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司法卷二《刑事诉讼法》知识点:言词
证据与实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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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划分标准。依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
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但凡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
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但凡表现为物品、痕迹和内容具有证据价值
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在法律规定的几种证据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供述和辩白都是言词证据。识别笔录和侦查试验笔录,一般认为也属
于言词证据。此外,应当留意的是,鉴定意见也是言词证据。缘由在于,
鉴定意见的实质是鉴定人就鉴定的特地问题发表的个人意见,而且在法庭
审理时要求鉴定人对鉴定意见作出口头说明,并当庭答复当事人和辩护人
等的发问。
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属于实物证据。勘验、检查笔录是办案
人员在勘验、检查中对所见客观状况的客观记载,而不是办案人员的陈述,
因此也属于实物证据。对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一般认为属于实物证据。
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询问证人、被害人时的录音、录像则
属于收集、固定证据的方法,并没有形成新的证据,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
定的证据种类意义上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按陈述主体不同,应分属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白、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2.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运用。将证据划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有助于司法工作人员把握特点,有针对性地收集、固定和运用,并据此正
确推断案件事实。
言词证据的优点是能够比拟形象、生动地反映客观事物,可以从动态
上提醒案件发生的缘由、过程、后果和详细情节,而且供应证据的人能准
时补充、修正、重述他所了解的事实,答复办案人员提出的问题,澄清某
些疑点。但是,由于言词证据是经证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鉴定人等的感知、推断、记忆、陈述这几个过程“加工”过的,受感受力、
记忆力、推断力、表达力量、利害关系和思想感情等因素的影响,不能照
实反映案件客观状况的可能性较大,甚至还会歪曲、伪造、隐瞒事实。
针对言词证据的上述特点,在收集和运用时,应当特殊留意以下几点:
(1)严禁采纳刑讯逼供、引诱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言词证据,应当对证
人和被害人讲明作伪证和虚假陈述应负的法律责任,告知其有义务照实供
应证据;(2)应当准时收集言词证据,特殊是对于年老、重病、重伤等人员,
更应当准时收集;(3)针对言词证据易变性、可塑性较大的特点,应当非常
留意固定程序,对陈述要全面、照实地进展记录,并依法核对和签名,予
以固定;(4)审查、推断言词证据,应当特殊留意陈述主体的个人状况,与
案件的关系,感知、记忆、陈述的力量和条件,以及有无外界社会因素的
影响等;(5)应当尽可能收集到实物证据来印证言词证据,在只有言词证据
而无实物证据的状况下,对被告人定罪处刑应当特殊慎重;(6)作为定案依
据的言词证据必需在法庭上查证属实,法庭审查言词证据的方式主要是询
问和质证。
与言词证据相比,实物证据的优点在于更为客观、固定、牢靠,较少
受人为因素的影响。但是,除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外,实物证据所反映的
案件事实不仅远不如言词证据形象、生动和详细,而且所含信息量较小,
通常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个片段,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则多是间接
的。此外,实物证据的证明力在很多状况下要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才能提醒
出来,对科学技术手段的依靠性较强。
针对实物证据的上述特点,收集和运用时应当留意以下几点:(1)应
当准时、客观、细致、全面,留意充分运用现代化科技手段,避开遗漏或
在收集中破坏实物证据的证明价值;(2)但凡需要鉴定或者检验的实物证
据,都必需进展鉴定或检验,不能仅凭办案人员的阅历推断;(3)对收集到
的实物证据应开列清单,妥当保管,不能保存的应通过拍照、制作模型、
绘图等手段加以保全和固定;(4)审查实物证据,应当留意是否被伪造,是
否受环境影响而发生变化,以及收集实物证据的司法工作人员的业务素养
和所使用的技术设备的质量状况等。
本文发布于:2022-08-29 12:15: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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