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收集合法性事实的证明方式和证明标准
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事实与犯罪构成事实之间有着紧密的内在关联,是用于证
明犯罪构成事实存在的证据法事实。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事实,应当适用严格证明,
与犯罪构成事实的调查相独立,确立“先行当庭调查为原则,法庭调查结束前进
行调查为例外”的调查程序。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事实,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证
明责任,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一、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事实与犯罪构成事实的关系
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方式和证明标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问题。
这两个问题都与证明对象和证明责任紧密相关。针对不同的证明对象,需要由不
同的证明主体承担证明责任,并且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2012年修改后刑事诉
讼法已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承担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在此基础上,为
合理界定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方式和证明标准,关键在于确定“证据收集合法
性的事实”这一证明对象的法律属性。
有观点认为,证据收集合法性事实,不是犯罪构成事实,仅是证明特定证据
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资格的事实,因此,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事实的证明,不适用犯
罪构成事实的证明标准。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将证据与犯罪构成事实割裂开来,
值得商榷。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这是证据裁判原则最基本的要求。
证据与犯罪构成事实之间有着紧密的内在关联,无论是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还是审判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都是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之上的。没有证据,犯罪
事实势必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也正是有鉴于此,实践中对犯罪构成事实存
在的争议,通常体现于对特定证据的争议。
围绕证据存在的争议,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证据资格,二是证明力。在
诉讼过程中,特定的证据要想成为定案的根据,需要经过两个环节的审查:第一
个环节是审查认定特定的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资格,即,能否被法庭采纳为诉
讼证据。如果特定的证据材料被认定为非法证据或者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就不
具有证据资格,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第二个环节是审查认定特定的诉讼证据
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证明具有多大的证明价值,即,能否被法庭采信为定案的根据。
如果特定的证据材料欠缺可靠性,无法查证属实,就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
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事实,直接决定着特定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资格,是证
据材料成为定案根据的先决条件,因此在实践中往往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对象和
焦点。
现阶段,“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仍然存在,实物证据以及科学证据的收
集和运用尚未得到足够重视,一些案件的证据体系主要是围绕口供构建起来的,
如果口供被认定为非法证据进而予以排除,整个证据体系就十分薄弱,以至于犯
罪构成事实的认定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可见,有关证据收集合
法性问题的争议,虽然针对的是单个证据,但因争议证据通常是案件中的关键证
据,一旦被排除,就将直接影响犯罪构成事实的认定,决定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
因此,不能简单地将之视为一般性的证据问题。
从证据与犯罪构成事实的关系看,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事实,既不是实体法事
实,也不是程序法事实,而是用于证明犯罪构成事实存在的证据法事实。正是由
于证据收集合法性事实是犯罪构成事实附带的“争议中的事实”,被告方主张不
存在是对控诉方主张该事实存在的否认,因此,基于证明责任分配原理,应当由
控诉方而不是被告方对此承担证明责任。〔1〕
作为犯罪构成事实附带的事实,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事实影响甚至决定控诉方
的指控最终能否成立,影响到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确定,与案件实体处理有着极其
紧密的联系。只有科学认识证据收集合法性事实与犯罪构成事实之间的紧密关
联,才能合理确立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制度。
二、证据收集合法性事实的证明方式
关于证明的方式,有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之分。所谓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是大陆法系国家证据法上的基本概念,并在德国和日本的学说和判例中得以发
展。〔2〕英美法系对证明标准问题也有类似的区分。〔3〕严格证明,是指运用法
定证据方法,经过法律规定的证据调查程序进行的证明。自由证明,是指运用除
此之外的方法不受法律规定的约束而进行的证明。〔4〕
2012年修正后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体现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的区分。一般
认为,对犯罪构成事实和倾向于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量刑事实应当适用严格证
明,对程序法事实和倾向于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量刑事实可以适用自由证明。对
证据收集合法性事实,虽然其有别于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本身,但由于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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