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
经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学习,认识到合同
订立的形式、相关程序和从合同签定到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
意的各项问题:
合同法是我自己精挑细选的一门课,学到现在我觉得我
自己选对了,从对合同法完全陌生到现在能基本懂得合同的
一些要点,我认为相对以前有了很大的改变。与其说这是一
门法律课,倒不如说这是一门常识课,一门人人在社会生活
中都会接触到的生活常识课。这里我简单谈一下我对学习这
门课的一点心得体会。
由于我是学生,平时在学习生活中还没机会接触到这些
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在学习合同法之前,有一个经历就是在
和中国电信公司签订电脑上网宽带合同,那是去年的时候,
我们一个宿舍的人通过同学的关系与帮电信代理的学生之
间达成了这个要约,就是通过办理电信手机号送手机还有电
脑宽带上网的协议。在我们意思表达一致的前提下,我们来
到电信营业厅办理,那时业务员让我们签订一份合同,由于
本身对这也不是太懂,我想一般人都会直接签吧!那是还有
一些要求都是对我们顾客的,虽然不是很愿意,但是为了自
己的利益,为了电脑能上网,我们也只有同意。而今年,我
们又和电信公司重新签订了合同,要求还是一样,在这次合
同中,我们还画了押。当时我们知道这画了押就不能随便违
约了。心里还是有点余悸,这毕竟是我们第一次作为一个成
年人签订这样一个比较正式的合同。
在学习了合同后,我真的了解了不少关于合同方面的知
识,从以前一个对合同一无所知的人,现在我知道了合同的
分类,我前面说的与电信公司之间的就是要式合同,属于格
式条款,具有不可协商性,当事人地位不平等性。这种合同
是提前拟制好的针对大众的,因为像
电信公司这类公司不可能对每位顾客都拟定一份合同,
如果要考虑到每位顾客的不同需求,这样的要求是无法满足
的。我还知道了什么是要约邀请,电信公司张贴的海报就是
一种广告,就是要约邀请,还有我们去超市买东西时货架上
的物品对我们就是一种要约邀请;什么是要约,学生代理向
我们询问要不要办这个业务时就是要约;我们答应办理,就
是合同法里的承诺。随之我们就与电信公司开始签订合同,
我们签订了两年,我们也很清楚这个合同的违约责任,如果
我们在这两年内不用这个电信手机的话,就要赔付一定的违
约金。这种合同是书面形式的,还有通过等网络交
易这种数据电文也是一种书面形式的合同。合同还有口头形
式,我们坐公交车,出去买东西,等等与社会上的一切进行
互利的时候,其实这些都是一种简单的口头合同形式,
我自己还有曾经一个关于合同受骗的亲身经历,那是去
年上半年,我才大一。当时面对很多的兼职都想尝试去做,
而自己对很多这方面的经验又是知之甚少。当时遇到一位
,来到我们寝室,和我说想不想做兼职,她说他是广州一
个什么公司的,蚌埠有家分公司的业务员。具体我现在也不
记得了,还给我出示了工作证。兼职就是在寝室开个小卖部,
当时我还是很开心,心中似也有一分疑惑。而令我惊奇的是
她居然还说要和我签订合同,对这我根本没接触过,就这么
被这能说的给骗了,当时两千块钱就换回来一些假产
品。事后我们发现时还打电话报了警,警察拖拖拉拉半天被
我们催促着才赶过来,来后询问了下根本不给我们立案,就
走了。我们还想过记者,可是最后由于我并不想公开,我
不想让爸妈知道,家里条件并不好,又何必让他们跟着受累
呢!后来才了份外卖兼职度过了一学期。事后一看,才想
起了好多问题,那份合同也是提前拟制好的。首先一个问题,
我根本不知道是否有这么一个公司的存在?虽然合同里写
的条件还不错,可是我才发现那上面盖的公司的章都是打印
出来的,根本不是现盖的。另外签名只有这个业务员的,并
没有公司的其他人物。我并没有搞清这个人的真实身份。另
外就是这个合同根本没有任何担保,也就不用谈什么违约责
任了,所以都没法告。
现在想想,那时太没有法律意识了。因为无知,连基本
的法律常识都不懂,我感觉到自己的可悲。其实我还是很喜
欢法律的,我一直很想多学点法,在这个有点混乱的社会让
自己更有知识些,才不至于对什么都一无所知。在这个合同
法课后,我学习到了很多常识,对我的生活也有很大的帮助,
我相信我不会再盲目的傻呆呆的去被人骗,在以后的生活
中,我一定会谨慎地对待合同,小合同里有大学问,这是值
得我们去探讨与研究的。
合同无所不在。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
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
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具有
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
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
非事实行为。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
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
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做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
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
迫或者在其它不情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律
上属于无效合同。
作为大学生的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
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一毕业我们就会签订一系列的合
同,就业合同就是大学生要签订的最典型的合同。最近看到
一些报道关于毕业大学生的在签订就业合同后,在就业中遇
到了各种各样的合同问题。一些用人单位在和毕业生签订合
同的时候,用一些口头合同,含糊合同,单方合同,生死同
等不平等合同剥夺了求职大学生应有的权利。所以,了解一
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
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这
对我们这些大学生在毕业以后的求职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
关自己的合同的签订和纠纷时,有很大的帮助。我们大学生
应该学会用法律这把强有力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应该享有的
权利。
财务部二月份分几课时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授权制度》等通过两个文件的学习对合同法的理
论有了更深的了解,对一些合同签订后产生的纠纷有了更形
象的认识,相信在以后合同签订工作中我会受益匪浅。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工作和
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
立。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
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
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
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
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
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
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
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
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但无论
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作为公司的中层干部,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
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工作中,我们会签订一系
列的合同,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
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
通过《合同法》的学习,使我了解到,在我国合同法是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合同的订
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
任等问题。《合同法》是一门非常实用的部门法,涉及的范
围非常广,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
运输合同等等社会生活中非常的各种合同,解决是现实中各
种基本的复杂法律关系,通过合同的规范从而保障民事主体
的合法权益。
通过《合同法》的学习,给我最大的收获我感觉就是对
合同类型的案例的分析思维的改善以及分析能力有所提高。
比如关于合同效力方面的案例,我懂得合同效力方面的案例
主要从两个方面下手:一是合同是否有效的案例;二是无效
合同的案例。前者就是判断合同是否有效,主要是对合
同的生效要件的理解和运用;后者是针对合同无效的具体原
因,包括合同主体不合格的案例、合同内容不合法的案例、
因受胁迫、欺诈而订立合同的案例、形式不具备法律要求而
导致合同无效的案例以及代理人违法代订合同因而无效的
案例。根据案情,运用合同有效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认
定合同是否有效。有效合同,应当履行,否则,构成违约,
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无效合同,要弄清无效的原
因是什么?属于哪一种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不得履行,
已经开始履行的要停止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不承担违约
责任。对于无效合同,分清当事人的过错,有过错的一方要
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应双方返还。双方故意订
立违法合同的,应将双方取得的或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
库。
然而对于综合性合同的案例,一般是从合同订立到履
行,再到担保、违约等多方面的关系,或者是从合同无效的
辨析,到确定有关人的责任等多方面的问题,现在的我思考
一个合同案例也会按以下几个步骤:
合同的合法性:法律是否允许,有什么特别要求等,这
是我们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因此,为了确保合同合法有效,
在订立合同之前,需要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咨询
律师,确认一下签订这样的合同或者这样签订合同是否合
法,也可以使我们对将来的风险有个预测。
合同相对人:在签订合同之前,除了需要对合同相对人
是否适合作为合作对象等商业、技术方面的情况进行必要的
了解外,为了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
题:
1、合同相对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
实际上,在订立合同之前对合同相对人的性质进行审查是对
合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延伸,有条件的话在订立合同之前最
好先审查以下文件:公民个人的身份证件或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方具体负责订立合同的人的介绍信或
授权委托书。这些文件应当附在所签订的合同书后面与合同
一起存档备查。
2、合同相对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能力是我们选择合作
伙伴时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但这主要是商业上的考虑,
从法律方面来说,对合同相对人履行能力的考察主要有以下
途径:调查相对人的工商登记档案。借此可以从侧面了解相
对人的规模和从业经验等。调查相对人的房产登记档案、机
动车登记档案等财产状况。其主要目的是了解万一合同相对
人违约或出现其他情况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时是否有能力
赔偿我方。
合同标的:在订立合同前,对于合同标的我们需要注意
的是该标的是否合法以及该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
1、标的是否合法。
2、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所谓瑕疵通俗地说就是有
缺陷,包括两种,一种是物的瑕疵,这比较好理解,也就是
物的品质如形状或功能有问题,这种瑕疵比较容易被注意
到。另一种是权利瑕疵,是指标的物上存在着他人的权利而
致使合同内容无法实现,浅显地说,就是合同标的物上存在
法律障碍而有可能导致我们的目的无法实现。权利瑕疵往往
容易被人们忽略。在订立合同前要对标的物各方面的情况都
考察清楚,以防范风险,同时也减少订立合同的成本。
企业自身的思考:
1、严格管理公章,防止他人偷盖造成经济损失;
2、严格管理介绍信、授权书等,切忌将盖有公章的介
绍信、合同、授权委托书或单位名头纸给流失。
通过这次合同法的学习,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了合同法在
当代社会的实用性和重要性。因此,在合同订立之前需要做
大量的工作,来确保我们即将签订的合同能够得到履行,同
时将我们订立合同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
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
立。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
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
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
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
而非事实行为。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
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
思一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
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
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如果某一方是因为
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
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
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
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
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
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
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
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
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但无
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合
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旦纳入法的范
围,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仔细考虑这个合同到底该不
该签,该怎么签,因为当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
违约的行为,可能就会使自己负上法律的责任。特别是自己
作为第三方进行担保时,要清楚自己作为担保人所要承担的
风险。否则,当法院发给你一堆债务单的时候,自己还不知
道是怎么一回事。
有了合同的签订,就有合同的履行。所谓合同的履行是
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
权得以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只
有通过合同的履行,这种目的才能达到。因此,合同的履行
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
提,无效合同谈不上履行的问题。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律规
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
合理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适当履行又叫全面履
行,是指当事人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
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
完成合问义务。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
则,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并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经济合理履行则要求当事人讲求经济效益,以较小成本获取
最大的经济利益。
一般来说,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全
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合同权利。但实际的复杂性,
会使合同履行出现一定的困难,从而导致合同的不履行、不
完全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这些情况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方
可以免责外,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我国合同法从现实的客观情况出发,对双方合同的
履行规定了三个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和不安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
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
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它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该
债务没有规定改履行的先后顺序,有给付的可能,并已届清
偿期。该权利的行使以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为前提。先履
行抗辩权则是强调互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后履行债务一方在
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对方要
求自己履行债务的请求。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
一方当事人确有对方当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债务的
证据时,可暂时中止自己的债务履行,并通过对方当事人。
在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履行债务以后,应履行自
己的债务。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上述三个抗辩权行使不当,
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作为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
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
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合同解
除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这是由于
合同成立后,因某些宏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的履行成为
不可能或不必要,如一味地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则可能造
成更大的损害。因此,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可使当事人避
免更大的损失,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一旦解除,当事人最
初订立合问的目的显然不可能实现。同时,不适当的解除合
同,或许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损害。
作为员工的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
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一毕业我们就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
就业合同就是大学生要签订的最典型的合同。最近看到一些
报道关于毕业大学生的在签订就业合同后,在就业中遇到了
各种各样的合同问题。一些用人单位在和毕业生签订合同的
时候,用一些口头合同,含糊合同,单方合同,生死合同等
不平等合同剥夺了求职大学生应有的权利。所以,了解一些
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
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这对
我们这些大学生在毕业以后的求职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关
自己的合同的签订和纠纷时,有很大的帮助。我们大学生应
该学会用法律这把强有力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应该享有的权
利。
物权法已颁布,并自XX年10月1日起施行。那么,在
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
物权体系是否已初步形成?一般认为,民法有形式意义和实
质意义之分,前者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后
者则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
的总称,不仅包括民法典(在我国是民事单行法律),还包括
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民事法律规范。物权法属民
事法律规范,这点应没有异议。民法通则设“财产所有权与
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一节,规定了实际上属于物权的
一些权利类型及其取得与保护。但该法回避了“物权”的概
念,另仿照前苏联的法律体系将抵押、留置设在债权一节中,
作为担保方式而加以规定(同样是抵押与质押不分)。城市房
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房地产
抵押等作了规定。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尤
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规定。担保法对抵押权、质权、
留置权作了系统的规定,另最高法院的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
作了完善,初步建立了担保物权体系。另外,森林法、草原
法、水法、渔业法、海商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
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有许多具有用益物权性质
的权利规定。可以说,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
内的物权体系已初步形成,只是欠缺形式意义的物权法而
已。
1998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立,该小组的成员有
六位教授、一位退休法官、两位退休人大法工委干部。1999
年10月,由梁慧星教授负责的课题组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
议稿的拟定;XX年底,由王利明教授负责的课题组也完成了
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在两个物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的
基础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征求意见稿),并印发广泛征求意见。后由于立法计划的变
动,物权法以单行法的形式制定、出台的方案被修改,该物
权法征求意见稿经修订后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
案)》(审议稿),于XX年12月23日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因“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
方面认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
长,以分编审议为宜,当前应抓紧制定物权法”,故十届全
国人大恢复了以单行法的形式先行制定物权法的立法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七次审议后,物权法于
XX年3月16日由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
在物权法(草案)三审和四审之间,巩献田教授于XX年8
月12日通过网络渠道发表了题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
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为宪法第12条和86年
民法通则第73条的废除写的公开信”一文。“违宪说”最
主要的四大理由是:第一、物权法(草案)对宪法和民法通则
核心条款的废除是违宪的;第二、“平等保护”原则与“社
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冲突违宪;第三、物权法
(草案)背离宪法和1986年民法通则的社会主义原则违宪;
第四、物权法(草案)未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违宪。
但巩献田教授并未发表一篇学术论文进行学术性的论证,只
是以“三问物权法的某些起草者”和“关于物权法四答友人”
的方式通过网络渠道发表观点。后部分宪法学者也加入到
“违宪说”的阵营。现物权法已通过,是否违宪?相信各位
可作出判断。其实,关于公有财产的平等保护问题,民法学
者内部一直存在“一元论”与“三分法”的争论。前者认为
物权法不应该规定所有制,后者则坚持确认国家、集体和个
人三种不同的所有制。如果各位看过两个学者建议稿及相关
的论文就清楚“一元论”与“三分法”并非水火不容,所有
权的类型化与平等保护之间是可以做到兼收并蓄、相得益彰
的,理由是:采用所有权类型化与平等保护原则相结合的立
法方案,不是基于意识形态方面的考虑,更不是出于迁就现
实,偏向于对公有财产特殊保护的需要,而是基于对我国基
本国情的认识和宪法及其他法律现有规定方面的考虑,同
时,也是基于对所有权一编整体结构设计方面的技术斟酌。
已颁布的物权法就是采用这种立法方案,在总则编第一章
“基本原则”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
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又在所有
权编第五章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大陆法系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的编纂体例及法律概念、
原则、制度和理论的引入,对我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
生了深远的影响。我们可以把德国民法的思维方式称之为
“法律的形式理性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后来被称为概
念法学的原因在于:抽象归纳而形成概念;概念与概念相互
联结形成规范;把规范与规范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协调平
衡地、一层一层地按照不同的对接将其搭建起来构成一个体
系。当这个体系达到完整的程度时,就出现了一部法典。为
何在介绍物权法体系前谈概念法学的基本要点,主要在于我
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时的一些体验和感觉。无论承认或不承
认,无论自觉或不自觉,一个无庸置疑的事实是,我们研究
和学习物权法所使用的基本方法仍然是概念法学的方法。当
然,我们应清楚概念法学的弊端在于其所主张的逻辑崇拜和
逻辑万能。我们要超越概念法学,但超越的前提在于对它的
掌握和理解。下面谈xxxx问题。
1、物权法上的概念问题。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继
受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这点应该没有异议。因德
国民法在整个法律表达的过程中充满了抽象思维,而这种抽
象思维,它和我们所面对的生活现象是有一定距离的,故物
权法上的概念比较难懂。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
有,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所有
的物所享有的物权,自物权即所有权。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
有之物上所设定或成立的物权,他物权均派生于所有权,是
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使所有权中部分支配权能
与所有权分离而产生的。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均属于他物
权。而他物权,依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再分为用
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
为内容,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地上权(物
权法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属之。
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满足自己土地的某种
便利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邻地利用权的定义与其
相同,比较通俗,但未被采纳)。用益物权的实现常以对标
的物的实体加以支配为基础,故又有实体物权之称。担保物
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为目的的物权,抵押权、质权
、留置权均属此类。担保物权着重支配标的
物的交换价值,并通过对标的物的变价而实现,故又称
之为价值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由日本学说与立法创
设,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
分权及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物
权法上也有比较通俗的概念,如相邻关系,它是指相邻各方
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
互间依法应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下
面说一下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就是说,物权包括所
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等,它的权利种类、权利内容
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可不可以自己来发明一种物权?不
可以。可不可以把这个物权的内容改变?不可以。物权的种
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
权和改变物权的内容,这就叫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
是指以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适当形式展示物权存在
和变动的情况。我们通常讲的公示,系针对物权变动而言的,
但物权存续也是需要公示的。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不动
产)与交付(动产)。
2、体系问题。物权的类型体系,是指在法律上、学理
上对物权的基本种类所作的区分以及由各类物权的次级类
型所构成的一个完整的系统。那么,物权法所认可的物权是
按什么标准进行分类编排而形成系统呢?是根据物权的标
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将物权分为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
权,再将他物权按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分为用益
物权与担保物权。这样的分类编排,使物权的逻辑线索变得
十分清晰。那么,物权法的结构、内容设计又是怎样的?有
总则,有分则。总则的内容主要是对物权制度所涉及的共同
性问题所作的抽象概括和一般规定,但总则离不开分则的支
撑,一般规定不能游离于具体规则而单独存在。分则的内容
主要是对各种物权形态及其细类所作的具体规定,其在内容
与规则的设计、制度的安排上自然也不能脱离物权制度的基
本原则和理念的统领与制约。物权的概念与性质的界定、
“物”的范围的限定、物权法定主义、物权公示原则、物权
的效力等基本问题的规定,均对判定某种权利是否属于物权
及属于何种物权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3、体系化解说问题。根据物权变动中当事人意思的作
用,将物权变动区分为“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和
“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两大类型。先说“依据法
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以不动产交易、抵押权设定
为研判对象,涉及到的法条有物权法
第6条、第9条、第15条、第20条等。“不动产物权
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物
权法第6条前段有明文规定。那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呢?买卖
双方签订的不动产转让合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
合同是否无效?当然不是,因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
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这就是物权变动与
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在这样的情形下,买方或抵押权人可
以追究卖方或抵押人的违约责任。再说“非依据法律行为发
生的物权变动”类型,相对应的法条为物权法第28条至第
31条。以继承或受遗赠为研判对象。其物权的取得“自继承
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那处分物权呢?如果标的物
为不动产,则“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
不发生物权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应该办理登记手续如前所述,换句话说,在未办理登记手续
前,虽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独自所有或共有),但不能处分
不动产。如果标的物为动产且为其他继承人占有,能否依物
权法第26条关于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在动
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卖方将其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
权让与给买方,以代替交付)的规定转让该动产?当然不能,
因物还没有特定。该动产在怎样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
物?当然是在遗产(动产)共有人达成分割遗产合意的情况
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反过来,如果该动产由出卖人(遗产
共有人之一)占有并交付,则适用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
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物权法第97规定:“处
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
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
体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如共有人
无权处分动产且已交付,而受让人善意及支付合理的价款,
依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其他共有人只能请求该共有人赔
偿损失。那无权处分的是不动产呢?如该无权处分行为满足
了物权法第106条的构成要件,不存在被追回的风险,因为
根据物权法第19条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
更正登记,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并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
内提起诉讼,但其诉讼请求应否支持应以物权法第106条为
判断标准,即物权法第19条受第106条约束;反之,则存
在被追回的风险。这样的制度安排,在追求交易安全和保护
交易稳定的范围内比采用物权行为无因性和善意取得制度
窄了一点。因为善意取得制度解决的是行为人无权处分时第
三人保护问题,而物权行为无因性制度解决的是原因行为无
效或被撤销时相对人及第三人的保护问题,故无权处分善意
取得规则的适用不包括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这样
安排,与我国不采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有关。
这样分析后,各位是否产生一个疑问,立法机关可否把
上述的由法律规范的生活事实用一个法条来概括、规定,当
然不行。如果这样概括、规定,该法规范就不是法条了。为
什么呢?就是因为受前面所说的编纂体系的限制。因此,我
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的具体制度时,应将相关的法条串联起
来进行理解。顺便说一下行为规则和裁判规则的问题,这对
于我们理解物权法是有帮助的。民法兼有行为规则和裁判规
则双重属性。行为规则,指行为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所应遵
循的规则,如物权法第7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
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裁判规则,指法院裁判案件时所遵循的规则,如物权法第33
条至第38条。这主要涉及到行为规则不能单独作为裁判依
据的问题。
4、物权保护与侵权责任问题。按照我国的民事立法规
划,XX年左右各单行民事法律将全部颁布,但面临着自身条
文重复、适用困难的尴尬。举例来说,物权人请求返还原物,
是无须证明返还义务人有过错的,只须证明返还义务人无权
占有就可以了,物权法第34条有明文规定,即“无权占有
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如果其以
侵权责任作为请求权基础,因属一般侵权,适用过错原则,
物权人须证明返还义务人有过错。如果返还义务人不是基于
侵权行为,而是基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无权占有物权人的
不动产或动产,适用法律就困难了。物权人请求排除妨碍也
同样遇着这样尴尬的情形。如果其以侵权责任作为请求权基
础,依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三要件”也好,“四要件”
也罢,均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但排除妨碍请求权的行使,
只有在损害事实存在的情形才能适用?当然不是。物权法第
35条有明文规定,即“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
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这两种请求权的目的
都是为了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故被称之为物权请求权。因
此,返还财产和排除妨碍这两种权利没有安排在债权法,而
是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安排在物权法。
归纳一下,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除了要清楚物权类
型的体系以便于“法”外,对具体制度的研判,还需要采
用体系化解说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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