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经济法基本问题
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为了培养具有一定经济法律素养、适应社会需要的复
合型人才,在经济管理、财务金融等应用型非法学专业普遍开设了经济法课程。
由于这些非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与法学专业有所不同,开课的对象也不一
样,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在内容体系上应该与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有所区
别。基于这一认识,对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进行内容体系的建构,就是课程建
设的应有之义了。对于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的内容体系的建构,到底应当考虑
哪些因素呢?当下的法学界和教育界鲜有严肃的讨论和分析。这个问题,在笔者
看来,对推动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改革和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门
课程的内容体系,大体上取决于它所归属的学科、课程的教学目标以及课程性质
定位。基于此,本文不揣浅陋,提出了三个基本问题,并试着做出回答:一是非
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内容体系,是要依托“经济法”学科,还是要脱离“经济
法”学科?二是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内容体系,是要看重知识,还是看重能
力?三是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内容体系,是要体现通用性,还是要强调专业
适应性?
一、依托“经济法”还是脱离“经济法”
一门课程与它归属的学科具有紧密的关系,在一定意义上,学科的研究内容
及其发展创新决定了课程的内容及其更新。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依托于经济法
学科,这一点毫无疑义。问题是,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是否也必须依托于经
济法学科呢?对这一问题的回答,需要追溯我国经济法学科发展的历史。上世纪
80年代初,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大幕的拉开,为了服务于当时的经济建设,大学开
始在法学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此时,经济法学科尚未建立。同时,一些大学的
经济、管理等非法学专业也开设了经济法课程。事实上,此时开设的经济法课程,
是广义上的“经济法”,课程内容几乎涵盖了当时经济生活领域的大部分法律领
域,包括公司法等商事法律制度和部分民事法律制度的内容。根据法学家史际春
教授的看法,中国经济法产生的背景,“是在改革开放条件下建立并加强经济法
治的客观要求,以及当时社会上民法之不彰;并在理论上受到了前苏联和日本的
影响”。也就是说,这种“大经济法”的概念,是符合当时法律建设刚刚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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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也处于恢复阶段的现实的。随着法学学科的陆续恢复、重建,商法制度
和一些民事法律制度从“经济法”的“领地”相继分离,”经济法”才成为一个
独立的法学学科。直到今天,经济法学科将其研究对象限缩为市场规制和宏观调
控的知识领域,这才有了相对清晰的“边界”。回顾历史,我们发现,在经济法
学科独立之前,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按照大经济法的概念来确立其课程内
容体系,是符合当时的经济建设实际的,也满足了当时的经济领域对法律知识的
渴求。但是,随着经济法学科的独立,经济法的研究对象和知识领域越来越狭窄,
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仍然依托于经济法学科、跟随经济法学科的发展而“迭
代”,课程内容体系会受到限制,不能很好涵盖市场经济实践中的一些属于意思
自治范畴的内容,显然已经脱离了在非法学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的初衷——培养
懂法律的经济管理人才。换言之,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存在着与经济法学
科之间严重的名实不副问题。甚至有学者提出将“经济法”这一课程名称改为
“经济法律通论”。因此,应该在法学界和教育界尽早达成共识:非法学专业的
经济法课程,虽然课程名称上取法于“经济法”,但并不归属于经济法学科。笔
者建议让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尽早脱离经济法学科。因为,在非法学专业开
设经济法,其实是要向人们普及经济生活中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知识。而
这些内容,大部分都是民法和商法学科的知识领域,并不是现在的经济法学科研
究的内容。
二、重知识还是重能力
在传统的课程教学中,传授知识和培养能力是两个主要的课程目标。以传授
知识为主和以培养能力为主:这两种不同的教学目标,对课程的内容体系是有直
接的影响的。如果是以培养能力为主,则首先要科学界定出一门课程要达到的具
体能力目标,然后,根据能力目标来组织课程内容。而若是以知识目标为主,则
只需确定一门课程要传授的知识范围则可。同时,培养某种能力是需要通过增加
实践环节来推进知识向能力的转化的,这就从一定意义上限制了知识的广度和范
围。换言之,能力目标的深度与知识目标的广度是有冲突的。在今天的大学教育
和专业人才培养都特别强调能力养成的背景下,经济、管理、金融、财会等非法
学专业,在经济法课程的教学目标上,也难免会受到“能力至上”观念的影响。
那么,经济法课程,到底是应该重知识还是要重能力呢?笔者认为,非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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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经济法课程,应该确立以传授知识为主的教学目标。理由如下:首先,毫无疑
问,经济法课程,不管它采用什么课程名称,只要它的主要知识领域是经济生活
的法律规则,它就是一门法律课程。而任何一门法律课程,要想让学生获得一定
的应用能力,都不能仅仅停留在让学生知道和了解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的层面,
而是还必须让学生深入了解法律规则和制度背后的法理和逻辑,并能够根据一整
套法律分析方法来回应现实中的具体法律问题。要达到这种法律实际应用能力,
绝不是一门单独的课程所能解决的,它所需要的是系统的法律方法论的训练。这
种系统的法律方法论的训练,正是法科学生要完成的学习任务。其次,从非法学
专业的人才培养实际来说,在有限的课时限制下,在学生缺乏法律基础知识的约
束下,一门单独的经济法课程,不可能达成得了养成经济领域的法律实际应用能
力这样的培养目标。而从非法学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的初衷来说,原本也不是要
让学生具备经济领域的法律实际应用能力,而是让这些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也就
是未来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能广泛地了解和熟悉经济生活中尤其是与企业经营
管理相关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让他们做到在懂法的基础上依法经营管理。由
此可见,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去注重学生的经济法律
实际应用能力。而是应当以传授经济领域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规则为主要的教学目
标。
三、体现通用性还是强调专业适应性
开设经济法课程的各个非法学专业,主要分布在践行市场经济的经济、管理
等实际经济领域。专业领域不同,经济生活中适用的市场经济法律规则和法律制
度也有所区别。比如,金融专业,强调的是各种金融业务的法律要求,也就是银
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的法律规则;而财会专业,强调的则是财税法律规
则和各种会计准则的要求。那么,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是,金融专业的经济法课
程与财会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应该有所区别、体现各自的专业特点吗?从这个例
子,推及到一般,问题就是,在非法学专业开设的经济法课程,是要体现课程的
通用性,还是要强调跟各自的专业对接从而具有一定的专业适应性?虽然从现行
经济法课程的普遍实践而言,将经济法课程紧密结合各自的专业特、在内容体
系上强调专业适应性的做法不在少数。但笔者并不赞同这种做法,而是持相反的
观点,即: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应该体现课程的通用性。理由如下: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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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不长,人治的历史与传统却很悠久,在这样的背景下,推进
法治,除了在全社会普及法治意识、推动法治实践之外,更为必要的是,在经济
生活中,在企业家和企业管理者体中,普及法治意识和法治实践,最终做到,
让每一家企业都能在市场经济的法治要求下依法有序参与市场竞争和企业管理。
而在非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计划中,能够承担这一任务的,非经济法课程莫属。
如果经济法课程在内容上强调其专业适用性,仅仅传授与各自专业领域有关的法
律知识,显然难以从整体和宏观的层面普及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规则和法律
制度,也就很难实现在经济领域普及法治意识和法治规则的目的。因此,有必要
淡化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的专业适应性。其次,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我国
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法律规范构
成的完整体系。在经济管理领域,下一位阶的法律文件,都要对上一位阶的法律
文件,进行执行和实施方面的某种细化规定,最后,形成了大量的与实际业务活
动密不可分的操作性规则。这些规则,既是法律规范,也是可以直接实施的业务
规程。这个法律上的特点带来的结果就是,经济、管理等非法学专业的专业课程
内容,除了纯粹的技术规则之外,有很大一部分内容是根据法律、政策上的规定
总结出来的业务规则,也就是说,你很难脱离法律规定去讲业务专业知识。比如,
在财会专业的会计专业课中,做会计分录,涉及到税法的规定,你就很难只讲纯
粹的会计技术,而不涉及税法的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非法学专业的经
济法课程过于强调专业适应性,就必然会发生,同一个法律知识在专业课和经济
法课程中重复出现的问题。这种教学内容的重叠,浪费了本就有限的课时资源,
教学效果也未见得好。其实,只要将经济法课程的内容与各专业的专业课内容进
行错位——经济法课程侧重于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和制度这一知识体系,各
专业课则解决具体的业务领域的法律规则,这样就能达成课程之间的衔接和协
调,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四、结语
以上就是本文对三个基本问题的分析和回答。虽然这一尝试可能是粗浅的,
但却有助于我们正视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在内容体系上存在的问题。笔者以
为,如果能在教学实践中确立经济法课程的通用课性质和以知识为主的课程目
标,摆脱经济法学科的影响,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有可能迎来统一课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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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加强课程内容建设、共享课程资源的契机,从而推动课程的改革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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