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论技巧之证据质证
一、如何组织证据
1.方法
围绕诉讼请求展开程序及实体的证据清理,对照法律进行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是否
提交。这里有个分析筛选的过程,有的案件很复杂,双方间交易时间长,有时就纠纷写过
一系列的会议纪要等,这就要求律师要围绕诉讼请求的主题,从这些材料中分析筛选出对
我方有利的证据来。不要将不利于我方的证据提交给法庭。特别是作为原告的律师应当充
分重视的问题。作为原告律师你有足够的时间去准备证据,分析证据,补充加强证据,不
可犯这种低级错误。
2.证据清单的形式
格式要求:标题写明是〈***与***间***纠纷案件原告被告证据清单〉。如是被告的,
写上法院的案号。下面是一个表格,内容包括:证据编号、证据名称、证据来源、页数、
份数、复印件/原件、证明内容。有的时候是几个证据证明同一个事实,可以编为一组,
共同证明一个事实如合同、交货单、发票等均证明双方间合同关系、发生金额的事实。
这里我要强调的是,证明内容要条理分明,有时一个证据不光证明一个事实,对于证
明的多个事实应当写明,采用1、2、3、的形式,以便让审判人员一看就清楚。如约定管
辖的货款支付纠纷的案件,合同这个证据,特别要写明:1、双方间**合同关系;2、合同
约定的付款时间与方式是什么;3、合同约定由**法院管辖。至于顺序问题,我个人觉得应
当是:主体证据包括变更的-----事实证据时间先后发生的先后顺序或按诉讼请求来提交-
-----其他程序证据如管辖。
3.庭审中如何举证
当庭向法庭讲明这时提供的是证据清单中的第几组证据,这组证据有几份证据,具体
名称是什么,证明什么内容。如第一份证据是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什么合同,合同第
几条约定付款方式及时间是什么等。关健内容还是要提请法庭注意的,切不可在法庭上急
急忙忙、慌慌张张,在庭前均应将所有证据的原件按顺序摆在桌子上了。
二、如何进行质证
1.质证准备
收到对方的证据后,应当与当事人紧密沟通,就对方提交的证据形成质证观点,主要
围绕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询问当事人这些证据是否存在、真实?对
我方不利的证据有否可以否认的可能?比如说传真。这个过程同样应当慎重,同时有否证
据可以反驳对方的这些证据。同时,对于复杂的案件,我个人觉得还是要求逐一对对方的
证据提出的质证意见形成文字,类似于我们的证据清单一样,以便开庭过程中有所准备,
在庭审后可以根据庭审情况的变化作修正,在提交代理词中一并提交给法庭。同时,应当
及时与承办审判人员联系,询问对方的举证期限何时届满,届满前有否补充证据等。
总的一个原则是围绕着“三性”进行。首先要听清楚对方在提供这些证据所要证明的
内容。紧紧围绕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开展开质、辩、验、判。逐一识别、判
断。就证据来源形成是否合法、与诉求的关系、有否完全质证、是否可用推定等发表综合
意见:1原件/复印件;2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3证据是否存在瑕疵、伪造的痕迹;4证据本
身内容上是否矛盾;5证据与本案是否存在关联性;6证据是否能达到对方所说的证明目
的;7证据是否与无需举证的事实相违背。如:某人生日为67年2月29日,而67年是没
有2月29日的。词语表达有:“这份材料真实性无法确认,这份材料与本案不具有关联
性,这份证据无法达到对方所说的证明目的,这份证据来源不合法”等等。当然每个证据
的质证意见均应从三性着手,质证意见要有层次感,要有条理:1、2、3、首先是合法性
的确认,其次真实性,最后是关联性。也可以从形式到内容进行表述。但是,要注意:观
点要鲜明,不要含糊其辞。
2.对日常常见的一些证据的质证内容:
A、公证书:公证是有地域管辖的;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
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超出
管辖的公证书效力是有问题的。公证只能证明签字行为是真实的,不能证明行为的真实意
思表示,也不能证明待证行为是合法的。待证事实与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应当依据法律判
断。公证书中如证明待证事实合法有效或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内容,应当是违法的。
邱洪奇律师电话
B、鉴定报告:是谁委托鉴定的?鉴定机构及人员的资格证书有没有?委托的材料是什
么?鉴定的依据?鉴定的过程?这里要注意的是:鉴定的检材有否双方封存,所鉴定的东西
是不是双方争议的东西。如公章,一个单位如有二个公章如何鉴定,如纺织品的鉴定,单
方鉴定怎么能确定所提交的样品是双方争议的产品。
C、传真件:传真件非原件,不可单独作为证据。确定是否发出的证据,哪个电话,
这门电话的所有人及通话清单有否?只有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才可作为证据使用,
通过一系列传真和其他书面证据能够证明其连续性的,特别是双方互有传真往来彼此是相
互衔接的,足以认定传真件的真实性并具有证据效力。所以我方如是接收方,如证据对我
方不利,我方可以否认收到传真。
D、录音录像资料:材料中的双方是谁?除非是提供方的资料中显示的是对方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人的意思表达,否则,一旦资料中人员不出庭,就无法确定资料的真实性。所以
资料中的主体问题。另外要审查的是录音录像资料有否剪接或拼凑的痕迹。
E、证人证言:在获得证人名单后,应与当事人沟通,证人是否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是否了解案件事实、是否与双方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否有人做工作来作证。质证时
应就下列问题询问:利害关系;是否主观判断;内容是否不肯定;内容是否与现有双方认可
的证据相冲突。当然询问证人是个技巧问题,后面论述。
F、补强证据: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法律规定,因某一证据的证明力较弱,不能将其
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以佐证方式对其证明力给予补充、加强的
情况下,法院才能将该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则。
《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明确了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即只有在下列五种情况下
才能适用该规则: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们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所以如对方提出此外的所谓补强证据,可以予以否认。律师在整个庭审过程中,都应
当全神贯注,不仅应听明白审判人员的每一次发问内容,而且更应认真倾听对方的发言,
并注意观察这些发言对审判人员的影响。在认真的倾听和观察中敏锐地捕捉到对方发言中
的破绽,有针对性的准自己的进攻方向。绝不可忽视对方的发言,也绝不可轻易地放弃
反驳。这一点不仅在法庭辩论阶段应如此,在法庭调查阶段也应如此。惟此才能牢牢掌握
庭审的主动权,才能展示出律师应有的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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