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法人需要具备的条件
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
者相比较有不同。
法人制度的特点:第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
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
生、消亡。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国国
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
行,具有自然属性,而法人不具有这一属性。第二,虽然法人、
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
自然人的集合体。例如大多数国家(包括中国)的公司法都规定,
公司法人必须由两人以上的股东组成。对比之下,自然人则是以
个人本身作为民事主体的。第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
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
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
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
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在中国,成立法人
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如机关
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的。二是经过核准登
记而成立。如工商企业、公司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
成为企业法人。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物
质基础。独立的财产,是指法人对特定范围内的财产享有所有权
或经营管理权,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支配,同时排斥外界对
法人财产的行政干预。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的名称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符号。名称应
当能够表现出法人活动的对象及隶属关系。经过登记的名称,法
人享有专用权。法人的组织机构即办理法人一切事务的组织,被
称作法人的机关,由自然人组成。法人的场所是指从事生产经营
或社会活动的固定地点。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
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指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
责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人的组成人员及其他组织不对法
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样,法人也不对除自身债务外的其他债务
承担民事责任。
本文发布于:2022-08-29 08:44:1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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