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司法拍卖的程序、缺陷及其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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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司法大数据的创新发展与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客
观需要,对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日趋成为了司法领域炙手可热的研究课
题,因此,本文立足于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网络司法拍卖制度对解决
执行难问题所作出的伟大实践及该制度存在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进行
探究,并对其完善与发展提供自己的思考与建议。
(一)网络司法拍卖的概念
一、网络司法拍卖的概念与发展历程
关键词:执行难;大数据;网络司法拍卖;
作为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新兴产物,对于网络司法拍卖的定
义一直都存在着较大争议。而当前普遍为人所接受的是2017年1月
1日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
定》(以下简称《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
网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的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该定义的主体
是人民法院。客体即人民法院处置的财产,以电子竞价作为其方式,
既突出了拍卖竞价的特点,同时又较好的介入了互联网这一客体。
而从标准法律概念的定义上来看该概念也存在一定缺陷:首
先,对互联网平台这一抽象概念的界定显然比较模糊,如果硬要从法
律角度给他一个身份,那么也只能把他界定为人民法院基于委托授权
行为而存在的委托授权主体。而其客体也不周延,因为这样的定义该
当于生活显然过于概括,而现实生活中的财产表现形式往往过于宽泛。
本文所谓的网络司法拍卖指人民法院通过委托授权网络平台采取以
电子竞价的方式,处置被执行人执行法院据以确定的生效判决的行为。
(二)网络司法拍卖的发展历程
网络司法拍卖制度是当代经济与互联网发展合力之下的新兴
产物。首先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是上海市,从2004年3月上海就开
始了网络司法拍卖实践,将将执行权与委托权两权分离,并于2009
年开创了第一个拍卖专门平台公拍网;2015年推出了72小时预先竞
价的前置模式。其次,浙江省紧随其后,据目前官方文件公布浙江法
院通过网完成司法拍卖2813件,全省通过网络进行司法拍卖的比例
为99.96%,成交率96.72%,拍卖总金额高达100.5415亿元。
继上海、浙江取得突破性成果后,江苏、、四川等省份纷纷
紧随其后,将这一项制度迅速推广开来。截至目前为止,该制度已经
成了全国各省份司法拍卖的首选。与此同时,为规范该程序,最高人
民法院于2016年9月19日颁布《关于建立和管理网络
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办法》(以下简称《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办法》)
把网、京东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拍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网等五家互联网平台纳入司法拍卖网络提供者名单库,并于2017年
1月1日颁布施行《网络司法拍卖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予以立法层
面的规范。
二、网络司法拍卖的程序
截至目前为止,比较普遍、官方的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主要经
过以下五个步骤:1.平台对接,即平台与各级人民法院办公信息系统
对接,并将其信息进行展示。2.法院信息公开,即法院将其自行制
作的拍卖公告、法律文书等购买信息向指定的平台公开。3.平台信
息推送,即平台将法院发布的拍卖信息全面、及时的向社会公众推送。
4.竞买人网络竞价,在这个环节通常需要竞买人实名注册平台账号,
并要求其在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同时在平台上进行审核、确
认;拍卖开始后竞买人通过竞拍代码参拍并以递增出价方式参与竞买;
网络竞价时竞拍时间不少于24小时,竞拍结束前五分钟无人出价,
竞拍时间结束拍卖成交;结束前五分钟有人出价,则竞拍时间自该出
价时点顺延五分钟直至最后一个五分钟无人出价,拍卖成交;若竞价
时间内无人出价则拍卖流拍;最后拍卖成交后拍卖成交确认书将在平
台上进行公示。5.付款、财产交接环节,此时买受人按照法院要求
的时间将成交尾款支付到法院指定账户,并领取相应法律文书,提取
拍品或办理过户。
根据《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并结合竞买程序中
(一)网络司法拍卖价值最大化,保障执行申请人利益最大化
三、网络司法拍卖的科学性与进步性
竞买人网络竞价的相关规定分析,该种拍卖方式规避了市场自发性、
滞后性带来的弊端,确保整个拍卖程序高效、有序的运行;同时基于
竞拍时间相关规定,在拍卖实践中,往往会在拍卖结束的五分钟产生
一种神奇的效应:各竞买人疯狂竞价,最终导致成交价远远高于起拍
价。使这种折价有偿的拍卖规则达到低拍高卖的效果,而这一效果最
直接的好处就是促成了拍卖价值的最大化,最大限度保障了被执行申
请人的合法利益。
(二)拍卖信息公开化,确保了拍卖程序的廉洁性
《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
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就其规定反观传统的
司法拍卖制度,由于拍卖主体的多样性与拍卖过程的不公开,加之,
法官具有极高的自由裁量权,所以在现实的拍卖程序中就不可避免的
出现了诸如:权力寻租、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各种问题,而该规定
它借助于互联网的公开性与透明化,将整个拍卖过程置于阳光之下,
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了拍卖程序的廉洁性。
综合《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十条来看:由于对拍卖对象限制
(三)竞买对象普遍化,提高了拍卖的成交率
的放开,使得可参与竞买的对象更加普遍,只要注册相关平台,并通
过平台资格审查就能进入平台参与竞买,甚至对于执行申请人、被执
行申请人也一视同仁,以此执行申请人便能在该规则的指引下以较低
的竞价而取得被执行申请人的执行标的用于清偿自己的债务,确保自
己的合理期待得以实现。同时对于执行中以老赖身份自居的被执行申
请人便能利用该规则积极参与竞价,买回对于其足够重要的标的物从
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无疑也提高了拍卖成交率,确保了执行。
(四)拍卖成本低廉化
拍卖成本向来都是司法拍卖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之一。
对此,网络司法拍卖显然比传统司法拍卖占据着更大的优势。相比传
统司法拍卖耗时长,成本高,需要以执行申请人支付高额的执行费用
为前提和需借助于拍卖会等形式完成,网络司法拍卖中法院以委托的
形式将该程序交付给相关的互联网平台,将标的物放于平台上进行竞
拍。其委托费用低廉,同时还省去了传统拍卖中间的一系列开销,在
全程低廉化的前提下使得整个程序一气呵成。
由于互联网自身高速、快捷的特点,使整个拍卖一点即成,
(五)拍卖快捷化,缩短了整个执行周期
极大的缩短了执行周期。相较于传统司法拍卖会受竞买人人数、资格,
甚至拍卖时间、地点与拍卖标的物评估的权威性等诸多影响,网络司
法拍卖可以一扫这些弊病,竞买人只需要拿起电脑或者手机参与竞拍,
一点即成,整个流程一气呵成,干净利索,法院完成一个执行将不用
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极大的缩短了执行周期,切实为法院减了负。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具有两面性,互联网的发展也不例外,其
(一)因网络监管力度不足而产生的交易安全问题
四、当前我国网络司法拍卖的缺陷
高速发展的同时也日益暴露出许多问题,诸如:交易信息、个人隐私、
物流与交易物品的质量等各种安全问题也开始暴露。而作为一项以互
联网为依托的新兴制度,网络司法拍卖同样也承继了或多或少的类似
于病毒入侵、交易中断、广告推送等问题,这些都是在法律不断嬗变
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司法拍卖的标的物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二)不动产标的物的折现问题
并不都是以等价的财产形式出现,所以对于诸如:土地、房屋、古董、
字画,甚至猪、牛、羊等活牲畜的折现问题就造成了重大的困难。如
若拍卖时间持续长且又不能出卖变现的,那么受时间与市场这些变量
的影响该价值也不会一直保持一个衡平或确定的值,而在这样情况下
还以规则确定的起拍价进行竞价,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这也就成
为了在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不可不关注的一个点。
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的前期准备阶段还存在着一个重大的难
(三)法院执行中的清场登记可能存在瑕疵
题,那就是对于某些人特殊执行标的物的清场与确权登记问题。而这
其中可能涉及到对于清场中一些所有物的处置,户口,户籍登记等问
题,如果法院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出现了瑕疵,那么也就可能直接导致
被执行标的物,即拍卖物本身存在瑕疵,那么即使竞拍成功,也可能
会产生一些后续的隐患和纠纷,最终使得该拍卖流于形式。
我们在肯定规定对竞买人数量放开带来一定积极意义的同时
(四)竞买人素质不一,观望、炒作行为扰乱拍卖秩序
也应该客观看待他本身所存在的一些弊端。比如:由于平台准入的标
准不一,能够进入平台竞买的人范围广泛,那么接下来可能就会产生
一些问题:其一,竞买人利用竞拍规则,观望,炒作,在竞拍结束五
分钟时疯狂竞价,导致拍卖程序混乱不堪;其二,由于竞买人恶意炒
作,导致拍卖物的价格与价值严重不符,有违社会公平;其三,若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平台注册人的子女用该平台注册号参与竞拍,并高
价拍得,那么对其效力追认问题等都是值得思考和有待商榷的。
互联网平台作为网络司法拍卖的客观实施主体及重要组成部
(一)提高平台准入门槛,严格审查准入资质
五、网络司法拍卖之展望
分,但现实中由于平台准入门槛低,审查流于形式,从而导致进入平
台的竞买人良莠不齐,严重影响了整个拍卖程序乃至整个市场秩序,
因此,提高平台准入门槛,规范审查标准,必然是未来司法拍卖制度
中的重头戏,而立足于实践,平台准入的标准至少应当具备以下几个
条件:(1)竞拍人必须主体适格,平台必须严格要求竞拍人实名注册平
台号;(2)竞拍人竞拍能力必须充足,即表现为平台根据具体竞拍物要
求竞拍人提供高于起拍价2-3倍的财产证明作为准入标准;(3)平台要
加强对竞拍人的资信审查,严格管控,对有资信问题的竞拍人拒绝准
入;(4)平台针对竞拍人提供的财产证明进行分级筛选,再在准入线以
上划定50%、60%、80%意向线以进行成交率的测算。
针对各网络平台各自为政,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没有统一
(二)平台信息共享,摒弃各自为政
的规则规范,各平台都以自我利益站位,各自制定各自的平台规则,
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是要求各平台之间能够摒弃各自为政,由各平台
推举相关人员建立一个统一的行业协会,共同协商,制定行业标准;
同时各平台之间信息共享,将其平台制定的准入标准,审查资质、类
似标的物拍卖流程等问题进行公开;甚至各平台之间还可以通过协商
进行专门化、类型化管理。
第三方辅助机构泛指:除法院以外的评估、鉴定、监管等一系
(三)引入官方、合法、规范的第三方辅助机构
列机构。他们在整个拍卖程序中意义重大。在现实中,对于其存在的
一系列弊端要求法院在完善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的过程中予以高度的
重视,其具体可采取:其一,法院对该类机构划定管辖;其二,法院与
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其三,法院组织竞标由管辖内的机构进行竞标。
(四)采取平台+第三方辅助机构的模式,提高拍卖效率,转移
交易风险
法院过度控权无疑是造成一些重要问题的一大因,因此采取
平台+第三方辅助机构的模式将法院作为促成者,通过对平台和第三
份辅助机构的资质审查,在两者之间建立链接,促成双方之间建立合
作关系。这既给了平台与辅助机构就谈判、协商、定约等各方面的自
由,同时也把法院应承担的部分风险较好的转移给了平台与辅助机构,
既极大的减轻法院执行压力的同时又最大程度确保了执行申请人的
合法利益。
对于司法拍卖制度首先不可避免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拍
(五)进行清场委托,完善拍卖规则
卖前期的清场问题,由于法院执行工作的繁重与其自身缺乏一定的专
业性,所以,清场一直都是人民法院执行的瓶颈。基于此,比较具有
开创性的建议是法院将该程序对专业部门或者机构进行委托。首先,
就此项事项进行招标公告向社会征集此类机构,其次,加强对该机构
组织竞标审查;然后由法院与该机构签订协议;最后,对清场标的进行
验收核查。整个过程法院管控结合,使得清场问题迎刃而解。
网络司法拍卖制度作为一项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制度创新,
有着其得天独厚的优越性与前沿性,对于健全司法制度,维护司法权
威与公信力起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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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29 10:31:0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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