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司法拍卖的程序、缺陷及其发展趋势-民事诉讼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更新时间:2024-11-06 09:57:5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9日发
(作者:房屋登记办法)

网络司法拍卖的程序、缺陷及其发展趋势-

民事诉讼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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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司法大数据的创新发展与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客

观需要,对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日趋成为了司法领域炙手可热的研究课

题,因此,本文立足于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网络司法拍卖制度对解决

执行难问题所作出的伟大实践及该制度存在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进行

探究,并对其完善与发展提供自己的思考与建议。

(一)网络司法拍卖的概念

一、网络司法拍卖的概念与发展历程

关键词:执行难;大数据;网络司法拍卖;

作为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新兴产物,对于网络司法拍卖的定

义一直都存在着较大争议。而当前普遍为人所接受的是2017年1月

1日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

定》(以下简称《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

网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的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该定义的主体

是人民法院。客体即人民法院处置的财产,以电子竞价作为其方式,

既突出了拍卖竞价的特点,同时又较好的介入了互联网这一客体。

而从标准法律概念的定义上来看该概念也存在一定缺陷:首

先,对互联网平台这一抽象概念的界定显然比较模糊,如果硬要从法

律角度给他一个身份,那么也只能把他界定为人民法院基于委托授权

行为而存在的委托授权主体。而其客体也不周延,因为这样的定义该

当于生活显然过于概括,而现实生活中的财产表现形式往往过于宽泛。

本文所谓的网络司法拍卖指人民法院通过委托授权网络平台采取以

电子竞价的方式,处置被执行人执行法院据以确定的生效判决的行为。

(二)网络司法拍卖的发展历程

网络司法拍卖制度是当代经济与互联网发展合力之下的新兴

产物。首先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是上海市,从2004年3月上海就开

始了网络司法拍卖实践,将将执行权与委托权两权分离,并于2009

年开创了第一个拍卖专门平台公拍网;2015年推出了72小时预先竞

价的前置模式。其次,浙江省紧随其后,据目前官方文件公布浙江法

院通过网完成司法拍卖2813件,全省通过网络进行司法拍卖的比例

为99.96%,成交率96.72%,拍卖总金额高达100.5415亿元。

继上海、浙江取得突破性成果后,江苏、、四川等省份纷纷

紧随其后,将这一项制度迅速推广开来。截至目前为止,该制度已经

成了全国各省份司法拍卖的首选。与此同时,为规范该程序,最高人

民法院于2016年9月19日颁布《关于建立和管理网络

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办法》(以下简称《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办法》)

把网、京东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拍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网等五家互联网平台纳入司法拍卖网络提供者名单库,并于2017年

1月1日颁布施行《网络司法拍卖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予以立法层

面的规范。

二、网络司法拍卖的程序

截至目前为止,比较普遍、官方的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主要经

过以下五个步骤:1.平台对接,即平台与各级人民法院办公信息系统

对接,并将其信息进行展示。2.法院信息公开,即法院将其自行制

作的拍卖公告、法律文书等购买信息向指定的平台公开。3.平台信

息推送,即平台将法院发布的拍卖信息全面、及时的向社会公众推送。

4.竞买人网络竞价,在这个环节通常需要竞买人实名注册平台账号,

并要求其在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同时在平台上进行审核、确

认;拍卖开始后竞买人通过竞拍代码参拍并以递增出价方式参与竞买;

网络竞价时竞拍时间不少于24小时,竞拍结束前五分钟无人出价,

竞拍时间结束拍卖成交;结束前五分钟有人出价,则竞拍时间自该出

价时点顺延五分钟直至最后一个五分钟无人出价,拍卖成交;若竞价

时间内无人出价则拍卖流拍;最后拍卖成交后拍卖成交确认书将在平

台上进行公示。5.付款、财产交接环节,此时买受人按照法院要求

的时间将成交尾款支付到法院指定账户,并领取相应法律文书,提取

拍品或办理过户。

根据《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并结合竞买程序中

(一)网络司法拍卖价值最大化,保障执行申请人利益最大化

三、网络司法拍卖的科学性与进步性

竞买人网络竞价的相关规定分析,该种拍卖方式规避了市场自发性、

滞后性带来的弊端,确保整个拍卖程序高效、有序的运行;同时基于

竞拍时间相关规定,在拍卖实践中,往往会在拍卖结束的五分钟产生

一种神奇的效应:各竞买人疯狂竞价,最终导致成交价远远高于起拍

价。使这种折价有偿的拍卖规则达到低拍高卖的效果,而这一效果最

直接的好处就是促成了拍卖价值的最大化,最大限度保障了被执行申

请人的合法利益。

(二)拍卖信息公开化,确保了拍卖程序的廉洁性

《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

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就其规定反观传统的

司法拍卖制度,由于拍卖主体的多样性与拍卖过程的不公开,加之,

法官具有极高的自由裁量权,所以在现实的拍卖程序中就不可避免的

出现了诸如:权力寻租、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各种问题,而该规定

它借助于互联网的公开性与透明化,将整个拍卖过程置于阳光之下,

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了拍卖程序的廉洁性。

综合《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十条来看:由于对拍卖对象限制

(三)竞买对象普遍化,提高了拍卖的成交率

的放开,使得可参与竞买的对象更加普遍,只要注册相关平台,并通

过平台资格审查就能进入平台参与竞买,甚至对于执行申请人、被执

行申请人也一视同仁,以此执行申请人便能在该规则的指引下以较低

的竞价而取得被执行申请人的执行标的用于清偿自己的债务,确保自

己的合理期待得以实现。同时对于执行中以老赖身份自居的被执行申

请人便能利用该规则积极参与竞价,买回对于其足够重要的标的物从

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无疑也提高了拍卖成交率,确保了执行。

(四)拍卖成本低廉化

拍卖成本向来都是司法拍卖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之一。

对此,网络司法拍卖显然比传统司法拍卖占据着更大的优势。相比传

统司法拍卖耗时长,成本高,需要以执行申请人支付高额的执行费用

为前提和需借助于拍卖会等形式完成,网络司法拍卖中法院以委托的

形式将该程序交付给相关的互联网平台,将标的物放于平台上进行竞

拍。其委托费用低廉,同时还省去了传统拍卖中间的一系列开销,在

全程低廉化的前提下使得整个程序一气呵成。

由于互联网自身高速、快捷的特点,使整个拍卖一点即成,

(五)拍卖快捷化,缩短了整个执行周期

极大的缩短了执行周期。相较于传统司法拍卖会受竞买人人数、资格,

甚至拍卖时间、地点与拍卖标的物评估的权威性等诸多影响,网络司

法拍卖可以一扫这些弊病,竞买人只需要拿起电脑或者手机参与竞拍,

一点即成,整个流程一气呵成,干净利索,法院完成一个执行将不用

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极大的缩短了执行周期,切实为法院减了负。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具有两面性,互联网的发展也不例外,其

(一)因网络监管力度不足而产生的交易安全问题

四、当前我国网络司法拍卖的缺陷

高速发展的同时也日益暴露出许多问题,诸如:交易信息、个人隐私、

物流与交易物品的质量等各种安全问题也开始暴露。而作为一项以互

联网为依托的新兴制度,网络司法拍卖同样也承继了或多或少的类似

于病毒入侵、交易中断、广告推送等问题,这些都是在法律不断嬗变

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司法拍卖的标的物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二)不动产标的物的折现问题

并不都是以等价的财产形式出现,所以对于诸如:土地、房屋、古董、

字画,甚至猪、牛、羊等活牲畜的折现问题就造成了重大的困难。如

若拍卖时间持续长且又不能出卖变现的,那么受时间与市场这些变量

的影响该价值也不会一直保持一个衡平或确定的值,而在这样情况下

还以规则确定的起拍价进行竞价,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这也就成

为了在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不可不关注的一个点。

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的前期准备阶段还存在着一个重大的难

(三)法院执行中的清场登记可能存在瑕疵

题,那就是对于某些人特殊执行标的物的清场与确权登记问题。而这

其中可能涉及到对于清场中一些所有物的处置,户口,户籍登记等问

题,如果法院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出现了瑕疵,那么也就可能直接导致

被执行标的物,即拍卖物本身存在瑕疵,那么即使竞拍成功,也可能

会产生一些后续的隐患和纠纷,最终使得该拍卖流于形式。

我们在肯定规定对竞买人数量放开带来一定积极意义的同时

(四)竞买人素质不一,观望、炒作行为扰乱拍卖秩序

也应该客观看待他本身所存在的一些弊端。比如:由于平台准入的标

准不一,能够进入平台竞买的人范围广泛,那么接下来可能就会产生

一些问题:其一,竞买人利用竞拍规则,观望,炒作,在竞拍结束五

分钟时疯狂竞价,导致拍卖程序混乱不堪;其二,由于竞买人恶意炒

作,导致拍卖物的价格与价值严重不符,有违社会公平;其三,若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平台注册人的子女用该平台注册号参与竞拍,并高

价拍得,那么对其效力追认问题等都是值得思考和有待商榷的。

互联网平台作为网络司法拍卖的客观实施主体及重要组成部

(一)提高平台准入门槛,严格审查准入资质

五、网络司法拍卖之展望

分,但现实中由于平台准入门槛低,审查流于形式,从而导致进入平

台的竞买人良莠不齐,严重影响了整个拍卖程序乃至整个市场秩序,

因此,提高平台准入门槛,规范审查标准,必然是未来司法拍卖制度

中的重头戏,而立足于实践,平台准入的标准至少应当具备以下几个

条件:(1)竞拍人必须主体适格,平台必须严格要求竞拍人实名注册平

台号;(2)竞拍人竞拍能力必须充足,即表现为平台根据具体竞拍物要

求竞拍人提供高于起拍价2-3倍的财产证明作为准入标准;(3)平台要

加强对竞拍人的资信审查,严格管控,对有资信问题的竞拍人拒绝准

入;(4)平台针对竞拍人提供的财产证明进行分级筛选,再在准入线以

上划定50%、60%、80%意向线以进行成交率的测算。

针对各网络平台各自为政,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没有统一

(二)平台信息共享,摒弃各自为政

的规则规范,各平台都以自我利益站位,各自制定各自的平台规则,

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是要求各平台之间能够摒弃各自为政,由各平台

推举相关人员建立一个统一的行业协会,共同协商,制定行业标准;

同时各平台之间信息共享,将其平台制定的准入标准,审查资质、类

似标的物拍卖流程等问题进行公开;甚至各平台之间还可以通过协商

进行专门化、类型化管理。

第三方辅助机构泛指:除法院以外的评估、鉴定、监管等一系

(三)引入官方、合法、规范的第三方辅助机构

列机构。他们在整个拍卖程序中意义重大。在现实中,对于其存在的

一系列弊端要求法院在完善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的过程中予以高度的

重视,其具体可采取:其一,法院对该类机构划定管辖;其二,法院与

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其三,法院组织竞标由管辖内的机构进行竞标。

(四)采取平台+第三方辅助机构的模式,提高拍卖效率,转移

交易风险

法院过度控权无疑是造成一些重要问题的一大因,因此采取

平台+第三方辅助机构的模式将法院作为促成者,通过对平台和第三

份辅助机构的资质审查,在两者之间建立链接,促成双方之间建立合

作关系。这既给了平台与辅助机构就谈判、协商、定约等各方面的自

由,同时也把法院应承担的部分风险较好的转移给了平台与辅助机构,

既极大的减轻法院执行压力的同时又最大程度确保了执行申请人的

合法利益。

对于司法拍卖制度首先不可避免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拍

(五)进行清场委托,完善拍卖规则

卖前期的清场问题,由于法院执行工作的繁重与其自身缺乏一定的专

业性,所以,清场一直都是人民法院执行的瓶颈。基于此,比较具有

开创性的建议是法院将该程序对专业部门或者机构进行委托。首先,

就此项事项进行招标公告向社会征集此类机构,其次,加强对该机构

组织竞标审查;然后由法院与该机构签订协议;最后,对清场标的进行

验收核查。整个过程法院管控结合,使得清场问题迎刃而解。

网络司法拍卖制度作为一项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制度创新,

有着其得天独厚的优越性与前沿性,对于健全司法制度,维护司法权

威与公信力起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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