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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成都东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启强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证据目录
案号:(2014)新都民初字第3467号
序号
1
2
3
证据名称
原告营业
执照
常住人口
详细信息
《房屋租
赁合同》
证据形式
复印件
复印件
复印件
证据来源证据内容及证明对象页码
原告提供原告主体适格。
成都市公被告主体适格。
安局提供
原告提供证据内容:原被告于2011年5月签订了《房屋租赁合
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位于新都区马超东路东
骏湖景湾的557号部分商铺,租赁房屋面积共计
1374.65平方米,合同详细约定了租金计算方式、递增
比例以及租金支付方式。
证明对象: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履约过程中,原告已完
全履行自身合同义务,但被告不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
房屋租金,至今仍拖欠原告十个月的租金,金额高达
60余万。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原告作为
出租方收取租金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符合法定解除情
形,故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并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房租、违约金及其他相关维
权费用。
原告提供证据内容:原被告于2014年3月就拖欠房租的清偿事
宜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原告给予被告一定的优惠条件,
如拖欠的房租分期支付、租期延长及减租等,被告承诺
之后绝不出现拖欠原告租金的情况。双方还明确约定如
被告再次出现拖欠租金之情况,则原告有权取消上述优
惠政策,被告逾期交租超过30天的,原告有权单方解
除合同并追索被告拖欠的租金、违约金及维权费用。
证明对象:原被告达成的补充协议体现了原告对被告最
大程度的理解和支持。但被告不遵守诚信原则,补充协
议签订后仍然不按照协议履行义务,从2014年4月起
至今的租金一直拒绝交纳,符合原告行使合同约定解除
权的情形。故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
同》,并有权按照合同及补充协议之约定要求被告支付
拖欠的房租、违约金及其他相关维权费用。
复印件根据原被告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其因维权而
产生的律师服务费用。
4产权证
5《补充协
议》
复印件
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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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
理合同》
法律服务
费发票
原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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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提交人:原告成都东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时间:_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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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29 12:27: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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