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作证义务豁免权

更新时间:2024-11-08 03:23:1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9日发
(作者:赔偿责任)

律师作证义务豁免权

律师作证义务豁免

百度百科上对证人的解释是这样的:“证人,知道案件情况并提供证言的人。

在我国,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

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如实地提供

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证人不同于见证人。”根据这一

解释,律师在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中,不可避免地要了解和掌握委托人的信

息,有些信息可能是其他案件所需要的证据,律师于此情况也必须出庭作证。

但这一推断显然与事实不符,也不尽情理。律师所掌握的委托人的违法犯罪信

息是委托人基于对律师的信任而告诉的,律师如果告发委托人不仅是对委托人

信任的毁灭,更是对律师这一职业的毁灭,没有信任基础的代理是不存在的。

所以在很多国家的法律中都有关于律师作证义务豁免的规定,律师可以根据这

一规定行使其拒绝作证的权利。

一、律师作证豁免权的含义

律师作证豁免权,其含义为:为了促进委托人向律师坦诚一切案件事实,

委托人与律师进行的秘密交流,受特免权保护,除委托人表示放弃该特权或者

出现法律规定的例外,任何人都不能披露该交流的内容或者把该交流内容作为

证据。狭义的律师作证豁免权保护律师保密特权和律师保密义务,广义的律师

作证豁免权还包括律师工作成果原则。

豁免权因其性质和背后所代表的特殊关系不同而有不同的历史,英美法因

为陈述内容涉及秘密交流性质而第一个承认的特权就是律师作证特免权制度。

英美法系的律师作证特免权起源于罗马法,律师作为一种贵族职业,律师帮助

委托人参与诉讼,应该对委托人尽于职守,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如果律师泄露

委托人的秘密或者把与委托人交流的信息作为证据去反对他的委托人,就与其

本身的贵族份所包含的忠诚义务相冲突——而作证的律师会被认为是“名誉不

佳的人”。律师本身的贵族尊严要求律师在审判中必须保守委托人的秘密,这为

后来威格摩尔解释律师作证特权的功利主义理论提供了文化基础。

二、律师作证豁免权的正当性分析

(一)从一般证人的角度

律师因为其职业的特殊性而有可能掌握一些犯罪信息,正是因为掌握这些

信息,律师才会从单纯的代理人的角而转化为兼具代理人和证人的双重角。

所以,对律师的作证义务豁免的讨论可以从证人这一更具一般性的角入手,

进而探讨律师的作证义务豁免权利。

国家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诉讼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正义,普遍规定了证

人负有作证的义务;为确保证人作证义务的履行,又都规定了当证人拒绝作证

的,国家可以采取一定的硬性手段强制其作证,这种立法的初衷是可以理解的,

但在现实中又是容易产生流变的。因为“这一强制性规定必然会对证人的自由

权利构成一定的限制。尽管我们从确保社会公正的角度来审视这一规定,或者

即便从一般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来看,都不会去怀疑立法的目的。然

而,同样在证人权利和社会、法律利益的比较之间,在法律强制之下的证人作

证对他们自身造成的损害也是令人十分惊讶的。这不得不使我们对良好意图支

配下制定的法律在适用于社会现实时,法律的妥当性是否还能保全产生深刻的

怀疑。”毕竟,当我们在保护一种社会利益的同时,不宜忽视其他利益的保障,

以此限定律师作证特免权的保密范围根据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在现存的律师

作证特免权制度中,一方面完善律师保密义务,更重要的一方面在于确立律师

保密特权。仅仅赋予律师保密义务,

不足以发挥律师作证特免权的作用,无法促进委托人与律师之间的交流,更因

律师无法对抗国家机关强制作证的要求而透露委托人的秘密信息,这对委托人

和律师而言,都是一个尴尬的局面。赋予律师保密特权,体现出律师作证特免

权制度核心的保护人权的价值,让律师重新获得委托人的信任,同时免去国家

司法机关审核委托人因与律师之间委托关系而证明力低的证言,实现惩罚犯罪

和保护人权的司法目的。在确立律师保密特权的同时,对律师作证特免权的范

围作出限定,明确律师作证特免权的例外情况。可以参照美国加州的证据法典,

在现存的犯罪例外之外,增设设立无辜证据例外和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纠纷例外。

(2)完善律师作证特免权制度的保密主体范围,规定律师作证特免权制度

的放弃制度。完善律师作证特免权制度的保密主体范围,应该从两个方面去规

范。一方面,应当完善律师作证特免权的权利主体——委托人及委托人的代理

人范围,参考美国《律师作证特免权保护法案》(2008),增设规定有关法人代

理人的相关规定,明确可以主张律师作证特免权的委托人范围;另一方面,应

当完善律师作证特免权保密义务主体——律师及其委托人的范围,对于律师及

其辅助人,包括会计师、鉴定人、调查员等等,让辅助律师代理业务的相关人

员成为律师作证特免权制度的保密义务主体,可以有效防止律师与委托人之间

的秘密泄露。律师作证特免权作为一项私人的权利,应该设立特免权的放弃制

度。可以让为委托人通过口头或

者书面放弃律师作证特免权,如果委托人在不知情或者不清楚自己权利的条件

下疏忽大意透露本应该受到特免权保护的秘密信息,应该由法院判定该信息不

再受律师作证特免权保护,推定该涉密的信息已经对委托人与律师的信赖关系

造成损害,为了减少进一步的损失,应该将之公布,让其帮助法官作出公正的

判决。

(3)完善律师作证特免权制度的保密期间,规定律师作证特免权制度的救

济途径。完善律师作证特免权制度的保密期间,可以从律师作证特免权保密期

间的两头开始。现行的律师法规定律师保密义务的时间区间为律师执业活动期

间,往前就是律师与委托人就双方是否建立委托关系进行磋商,往后就是委托

代理关系结束和委托人亡故的时间。可以参考现行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

律规范》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律师应该对在与

委托人磋商委托代理关系期间获得的信息保密,而不论最后是否建立委托代理

关系,而律师的保密义务一直持续到委托代理关系结束后仍然有效。即使是委

托人亡故,委托人的继承人和信托人等可以主张律师作证特免权,但是存在着

针对同一亡故委托人诉讼的保密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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