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概念集合

更新时间:2025-01-07 23:47:3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9日发
(作者:司法考试时间)

第一章:民法概述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

总称。

2、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财产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包括两部分:一是财产的归属与利用关系,即一项财产归何人所有和利用;二是财产的流转

关系,即一项财产从一主体转移于另一主体。

4、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不可分离,不以直接的经济

利益为内容而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5、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与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

6、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7、自愿原则世纪就是指“意思自治〞,即由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决定民事事项。

8、等价有偿原则,是指在交易中应实行等价交换,不得无偿地非法调取他人的财产。

9、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10、公序良俗原则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

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民法的渊源与适用

1、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即法院裁判民事案件所依

据的法律规范或根据的来源。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家权利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

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

2、民法的效力亦即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于何情形下发生效力,即在

何时、何地、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应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

3、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即民法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指于何时间可以且应当适用该民事法律

规范。

4、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即民法地域上的适用范围,指民事法律规范对何地域发生地民事关

系有效。

5、民法对人的效力即民法规范对人的适用范围,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何人。

6、狭义的民法适用是指法院或仲裁机构应用民事法律规范裁判各类民事案件的活动;广义

的民法适用还包括民事主体按照民法规范的要求进行民事活动。

7、民法的解释是指探求民事法律规范的真实含义,确定其内容。

8、文义解释即文理解释,是指依法律条文中所用的文句的自已或词义所做的解释。

9、论理解释,是指依推理而阐明法律规范的真意。

10、扩张解释,又称扩充解释,是指仅依法律文句的文义解释不是以表示立法的真意时,而

扩张该条文文句的含义。

11、限缩解释,又称限制解释、缩小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文句含义过于广泛时,而对其

含义予以缩小。

12、反面解释又称反对解释,是指依法律条文所规定的事项,就其反面的意思进行解释。

第三章:民事权利

1、民事法律关系是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简称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

素或条件。包括主体、内容、客体。

3、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4、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负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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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6、民事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7、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可

分为事件与状态。事件是指某种偶发的客观现象;状态是指某种现象的持续。

8、行为是指与人的意志有关的客观现象。包括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9、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得为某种行为〔作为或者不

作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七种分类〕

10、人身权是指与主体的人格、身份不可分离并不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权利,又称为非财产

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不具有可让与性;受侵害时以非财产的方式予以救济。

11、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权利。〔物权、债权、知识产权、

继承权〕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须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

12、绝对权是指其效力与于权利人之外一切人的权利。

13、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与于特定人的权利。

14、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可直接对权利客体予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15、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6、抗辩权广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和否认他人的权利存在的权利。狭义的抗辩权仅指对抗请

求权的权利。分为一时抗辩权和永久抗辩权

17、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的意思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18、既得权是指其实现条件已完全具备,权利人即可行使的权利。

19、期待权是指其实现条件尚未完全具备,权利人尚不能行使,需要待一定条件具备时才可

行使的权利。

20、主权利是指两项相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而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21、从权利是指两项相关联的权利中依赖另一权利的存在而存在的权利。

22、原权为基础性权利,以原权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属于权利性法律关系。

23、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的权利,以救济权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

24、专属权是指无转移性的权利,权利人不能转让,也不能依继承程序转移为他人享有。

25、非专属权是指具有转移性的权利,权利人一般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继承程序转移为

他人享有。

26、民事权利的保护广义上包括民事权利的确认,狭义上指保障民事权利不受侵害或者恢复

被侵害的民事权利所采取的救济措施。民事权利的保护包括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

27、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又称为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其权利,

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28、自卫行为,是指为使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或躲避措施。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都属于自卫行为。

29、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危险又来不与请求国家保护时采取

的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施以拘押等措施。

30、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又称为公力救济,是指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

程序予以保护。

31、民事义务是民事主体即义务人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

约束。〔四种分类〕

32、法定义务,是指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义务,一般与绝对权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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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约定义务,是指非由法律直接规定而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一般与相对权相对应。

34、积极义务,是指以行为人须为一定行为即作为为内容的义务。

35、消极义务,是指以行为人须不为一定行为即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

36、一般义务,又称为主要义务,是指在义务负担的关联义务中决定法律关系性质的基本义

务。

37、附随义务又称为附从义务,是指义务人为一般义务的履行所负担的从属性义务。

38、专属性义务是指无转移性,义务人不得将其转移给他人负担的义务。

39、非专属性义务是指具有转移性,义务人得将其转移给他人负担的义务。

40、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五种分类〕

41、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是指因债务人不履行已存在的债务而发生的民事责任。

42、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民事责任。

43、财产责任是指直接具有一定财产内容的民事责任,责任人须承担不利的财产后果,使受

害人一方得到财产利益的补偿。

44、非财产责任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责任,责任人承担的不是不利的财产后果,

而是使受害人的非财产利益得到恢复的责任。

45、履行责任是指责任人须履行自己原承担的债务的民事责任。

46、返还责任是指责任人承担的以返还利益为内容的民事责任。

47、赔偿责任是指责任人须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民事责任。

48、单独责任是指由一人独自承担的民事责任。

49、共同责任是指由二人以上共同承担的民事责任,为多数人的责任,根据责任人之间在承

担责任上的关系,可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

50、按份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相互间没有连带关系。

51、连带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不分份额的共同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为加重责任,只有在

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才能承担。

52、补充责任是指在责任人不能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时由他人应承担不足部分责任的情形下发

生的共同责任。

53、过错责任是指依法律规定以过错为归责原则的民事责任,只有在行为人有过错时才能发

生。

54、无过错责任是指依法律规定没有过错也要承担的民事责任,行为人只有有法律规定的免

责事由才可不承担责任。

55、公平责任是指以法律规定不适用无过错责任而适用过错责任又无人承担责任,对受害人

显然不公平的情形下,依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分担损失的民事责任。

第四章:自然人

1、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既包括自然受孕而出生的人,也包括通过人工授

精等方式而受孕出生的人。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与负担民事义务的资

格。

4、民事责任能力是指对民事XX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民事XX行为广义上包括侵权行为和债务不履行行为,狭义的仅指侵权行为。

6、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可以完全独立地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负担义务的资格。

7、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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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

8、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负担义务的资格。

9、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为失踪人的

制度。

10、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

的制度。

11、监护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以监

督和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的制度。

12、监护人的更换是指在监护人无力承担监护责任时,经其请求由有关单位或者人民法院更

换他人为监护人。

13、监护人的撤换是指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经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申请,由人民法

院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14、监护的终止,即监护关系的消灭。

15、住所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

16、XX是证明自然人身份的有效法律文件。

第五章:法人

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

织。

2、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

3、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从事国家管理活动,并因行使职权需要而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4、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5、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或能

力。

6、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7、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又称法人的不法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其不法行为

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

8、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就产生的不需特别授权就能

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管理法人的食物,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者个人。

9、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10、法人的分立是指由一个法人分为两个以上的法人,包括新设分立与派生分立。

11、新设分立是指原法人分成两个以上的新法人,原法人资格消灭。

12、派生分立是指原法人资格不消灭,只是从中分出一个或几个新的法人。

13、法人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包括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

14、吸收合并是指一个法人吸收其他法人,其法人资格保留,而被吸收的法人资格消灭。

15、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法人资格消灭。

16、法人组织形式的变更即组织形式的改变,是在原法人主体的基础上创设新法人。

17、法人其他的重要事项,是指有关法人的活动宗旨和业务范围的于法人登记中应予以登记

的其他事项。

18、法人的终止又称法人的消灭,是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其民事

主体资格消灭。

19、法人的清算是指法人终止时清理法人的财产,了结其参与的法律关系。依法人终止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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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可分为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

20、破产清算是指依破产法规定的清算程序进行的清算。

21、非破产清算是指非依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清算。

22、清算组织又称为清算人,是依法成立的对终止的法人进行清算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六章:非法人组织

1、非法人组织又称为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

动的组织。

2、营利性非法人组织,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3、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4、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是指其成立需要依法由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不经登记原则上不

能成立,不得以组织的名义进行活动。

5、不需登记非法人组织是指其成立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非法人组织。

6、合伙:广义的合伙包括各种由二人以上为实现一定的目的组成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联合

体;狭义合伙是指由二人以上为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

利性联合体。

7、合伙财产时合伙存在的财产基础,包括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存续期间以合伙名义取得的

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8、合伙债务,是指合伙存续期间以合伙名义进行经营活动而负担的债务。

9、入伙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合伙而成为合伙人。

10、退伙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而不再为合伙人。可分为任意退伙与法

定退伙、强制退伙。

11、任意退伙又称声明退伙,是指基于合伙人的意思而决定的退伙。

12、法定退伙又称当然退伙,是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退伙。

13、强制退伙又称为除名退伙,是指因由某种事由经合伙人全体一致决议将合伙人除名。

14、合伙解散又称合伙终止,是指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关系终止,合伙的主体资格消灭。

15、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

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6、个体工商户: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活动的,为个体

工商户。

17、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

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

1、民事权利客体又称民事权利的标的,是指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即民事权利的利益载

体。

2、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的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或实际控制,并能满足其社会需要的物

质资料。

3、有体物,是指具有一定形态并能为人的感官所感触到。

4、动产是指具有可移动性,即依一般方法可以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

5、不动产是指不具有可移动性,即不能依一般放移动或者移动后会损害其价值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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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流通物又称融通物,是指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

7、限制流通物又称限制融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通予以一定限制,仅可在特定的主体或者

特定范围内流通的物。主要包括非国家专有的自然资源、文物、麻醉药品、运输支弹药等。

8、禁止流通物又称禁止融通物,是指法律禁止其流通的物。主要包括国家专有的财产〔国

有土地、矿藏、水流等〕、、、淫秽物品。

9、主物:由同一人所有的需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发挥其效用的两物中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

10、从物: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为从物。

11、原物是指产生收益的物。

12、孳息为由原物所生的收益。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13、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所生的收益

14、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关系所生的收益。

15、消耗物又称消费物,是指经一次性使用就会归于消灭或者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

16、非消耗物又称非消费物,是指可多次为同一目的使用而不会改变其形态和性质的物。

17、可分物是指经分割后不会改变其性质或影响其效益的物。

18、可分物是指经分割会改变其性质和影响其用途的物。

19、特定物是指以单独特点具体确定的物。

20、种类物是指仅以品种、规格、型号或者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21、代替物是指可以用同一种类、质量、数量的物代替的物。

22、不代替物是指不能以他物代替的物。

23、单一物是指形态上独成一体的物

24、合成物又称结合物,是指又数个单一物失其特性而合成一体的物。

25、集合物是指数个单一物或合成物虽未失其特点,但法律上或观念上作为一物。

26、货币,有时称为金钱,是指充当一般等价物的一种特殊的物。有本币和外币之分。

27、有价证券是相对于无价证券而言,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

凭证。

28、金钱证券是指证券上的权利的标的为金钱的有价证券。

29、物品证券是指证券上的权利的标的为物品的有价证券。

30、服务证券是指证券上的权利的标的为提供一定服务的有价证券。

31、有价证券是在证券上记载着权利人XX或名称的有价证券。

32、有价证券是指在证券上知名第一个取得证券权利人的XX或名称的有价证券。

33、名有价证券是指在证券上无权利人XX或名称记载的有价证券。

第八章:民事行为

1、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得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以意思表示为

要素的,能发生行为人语气目的的合法行为。

3、单方行为是指仅需要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有相对人

的单方行为与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

4、双方或多方行为是指需由当事人各方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5、财产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行为所要发生的后果为财产权利义务变动的行为,可分为负担

行为与处分行为。

6、负担行为是指使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行为。

7、处分行为是指直接发生财产权利变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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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身份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行为所要发生的后果为身份关系变动的行为。

9、有偿行为是指有对价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偿行为的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须支付一定得财

产代价,任何一方在未给予对方相应代价时,不能从对方取得相应的利益。

10、无偿行为是指没有对价的民事法律行为,无偿行为的一方从对方取得某种财产利益,不

需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财产代价。

11、双务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均负担相应的权利义务的行为,一方的义务即为另一方的权利。

12、单务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仅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享有权利的行为,双方的义务无对应关系。

13、诺成性行为又称不要物行为,是指只要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生效的

行为。

14、实践性行为又称为要物行为,是指除当事人各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实际交付标的物

才能成立生效的行为。

15、要式行为是指须采取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

16、不要式行为是指当事人可自愿选择法律行为形式的法律行为。

17、要因行为又称有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其原因不可分离,原因不存在,也就不能成立生效

的民事法律行为。

18、不要因行为又称无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原因存在与否不影响行为效力

的民事法律行为。

19、生前行为又称生存行为,是指于行为人生存时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20、死后行为又称死因行为,是指于行为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21、主行为是指在两个有联系的法律行为中,不依赖于他行为的存在而可独立存在的法律行

为。

22、从行为是指须依赖于他行为的存在而存在的法律行为。

23、独立行为是指有设定权利义务的独立的实质内容的行为。

24、辅助行为是指并无实质的独立内容,仅辅助他行为生效的行为。

25、意思表示是指民事行为的行为人将其实施民事行为的目的以一定的方式表现于外部。

26、意思表示的形式是指行为人做出意思表示的方式。具体形式主要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

和默示形式。

27、口头形式是指以口头语言方式作意思表示。

28、书面形式是指以书面文字等方式作意思表示。

29、默示形式是指不直接以语言文字而是通过行为作意思表示,包括推定形式和沉默形式。

30、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通过积极的行为表达其意思表示。

31、沉默形式是指行为人以消极的行为表达其意思。

32、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有表示对象的意思表示。

33、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物表示对象的意思表示。

34、对话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直接进入可为对方了解的范围,相对人基

本可同步受领该意思表示的意思表示。

35、非对话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不直接进入可为对方了解的范围,相对

人不能同步受领该意思表示的意思表示。

36、健全的意思表示又称无瑕疵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的意思与表示相一致,且其意思为

自己自由形成的。

37、不健全的意思表示又称有瑕疵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的意思不是其自由形成的活着其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意思表示。

38、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是指表意人的内在的真实意思与表示的意思不相符合。又分为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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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的不一致与无意的不一致。

39、意思与表示故意的不一致,是指表意人明知行为的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包括虚假的意

思表示、通谋的虚伪表示、隐藏行为。

40、虚假的意思表示,又称虚伪的意思表示、真意保留等,是指表意人故意作虚伪表示,即

故意隐匿其真意作出不同于真意的表示,表意人并无受其意思表示拘束的意思。

41、通谋的虚伪表示,又称伪装表示,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伪的意思表示。

42、隐藏行为,是指表意人为虚伪的意思表示,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的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

43、意思与表示无意的不一致,是指表意人不知道其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包括错误和误传。

44、错误,指表意人因无人或不知而使其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45、误传,是指因第三人无意地传达错误而造成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

46、意思表示不自由,是指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不是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而是受到不正当的

干预非自由形成的有下次的意思表示。包括受欺诈的意思表示,受胁迫的意思表示和危难中

的意思表示。

47、意思表示的解释是指阐明并确定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含义。

48、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指符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

49、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民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

50、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条件是指民事行为生效普遍须具备的条件。

51、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是指某些特别的民事行为除须具备一般的生效要件外海旭具备

的生效要件。

52、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设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决定民事法律行

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民事行为。

53、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设定的用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的特定的客观事实。

54、条件成就,就是约定的作为条件的客观事实出现

55、条件不成就,就是约定作为条件的客观事实未出现。

56、停止条件又称延缓条件,是指关系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条件。附停止条件的民事法律行

为成立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确定,但不发生效力而是处于停止状态,待所附条件成就

时发生效力。

57、解除条件是指关系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条件。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成立后,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发生效力,但当条件成就时,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终止。若所附条件不成就,当事

人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

58、积极条件又称为肯定条件,是指以某种客观事实的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59、消极条件又称为否定条件,是指以某种客观事实的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60、随意条件是指可由当事人一方的意思决定其成否的条件。

61、偶成条件是指以偶然发生的事实而决定其成否的条件。

62、混合条件是指由当事人的意思与偶然事实混合决定其是否成就的条件。

63、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到来的客观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

的附款的民事法律行为。

64、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根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就确定的当然不能发生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民事行为。主要包括: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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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行为;

c.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d.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e.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f.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g.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

65、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因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有瑕疵而不真实,当事人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主要包括:

a.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行为;

b.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c.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66、撤销权:当事人享有的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对已成立的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予以

变更或撤销的权利。

67、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又称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是指于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或无效尚处于不

确定状态,须待看其后的一定事实的发生与否才能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主要包括:

a.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民事行为;

b.代理权欠缺的民事行为;

c.处分权欠缺的民事行为;

d.债权人同意欠缺的债务转移行为。〔债务转移行为,是债务人将其债务转移给第三人负担

的民事行为〕

第九章:代理

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被代理人直接

承受行为的法律后果。(属于狭义代理概念)狭义的代理又称为直接代理、显名代理。广义的

代理还包括间接代理。

2、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自己的名义为被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被代

理人承受其法律后果。

3、委托代理是指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又称授权代理,意定代理。

4、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

5、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指定单位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

6、一般代理又称为概括代理、全权代理、总括代理,是指代理权限与于一般事项的全部,

其范围并无特别限定的代理。

7、特别代理为一般代理的对称,是指代理权仅限于一定范围或者某一事务的特定事项的代

理。

8、单独代理是指代理权仅授予一人,代理人为一人的代理。

9、共同代理是指代理权授予两人以上,代理人为两人以上的代理。

10、积极代理又称为主动代理,是指在代理行为中代理人为意思表示的代理。

11、消极代理又称为被动代理,是指在代理行为中代理人受领意思表示的代理。

12、本代理是指直接由本人授权的代理,代理人是由北代理人直接选任的。

13、再代理又称复代理,是指代理人转托他人而发生的代理,再代理人是由代理人选人的,

而不是由被代理人选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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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由被代理人承受起行为后果的

法律资格。

15、代理权的授予,是指授予代理人以代理权。

16、代理权的行使,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17、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违背代理的宗旨而实施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主要情形:

a.对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b.双方代理,是指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实施同一民事法律行为;

c.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是指代理人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损害被代理人的利

益的行为。

18、代理权的消灭,又称代理的终止,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消灭。

19、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现象。

主要情形:a.行为人自始没有代理权;

b.行为人有代理权但其所谓的行为超越代理权;

c.行为人原有代理权但代理权已经终止。

20、狭义无权代理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也没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

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为的代理。法律后果:

a.本人的追认权;

b.善意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c.行为人的责任〔未经相对人撤销或本人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行为的法律后果,即承受由此

行为设定的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21、表见代理又称表现代理,是指为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

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第三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的,可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第十章:诉讼时效与期限

1、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的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2、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的财物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期间后占有人即取得该财物的

所有权的时效。

3、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的期间后即发生丧失该权利

的时效。

4、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请求,就丧失请

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5、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预定存续期间。

6、诉讼时效的效力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发生的法律后果。

7、一般诉讼时效又称为普通诉讼时效,是指民法上统一规定的适用于法律没有另外特别规

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长期时效〕

8、特别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或者单行法特别规定的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民事关系的诉

讼时效。〔短期时效〕

9、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就是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10、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

使请求权的,暂停计算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再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11、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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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归无效,待中断时效的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12、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时,经法院查明权

利人确有正当理由未能与时行使权利的,人民法院延长时效期间,仍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13、期限,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包括期日和期间。

14、期日是指不可分的特定时间。

15、期间是指从某一时刻到另一时刻所经过的一段时间。

16、任意性期间是指法律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期间。

17、强行性期间,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行决定的期间。

18、确定期间是指以日历上的某一时间来确定的期间。

19、相对确定的期间,是指以某一事件或行为的发生时间而准确确定的时间。

20、不确定期间是指未明确规定而由当事人根据情况来确定的期间。

21、连续期间是指于期间开始计算后不因任何情形的出现而中断计算的期间。

22、不连续期间是指于期间开始计算后只计算其中的某些时间或者可舍去计算某些时间的期

间。

23、法定期间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

24、指定期间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所确定的期间。

25、意定期间是指按照当事人的意思由其自行约定的期间。

26、普通期间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普遍适用于各种或某类民事法律关系的期间。

27、特别期间是指仅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某些民事法律关系的期间。

28、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

外〞,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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