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宪法案例题

更新时间:2024-11-06 07:36:0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9日发
(作者: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宪法案例分析题、材料分析题及基本法条理解:2013级法学班

一、宪法案例分析题、材料分析题

(一)案例分析题:1997年7月1日以后,大批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中国内地所生子

女,要求享有在港居住权。在面临偷渡和人口的巨大压力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

于1997年7月9日修改了《1997年人民入境条例》。根据此条例,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

务处有权立即遣返无证儿童。因此,部分无证儿童向法院提起诉讼。1998年1月29日,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对此案做出裁决。终审法院的判决主要包括:(1)特区法院审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行为是否符合基本法,如果认为不符合基本法,

特区法院具有司法管辖权并可以宣布其无效。我们认为,如果发现有不符合基本法之处,

特区法院确有管辖权和责任,去宣布其为无效,我们毫不含糊的申明此点是正确的。(2)

特区法院审理它们的行为是否符合基本法,这种管辖权来自主权国家。因为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已依照中国《宪法》第31条为特区通过基本法,基本法已成为全国性法律,也是特

区宪法。问题:

1、请简要评述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判词。

2、谁有权审查香港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

答案要点:

1、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判词中有错误。判词中提出的特别行政区法院司法管辖权

的法理基础,与“一国两制”背道而驰。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地方行政区域,因而决定了

特别行政区法院无权审查和宣布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立法行为的无效。

2、特别行政区法院只能执行法律而不能对法律提出质疑。审查香港法律是否符合基

本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而不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权力.

(二)案例分析题:某市著名民营企业家、全国人大代表李某,在全国人大代表小组

讨论会上,论及政府有关民营经济的一些政策和管理措施时,对其所在市领导的某些做法

大加批评,言辞颇为激烈。该市领导获悉后极为不满,并安排其秘书对李某的通讯往来密

切监控。一个月后,该市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宣布将李某逮捕。

请结合宪法学知识,分析李某的哪些权利受到侵犯,并说明依据。

参考答案:该题涉及到宪法中关于人大代表的权利,而人大代表的权利有以下:出席

人大会议,参与表决权;提出议案和建议、意见的权利;质询权;罢免权;人身特别保护

权;言论免责权;享有物质补贴和便利的权利,但具体侵犯了哪些权利还需要具体考虑。

(1)“对其所在市领导的某些做法大加批评,言辞颇为激烈。该市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

该行为侵犯了人大代表李某的言论免责权;(2)“该市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宣布将李

某逮捕”很明显侵犯了侵犯了人大代表李某的人身特别保护权;(3)还有不作为代表,

作为公民也享有宪法规定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保护的权利。而“并安排其秘书对李某

的通讯往来密切监控”很明显侵犯了该项权利。

此外,还要特别注意“诽谤罪”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属民事自诉案件,由受到侵害的

一方直接起诉。公安机关将自诉案件变成了刑事公诉案件。

(三)材料分析题:

材料1:琳达的母亲系中国某市人,在M国留学期间与国公民汤姆结婚,并在M国

生下琳达,M国采取的是血统主义国籍原则。后琳达随父母定居中国B市。

材料2:鲁尼的母亲莎拉系A国公民,与在A国留学的中国公民文浩结婚后在M国生

下鲁尼的杰西,在定居中国B市期间生下鲁尼,M国采取出生地主义国籍原则。材料

3:李冬系无国籍孤儿,被定居在A国的中国公民李某夫妇依法收为养女,2000年随李某

夫妇定居中国B市。材料4:赵雷的父母均为中国人,后定居A国并取得A国国籍。2001

年在中国探亲期间于中国B市生下赵雷,A国采取出生地主义国籍原则。问题:

1

1.在目前各国国籍法中,通常有哪些取得国籍的方式?

2.琳达、汤姆、鲁尼、杰西、莎拉、李冬是否具有中国国籍?如果具有中国国籍,

其法律根据是什么?如果没有,那么他们如何取得中国国籍?他们要取得中国国籍必须符

合哪些条件?

3.如何确定赵强的国籍?

答案要点:

1.目前世界各国主要有两种取得国籍的方式:一是出生国籍,即因出生而取得国籍;

二是继有国籍,即因加入而取得国籍。其中,采用出生国籍的国家,其立法原则又分为血

统主义原则、出生地主义原则以及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原则三种;采用继有国籍

的国家,又分为根据当事人申请和根据特定法律事实的出现取得国籍这两种方式。

2.(1)琳达具有中国国籍。因为她虽然出生在M国,但M国采用的是血统主义原则,

其父母均为非M国公民,故不得因出生而取得M国国籍。根据中国《国籍法》,父母一方

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但又未取得外国国籍的,具有中国国籍。(2)鲁尼具有中

国国籍。根据我国法律,父母一方系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即具有中国国籍。(3)

汤尼和莎拉都不具有中国国籍。因为尽管他们与中国公民有婚姻关系,但根据我国法律,

婚姻关系并非取得中国国籍的充分条件。(4)杰西不具有中国国籍。因为她出生时即取得

M国国籍,而我国法律规定,不承认双重国籍。(5)李冬不具有中国国籍。尽管其为中国

公民依法收养,并随养父母定居中国,但收养关系和定居中国的事实并不是取得中国国籍

的充分条件。(6)汤尼、鲁卡、杰西、莎拉、李冬要取得中国国籍,须依照中国法律规定,

以申请的方式加入。

3.赵雷属于无国籍人。首先,赵雷虽然出生在中国,且其父母均为中国人,但由于

其父母已取得A国国籍,其中国国籍便自然丧失;其次,我国采用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

相结合的原则,赵雷父母在丧失中国国籍之后,单凭赵雷出生在中国不足以自动取得中国

国籍;第三,由于A国实行出生地主义的国籍原则,赵雷亦不能自动取得A国国籍。因此,

赵雷要取得A国国籍或中国国籍,都必须依法定程序申请。

(四)材料分析题:

材料1: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材料2:某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人民投诉的内容,

要求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某一重大案件的审判结果向其报告案情,并说明理由。

材料3:某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其所在选区选民反映的情况,要求该县人民法院

正在承办某一具体案件的法官向其汇报该案案情,并要求其表明结论。

问题:请根据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法院的关系以及宪法关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

判权的规定进行分析。

答案要点:

1.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12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

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人民法院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必须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因此人民法院必须自觉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即人大的监督。

2.对司法机关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但这种监督

应该是“集体监督”和“事后监督”。因此,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该市中级人

民法院已经审结的某重大案件进行监督是合法的。

3.国家权力机关有权对司法机关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并不意味着国家权力机关

的成员都可以以个人身份,对具体案件指手划脚,随意干涉。对司法机关执行法律情况的

监督,应该遵循四项原则,即坚持党的领导、实行集体监督、立足事后监督以及启动内部

机制。因此,某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该县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进行所谓的监督,是

不合理、不合法的,是超越代表职权的个人行为

2

(五)材料分析题:

观点1: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又称为宪法监督制度。

观点2:宪法监督也称违宪审查制度,是指特定国家机关对立法活动是否合宪进行的

审查。

观点3:宪法监督是指为保证宪法实施所采取的各种办法、手段、措施和制度。观点

观点4:“违宪审查”亦称“司法审查”。

观点5:司法审查亦称违宪审查,它是西方国家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

政是否违宪的一种基本制度。

问题:请就上述观点进行评论。

答案要点:

题中材料分别涉及违宪审查、宪法监督和司法审查三个概念,而其中的有些观点是不

准确的。下面分别予以评析。

1.观点1、2、3主要提到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的关系,而观点1.和2将宪法监督等

同于违宪审查是不科学的。违宪审查是指拥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

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宪法监督则是指立宪国家为促进

宪法的贯彻落实而建立的制度和开展的活动的总称,其内涵和外延都要大于违宪审查,违

宪审查只是宪法监督的一种。具体说来,二者间的区别有:(1)从对象上看,宪法监督对

象宽、违宪审查对象窄,后者是前者的一部分;(2)从主体上看,宪法监督主体包括任何

政党、组织和全体公民,违宪审查主体则只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3)在形式

上,宪法监督既包括违宪审查这种具有法律意义的监督,也包括舆论批评等不具法律意义

的监督,而违宪审查对立法或行政行为等所作的是否违宪的结论则都具有法律意义。

2.观点4、5的说法显然混淆了违宪审查和司法审查的概念。违宪审查有多种模式,

司法审查只是其中的一种。同时,在实行司法审查的国家中,司法审查既包括对违宪的审

查,也包括对违法的审查,比如美国。这表明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的范围有时也不尽相同。

(六)案例分析题:2003年来,河南洛阳中院法官李慧娟审理了一宗“种子案”。该案

中,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培育种子,双方约定了数量、质量、价款、交货时间等。乙公司培

养完种子后,没有依约将良种卖给甲公司,而是高价卖向市场,给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甲公司依法将乙公司告到法院。李慧娟法官作为本案的审判长,在确定乙公司的赔偿基准

时,遇到了国家司法考试难题,依据河南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条例,乙公司应依国家指

导价,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7万元;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法,乙公司依市场自

由价,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约70万元。最后,李法官以河南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条例

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法不一致,下位法自然无效为由,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

济损失70万元。问题,你如何评价李慧娟法官的行为。

答案要点:

1、李慧娟法官的国家司法考试推理是正确的。司法机关审判案件的过程实质上包括

两个阶段,即查清案件事实的过程和适用国家法律的过程。法律的适用需要法官在现实有

效的法律规范中,寻到适合本案的国家法律规范。当有唯一的国家法律规范适用本案时,

法官自可不费周折,直接适用相应规范,裁判案件。当有两个以上(包括两个)国家法律规

范适用本案时,法官要对适用的国家法律规范进行审查,运用国家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

最终确定适用本案中的准据法。本案中,李法官通过搜寻,查到了适用本案的两个国家法

律规范。根据国家法律推理的规则(下位法与上位法不一致时,适用效力更高的上位法),

寻到了适用本案的有效的国家法律规范,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种子法,综观李法官的推

理过程,是符合国家法律规范统一原则的。

2、李慧娟法官的判决宣告是有疑问的。本案的争点在于,作为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制

定的地方性法规——种子条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国家种子法不一致后,法官是否有

权宣告下位法自然无效。按照我国的宪政体制,中国是按照民主集中制为原则建立的人民

3

代表大会制。。中国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其负责,

受其监督。然而,中国的政府两院不能反过来制约国家权力机关。本案中,李慧娟法官在

国家法律推理的基础上,可以直接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法,却不能宣告地方性

法规无效,从而挑战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也许有人为李法官辩护,认为她在维护国

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甚至最终会导致违反上位法的地方性法规被撤销或立法机关自行更

改,但就实证法而言,它必定与中国当下的人大制度存在抵触。

3、李慧娟法官的正确做法,也许应该停止案件的审判,将此案逐级报最高法院,由

最高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该地方立法是否合法,由最高权力机关处理法规之间的

冲突问题。因为我国立法法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审查的建议。

当然,依据立法法的规定,李慧娟法官也可以个人的名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审查

的建议,由常委会的相关工作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审查程序。

(七)案例分析题:2004年12月4日18时10分,时年36岁的江苏高淳县出租车司

机李某酒后驾驶小型客车行驶时,将躺在道路机动车道上的一名无名男子碾压致其当场死

亡。接到目击者报警的高淳县110,很快赶到事发现场,查验被碾男子已死亡,男子约30

至40岁。附近一家企业的工人向警方证实,死者是流浪汉,精神似乎不正常。事发后,

高淳县警方在《南京日报》上登出了“认尸启事”,却一直无人前来认尸。警方依据相关

规定作了尸检、DA检测后,将尸体送高淳县民政局下属的火葬场火化,并很快作出事故

结论。警方出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双方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均等,因此双

方各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交通事故认定结论尽管及时出来了,但在最后涉及人身伤害

的经济赔偿数额时,因李某不接受警方认定的赔偿数额而无法处理,如何维护流浪汉的权

利成了一道难题。

2006年4月19日,大陆首例民政局替不明身份死亡流浪人员维权案,在南京市高淳

县人民法院开庭。法庭上,原告高淳县民政局举证称,自己有权为遭受侵害的流浪乞讨人

员提供法律援助,有代其主张赔偿的权利;被告代理人则认为,民政局不具有诉讼主体资

格,无权为死者索赔。法庭上原、被告双方激辩三个小时,由于争议太大,被告方不接受

法庭调解,法庭未能当庭宣判。

法条链接:2012年最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

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1条:“交通事故

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

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由有关部门将赔偿费交付给损害赔偿权利人。”

问题:

1、如何看待高淳县民政局替不明身份死亡流浪人员维权行为?

2、宪法对社会弱势体的权利救济是怎样规定的?

3、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15条与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1条的相关规定?

4、结合本案,谈谈你对公民宪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救济的看法。

答案要点:

1、高淳县民政局维权行为的启动就代表公权的介入,它为死者赢得了一个说话的机会。

私益权利人缺位时,国家政府作为公益的代表为其谋求权利的保障,它可以不是结果上的,

但它必须具备这样的过程。政府并没有权力直接要求肇事者做出赔偿,但是通过司法程序

能够明晰案件中的诸多权利义务关系。

2、宪法对社会弱势体的权利救济规定:2004年人权入宪对公民权和人权的司法保障就

显得尤为重要;宪法对特定主体的权利给予保护

宪政意义上的人权不但在宪法和法律上要求承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而且要求在法律和制

度设置上要为公民实现这些权利和自由提供法律手段,特别是在公民实现这些不可剥夺的

权力和自由受阻时,可以运用预先设置的现实救济制度来排解障碍。

4

3、司法救济机制最根本的就是诉权和诉讼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诉权和诉讼权利就是最

具有手段意义的人权,也就可以说是实质上的人权。在民事诉讼方面,对人权的司法保障

主要是保障公民的诉权,即要让有理无钱的公民打得起官司,特别是对老人、妇女、未成

年人、残疾人、农民和农民工这类弱势体,要提供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

4、从各国的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及其政治实践上来看,对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有立法

保障、执法保障和司法保障之分。宪法不仅要宣誓公民权利的保障,限制政府权力,更重

要的是要在制度上把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落到实处。

宪法基本法条理解:

1、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请对该原则

的含义进行说明。

(1)该条确认了民主集中制是我国国家政权的根本组织和活动原则,也是我国国家机构

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

(2)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3)该项原则包括下列内容:各级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在各级人大内部,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在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它们

都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运用;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

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

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2、现行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谈谈你的理解。

(1)该条文规定了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则。

(2)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含义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独立进行审判活动,只服从法律。任何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均无权干涉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以保证国家审判权的统一行使,保障人

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保证案件依法正确处理。

(3)我国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不是绝对的独立,这种独立具有几个限制:它是法院

独立而不是法官独立审判;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受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人民法

院的审判要受到上级人民法院和以及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法院审判工作必须

坚持党的领导,不能摆脱党的监督和领导。当然,党的领导和监督必须依法进行,不能干

涉法院审理具体案件,而是从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保证和监督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

权。

(4)综上,我国法院审判独立受到诸多条件限制,实际上很难做到独立。宪法这种

规定与法治和人权保护原则所要求的司法独立存在很大差距,为此需要通过修改完善宪法

来解决。

3、宪法第34条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

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请结合该规定,阐明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及特点。

(1)宪法第34条反映了我国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平等性的特点,它是我国

选举制度的重要原则。

(2)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一个选民在每一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次

投票权,并且每个选民所投选票的效力大体相等。

(3)选举权平等性原则包含以下几个含义:第一,选民资格平等,即所有公民不因

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方面

的差异而在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时受到限制或歧视;第二,每一个选民在每一次选举中,

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次投票权,即一人一票;第三,每个选民所投选票效力相等,即一

5

票一权,该项内容在2010年的选举法修改中得以体现。《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

名额和各地方人大代表的名额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原则进行分配;第四,我国公民的选举

权和被选举权的平等权不单纯是形式平等,而且还实行实质平等。因为,我国《选举法》

规定,对于民主过程中的弱势体,如少数民族和妇女给予特殊照顾。

(4)选举权平等性原则是宪法第33条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

现。

4、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请阐

明这项宪法原则的含义和在我国的具体内容。

(1)该条宪法修正案以明确的条文承认我国宪法坚持法治原则。

(2)所谓法治原则是针对人治而言的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和方法。其核心内容

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它是

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3)我国宪法在序言和各章都体现了法治原则的一系列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

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第二,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

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

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第三,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五,一切国家机关和武

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

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六,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5、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

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请你对该规定进行分析说明。

(1)本条第1款和第2款反映了我国宪法确立的人民主权原则和实现人民主权原则

具体体制和机制之间的安排。

(2)根据第1款规定,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主权原则,即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它的含义是:主权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在人民与政府之间关系上,人民是主

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是受托者;政府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人民有权要求政府提供

服务。

(3)我国实现人民主权原则的主要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项制度是我国的政

权组织形式,同时它也是我国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具体组织形式,

是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由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

民行使国家权力。具体说,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

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并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大产生,受人大监

督,对人大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大负责,人大向人民负责,并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

主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6、现行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谈谈你的理解。

(1)这是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人民主权原则为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2)人民主权意味着:主权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在人民与政府之间关

系上,人民是主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是受托者;政府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人民有

权要求政府提供服务。

(3)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具体体现为:第一,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

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第二,宪法明确了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第

三,宪法还确认了广泛的公民权利及其保障措施,以保障人民主权原则的实现。

7、现行宪法序言部分明确规定,“本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

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谈谈你的理解。

6

(1)该序言规定明确表明,在我国,宪法具有根本法地位,不同于其他普通法律。

(2)根本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最基本、最重要之法律,具有最高性。

(3)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其不同于普通法律之处表现在:

第一,在内容方面,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比普通法律更为全面、广泛和重要;第二,在

效力方面,宪法相比普通法律,具有最高效力,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普通法律不得同

宪法相抵触,抵触则无效,宪法也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的最高行为准则;第三,

在制定和修改程序方面,宪法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复杂。

8、宪法第5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请解释这一宪法

规定。

(1)该条确立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民意代表机关,是全国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最高体现者,也

是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的最高体现者。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如它有权并监督宪法的实施;它

行使国家立法权;它有权决定国家的一切重大问题。

(4)在法律地位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在权力机

关系统中,它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中央国家机关系统中,它居于最高地位。

9、现行宪法第86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请谈谈对该宪法条款的

理解。

(1)该项条文表明,我国国务院实行的领导体制是国务院总理负责制。

(2)总理负责制是指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全部工作,并就国务院的全部工作向最高国家权

力机关负责。

(3)总理负责制的具体内容包括:

第一,总理担负管理全国行政事务的职责,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承担

行政责任;第二,总理拥有人事提名权(组阁权),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由总理提

名,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决定,总理也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免除国务院组成人员职

务的请求;第三,总理拥有全面领导权,即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

助总理工作,各部部长或委员会主任就其负责工作向总理负责;第四,总理拥有最后决定

权,即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会议议题由其决定,总理在集体讨论

的基础上形成国务院的决定;第五,总理拥有签署权,即国务院发布的决议、命令和行政

法规等,均须由总理签署,才具有法律效力。

10、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请谈谈对该宪法条

文的理解。

(1)该宪法条文明确承认并保护我国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私有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

合法财产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即公民有通过劳动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和享有占有、

使用、处分财产的权利。与修改之前的宪法规定相比,2004年修改之后的这一条文以私有

财产权取代所有权,极大地扩大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并且对国家征收、征用公民私

有财产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增强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

(2)国家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征收或征用应当遵守三项原则:

公共利益需要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原则;依法补偿原则

(3)该条文包括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障性条款、限制性条款和补偿条款,这三个

条款构成了我国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完整保护。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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