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1177
花旗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合并)条例
详题
宪报编号
5of2005
版本日期
03/06/2005
本条例旨在就花旗银行香港分行的业务转归Citibank(HongKong)Limited(花旗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一
事以及就其他有关目的订定条文。
[2005年6月3日]
(本为2005年第5号)
弁言
5of200503/06/2005
鉴于—
(a)Citibank(HongKong)Limited(花旗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下称“花旗(香港)”)是根据香港法律
成立为法团而注册办事处设于香港的公司;并属根据《银行业条例》(第155章)获认可的银
行;
(b)Citibank,.A.(花旗银行)(下称“花旗”)是根据美国法律成立而主要营业地点位于纽约州的
国家银行组织;并属根据《银行业条例》(第155章)获认可的银行,在香港及其他地方经营
银行业务;
(c)花旗透过在香港的分行(下称“花旗香港分行”)经营其业务中构成在香港的零售银行业务的
部分;
(d)花旗(香港)是花旗的全资附属公司,并属以CitigroupInc.为最终控股公司的花旗公司集团的
成员;
(e)为更妥善经营花旗(香港)及花旗的业务,宜将构成花旗香港分行在香港的零售银行业务的花
旗香港分行业务合并入花旗(香港)并由花旗(香港)继承,而该项合并及继承,应以将构成花
旗香港分行在香港的零售银行业务的花旗香港分行业务移转予花旗(香港)的方式达致;
(f)考虑到对构成花旗香港分行在香港的零售银行业务的花旗香港分行业务的经营有影响的合
约关系及其他法律关系的范围,宜在不对花旗香港分行业务的经营及连续性造成干扰的情
况下,藉本条例将上述业务移转予花旗(香港)。
条:
1
简称
5of200503/06/2005
本条例可引称为《花旗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合并)条例》。
条:
2
释义
5of200503/06/2005
(1)在本条例中,除所规定事项或文意另有所指外—
“公司注册处处长”(RegistrarofCompanies)指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第303条获委任的公司注册
处处长;
“公司银行业务”(corporatebankingbusiness)指—
(a)花旗香港分行为向任何公司提供银行或其他财务服务而经营的业务,但如任何该等服
务是作为花旗香港分行的零售银行业务的部分而如此提供的,则不包括在内;及
(b)花旗香港分行就公司银行业务而备存的任何簿册及纪录所记录的或由任何该等簿册及
第1177章-花旗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合并)条例1
纪录所设定的所有现有的任何性质的财产及法律责任;
“私人银行业务”(privatebankingbusiness)指—
(a)花旗香港分行为向它认为属具有高资产净值额的个人提供银行或其他财务服务而经营
的业务,但如任何该等服务是作为花旗香港分行的零售银行业务的部分而如此提供
的,则不包括在内;及
(b)花旗香港分行就私人银行业务而备存的任何簿册及纪录所记录的或由任何该等簿册及
纪录所设定的所有现有的任何性质的财产及法律责任;
“私隐专员”(PrivacyCommissioner)指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第5(1)条设立的个人资
料私隐专员;
“抵押权益”(securityinterest)包括按揭或押记(不论是法律上或衡平法上的,亦不论是固定或浮动的
按揭或押记)、债权证、汇票、承付票、担保、留置权、质押(不论是实有的或法律构定的)、押
货预支、押物预支、抵押形式的转让、弥偿、抵销权、无效资产安排、协议或承诺、补偿或承
诺权、任何标准抵押、任何形式上的绝对转让或绝对产权处置及规限该转让或产权处置的任何
协议或其他契据、文书或文件、任何债券连抵押产权处置书或债券连抵押转让书、任何现金信
贷债券、任何现金信贷债券连抵押产权处置书或现金信贷债券连抵押转让书、任何抵押转让
书、属抵押性质的各种土地权利或负担,以及用作保证任何债项获得偿付或任何法律责任获得
解除的任何其他契据、文件、转易书、文书、安排或方式(每项均属根据任何适用的法律而订
立、批出、产生或存续者),并包括任何规定在接获要求时或在其他情况下须发出或签立任何前
述各项的协议或承诺(不论该协议或承诺是否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用作保证债项获得偿付或
法律责任获得解除(不论该债项或法律责任是现存的或是将来的、实有的或是或有的)的方式(每
项均属根据任何适用的法律而订立、批出、产生或存续者);
“法律责任”(liabilities)指每一种类的责任及义务(不论是现存的或是将来的、实有的或是或有的);
“花旗”(Citibank)指Citibank,.A.(花旗银行);
“花旗(香港)”(Citibank(HongKong))指Citibank(HongKong)Limited(花旗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花旗香港分行”(Citibank,HongKongBranch)指透过各个在香港的花旗经营业务的地点而行事的花
旗;
“附属公司”(subsidiary)具有《公司条例》(第32章)第2(4)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客户”(customer)指任何在花旗香港分行开有银行账户的人,或任何与花旗香港分行有其他事务来
往、交易或安排的人;
“指定日期”(appointedday)指依据第3条指定的日期;
“保障资料原则”(dataprotectionprinciples)指《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附表1列明的保障资
料原则;
“除外财产及法律责任”(excludedpropertyandliabilities)指—
(a)花旗香港分行的法团印章;
(b)花旗香港分行依据《公司条例》(第32章)及其他适用的法律规定备存的文件;
(c)在花旗香港分行的簿册中在“Profit/LossAwaitingRemittance”标题下记录作为对花旗负
有的任何到期法律责任;及
(d)花旗香港分行的任何簿册及纪录所记录的或由任何该等簿册及纪录所设定的全部或部
分与花旗香港分行的公司银行业务、私人银行业务或任何其他业务有关的所有现有的
任何性质的财产、储备金及法律责任(但全部或部分与零售银行业务有关的则除外);
“财产”(property)指每一种类的财产及资产(不论位于何处),以及每一种类的权利(不论是现存的或
是将来的、实有的或是或有的),包括但不限于在信托或代名人安排下作为受益人的权利,并包
括以信托方式或以受信人身分持有的财产以及每一种类的抵押权益、利益及权力;
第1177章-花旗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合并)条例2
“现有”(existing)指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存在、未完结或有效者;
“业务”(undertakings)指花旗香港分行的任何簿册及纪录所记录的或由任何该等簿册及纪录所设定
的花旗香港分行的业务经营及所有现有的任何性质的财产、储备金及法律责任(但任何除外财产
及法律责任则除外);
“零售银行业务”(retailbankingbusiness)指—
(a)花旗香港分行为向个人、商号、合伙、并非法团的业务或公司提供银行或其他财务服
务而经营的业务,以及作为《保险公司条例》(第41章)所指的保险代理人而经营的业
务,而该等业务并不属花旗香港分行的公司银行业务、私人银行业务或任何其他业务
的组成部分的业务;及
(b)花旗香港分行就零售银行业务而备存的任何簿册及纪录所记录的或由任何该等簿册及
纪录所设定的所有现有的任何性质的财产及法律责任;
“银行或其他财务服务”(bankingorotherfinancialservices)包括接受存款、提供付款及汇款服务、提
供买卖外币、证券或其他财务工具的设施及承担《银行业条例》(第155章)第81(2)条所述的财务
风险。
(2)在本条例中凡提述花旗香港分行的财产或法律责任之处,即为提述花旗香港分行在紧接指
定日期之前(不论是以受益人或任何受信人的身分)有权享有的财产或负上的法律责任(但除外财产及
法律责任则除外),不论该等财产或法律责任位于何处或在何处产生,以及能否由花旗香港分行移转
或转让,亦不论花旗香港分行是根据香港法律或是香港以外任何国家、地区或地方的法律而有权享
有该等财产或负上该等法律责任的。
(3)任何政治体、法团及任何其他人的权利如受本条例任何条文影响,则该政治体、法团或人
须当作于本条例中述及。
条:
3
公告指定日期
5of200503/06/2005
(1)花旗(香港)的董事可为施行本条例而指定一个日期。
(2)花旗(香港)及花旗香港分行须于宪报刊登联合公告,述明如此指定的日期。但如因任何原因
该日期结果并非指定日期,则花旗(香港)及花旗香港分行须于宪报刊登联合公告表明此情况,并须
再次于宪报刊登联合公告,述明下一个如此指定的日期或已过去的指定日期(视属何情况而定)。
条:
4
业务转归花旗(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