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的特点

更新时间:2024-11-08 01:34:0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9日发
(作者: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民事诉讼证据的特点

民事诉讼证据的特点有三个,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1、客观性

所谓民事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客观存在的事实,即具有客观性。客

观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本身是客观的、真实的,而不是想象的、虚构的、捏造的。

2、关联性

所谓关联性,是指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具有的某种内在的。

关于证据的关联性问题上,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无论是社会主

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都认为证据应具有关联性。证据材料最终被采信为证据

的要经过两个阶段。首先,必须看证据材料是否具有关联性,没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

不能考虑采用为证据。其次,对于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还应就其关联性的程度加以

评价。

3、合法性

所谓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不为法律禁止,即具有合法性。

合法性不仅指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条件。

概括起来,合法性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首先,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其次,证据形式的

合法性。第三,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的合法性。指证据材料要成为证据必须经过法

律规定的程序。

4、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之间的

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是任何一件民事证据必须同时具备

的属性,三者缺一不可。但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之间又绝不能等量齐观。客观

性是民事诉讼证据的前提属性,没有客观性不可能有关联性和法律性。只有具有客

观性的证据材料才有可能具备关联性。只有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的证据材料才有可能

具有合法性。而在某种意义上,合法性又是最重要的。一个证据材料如果同时具备

客观性与关联性但不具备合法性,一般来说它不可能成为民事诉讼证据。例如,《民

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

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也就是说,如果勘验情况和结果即使是客观的

和与案件有关联的,但如果没有满足合法性的要求,即勘验人或当事人没有在笔录

上签名或盖章,它仍不能成其为民事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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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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