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

更新时间:2024-11-07 03:25:0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9日发
(作者:永川门面出租)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

现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受到货物运输运输方式、货物运输活动特

点直接影响,具有有别于其他合同的特点,而且国际货物运输公约及惯

例的形成存在着复杂的历史背景,同时也受到现实经济主体博弈的制

约,既存在着合同自由的主导力,又有着经济效果的考量,这使得国际

货物运输合同成为一种十分复杂的合同现象。下面给大家献上国际货

物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这一论文,希望对主修货物运输法学的毕业生

有帮助!

摘要: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十分复杂,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深入,国际经济合作的日益频繁,我国公司、

企业对于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签订也日渐增加。本文通过简要分析,来

试论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

关键词: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法律特征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

我国企业“冲出本土,走向世界”已经成为了一个常态。生意合作,

立足于合同。这样的一个常态使得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也越来越

频繁,由于其涉外,难免在内容、形式上有诸多不同,从而在法律规

范采用上也有不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达成的

以相关的运输工具将货物从一国经由相应方式送到另一国港口的协议,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根据运载工具的不同分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合同。

一、国际货物运输的特点

(一)国际货物运输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涉外活动

国际货物运输是国际贸易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组织货物运输的过

程中,需要经常同国外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广泛的业务联系,这种联系

不仅是经济上的,也常常会涉及到国际间的政治理由,是一项政策性

很强的涉外活动。

(二)国际货物运输是中间环节很多的长途运输国际货物运输是

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地区之间的运输,一般而言国际货物运输都具有

很长的运输路程。在长途运输路程中会遇到诸多的理由和风险,介于

此,国际货物运输对船舶、船员素质、经验的要求都很高。

(三)国际货物运输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多变国际货物运输因其

穿越国界的运输特性,所以会涉及到国内外许多部门,需要与不同国

家和地区的部门打交道。同时,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政策规

定不一,贸易、运输习惯和经营做法不同,金融货币制度的差异,加

之政治、经济和自然条件的变化,都会对国际货物运输产生较大的影

响。

(四)国际货物运输的风险较大由于在国际货物运输中环节多,

运输距离长,涉及的面广,情况复杂多变,加之时间性又很强,在运

输沿途国际形势的变化、社会的动乱,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发

生,以及战乱、封锁禁运或海盗活动等,都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

国际货物运输,以至于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国际货物运输的风险较

大。

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所适用法律规范范畴更广国际货物运输

由于其涉及国际合作、国际交流,所以在法律规范中所用到的不仅仅

是国内法,而更多的要靠国际法规、国际规则来调整。如海上运输

包括:《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

《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维斯比规

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海运

单统一规则》、《电子提单规则》;航空运输中包括:《统一国际航

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修改1929年统一国

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海牙议定书》)、《统一

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瓜

达拉哈拉公约)、《统一国际哈根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蒙特

利尔公约》);国际运输包括《国际铁路运输公约》、《国际铁路货

物运输合同统一规则》、《国际铁路货运联合协定》;公路运输包括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多式联运包括:《联合国国际货物

多式联运公约》、《多式联运单据规则》。众多的国际规则制约也引

导着相关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具有法律强制性国际货物运输合

同自由订立意味着不得给当事人强加任何订立合同的义务,无论是在

立法中还是在司法中,都不得给当事人强加此种义务,否则是违背合

同自由原则的。然而,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均对公共

承运人缔约自由加以限制,要求班轮承运人班轮航线对任何托运人开

放。我国《合同法》第289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

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所谓公共运输一般指对社

会公众开放的,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且多在固定的线路上从事的

以营利为目的客货运输。据此,班轮运输属于该规定中从事公共运输

的承运人。班轮运输承运人的缔约自由受到限制。自由还意味着合同

双方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可以自由确定双方权利义务范围,包括免

责条款。但班轮运输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责任和豁免,强制适用,

主要通过一国法律或国际公约予以规定,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

余地有限;对于合同形式,法律大都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自由选择

合同的形式已经成为了合同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当需要通过

形式要件的特别要求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特殊保护时,法律会对合同

提出书面形式的要求。正是出于这种考虑,我国《海商法》对航次

租船合同订立形式做了特别规定,要求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

当然,国际货物海上运输合同仍然是合同,而合同的本质仍然是自由,

合同关系在剥夺当事人的全部自由之后,就不复存在。所以,法律对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强制性规定之外,当事人仍有缔约自由,可自由决

定是否订立合同、自由选择对方当事人、决定合同内容、选择合同

方式和协议变更合同。因此,只能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订立是有限制

的合同自由。

(三)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法定化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

与其他合同相比,具有如下特点:一是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凡是国际

货物运输合同,其一方当事人必定是运输企业;二是主体的资格限定

性,由于国际货物运输涉及的人力、物力、财力,包括对运输经验都

有很高的要求,所以对于国际货物海上运输的承运方要求较高,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中第十条规定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每申请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应当相应增加注册资本

50万元人民币。如果企业注册资本已超过《规定》中的最低限额(海

运500万元,空运300万元,陆运、快递200万元),超过部分,

可作为设立分支机构的增加资本,可见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准入门槛

就比较高;三是在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中常常会出现合同的第三方当事

人,即收货人。收货人是一个特殊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利害关系

人,它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并没有参加到运输生产活动中来,只是

在领取货物的时候才与运输企业发生法律关系。这是国际货物运输合

同主体的一个重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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