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目录(房屋租赁--冯启强)

更新时间:2024-11-07 16:33:4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9日发
(作者:合作协议书)

.

原告成都东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启强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证据目录

案号:(2014)新都民初字第3467号

序号

1

2

3

证据名称

原告营业

执照

常住人口

详细信息

《房屋租

赁合同》

证据形式

复印件

复印件

复印件

证据来源证据内容及证明对象页码

原告提供原告主体适格。

成都市公被告主体适格。

安局提供

原告提供证据内容:原被告于2011年5月签订了《房屋租赁合

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位于新都区马超东路东

骏湖景湾的557号部分商铺,租赁房屋面积共计

1374.65平方米,合同详细约定了租金计算方式、递增

比例以及租金支付方式。

证明对象: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履约过程中,原告已完

全履行自身合同义务,但被告不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

房屋租金,至今仍拖欠原告十个月的租金,金额高达

60余万。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原告作为

出租方收取租金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符合法定解除情

形,故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并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房租、违约金及其他相关维

权费用。

原告提供证据内容:原被告于2014年3月就拖欠房租的清偿事

宜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原告给予被告一定的优惠条件,

如拖欠的房租分期支付、租期延长及减租等,被告承诺

之后绝不出现拖欠原告租金的情况。双方还明确约定如

被告再次出现拖欠租金之情况,则原告有权取消上述优

惠政策,被告逾期交租超过30天的,原告有权单方解

除合同并追索被告拖欠的租金、违约金及维权费用。

证明对象:原被告达成的补充协议体现了原告对被告最

大程度的理解和支持。但被告不遵守诚信原则,补充协

议签订后仍然不按照协议履行义务,从2014年4月起

至今的租金一直拒绝交纳,符合原告行使合同约定解除

权的情形。故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

同》,并有权按照合同及补充协议之约定要求被告支付

拖欠的房租、违约金及其他相关维权费用。

复印件根据原被告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其因维权而

产生的律师服务费用。

4产权证

5《补充协

议》

复印件

6

7

.

《委托代

理合同》

法律服务

费发票

原告提供

.

证据提交人:原告成都东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时间:______年___月___日

.


本文发布于:2022-08-29 12:27: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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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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