:第一,法的目的价值。通过法的制定和实

施所要达到的目标,如自由、正义、秩序、人权、和谐等。第二,法的形式价值。

即法自身应具有的良好品质和属性,如法律应逻辑严谨,而不互相矛盾;应当简

捷明了,不繁琐隐晦;应当公之于众,而不神秘莫测等。第三,法的评价标准。

即法律对各种事物进行价值判断时所遵循的准则,如人道主义、现实主义、社会

进步、社会主义等。(2002)

4.司法解释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

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做的解释。广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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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司法解释还包括其他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处理具体案件中做出的解

释。(2002)

5.法的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对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

和事件是否适用,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2003)

6.判例法是指可作为先例据以裁决的法院判决。(2004)

7.法律价值(2005)

8.“遵循先例”(2006)

9.法律责任是由于责任主体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具有直接

强制性的特定义务。(2007、2012)

10.法律部门(2008)

11.公理性原则是从一定形态的社会关系本质中产生出来,得到社会成员广

泛公认并被奉为法律准则的公理。(2009)

12.法律权利反映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行为自由,是法律所允许的权

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

(2010、2014)

13.法律实施,也称法的实施,是指法律规范的要求通过法律执行、法律适

用、法律遵守等形式在社会生活中得以贯彻和实行的活动。(2011)

14.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形式表现

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2011)

15.制定法又称成文法,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

通常表现为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2013)

16.法治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

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2015)

二、简答题

1.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1)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2)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3)法理学

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2.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

3.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具体研究方法

(1)价值分析方法

(2)实证分析方法:社会调查的方法,历史考察的方法,比较的方法,逻

辑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

4.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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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5.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1)规则说,分析实证主义(哈特)

(2)命令说,分析实证主义(奥斯丁)

(3)判决说(美国卢埃林)

(4)意志论(卢梭)

(5)民族精神说,历史法学派(萨维尼)

(6)社会控制说(庞德)

(7)事业论,新自然法学派(富勒)

6.马克思主义对法的本质的基本概括

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最主要特性是从“国家一阶级关系一物质生活条件”的

关系链来理解法的本质。(1)法是被奉为法律的国家意志;(2)法是统治阶级意

志的体现;(3)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由一定的物质条件所决定。

法的大致定义: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国

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

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

7.法律概念的分类(20XX年简答题:法律概念及其种类)

(1)依法律概念的普遍性程度,可将法律概念分为:一般性概念和具体概

念;

(2)依法律概念所涉及的社会关系种类,可分为:宪法概念、刑法概念、

民法概念等;

(3)依所涉及的法律事实要素的类别,可以把法律概念分为:涉人概念、

涉事概念、涉物概念。

8.法律概念的功能

(1)认知功能;(2)构成功能;(3)规范功能。

9.法律规则的分类

(1)依指令性法律规则在法律调整中的不同作用分为:调整性规则和保护

性规则。①调整性规则是直接体现法对社会关系调整职能的规则,包括授权性规

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②保护性规则体现着法对社会关系的保护职能,

它规定的是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包括保护权利的措

施)。

(2)依调整性规则为主体提供行为模式的不同方式分为:授权性规则、义

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①授权性规则规定主体享有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

利,肯定了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②义务性规则也叫积极义务规

则,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③禁止性规则规定主体不

得做出一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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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法律规则是否允许个别调整及个别调整的程度分为:绝对确定性规

则和相对确定性规则。①绝对确定性规则明确、具体而又全面地规定了主体的权

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的内容,没有留下任何余地或空白,不允许执法和司法人员

进行自由裁量。在条文中通常表述为“应当……”或“必须……”。②相对确定

性规则是对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作出概括规定的同时,又允许执法人员在

规则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事实状态进行选择,做出一定自由裁量的规则。其表

述一般为“可以……”或者“可以……也可以……”。

(4)依法律调整是否允许当事人进行自主调整,即按照自己的意愿自行设

定权利和义务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①强行性规则为社会关系参加者

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他们自行协议解

决问题,违反法定行为方案的协议是无效的。一般来说,禁止性规则和义务性规

则都是强行性规则。②任意性规则既规定了主体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又允许当事

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协商确定权利义务。

(5)依所调整的关系是否发生于该规则产生之前可分为:确认性规则和构

成性规则。①确认性规则是对在法律调整之前就已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和关系进

行评价,通过授予法律权利和设定法律义务对该行为关系予以确认并加以调整的

规则。②构成性规则是以该规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

规则。在构成性规则生效之前,受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并不存在,只有当规则产生

后,相关的行为才可能出现。

(6)依法律规则中是否直接规定了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分为:确定性规

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①确定性规则是指直接而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

则的内容,无须援用其他立法文件加以说明的法律规则。②委任性规则又称委托

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只是委任某一国家机关加

以规定的法律规则。③准用性规则是三人没有直接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但

明确指出这个问题上可以适用其他法律条文或法律文件中某一规定的规则。

10.法律原则的分类

(1)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①基本原则体现法的总体指导思想、基本精神

和价值取向的原则,其内容较之具体原则更抽象、更稳定,通常可以适用于整个

法律体系。②具体原则是基本原则在法的不同领域或法律调整过程不同阶段的具

体化,具体原则的适用必须以基本原则为指导,而基本原则的要求也只能通过大

量的具体原则才能在不同领域中获得体现。

(2)就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来看,可以将其分为社会原则和专门法律原则。

①社会原则是法反映和体现一定形态社会关系的基本内容,确认政治、经济、文

化等方面社会制度的原则。②专门法律原则是反映和体现法律运作自身特点和规

律性的原则,可以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的原则”,或“纯粹”的法律原则,

例如法治原则、司法独立原则等。

(3)从原则的普遍性和稳定性的角度,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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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原则。①公理性原则是从一定形态的社会关系本质中产生出来,得到社会

成员广泛公认并被奉为法律准则的公理。②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在管理社会事务的

过程中为实现一定目标而作出并被确认为法律准则的政治决策。

11.法律原则的功能(20XX年简答题:简述法律原则的功能)

(1)对法的制定的作用:①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

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取向。②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③法

律原则对法律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2)对法律实施的作用:①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②补充法律漏洞,

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③限制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

12.法的产生的一般规律

(1)法律制度是在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的社会背景下孕育、萌芽,并与

国家组织相伴发展和确立起来的。

(2)法律制度形成过程是一个从个别调整发展为一般调整的过程。

(3)法律制度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成为成文法的过程。

(4)法律、道德和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沌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的

规范系统。

13.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1)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2)契约自由原则;(3)法律面前人人

平等原则;(4)人民主权原则;(5)法律至上原则;(6)有限政府;(7)分权制

衡;(8)普选代议。

1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1)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表现为成为法,而英美法系表现为判例法;

(2)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在法律体系结构上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而

英美法系则主要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3)法官权限不同。大陆法系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而英美

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理案件,而且在一定的

范围内创造法律;

(4)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

序的特点,而英美法系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仲

裁人”,具有对抗式特点。

15.秩序作为法的价值的意义

(1)社会的秩序需求和秩序维持是法之所以产生的初始动机与直接目的。

(2)秩序作为法的目的价值,也是社会在消解社会矛盾、缓和社会对立中

所追求的最低限度的可见的社会目的状态,同时还是社会本身在消解社会矛盾、

缓和社会对立时的一个基本的参照标准。

(3)秩序不仅从消极的一面而且还从积极的一面来协调和解决社会矛盾和

纠纷,作为社会存在的理想状态的一种必备要素,也就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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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鼓励社会合作,促进社会和谐。

16.法对社会秩序的建立、维护的意义(20XX年论述:法律在建立和维护

秩序方面的作用)

(1)法对社会秩序的建立的意义:①在事实上,法律的规范和制度设计本

身就是在描绘着一个理想的社会所需要或者向往的社会秩序的基本蓝图。②在建

立一定的社会秩序的过程中,现代社会中的法律首先是通过给社会主体以最大程

度的自由和法律权利的赋予来引导社会主体的各种行为,使这些行为在行为方式

上和行为结果上能够彼此协调和顺应,从而使相应的社会秩序得以建立。③在建

立一定的社会秩序的过程中,现代社会中的法律还给予社会主体施加一定的使赋

予主体的法律权利和自由能够达至平衡的法律义务约束与法律责任负担的方式,

使主体对自身的行为加以必要的克制与自我约束,从而建立相应的社会秩序。

(2)法对社会秩序的维护的意义:①维护阶级统治秩序。②维护权力运行

秩序。③维护经济秩序。④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17.法律保障自由的基本方式

法律对自由的保障重点在于如何防范国家权力对主体的侵害,同时也要防范

一般主体对主体自由的侵害,其所采取的基本方式有三种:

(1)划定国家权力的权限范围,并明确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的正当程序。

(2)确立了国家权力对自由非法侵害时的救济手段与程序。

(3)对于自由的主体或者说自由的享有者来说,他们本身也必须承担善待

自身和他人自由的责任。

18.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原则(20XX年简答题:简述法律在确认和保障

主体行为自由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1)主体最大限度的、广泛的、彼此相容的平等自由原则;

(2)一般不干预原则;

(3)有限的积极干预原则;

(4)公共利益干预原则。

19.法律确认和保障平等的基本方式(2000年简答题:简述平等是法的重

要价值;20XX年简答题:法律确认与保障平等的基本方式)

(1)法律把平等宣布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

(2)法律确认和保障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

(3)法律确认和保障社会财富、资源、机会与社会负担的平等分配。

20.法律确认和保障平等的基本原则和法律机制

(1)法律始终是以确认和保障普遍平等为原则而以特殊平等的确认和保障

为补充。

(2)法律一般性地赋予主体以普遍平等的法律资格或者法律地位。

(3)法律平等地设定主体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4)法律公平地分配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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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法律对人权的确认和保障

(1)将保护人权作为基本原则固定下来;

(2)及时确认各种人权;

(3)将人权具体化为各种基本权利,建立一个以人权为本源,以具体权利

为派生的权利体系,为权利提供系统保护;

(4)为受到侵害的人权提供多种救济途径。人权的法律保护是人权实现的

最直接的保障,一个国家的法律状况将直接影响人权的实现程度。

22.正义的基本分类

(1)分配正义与平均正义。分配正义是指根据每个人的实际活动来分配权

利和荣誉。平均正义则指对任何人都同样对待,平均分配权利。两者区别:前者

强调对同等人同等对待,对不同等的人不同等对待;后者要求对一切人都同等对

待。

(2)形式正义和具体正义。形式正义不管制度是否正义,只关心制度的实

现,因而,是一种表明的正义,如对每个人同样对待就是形式正义;具体正义是

指对每个人根据其特点在其工作、需要、身份以及法律权利等方面的对待。

(3)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在于通过对实体权利义务的安排,为

社会提供一种秩序;程序正义实际上是一种解决冲突和纠纷时所要遵循的程序标

准。

23.正义作为法的价值的意义(20XX年简答:法对社会正义的促进作用;

20XX年论述题:试论对“正义自由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施”的理解)

(1)正义作为法的价值体现了其作为法的终极目的和存在根据。换句话说,

正义是法的最终决定者和支配者,是法的终极理想和目标,也是检验现实中的法

的根本标准和依据。

(2)正义作为法的价值体现了通过法律对社会的基本结构及其制度的理想

型的规范建构。

24.法律对正义的保障(20XX年简答:法对社会正义的促进作用;20XX年

论述题:试论对“正义自由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施”的理解)

(1)通过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机制;(2)通过法律责任和惩罚机制;(3)

法律通过把社会生活的主要领域及其重要的社会关系类型纳入法律之内,实行法

治化治理。

25.法的渊源的分类

(1)制定法;(2)习惯法;(3)判例法;(4)惯例。

26.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1)主要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军事法规与规章,地

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与协定。

(2)其他渊源:习惯、政策、司法解释。

27.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20XX年考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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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清理;(2)法律汇编;(3)法典编纂。

30.法的分类

(1)根据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的不同,可将法分为国内法与国际法。

(2)按照创制和表达方式的不同,法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3)按照规定的内容不同,法可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

(4)按照适用范围的不同,法可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

(5)按照法的源流关系,可分为固有法与继受法。

(6)公法与私法。

(7)普通法与衡平法。

(8)按照联邦制国家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可以分为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9)全国法与特别行政区法。

(10)根据法的效力等级,基本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法可分为根本法和

普通法。

31.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的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限以及对其实施以前的事件

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1)法律的生效。①一般来讲,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②法律明确规定

一个具体的生效时间;③法律规定具备何种条件便开始生效;④个别国家规定法

律文件送达的时间生效;⑤有的法律公布后试行,然后总结经验正式实施,试行

期结束后该法生效。

(2)法律的终止。①明示终止;②默示终止。

(3)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对其生

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如果适用,就有

溯及力。

32.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在哪些空间范围或者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法的空间

效力与国家主权直接有关,法直接体现国家主权,它适用于该国主权所及一切领

域,包括领陆、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也包括延伸意义的领土,如驻外使馆、在

的飞行器和停泊在的船舶。当然,由于法的制定机关和内容的不同,其

效力范围也有区别,一般分为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两个方面。

33.法的对人效力

(1)属人主义原则;(2)属地主义原则;(3)保护主义原则;(4)结合主

义原则(以属地主义为主,结合属人主义与保护主义原则),我国采取该原则。

34.法的效力等级应遵循的原则(2001考论述:试论确定法的等级效力通

常应遵循的原则;2005考简答:简述确定法的等级效力应遵循的原则)

(1)从制定机关的地位而言,制定或认可的国家机关地位越高,其创制的

法律效力等级就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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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制定程序看,规范制定的程序越严格,其地位则越高,如宪法的制

定程序大都极为严格,其地位高于普通法;

(3)从制定生效的时间来看,如果是同一立法主体制定的两个内容相同的

法,则后法优于前法;

(4)就特殊程序而言,在同一主体制定的法中,有一般性立法与特殊性立

法的,后者的效力高于前者。此外,还有两种情况:①同一主体制定的法与它依

法授权制定的法,通常在位阶上应是相等的,但适用范围有时有差别;②在成文

与不成文法并存的情况下,一般来讲成文法高于不成文法。但这也不是绝对的,

会因各国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别。

35.法的效力冲突的解决方式

(1)一般方式:①根本法优于普通法;②上位法优于下位法;③新法优于

旧法;④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条件:同一主体制定的法)。

(2)特殊方式:在西方国家多数是采用违宪审查的方式解决。我国则主要

通过备案、批准以及审查制度来解决的,主要包括:①裁决。在实践中,出现如

下情况时,由有权的国家机关予以裁决:第一,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

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行

政法规遇到上列同样情况时,由国务院裁决。同一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遇到上列情况时,由制定机关裁决。第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

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应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决定在该地方适

用地方性法规;如果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的,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部门

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第三,根据授权

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②改变或撤销。《立

法法》规定了有关法律文件的改变和撤销的权限,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

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基本

原则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

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

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

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三,国务院有权改变

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第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

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

规;第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

规章;第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

适当的规章;第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

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③备案和审查。按《立法法》规定,下

列法规和规章应在公布后30日内备案:行政法规应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地

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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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条例,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

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

定的规章应同时报省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向授权决定规

定的机关备案。(理解为主)

36.法律关系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社会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①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

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②法

律关系属于社会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2)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关系。

(3)法律关系是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7.法律关系的种类

(1)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化程度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

法律关系。

(2)依据其主体是单方具体化还是双方具体化,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

相对法律关系。

(3)依据法律关系的产生是否适用法律制裁,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

保护性法律关系。

(4)根据主体之间的相互地位,可以分为平权型的法律关系和隶属型的法

律关系。

38.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

(1)权利能力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它反映了权利主体

取得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2)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

力。行为能力以权利能力为前提。

(3)责任能力,指行为人能够在主观上受到谴责、承担侵权责任并以一定

程序的精神、智力为前提的能力。责任能力是反映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后果

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它是行为能力在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特殊表现形式,与行

为能力是一致的。

39.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1)自然人;(2)组织;(3)国家。

40.法律关系的客体(概念和种类)

(1)概念: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种类:①物;②非物质财富;③行为结果。

41.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定义:①法律权利反映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行为自由,是法律

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

律手段。②法律义务反映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社会责任,是法律所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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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要求从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

手段。

(2)两者的关系:权利与义务是相对而言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

无权利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包括多种含义:①在任何一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受

权利依赖于义务人承担义务,义务人如果不承担义务,权利人就不可能享受权利;

权利与义务表现的是同一行为,对一方当事人来讲是权利,对另一方来讲则是义

务。②不能一方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③权利

的行使有一定的界限,不能滥用权利。

42.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1)法律规范,即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

(2)权利主体,即权利与义务的承担者;

(3)法律事实,即出现法律规范所假定出现的那种情况。

43.法律事实的概念和分类

(1)概念: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

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2)分类:①法律事实依据它是否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可以分为行为

和事件。②按照产生法律后果要求某些现象是否存在,法律事实可分为肯定的法

律事实和否定的法律事实。③按照产生法律后果所需要法律事实的数量,法律事

实可分为单一的法律事实和由足够法律事实所组成的系统,即事实构成。

44.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法律行为,是指人们在其意志控制下实施的受法律调整并能产

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2)特征:①法律性。法律行为与其他行为相区别的最大特点是行为的法

律性。法律性是指法律行为是受法律调整的行为,即法律对这种行为有所规定,

这种行为能够产生法律后果;②社会性。法律行为的社会性,指法律行为具有社

会意义,会产生社会影响或社会效果;③意志性。法律行为的意志性,是指法律

行为具有意志因素,法律行为是人在其意志控制下实施的行为。

45.法律行为的分类

(1)以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为标准,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

为。

(2)按法律所规定的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条件,法律行为分为有效行为和

无效行为。

(3)依据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否依意思产生,法律行为分为表意行为和事实

行为。

(4)以行为的外部表现形式为标准,可以分为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5)根据行为生效是否须有特定形式要件为标准,可以分为要式行为与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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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行为。

(6)以行为发生效力来看,只有一方主体做出行为即能发生效力的是单方

行为,需要两方以上共同作出行为方能发生效力的为多方行为。

46.法律行为的结构

(1)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指的是法律行为的意志方面的内容或因素,根

据其对行为发生的影响不同,这些因素可以分解为:行为认知与控制能力、行为

动机、行为目的的三个基本方面。

(2)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指的是法律行为的客观表现,是可以观察到的

人们活动的状况,它是受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支配的,是法律行为内在方面的外

部表现。根据行为的一般过程和法律调整特点,法律行为外在方面可分为:行为

方式、行为结果。

47.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意义)

(1)法律规范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的特征,它在具体适用过程必然需要进

行一定的加工,把一般行为模式转化为具体的行为模式,把抽象的规则转化为针

对具体人和事物的具体规则;

(2)法律规范体系往往是不完整的,存在缺陷和漏洞,需要进行法律解释。

造成法律体系不完整的原因有:人类的认识局限、立法过程中各种现实利益的博

弈与协调、立法技术造成的立法质量问题、语言自身具有的不确定性,执法过程

中对规范的不理解、社会急剧的发展变化带来的新问题等。

48.法律解释的分类

(1)根据法律解释的效力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解释分为有权解释和无权解

释两类。

(2)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权限的不同,有权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行政

解释和司法解释。

(3)根据法律解释的尺度不同,可以将法律解释分为字面解释、扩大解释

和限制解释。

49.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即法律解释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基本精神。包括:不

得越权解释、须遵循法的程序、不得违背宪法和宪法精神、不得突破法律基本原

则以及立法宗旨的限制。

(2)统一性原则。

(3)合理性原则。

(4)连续性原则,此原则要求法律解释具有历史、现实和未来发展的多向

度综合考量。

50.法律解释的方法

(1)文理解释;(2)系统解释;(3)历史解释;(4)目的解释;(5)合宪

性解释;(6)社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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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法律推理的种类(2000年考论述:法律推理的形式和作用)

(1)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是指运用演绎推理或归纳推理决定案件的方

法。①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推理,主要表现为三段论推理,即法院有可以

适用的法律规则或原则(大前提),通过审理确定的、可以归入该规则或原则的

案件事实(小前提),由此法院可以得出判决(结论)。②归纳推理是从个别到一

般的推理,即法院从一系列先前的法院判决或法律规范中归纳出可以适用于当前

案件的规则或原则,在此基础上运用演绎法作出判决。

形式推理是常见的法律推理,但形式推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①作为法律

推理的大前提和小前提是明确的;②无论是大前提之间还是小前提之间,抑或大

前提和小前提之间,均没有矛盾的命题;③法律体系完备,没有空缺。但实际情

况却表明,法律不可能是完备无缺的。

(2)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是指侧重对法律规范或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

进行价值评价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命题之间进行选择的推理。实质推理主要适用于

以下四种情况:①法律规定本身意义模糊;②存在法律漏洞;③同一位阶的法律

之间出现抵触;④某些法律规定明显落后于社会发展,出现“合理与合法”的冲

突。

52.法律的类推

类推,又称“类推适用”、“比照适用”,是指法律适用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

或问题时,援引最相类似或基本类同的法律规定,以解决疑难问题的推理。一般

认为,类推属于实质推理的一种形式。无论是我国还是外国,法律类推古已有之。

我国汉代的“决事比”制度,就是一种典型的类推。近代以来,有些国家实行罪

行法定主义,从法律上否定了刑事审判中的类推。但在民事审判中,类推还是有

必要的。

53.法律推理的基本原则(20XX年考简答:简述法律推理的基本原则和方

法)

法律推理是一种创造性的法律实践活动。这种推理应当以保护公民权利为基

本原则,以这种价值为基础的推理,我们称之为权利推理。法律推理的基本原则

为:

(1)法律推理要发现和扩充权利。法律推理应当根据社会经济、政治和文

化发展水平,依照法律的精神、法律逻辑和法律经验来发现、确认权利。

(2)在私法领域,法律推理要实行自由推定——法不禁止即自由。

(3)法律推理要体现保护社会弱者的原则。

(4)法律推理应当采取无罪推定。无罪推定是指被控犯罪的人在未被依法

确定有罪之前,应当视为无罪的人。无罪推定是现代刑事诉讼关心人权的表现。

54.法律责任的构成

(1)责任主体;(2)主观心理状态;(3)违法行为(违约行为);(4)损害

结果;(5)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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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法律责任认定与归结的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20XX年考简答题),其基本要求是:①作为一种否定

性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的种类由法律预先规定;②法律责任的性质、范围、程度、

期限、方式等由法律预先规定;③法律责任的追究主体、承担主体也需由法律预

先规定。

(2)因果关系原则,即在认定当事人有无法律责任时,首先必须确认因果

联系。此处所言因果联系包括两个方面: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即

特定的物质性或非物质性损害结果(包括既成的结果和即成的结果)是不是由该

行为引起的。②心理活动和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即违法者的行为是不是其思想

支配肉体的结果。

(3)责任相当原则,是指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其基本含义是法律

责任的大小、法律惩罚的轻重应与违法行为的轻重相适应,做到“罪责均衡”、

“罚当其罪”。其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①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的性

质相适应。②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与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相适应。③法律责任

的种类和轻重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

(4)责任公正原则。公正是归责的道德基础和价值基础。在归责问题上,

公正原则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原则:①有责必究原则;②责任平等原则;③责任自

负原则。

56.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1)惩罚(制裁):刑事制裁、行政制裁、民事制裁、违宪制裁。

(2)补偿(防止性补偿、回复性补偿、补救性补偿):我国包括民事赔偿和

国家赔偿。

57.免责情形

(1)时效免责;(2)不诉免责;(3)自首、立功免责;(4)补救免责;(5)

协议免责;(6)自助免责;(7)人道主义免责;(8)赦免。

58.中国社会主义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民主原则,即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

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简而言之,就是要充分表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这是立法必须坚持的首要的基本的原则。立法的民主原则要求:①立法必须在人

民主权的基础上进行,以保障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做主,人民的共同意

志和利益高于一切。②立法应当符合民主程序,使直接参与立法工作的人民代表

真正有机会表达民意,形成符合人民意志和实际情况的国家意志;使立法依法进

行,避免立法随领导人的更迭及领导人认识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③立法工作

必须坚持众路线。④立法应当公开。

(2)法制统一原则。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是维护国家统一、政治、

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基础,是形成和维护国内统一市

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障。在立法中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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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做到以下几点:①坚持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整和统一。②坚持依

照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立法,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立法。③坚

持以宪法为核心和统帅,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行政法规不得同法律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不得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④在制

定各类法律规范时,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从人民长远、根本利益出发,防止

只从地方、部门利益出发的倾向,防止各自为政。⑤要依法、及时、有效地开展

法规清理和法规的备案审查活动。

(3)科学原则。立法要求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尽可能使主观意志和观

念符合客观实际,符合客观规律,这是立法科学性的根本要求。具体而言主要包

括:①立法应当坚持从一国的基本国情出发,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

实际情况出发,这是科学立法的前提和基础。②法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

时进行立、改、废,与社会发展保持一致。③权利与义务及其界限的确定必须明

确合理,权利与义务不能失衡。④立法在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和人类共同创造的

文明成果时,不能脱离我国的国情和实际。

59.中国的立法体制(20XX年简答题:简述在立法工作中如何维护社会主

义法制的统一性)

我国是统一的、单一制的多民族国家,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与

这一国情相适应,我国确立了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

(2)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

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4)除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外,民族自

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

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

通规定。

(5)海南省、深圳市、厦门市、汕头市、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根据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

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可以制定法规,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

(6)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

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60.我国的立法程序

(1)法律案的提出。提出法律案标志着立法程序的正式开始。立法法规定,

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包括两类: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②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包括两类:①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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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各专门

委员会;②10名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

(2)法律案的审议。

①审议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法律案一般实行三审制。

②统一审议制度。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和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

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

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

③法律案的撤回和终止:A法律案的撤回。法律案在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前,

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撤回即刻生效,常委会即不列入议程。如果法律案已经列入

议程,提案人要求撤回法律案,则必须符合以下条件:a提案人撤回法律案必须

是在法律案交付表决之前。b如果提案人是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所

提出的法律案要求撤回时,必须是原提案人全体或过半数以上提出请求。c提案

人撤回法律案要说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委会报告后,对该法律案的

审议才终止。B法律案的终止审议。立法法规定法律案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

因暂不交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该法律案终

止审议。

(3)法律案的表决。法律案经过审议程序后,就进入了表决程序。我国法

律案表决遵循多数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都规定,大会全

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常委会表决议案,由全体组成人员

的过半数通过。

(4)法律的公布。法律案经立法机关表决通过后便成为法律,但法律的生

效还应当经过法律的公布程序。宪法规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

61.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

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组成。

62.法律实施的形式

法律实施的基本形式有多种分类。大纲以实施法律的主体和实施法律的方式

为标准,将法律实施分为:(1)法律遵守;(2)法律执行;(3)法律适用。

63.法律遵守的原因

(1)从法律的合法性出发守法;(2)从道德的要求出发遵守法律;(3)从

舆论的压力出发遵守法律;(4)从法律的威慑作用或从利益出发而守法等。

64.法律执行的特点

(1)主体的有限性;(2)主动性;(3)内容的广泛性;(4)单方意志性;

(5)程序的效率性。

65.法律执行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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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性原则,又称依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定权限、

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凡是法律没有允

许的,都是禁止的。这是依法行政的核心要义,也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活动的一

条最基本的原则。

(2)合理性原则(包括公正原则、比例原则),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

特别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合理性原则是现代行政

法治精神的应有内涵,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遵循合理

性原则需要:①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公平、公正,不偏私、不歧视;②行使行

政自由裁量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③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

应当必要、适当;④行政行为的实现应衡量实现的利益与侵及相对人的权益孰轻

孰重,只有前者重于后者,其行为才具合理性。

(3)信赖保护原则,其具体要求是:①确定力。行为一经作出,未有法定

事由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②公定力。对行政相对人的授

益行政行为作出后,事后即便发现有轻微违法,或对政府不利,只要行为不是因

为相对人过错所造成,亦不得撤销、废止或改变。③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发

现有较严重的违法情形或可能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必须撤销或

改变此种行为时,行政机关对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给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失

应给予补偿。

(4)效率原则,是指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在对社会实行组织和

管理过程中,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尽可能大的效益,从而获取最大的执法效益。

与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相比,行政机关更强调效率。

66.法律适用的特点

(1)专属性。法律适用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名义行使司法权的活动。在我国,

司法权专属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程序性。法律适用是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专门活动,

因此,程序性是司法的最重要、最显著的特点之一。我国目前的司法可分为三大

类,即刑事司法、民事司法、行政司法,因此,也就相应的有三大类法定诉讼程

序。

(3)被动性。司法权的行使从来就不是主动介入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4)中立性。要确保司法正义,必须要求司法权运作时不偏向争诉中的任

何一方,以中立的立场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请求和抗辩主张。法官不应

因其他因素影响这种中立性。

(5)权威性。对司法的信任来源于裁判的公正性。

67.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20XX年简答题:简述司法公正原则)

(1)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

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但为了防止腐败,在我国,司法权也要接受监督和制约。

(2)司法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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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表现为:

①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对于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样地追究

法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

②对于所有诉讼参与人都应当平等地、公平地对待,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充

分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公民个人,也适用于法人

和其他各种社会组织。

(3)司法责任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侵犯了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责任的一种制度。

(4)司法公正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

应坚持和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68.法律监督的原则

民主原则、法治原则、公开原则、独立原则、效率原则。

69.我国的宪法监督体系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宪法实施的监督;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对宪法实施的监督;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违宪的监督;

(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保障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监

督。

70.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

(1)国家法律监督体系,主要是指国家机关的监督,包括:①国家权力机

关的监督;②行政机关的监督;③司法机关的监督;

(2)社会法律监督体系,即非国家机关的监督,指由各政党、各社会组织、

公民和新闻媒体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各种法律实施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

督。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①中国共产党的监督;②社会组织的监督;

③公民的监督;④新闻舆论的监督。

71.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马克思和恩格斯从唯物辩证法和唯物史观出发,科学地揭示了经济和法律的

关系:经济在社会的系统结构中处于基础的位置,而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根植于

生产过程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被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

72.法对经济的作用(2003论述:法律与社会生产力的作用;20XX年论述:

试举例阐述科技的发展对法律内容的影响)

(1)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制度:①确认基本经济制度。②完善财产保护制度。

③保障市场经济建设。

(2)对市场经济的法律规则:①法律为市场提供了充分的权利和自由。②

法律为市场提供了受限的政府。③法律提供了公平的竞争秩序。

(3)调整生产关系,发展生产力:①当法及其保障的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

性质的时候,法就起推动生产力发展的进步作用;②当法及其保障的生产关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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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生产力性质的时候,法就起阻碍生产力发展的反动作用。这两种情况并不是

截然两分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模式的转换,法律也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

以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法律的变革应当与经济的变革相适应。

73.法与道德的一般关系

道德是一种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

规范,它是人们关于善恶、美丑、正义与邪恶、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观点

和规范的总和。法与道德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一方面,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

法与道德都是特定社会历史文化的产物,都是共同的社会观念的承载者;法律通

过确立特定的道德原则与规范,为道德理念的贯彻提供法律支持,同时也影响着

道德观念的发展。另一方面,法与道德相互制约。法律可以剔除道德观念中不合

时宜的成分,道德可以通过对法律的实质内容进行公正与否的评价,推动法律的

制定、修改甚至废除,使法律与主流道德相符。

74.法与道德的区别

(1)产生方式及表现形式不同。法通常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特定程序

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规范的外在表现形式。道德则是人们在社会

生产和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的,道德的形成无需符合特定的程序规则,它通常存

在于人们的观念、习惯之中,有时通过思想家的论述得到表达。

(2)调整的范围不同。法旨在构建外在的社会秩序,因此主要致力于调整

人们的外在行为,一般情况下不问及行为人的内心世界。而道德则要求行为人的

外在行为与内心活动都符合道德的要求。总体而言,道德的调整范围比法的调整

范围宽泛。

(3)调整的方式不同。法通过设定人们的权利与义务来调整人们的社会行

为。法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对受侵害的权利进行救济,对违背义务的行为

进行制裁来保证法的实现。

违背法的制裁必须经由特定的程序并由特定的机构实施。道德则主要是通过

为人们设定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来调整人们的行为。对违反道德的人进行的制裁

不以国家强制为支持,而是通过社会舆论实施。

75.社会主义法与道德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之间存在着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关系。(1)社

会主义法对道德具有促进作用。社会主义法对部分基本的道德原则加以确认,使

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从而为道德的遵守提供法律支持。由于社会主义法体

现了道德的基本精神和要求,通过法律教育和法律的实施,可以提高人们的道德

素养。(2)社会主义道德为法的制定提供价值导引并促进法的实施。社会主义道

德可以为法提供合理的价值评价标准。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能够保证法律实施者

的素质,保障法的有效实施。道德不仅可以弥补因社会主义法制不健全而留下的

法律漏洞,还可以对法不能涉及的领域进行调整,从而与法律一起促进良好的社

会秩序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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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法与宗教的关系

从文化学视角来看,宗教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一种强调个人及体的灵性

存在、寻觅终极意义,通过虔诚笃信来超越自我、臻于神圣的文化现象。法与宗

教是两种不同的社会治理方式,二者具有内在关联。(1)法借鉴了宗教性的因素。

这不仅表现在法与宗教共享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四种要素,也表现在宗教

精神对法所产生的重要影响。(2)宗教也包含规范性、法律性因素。在一些政教

合一的国度,宗教教义本身就是法律。

77.法律意识对法律发展的影响

法律意识是人们在法律实践活动中形成的主观体验和认识在意识中的反映,

是对法律现象做出的价值判断。因此,法律现象可以说是法律意识形成的前提和

基础。但法律意识一经形成,即会对法律的创制和实施产生影响。换言之,法律

意识不仅是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也影响着法律实践活动,进而影响着法律文化

的发展。

(1)在法律的创制过程中,法律意识决定了人们对立法的必要性、目的及

价值取向的认识。在具体制定法律的过程中,立法者的法律意识决定着立法的质

量。

(2)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法律意识也直接影响着法律的实现。对于法律

职业者而言,从事法律实务的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水平决定着其处理具体法律事

务的质量,司法人员的法律意识也决定了他们的工作绩效,关系着法律权威的树

立与司法公正的实现。鉴于法律意识对法律发展乃至对法律文化的重要影响,提

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重要途径。

78.法与和谐社会的关系

(1)民主科学立法奠定和谐社会的法律基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法

治社会,而法治则是以良好的法律为前提的。通过民主、科学的立法,构建中国

特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为社会主义法治提供了必要的前提,为社会主义和

谐社会奠定了必备的法律基础。

(2)依法行政维护权力与权利的和谐。和谐社会所要求的法治状态是权利

与义务的和谐、权利之间的和谐、权利与权力的和谐以及权力之间的和谐;行政

权的行使是实现上述四种和谐关系的关键。

(3)公正司法解决社会纷争。一个独立公正的司法系统,可以赋予法院以

解决社会纠纷和矛盾的权威地位,从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只有构建公正权威的

司法体制,才能从制度上保证司法公正,使司法具有公信力,使法院的判决具有

正当性和可接受性。

79.法与民主政治的一般关系

(1)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近现代的法治发展史已表明,法治与民主

有内在的联系和共生性,法治生存、发展和真正实现的政治条件和政治框架,只

能是民主政治。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①民主是法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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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民主决定法治的性质和内容。③民主是法治的保障。

(2)法治是民主的保障:①民主的成果必须经由法治来加以确认和巩固。

②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其运行必须通过法治来体现和保障。③民主的具体内

容、范围以及公民行使权利的原则、程序和方法,必须实现法律化。各项民主权

利均由法律加以确认,转化为正式的、具体的、有现实性的国家制度。

80.我国民主政治的基本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

民行使当家做主权利的根本形式和途径,是中国特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主要内

容,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制度载体。)

(2)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

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特社会主义的政党制度。)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

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中国实行民族

区域自治,对于加强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维护国家统一,加快民族

自治地方发展,促进少数民族进步,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4)基层众自治制度。(基层众自治制度,是中国特社会主义民主制

度的重要内容,这一制度主要包括以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和企业职

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内容的基层众自治体系。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中国特社

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趋势和基础工程。城乡基层众性自治组织,依法直接行

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对所在基层组织的公共事

务和公益事业实行民主自治,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最直接、最广泛的民主实践。)

81.法治与法制(2002考简答:简述法治国家的基本要素)

法治与法制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法制,一是指法律制度的简称,二是指法律

的体系、体制与架构的整体。任何法治都是以法制作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法制是

法治的前提。没有法制,法治当然无从谈起,但二者又有重要的区别:

(1)是否强调法律至上不同。法治强调法的统治,法律至上是应有之意。

而法制并不必然包含法律至上的含义,它的着眼点在于静态的制度。

(2)产生和存在的时代不同。法治,从严格的意义上讲,是资产阶级革命

的产物,是资本主义时代才产生并建立的,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

才存在。而法制是从法律出现以来就产生的,甚至是法律的另一种表述,它早在

奴隶制社会初期就产生了,它将伴随人类社会走过整个法律社会。

(3)与权力的关系不同。法治要约束权力,对于公共权力或者国家权力的

约束,是法治的基本特征。法制则不具有这样的要求。一般所说的法制,可能是

能够约束权力的法治之下的法制,也可能是为权力所左右的人治之中的法制。

(4)价值观念不同。在现代社会中,法治必然具有民主、自由、平等、人

权的价值观念,但是法制则不一定。具体说来,和法治相联系的法制才具有这样

的价值观念,而与人治相联系的法制则不具有这样的价值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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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与民主的关系不同。法治是与民主相联系的。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

法制则不要求必须有民主的政治基础,也不必然以民主作为自己的政治目标。

82.法治与人治(20XX年简答题:简述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的一个概念,人治是人类社会的一种管理方式。在人治中,

法律也扮演着一定角;在法治中,也不否认发挥人的作用,但这两种管理方式

之间是存在差异的,大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在法治中,法律至高无上,领导人或统

治者都必须服从法律。即使领导人或者统治者认为法律有所不妥,在法律未改变

之前,也必须遵守法律,而不能随意改变法律的规定。而在人治中,领导人或者

统治者就是至高无上的,他们拥有否定法律的特权。

(2)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这主要体现在法律与权力发生冲突时,在法

治社会,法律优先于权力;而在人治社会,权力则优先于法律。法律只是统治工

具。

(3)是否具有民主、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观念的不同。法治总以民主

作为自己的基础和目标,并以民主作为自己的价值目标,同时把自由、平等、人

权等作为自己的价值观念加以贯彻。而人治总是与专制相联系,不但不具有自由、

平等和人权的价值目标,甚至是反自由、反平等、反人权的。

83.依法治国方略的特征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

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

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不因领导人

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一基本定义,大体概括了依

法治国的基本内涵。

依法治国方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1)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众;

(2)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权力和公共事务;(3)依法治国的根据是法律制度;

(4)依法治国的方式多种而可行;(5)依法治国的目的在于实现人民民主,并

保证国家和社会管理活动的规范化和有序化。

8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和意义(20XX年简答题:简述社会主义法治

理念的内容和意义)

(1)定义:法治理念是法治制度建设的观念基础,体现着一定社会法治建

设的价值取向、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是一国法治建设的“软件”中的最核心的

部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社会主义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现实状况为基

础的,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本质和基本要求的思想理念。

(2)内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它的内容

异常丰富。就政法系统的工作来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几

个方面,即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这些法治理

念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这一中心,构成一个完整的整体。①依法治国是社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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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法治的核心内容;②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③公平正义是社会

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④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⑤党的领导是社

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3)意义:法治理念对于法治发展的重要意义体现在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

两个大的环节。

首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思想前提。其次,社会主义

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律实施的重要保障。

85.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任务

(1)建设完备的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实现依法执政;

(3)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4)建立法治政府;

(5)建设保障社会公正的司法体制;

(6)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7)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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