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重点知识复习课程

更新时间:2024-11-06 05:08:2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9日发
(作者:网)

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常识(重点知学习-----好资料

识记忆)

1、认为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

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

府的规定。以上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

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申请复议;同申请

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

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也可以

口头申请。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

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

服,应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

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6、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

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

门或该部门的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7、对于有行政复议法第15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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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

民政府,自接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

并告知申请人。

8、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为必经程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自

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起诉。

9、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停止

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三)申

请人申请,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四)法律规

定。

10、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

提出书面答复。

11、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呢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

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权拒绝。

12、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或其他有关组织和个

人收集证据。

13、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在

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7日内依法转送。有权处理的

行政机关应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

审查。

14、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有权处理的,

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否则应在7日内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处理期

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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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

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

政行为。

1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

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

决定不服可起诉。

17、根据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

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自然资

源梭鱼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18、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

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则由作出具

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完成上述行为。

19、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可要求赔偿。

20、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

关,但复议机关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

务。

21、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22、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

或请求人对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

诉讼。(行政赔偿)

23、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4、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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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25、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

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

义务机关。

26、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

或请求人对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提请

其上一级机关复议。复议机关应在2个月内作出决定。请求人不服的,

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自期间届满

之日起30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

偿决定。

27、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的日均工

资计算。

28、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国领域要求国家赔偿的,适用[赔

偿法]。

29、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的期间不计算在内。

30、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

执行的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诉法规定不追究刑

事责任的人,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

赔偿。

31、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上诉讼的,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

处理为前提。

32、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请求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基层

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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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

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34、行政案件原告可在起诉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内庭审结束前,提出行

政赔偿请求。

35、法院对赔偿请求人未经确认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

在判决时应对赔偿义务机关致害行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

36、单独受理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审限为三个月,第二审为二个月;

一并受理的案件审限与该西案件的审限相同。

37、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

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

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8、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

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9、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40、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

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

证公开举行。

41、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3%加处。

42、行政监察的对象: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

命的其他人员;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43、对下列情形,监察机关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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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

除行政处分的;(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

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44、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延

长的,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45、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

46、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

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警告、50元以下,可由公安派

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由其委托乡(镇)人民

政府裁决。

47、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被侵害人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侯日

内,可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5

日内作出裁决;不服该裁决的,可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48、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国

领域内的犯罪。

49、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刑法,但是按刑

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50、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

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

的除外。

5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

者死亡、强*、抢劫、贩卖、**、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

责任。

5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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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

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5、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6、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7、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

当减轻处罚。

58、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9、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0、如果被教唆之人未犯被教唆之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

61、管制期限:3个月——2年

拘役期限:1个月——6个月

有期徒刑期限:6个月——15年

剥夺政治权利期限:1年——5年(除刑法第57条规定外)

62、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当

然也不适用死缓。

对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前,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应视

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

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

判时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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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在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年以上10年以下。

64、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

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65、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

的,可以免除处罚。

66、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

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

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7、数罪并罚的,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

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68、缓刑适用范围;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

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69、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

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

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70、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71、减刑适用范围: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

分子,(一)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

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二)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

法第78条所列6项之一),应当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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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

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73、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

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74、假释适用范围:被判有期徒刑的,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

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

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如有特殊情况,经最

高院核准,可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75、累犯以及因**、爆炸、抢劫、强*、等**性犯罪被判处10年

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76、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

考验期为10年。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77、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

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78、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罪,犯此罪并实施**、爆炸、等

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79、犯劫持航空器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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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80、非法制造**、**后又非法持有、私藏**、**的,应以非法制造**、

**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吸收犯)

81、依法配备公务用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的,依照非法持有、

私藏**、**罪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没,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非

法持有、私藏**、**罪的规定处罚。

82、依法配备公务用的人员,丢失**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83、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

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此罪

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

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

以上有期徒刑。

8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中,如果劳动安全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由于

其他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成立该罪;如果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没

有提出事故隐患,行为人因而未采取措施的,不成立该罪。

85、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以造成严重后果为犯罪

成立的条件。

86、生产、销售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规定的特定伪劣产品,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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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该条规定的构成要件时,如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则依照刑法第

140条的规定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87、生产、销售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规定的特定伪劣产品,构成

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凑成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

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条竞合)

88、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

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共犯论处。

89、以**、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刑法第277条规定的阻

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数罪并罚规定处罚。

90、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商业受贿罪)中,无论是索取他人财物

还是收受他人财物,都必须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他人或者允诺他人谋取利益。至于利益的性质和种类,则不影响该

罪的成立。(并且要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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