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管理办法
1、为进一步规范法律纠纷证据的收集和管理程序,根据《民事
诉讼法》、《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和《重大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分、子、直属等公司范围内发生的
所有纠纷案件的证据。
3证据的范围和内容
3.1合同及附件、补充协议、当事人签字、盖章的会议纪要、备
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
3.2对合同的变更记录、双方签订的协议、同案件相关的有关函
件及传真;
3.3履行合同、协议的各种书面文件,包括工程预、结算报告;
支付工程款的付款凭证和收款凭证;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
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施工进度计划
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发货单、提货单、入库单、托运单、款项支付
存根、结算单据等;
3.4履行合同、协议中当事人的签字凭证,如对帐单等;
3.5有关行政机关或第三人制作的能证明客观事实的文书或单据;
3.6有关单位作出的鉴定结论、检验报告、勘验笔录等;照片、
视听资料;
3.7其他有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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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证据收集和提交
4.1法务管理部及分公司法务主管人对己方提出的诉讼请求或反
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并应及时向法
院提交证据。
4.2法务管理部根据法律纠纷的性质和案情,确定拟收集的证据
的目录。
4.3涉及其他单位协助取得的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起始日起3
日,将起诉或应诉材料复印后连同协助举证通知书一并交付协助取证
的相关单位,协助举证通知书应明确证据材料清单和交付法务管理部
的期限,交付法务管理部的期限不超过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起始日起
10日。
4.4涉及在项目工地上的证据材料,分公司或项目人员应在与法
务管理部案件承办人员充分沟通后,于举证期限起始日15日内交与
法务管理部承办人员。
4.5证据目录中涉及的所有证据必须在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收
集完成,如实在无法收集完成的,应向法院提交延期举证申请书。延
期举证申请应在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4.6对需要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法务管理部应在举证期限起始
日起15日内向法院递交调取证据申请书。
4.7涉及需要到其他单位调取的证据,法务管理部应在举证期限
起始日起10内调取。
4.8证据的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情况下,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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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4.9申请证人出庭应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10内提出。
4.10申请鉴定,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
请。
5.证据的使用和判断
5.1法务管理部案件承办人负责将所有证据进行分类识别、整理。
5.2法务管理部从以下方面对证据进行认真审查和判断:
5.2.1证据的来源;
5.2.2证据的形成和制作;
5.2.3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
5.2.4证据的内容和形式;
5.2.5证据要证明的事实及其与本案的关联性;
5.2.6证据间的关系;
5.2.7证据提供者与本案的关系;
5.2.8证据的合法和客观性;
5.2.9证据的证明力。
5.3法务管理部案件承办人编制拟提交法院的证据目录,拟提交
法院的证据应当复印后进行统一编号,证据名称和编号同证据目录要
一致。
5.4将证据原件、证据复印件、证据目录一同提交法院,法院经
审核证据原件同复印件一致性后,留存证据复印件,原件待正式开庭
时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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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正式开庭时,必须携带原件,有证人的证人要出庭作证,开
庭前,要对证人进行模拟询问。
5.6证据的质证:对证据质证时,应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
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
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对于物证、书证,必须就原物、原件进行质证。无原物、原件,
又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不予以质证。
6.证据的保管
6.1庭审结束但尚未判决前,证据复印件由法务管理部保管,原
件由所涉案单位专管员负责保管。
6.2结案后证据材料应同案件其他材料由法务管理部案件承办人
员进行归档。
7.本办法由法务管理部负责进行解释。
8.本办法自xx年6月15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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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29 12:13:5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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