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新《劳动法》规定
2019年最新《劳动法》规定
篇一:2019年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
2019年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
目录
一、总则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五、集体合同
六、劳务派遣
一、总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
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
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
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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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劳动法》规定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
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
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
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
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
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
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
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
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
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
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
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
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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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在
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
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过民主程序
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职
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
可以采取劳动者人手一册、学习培训等法律认可的方式完整送达或传
达劳动者知晓。
16、《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项”是指有关
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
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
17、工会或职工认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
项不适当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18、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中不能规定对违纪职工给予
的内容。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19、职工名册应当包含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号码、户口地
址、工作岗位等。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名册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0、《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的“其他证件”是指学历证明、
技能证书、资格证等与劳动者就业相关的各类证件。
“担保”即指物的担保,也指人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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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指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的财
物,如服装费、驾驶员风险金、保证金等。
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单位内部实行全日制的劳动者,
在相同、相近、相似的工作岗位上,付出相同的劳动量且取得相同业
绩的,应执行同等的工资分配制度。(另外,同工同酬是否包括补贴,
年金、福利待遇等事项?)
22、《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中的“一个
月”是指三十日。
2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从第2个月到第12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
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从第十二个月开始,视为与劳
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到
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按照上述
规定执行。
24、劳动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
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
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
付经济补偿金。
用工超过一个月后双方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即
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资,也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应按照第三十九
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如用人单位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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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则须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
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用
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补签劳动合同时,
劳动合同期限应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约定终止条件,劳动者符合法定
解除、终止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6、《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连续工作满十年”是从
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开始劳动时计算。劳动者因组织原因在不同用人单
位流动,或者因业务划转而由一个用人单位到另一个用人单位的,其
工作年限连续合并计算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7、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
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不合并计算为
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重新与改
制后非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
算为改制后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
28、厂长、经理是由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上级聘任(委
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
理人员,应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专职
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与上级部门聘任机关签订
劳动合同。对由国家有关组织行政部门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可以不签
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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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指事业单位初次实行劳
动合同制度,以及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初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的。
30、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的,双方劳动合同未到期,劳
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
限:协商不一致的,继续履行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
31、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一)
至(四)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顺延后,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
工作满十年,此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必须签订。
32、《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的“连续”是指时间间隔不超
过一年。
3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季节性、临时
性、阶段性的用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
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在同一岗位不能再连续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
限的劳动合同。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
经济补偿金。
3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
的劳动合同作为计算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一次。
35、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的,自动续延视
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可以提出订立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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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送达职工的,视为未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
37、《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属于《劳动合同法》
第17条规定中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38、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劳动报酬,可以是具体的数额,也
可以是双方认可的薪酬制度。
3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岗位合同是劳动合同内容的一部
分,岗位合同的期限可以短于劳动合同的期限。
40、《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内容不具备必备条款的,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补充完善。对协商不一致的条款,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41、劳动者的住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告知用人单位,
并书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42、《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
月以上”、“一年以上”、“三年以上”包含三个月、一年、三年;
“不满一年”、“不满三年”不包含一年、三年。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中的“六个月以上”包含六个月。
43、劳动者使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
准,并且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
资的百分之八十(建议请示人大法工委)。
44、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劳动者,无论岗位是否变更,劳动合同是
否续签,或者终止一段时间后再次录用的,都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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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福利待遇,约定的有关责任和
义务,不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可以通过协议进行协定。
46、《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的“专项培训费用”是指用
人单位一次性或一年内累计为劳动者提供了超出企业年平均工资
50%的费用的经费,“专业技术培训”是指为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
而提供的培训,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
培训费认定依据为有货币支付凭证的培训单据,以及脱产培训期支付
的工资和差旅费等。
47、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提供过专业
技术培训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仍应按照
服务期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8、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变
更劳动合同期限。未协商变更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服务期满。
49、《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法规定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50、厂家的促销员在租贸商场的柜台工作的,促销员应与厂家
签订劳动合同,商场对厂家侵害促销员合法权益的情况承担连带责
任。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51、《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未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的,
若发生劳动争议,以原书而劳动合同确定的内容为依据。但原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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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中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内容无效。
52、国有企业改制劳动关系处理政策《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
从2019年开始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5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是指。意见一:指用人单位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
为;意见二:指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三:指用人单位
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四: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险种缴
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五:含上述所有行为。
54、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超过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
合同的时间,但不能约定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的违约金。
55、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
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服务期规定追究劳动者违约金。
篇二:2019年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
2019年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
一、总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
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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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
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
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
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
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
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
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
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
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
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
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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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
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
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
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在
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
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过民主程序
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职
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可
以采取劳动者人手一册、学习培训等法律认可的方式完整送达或传达
劳动者知晓。
16、《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项”是指有关
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
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
17、工会或职工认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
项不适当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18、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中不能规定对违纪职工给予
的内容。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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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职工名册应当包含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号码、户口地
址、工作岗位等。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名册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0、《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的“其他证件”是指学历证明、
技能证书、资格证等与劳动者就业相关的各类证件。
“担保”即指物的担保,也指人的担保。
“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指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的财
物,如服装费、驾驶员风险金、保证金等。
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单位内部实行全日制的劳动者,
在相同、相近、相似的工作岗位上,付出相同的劳动量且取得相同业
绩的,应执行同等的工资分配制度。(另外,同工同酬是否包括补贴,
年金、福利待遇等事项?)
22、《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中的“一
个月”是指三十日。
2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从第2个月到第12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
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从第十二个月开始,视为与劳
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到
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按照上述
规定执行。
24、劳动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
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
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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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
付经济补偿金。
用工超过一个月后双方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即
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资,也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应按照第三十九
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如用人单位违
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则须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
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用
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补签劳动合同时,
劳动合同期限应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约定终止条件,劳动者符合法定
解除、终止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6、《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连续工作满十年”是从
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开始劳动时计算。劳动者因组织原因在不同用人单
位流动,或者因业务划转而由一个用人单位到另一个用人单位的,其
工作年限连续合并计算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7、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
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不合并计算为
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重新与改
制后非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
算为改制后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
28、厂长、经理是由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上级聘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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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
理人员,应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专职
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与上级部门聘任机关签订
劳动合同。对由国家有关组织行政部门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可以不签
订劳动合同。
29、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指事业单位初次实行劳
动合同制度,以及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初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的。
30、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的,双方劳动合同未到期,
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期限:协商不一致的,继续履行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
31、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一)
至(四)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顺延后,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
工作满十年,此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必须签订。
32、《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的“连续”是指时间间隔不超
过一年。
3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季节性、临时
性、阶段性的用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
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在同一岗位不能再连续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
限的劳动合同。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
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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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
的劳动合同作为计算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一次。
35、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的,自动续延视
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可以提出订立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
36、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送达职工的,视为未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
37、《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属于《劳动合同法》
第17条规定中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38、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劳动报酬,可以是具体的数额,也
可以是双方认可的薪酬制度。
3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岗位合同是劳动合同内容的一部
分,岗位合同的期限可以短于劳动合同的期限。
40、《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内容不具备必备条款的,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补充完善。对协商不一致的条款,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41、劳动者的住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告知用人单位,
并书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42、《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
月以上”、“一年以上”、“三年以上”包含三个月、一年、三年;
“不满一年”、“不满三年”不包含一年、三年。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中的“六个月以上”包含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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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劳动者使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
准,并且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
资的百分之八十(建议请示人大法工委)。
44、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劳动者,无论岗位是否变更,劳动合同
是否续签,或者终止一段时间后再次录用的,都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45、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福利待遇,约定的有关责任和
义务,不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可以通过协议进行协定。
46、《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的“专项培训费用”是指用
人单位一次性或一年内累计为劳动者提供了超出企业年平均工资
50%的费用的经费,“专业技术培训”是指为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
而提供的培训,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
培训费认定依据为有货币支付凭证的培训单据,以及脱产培训期支付
的工资和差旅费等。
47、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提供过专业
技术培训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仍应按照
服务期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8、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变
更劳动合同期限。未协商变更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服务期满。
49、《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法规定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50、厂家的促销员在租贸商场的柜台工作的,促销员应与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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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商场对厂家侵害促销员合法权益的情况承担连带责
任。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51、《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未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的,
若发生劳动争议,以原书而劳动合同确定的内容为依据。但原劳动合
同中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内容无效。
52、国有企业改制劳动关系处理政策《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
从2019年开始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5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是指。意见一:指用人单位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
为;意见二:指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三:指用人单位
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四: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险种缴
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五:含上述所有行为。
54、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超过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
合同的时间,但不能约定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的违约金。
55、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
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服务期规定追究劳动者违约金。
56、《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客观经济情况”是指发生
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
如企业迁移、兼并、分立、合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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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劳动法》规定
57、《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
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是指在三个月内裁
减人员达到此标准,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58、《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
应当优先留用的三类人员无先后顺序之分。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重新招用人员时,应当履行优先通知被
裁减人员的义务,对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在
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但未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的,承担什么法律
责任?
59、企业由于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困难,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
工代表讨论决定降低劳动报酬的,不视为未及时贵客支付劳动报酬。
60、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的,可以不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
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未征求
工会意见的,可以事后补正程序。
61、被鉴定为6~10级的工伤人员,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用
人单位除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外,还应根据《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62、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按劳动者的应发工资计算。劳
动者前12个月平均收入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
准支付。
63、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时,
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的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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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劳动法》规定
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标准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
定的标准计算。
64、劳动者的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高级人民
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计发经济补偿的工
作年限不受十二年的限制。
篇三:2019年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
2019年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
一、总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
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
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
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
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
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
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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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
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
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
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
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
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
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
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
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
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
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在
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
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过民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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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职
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可
以采取劳动者人手一册、学习培训等法律认可的方式完整送达或传达
劳动者知晓。
16、《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项”是指有关
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
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
17、工会或职工认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
项不适当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18、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中不能规定对违纪职工给予
的内容。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19、职工名册应当包含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号码、户口地
址、工作岗位等。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名册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0、《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的“其他证件”是指学历证明、
技能证书、资格证等与劳动者就业相关的各类证件。
“担保”即指物的担保,也指人的担保。
“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指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的财
物,如服装费、驾驶员风险金、保证金等。
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单位内部实行全日制的劳动者,
在相同、相近、相似的工作岗位上,付出相同的劳动量且取得相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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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的,应执行同等的工资分配制度。(另外,同工同酬是否包括补贴,
年金、福利待遇等事项?)
22、《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中的“一
个月”是指三十日。
2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从第2个月到第12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
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从第十二个月开始,视为与劳
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到
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按照上述
规定执行。
24、劳动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
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
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
付经济补偿金。
用工超过一个月后双方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即
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资,也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应按照第三十九
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如用人单位违
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则须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
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用
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补签劳动合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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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限应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约定终止条件,劳动者符合法定
解除、终止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6、《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连续工作满十年”是从
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开始劳动时计算。劳动者因组织原因在不同用人单
位流动,或者因业务划转而由一个用人单位到另一个用人单位的,其
工作年限连续合并计算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7、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
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不合并计算为
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重新与改
制后非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
算为改制后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
28、厂长、经理是由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上级聘任(委
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
理人员,应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专职
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与上级部门聘任机关签订
劳动合同。对由国家有关组织行政部门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可以不签
订劳动合同。
29、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指事业单位初次实行劳
动合同制度,以及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初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的。
30、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的,双方劳动合同未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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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期限:协商不一致的,继续履行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
31、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一)
至(四)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顺延后,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
工作满十年,此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必须签订。
32、《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的“连续”是指时间间隔不超
过一年。
3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季节性、临时
性、阶段性的用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
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在同一岗位不能再连续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
限的劳动合同。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
经济补偿金。
3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
的劳动合同作为计算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一次。
35、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的,自动续延视
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可以提出订立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
36、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送达职工的,视为未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
37、《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属于《劳动合同法》
第17条规定中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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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劳动报酬,可以是具体的数额,也
可以是双方认可的薪酬制度。
3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岗位合同是劳动合同内容的一部
分,岗位合同的期限可以短于劳动合同的期限。
40、《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内容不具备必备条款的,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补充完善。对协商不一致的条款,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41、劳动者的住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告知用人单位,
并书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42、《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
月以上”、“一年以上”、“三年以上”包含三个月、一年、三年;
“不满一年”、“不满三年”不包含一年、三年。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中的“六个月以上”包含六个月。
43、劳动者使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
准,并且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
资的百分之八十(建议请示人大法工委)。
44、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劳动者,无论岗位是否变更,劳动合同
是否续签,或者终止一段时间后再次录用的,都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45、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福利待遇,约定的有关责任和
义务,不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可以通过协议进行协定。
46、《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的“专项培训费用”是指用
人单位一次性或一年内累计为劳动者提供了超出企业年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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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的费用的经费,“专业技术培训”是指为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
而提供的培训,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
培训费认定依据为有货币支付凭证的培训单据,以及脱产培训期支付
的工资和差旅费等。
47、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提供过专业
技术培训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仍应按照
服务期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8、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变
更劳动合同期限。未协商变更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服务期满。
49、《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法规定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50、厂家的促销员在租贸商场的柜台工作的,促销员应与厂家
签订劳动合同,商场对厂家侵害促销员合法权益的情况承担连带责
任。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51、《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未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的,
若发生劳动争议,以原书而劳动合同确定的内容为依据。但原劳动合
同中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内容无效。
52、国有企业改制劳动关系处理政策《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
从2019年开始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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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5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是指。意见一:指用人单位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
为;意见二:指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三:指用人单位
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四: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险种缴
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五:含上述所有行为。
54、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超过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
合同的时间,但不能约定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的违约金。
55、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
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服务期规定追究劳动者违约金。
56、《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客观经济情况”是指发生
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
如企业迁移、兼并、分立、合资等。
57、《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
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是指在三个月内裁
减人员达到此标准,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58、《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
应当优先留用的三类人员无先后顺序之分。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重新招用人员时,应当履行优先通知被
裁减人员的义务,对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在
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但未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的,承担什么法律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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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企业由于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困难,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
工代表讨论决定降低劳动报酬的,不视为未及时贵客支付劳动报酬。
60、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的,可以不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
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未征求
工会意见的,可以事后补正程序。
61、被鉴定为6~10级的工伤人员,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用
人单位除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外,还应根据《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62、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按劳动者的应发工资计算。劳
动者前12个月平均收入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
准支付。
63、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时,
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的义务的,
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标准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
定的标准计算。
64、劳动者的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高级人民
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计发经济补偿的工
作年限不受十二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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