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旗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合并)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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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9日发
(作者:企业信用证书)

章:

1177

花旗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合并)条例

详题

宪报编号

5of2005

版本日期

03/06/2005

本条例旨在就花旗银行香港分行的业务转归Citibank(HongKong)Limited(花旗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一

事以及就其他有关目的订定条文。

[2005年6月3日]

(本为2005年第5号)

弁言

5of200503/06/2005

鉴于—

(a)Citibank(HongKong)Limited(花旗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下称“花旗(香港)”)是根据香港法律

成立为法团而注册办事处设于香港的公司;并属根据《银行业条例》(第155章)获认可的银

行;

(b)Citibank,.A.(花旗银行)(下称“花旗”)是根据美国法律成立而主要营业地点位于纽约州的

国家银行组织;并属根据《银行业条例》(第155章)获认可的银行,在香港及其他地方经营

银行业务;

(c)花旗透过在香港的分行(下称“花旗香港分行”)经营其业务中构成在香港的零售银行业务的

部分;

(d)花旗(香港)是花旗的全资附属公司,并属以CitigroupInc.为最终控股公司的花旗公司集团的

成员;

(e)为更妥善经营花旗(香港)及花旗的业务,宜将构成花旗香港分行在香港的零售银行业务的花

旗香港分行业务合并入花旗(香港)并由花旗(香港)继承,而该项合并及继承,应以将构成花

旗香港分行在香港的零售银行业务的花旗香港分行业务移转予花旗(香港)的方式达致;

(f)考虑到对构成花旗香港分行在香港的零售银行业务的花旗香港分行业务的经营有影响的合

约关系及其他法律关系的范围,宜在不对花旗香港分行业务的经营及连续性造成干扰的情

况下,藉本条例将上述业务移转予花旗(香港)。

条:

1

简称

5of200503/06/2005

本条例可引称为《花旗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合并)条例》。

条:

2

释义

5of200503/06/2005

(1)在本条例中,除所规定事项或文意另有所指外—

“公司注册处处长”(RegistrarofCompanies)指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第303条获委任的公司注册

处处长;

“公司银行业务”(corporatebankingbusiness)指—

(a)花旗香港分行为向任何公司提供银行或其他财务服务而经营的业务,但如任何该等服

务是作为花旗香港分行的零售银行业务的部分而如此提供的,则不包括在内;及

(b)花旗香港分行就公司银行业务而备存的任何簿册及纪录所记录的或由任何该等簿册及

第1177章-花旗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合并)条例1

纪录所设定的所有现有的任何性质的财产及法律责任;

“私人银行业务”(privatebankingbusiness)指—

(a)花旗香港分行为向它认为属具有高资产净值额的个人提供银行或其他财务服务而经营

的业务,但如任何该等服务是作为花旗香港分行的零售银行业务的部分而如此提供

的,则不包括在内;及

(b)花旗香港分行就私人银行业务而备存的任何簿册及纪录所记录的或由任何该等簿册及

纪录所设定的所有现有的任何性质的财产及法律责任;

“私隐专员”(PrivacyCommissioner)指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第5(1)条设立的个人资

料私隐专员;

“抵押权益”(securityinterest)包括按揭或押记(不论是法律上或衡平法上的,亦不论是固定或浮动的

按揭或押记)、债权证、汇票、承付票、担保、留置权、质押(不论是实有的或法律构定的)、押

货预支、押物预支、抵押形式的转让、弥偿、抵销权、无效资产安排、协议或承诺、补偿或承

诺权、任何标准抵押、任何形式上的绝对转让或绝对产权处置及规限该转让或产权处置的任何

协议或其他契据、文书或文件、任何债券连抵押产权处置书或债券连抵押转让书、任何现金信

贷债券、任何现金信贷债券连抵押产权处置书或现金信贷债券连抵押转让书、任何抵押转让

书、属抵押性质的各种土地权利或负担,以及用作保证任何债项获得偿付或任何法律责任获得

解除的任何其他契据、文件、转易书、文书、安排或方式(每项均属根据任何适用的法律而订

立、批出、产生或存续者),并包括任何规定在接获要求时或在其他情况下须发出或签立任何前

述各项的协议或承诺(不论该协议或承诺是否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用作保证债项获得偿付或

法律责任获得解除(不论该债项或法律责任是现存的或是将来的、实有的或是或有的)的方式(每

项均属根据任何适用的法律而订立、批出、产生或存续者);

“法律责任”(liabilities)指每一种类的责任及义务(不论是现存的或是将来的、实有的或是或有的);

“花旗”(Citibank)指Citibank,.A.(花旗银行);

“花旗(香港)”(Citibank(HongKong))指Citibank(HongKong)Limited(花旗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花旗香港分行”(Citibank,HongKongBranch)指透过各个在香港的花旗经营业务的地点而行事的花

旗;

“附属公司”(subsidiary)具有《公司条例》(第32章)第2(4)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客户”(customer)指任何在花旗香港分行开有银行账户的人,或任何与花旗香港分行有其他事务来

往、交易或安排的人;

“指定日期”(appointedday)指依据第3条指定的日期;

“保障资料原则”(dataprotectionprinciples)指《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附表1列明的保障资

料原则;

“除外财产及法律责任”(excludedpropertyandliabilities)指—

(a)花旗香港分行的法团印章;

(b)花旗香港分行依据《公司条例》(第32章)及其他适用的法律规定备存的文件;

(c)在花旗香港分行的簿册中在“Profit/LossAwaitingRemittance”标题下记录作为对花旗负

有的任何到期法律责任;及

(d)花旗香港分行的任何簿册及纪录所记录的或由任何该等簿册及纪录所设定的全部或部

分与花旗香港分行的公司银行业务、私人银行业务或任何其他业务有关的所有现有的

任何性质的财产、储备金及法律责任(但全部或部分与零售银行业务有关的则除外);

“财产”(property)指每一种类的财产及资产(不论位于何处),以及每一种类的权利(不论是现存的或

是将来的、实有的或是或有的),包括但不限于在信托或代名人安排下作为受益人的权利,并包

括以信托方式或以受信人身分持有的财产以及每一种类的抵押权益、利益及权力;

第1177章-花旗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合并)条例2

“现有”(existing)指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存在、未完结或有效者;

“业务”(undertakings)指花旗香港分行的任何簿册及纪录所记录的或由任何该等簿册及纪录所设定

的花旗香港分行的业务经营及所有现有的任何性质的财产、储备金及法律责任(但任何除外财产

及法律责任则除外);

“零售银行业务”(retailbankingbusiness)指—

(a)花旗香港分行为向个人、商号、合伙、并非法团的业务或公司提供银行或其他财务服

务而经营的业务,以及作为《保险公司条例》(第41章)所指的保险代理人而经营的业

务,而该等业务并不属花旗香港分行的公司银行业务、私人银行业务或任何其他业务

的组成部分的业务;及

(b)花旗香港分行就零售银行业务而备存的任何簿册及纪录所记录的或由任何该等簿册及

纪录所设定的所有现有的任何性质的财产及法律责任;

“银行或其他财务服务”(bankingorotherfinancialservices)包括接受存款、提供付款及汇款服务、提

供买卖外币、证券或其他财务工具的设施及承担《银行业条例》(第155章)第81(2)条所述的财务

风险。

(2)在本条例中凡提述花旗香港分行的财产或法律责任之处,即为提述花旗香港分行在紧接指

定日期之前(不论是以受益人或任何受信人的身分)有权享有的财产或负上的法律责任(但除外财产及

法律责任则除外),不论该等财产或法律责任位于何处或在何处产生,以及能否由花旗香港分行移转

或转让,亦不论花旗香港分行是根据香港法律或是香港以外任何国家、地区或地方的法律而有权享

有该等财产或负上该等法律责任的。

(3)任何政治体、法团及任何其他人的权利如受本条例任何条文影响,则该政治体、法团或人

须当作于本条例中述及。

条:

3

公告指定日期

5of200503/06/2005

(1)花旗(香港)的董事可为施行本条例而指定一个日期。

(2)花旗(香港)及花旗香港分行须于宪报刊登联合公告,述明如此指定的日期。但如因任何原因

该日期结果并非指定日期,则花旗(香港)及花旗香港分行须于宪报刊登联合公告表明此情况,并须

再次于宪报刊登联合公告,述明下一个如此指定的日期或已过去的指定日期(视属何情况而定)。

条:

4

业务转归花旗(香港)

5of200503/06/2005

(1)在指定日期当日,业务凭借本条例而无需其他作为或契据,移转予和转归花旗(香港),以令

花旗(香港)继承业务,犹如在各方面而言花旗(香港)与花旗香港分行在法律上均是同一人一样。

(2)如任何财产及法律责任的移转及转归是受香港法律以外的规定所管限,则倘若花旗(香港)提

出要求,花旗香港分行须在指定日期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采取所有必要步骤,以确保该等

财产及法律责任有效地移转予和转归花旗(香港),而在作出上述移转及转归之前,花旗香港分行须

绝对地以受托人身分为花旗(香港)持有任何该等财产并负有任何该等法律责任。

条:

5

信托财产

5of200503/06/2005

(1)凡任何财产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由花旗香港分行持有,不论是单独持有或联同任何其他人

持有,亦不论是以任何信托契据、授产安排、契诺、协议或其他文书的受托人或保管受托人身分(不

论原先是否如此获委任,亦不论是经签署或盖章获委任或藉任何法庭命令或以其他方式获委任)持

有,或是以死者的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身分、藉法庭命令而委任的司法受托人身分或任何其他

第1177章-花旗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合并)条例3

受信人身分持有,并凭借本条例转归或当作转归花旗(香港),则在指定日期当日并自指定日期起,

花旗(香港)即以有关信托给予花旗香港分行的同一身分,单独持有或联同上述其他人持有(视属何情

况而定)该财产,并拥有和受限于分别适用于该等信托的权力、条文及法律责任。

(2)凡任何属业务组成部分的财产根据或凭借任何现有文书或任何法庭命令,归属以第(1)款提

述的任何受信人身分行事的花旗香港分行,则该文书或命令以及其中订明花旗香港分行因以任何该

等受信人身分提供服务而获付或留存酬金的条文,或任何订明花旗香港分行因以任何该等受信人身

分提供服务而获付或留存酬金的现有合约或安排,在指定日期当日并自指定日期起,在文意许可的

情况下,须在犹如其中凡提述花旗香港分行之处(但不包括对花旗香港分行的条款及条件或收费率的

提述(不论如何措词,亦不论是明订或隐含)),均以提述花旗(香港)取代的情况下解释和具有效力。但

本款并不阻止花旗(香港)更改须按照有关文书或命令的条款支付的酬金或收费率。

条:

6

补充条文

5of200503/06/2005

在不影响本条例任何其他条文的一般性原则下,除非本条例任何条文有相反效力,否则本条的

下述条文(除就除外财产及法律责任外)具有效力—

(a)凡花旗香港分行(不论是单独或联同任何其他人,亦不论是以主事人或代理人的身分,

亦不论是否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参与订定、接获、发出或被指明为收件人的所有现有

合约、协议、保险单、认购权文件、约务更替文件、证明书、裁决、批地文件、转易

书、契据、租契、特许、通知、许可证、担保、授予任何抵押权益或包含任何抵押权

益的文件、债权证明书、弥偿、委托、指示及其他文书及承诺(以下统称“有关文

件”)、(只要是)花旗(不论是单独或联同任何其他人,亦不论是以主事人或代理人的身

分,亦不论是否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参与订定、接获、发出或被指明为收件人的有关

文件,以及花旗香港分行(不论是单独或联同任何其他人,亦不论是以主事人或代理人

的身分,亦不论是否采用书面形式)拥有权益的保险单(而在任何上述各项中,如该等文

书所订或根据该等文书确立的权利、法律责任、权益或任何据法权产属业务的组成部

分),在指定日期当日并自指定日期起,须在犹如有以下转变的情况下解释和具有效力

(i)当事人一方为花旗(香港),而非花旗香港分行或花旗(视属何情况而定);

(ii)提述花旗香港分行或花旗(视属何情况而定)之处(不论如何措词,亦不论是明订或

隐含),就须在指定日期当日或以后办理的事情而言,均以提述花旗(香港)取代;

(iii)提述花旗香港分行或花旗(视属何情况而定)各董事或任何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之

处(不论如何措词,亦不论是明订或隐含),就须在指定日期当日或以后办理的事情

而言,即为提述花旗(香港)各董事,或花旗(香港)为该目的而委任的花旗(香港)董

事、高级人员或雇员(视情况所需而定),如无上述委任,则为提述身分与该名首述

的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最为接近的花旗(香港)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

(b)除第14条的条文另有规定外,(a)(ii)段适用于任何法定条文、花旗香港分行或花旗(视属

何情况而定)并非立约一方的任何现有合约的任何条文,以及任何其他现有文件(合约及

遗嘱除外)的任何条文,一如它适用于该段所适用的合约。

(c)花旗香港分行与客户之间的任何账户,须在指定日期当日移转予花旗(香港),并成为花

旗(香港)与该客户之间的账户,规限该账户的条件和附带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帐户

号码)与先前的相同;就所有目的而言,每一该等账户须当作为单一个无间断的账户;

而花旗香港分行(不论是单独或联同任何其他人,亦不论是以主事人或代理人的身分,

第1177章-花旗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合并)条例4

(d)

(e)

(f)

(g)

亦不论是否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参与订定、接获、发出或被指明为收件人的任何现有

合约、协议、保险单、认购权文件、约务更替文件、证明书、裁决、批地文件、转易

书、契据、租契、特许、通知、许可证、担保、授予任何抵押权益或包含任何抵押权

益的文件、债权证明书、弥偿、委托、指示及其他文书及承诺,在指定日期当日并自

指定日期起,须在犹如有以下转变的情况下解释和具有效力:提述花旗香港分行与客

户之间的上述账户之处(不论如何措词,亦不论是明订或隐含),就须在指定日期当日或

以后办理的事情而言并在文意许可的情况下,均以提述花旗(香港)与该客户之间上述无

间断的账户取代:

但本条例并不影响花旗(香港)或任何客户更改规限持有任何账户的条件或附带条件

的任何权利。

花旗香港分行接获或发出或(只要是)代表花旗香港分行的花旗接获或发出的(不论是单

独或联同另一人共同接获或发出)任何现有指示、命令、指令、委托、授权书、授权、

承诺或同意(不论是否采用书面形式,亦不论是否与账户有关),在指定日期当日并自指

定日期起,须在犹如是花旗(香港)接获或发出,或花旗(香港)联同另一人共同接获或发

出(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情况下适用和具有效力。

要求花旗香港分行或代表花旗香港分行的花旗兑现的、由花旗香港分行或代表花旗香

港分行的花旗接获、承兑或背书的又或须于花旗香港分行的任何营业地点支付的任何

可流转票据或付款指令票据,无论是在指定日期之前、当日或之后要求花旗香港分行

或代表花旗香港分行的花旗兑现,或在指定日期之前、当日或之后由花旗香港分行或

代表花旗香港分行的花旗接获、承兑或背书的,在指定日期当日并自指定日期起,须

在犹如已要求花旗(香港)兑现,或已由花旗(香港)接获、承兑或背书,又或须于花旗(香

港)的同一营业地点支付的情况下具有同样效力。

花旗香港分行以受寄人身分对任何文件、纪录、货物或其他对象的保管,须在指定日

期当日移交花旗(香港),而花旗香港分行根据关乎任何上述文件、纪录、货物或对象的

任何委托保管合约而具有的权利及义务,须在指定日期成为花旗(香港)的权利及义务。

(i)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由花旗香港分行或花旗香港分行的代名人、代理人或受托人

持有而用作保证任何法律责任获得偿付或解除的任何抵押权益,在指定日期当日

并自指定日期起,须由花旗(香港)持有或由该代名人、代理人或受托人为花旗(香

港)持有(视情况所需而定),并须供花旗(香港)(不论是为其本身利益或是为任何其

他人的利益(视属何情况而定))用作保证该法律责任获得偿付或解除。

(ii)就按照本条例的条文转归或当作转归花旗(香港)的任何抵押权益及以该抵押权益作

为保证的任何法律责任而言,花旗(香港)所享有的权利及优先权,以及规限花旗

(香港)的义务及附带条件,与花旗香港分行倘若继续持有该抵押权益即本会享有的

权利及优先权以及本会规限花旗香港分行的义务及附带条件一样。

(iii)在不影响第(ii)节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如花旗香港分行与花旗(香港)之间有任何现有

法律责任存续,而花旗香港分行或其代名人、代理人或受托人或花旗(香港)或其代

名人、代理人或受托人就该法律责任持有抵押权益,则为强制执行该抵押权益或

将该抵押权益变现的目的,即使业务转归花旗(香港),第(ii)节提述的任何法律责任

仍须当作为继续有效。

(iv)第(i)、(ii)或(iii)节提述的并扩及适用于未来贷款或法律责任的任何抵押权益,在指

定日期当日并自指定日期起,须供花旗(香港)(不论是为其本身利益或是为任何其

他人的利益(视属何情况而定))用作保证未来贷款获得偿付以及未来法律责任获得

解除,而其可供使用的范围及方式,在各方面而言均与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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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i)

(j)

(k)

(l)

抵押权益保证花旗香港分行或花旗(香港)借出的未来贷款或对花旗香港分行或花旗

(香港)负有的未来法律责任的范围及方式一样。

(v)即使有第(i)节的规定,如任何抵押权益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不会供花旗(香港)用

作保证任何对它负有的法律责任获得偿付或解除,或不会供花旗香港分行用作保

证任何对它负有的法律责任获得偿付或解除,则该抵押权益不得凭借本条例在指

定日期当日并自指定日期起成为可供花旗(香港)就该法律责任用作保证,但在下述

情况下则除外—

(A)该抵押权益的条款另有明文规定;

(B)花旗(香港)取得授予该抵押权益的人的书面同意;或

(C)该抵押权益是根据一般法律产生的。

(vi)即使有第(ii)节的规定,如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花旗(香港)不会就任何对它负有的

法律责任享有在当时已属存在的任何抵押权益所关乎的权利及优先权,或花旗香

港分行不会就任何对它负有的法律责任享有在当时已属存在的任何抵押权益所关

乎的权利及优先权,则花旗(香港)不得凭借本条例在指定日期当日并自指定日期起

就该法律责任享有该等权利及优先权,但在下述情况下则除外—

(A)该抵押权益的条款另有明文规定;

(B)花旗(香港)取得授予该抵押权益的人的书面同意;或

(C)该抵押权益是根据一般法律产生的。

(i)如花旗香港分行的任何权利或法律责任,或花旗代表花旗香港分行持有的任何权

利或负有的任何法律责任,凭借本条例而成为或当作成为花旗(香港)的权利或法律

责任,则花旗(香港)及所有其他人在指定日期当日并自指定日期起即具有同样的权

利、权力及补救(尤其是在提起法律程序,或在法律程序中抗辩,或向任何主管当

局提出或反对申请方面具有同样的权利及权力),以便确定、完成或强制执行该权

利或法律责任,犹如该权利或法律责任在任何时候均属于花旗(香港)一样;而由花

旗香港分行或花旗(视属何情况而定)或针对花旗香港分行或花旗(视属何情况而定)

提起、并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存在或待决的任何法律程序,或由花旗香港分行或

花旗(视属何情况而定)或针对花旗香港分行或花旗(视属何情况而定)向任何主管当

局提出、并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存在或待决的申请,均可由花旗(香港)继续进行,

或可针对花旗(香港)继续进行。

(ii)如花旗香港分行的任何权利或法律责任,或花旗代表花旗香港分行持有的任何权

利或负有的任何法律责任,在指定日期之前已属花旗香港分行或花旗(代表花旗香

港分行)作为一方的仲裁或法律程序的标的,则在指定日期当日并自指定日期起,

花旗(香港)即自动取代花旗香港分行或花旗(视属何情况而定)成为该等仲裁或法律

程序的一方,而无需其他任何一方或有关仲裁人的同意。

裁定花旗香港分行或(如花旗代表花旗香港分行而在判决或裁决中被判胜诉或败诉)花旗

胜诉或败诉的任何判决或裁决,如在指定日期之前仍未获完全履行,则在指定日期当

日,在可由或可针对花旗香港分行或代表花旗香港分行的花旗强制执行的范围内,须

成为可由或可针对花旗(香港)强制执行。

在指定日期当日并自指定日期起,任何适用于花旗香港分行或代表花旗香港分行的花

旗的法庭命令,即适用于花旗(香港)而非花旗香港分行或花旗(视属何情况而定)。

本条例不得终止或损及在指定日期之前由花旗香港分行单独或联同他人所委任的任何

接管人或任何接管人兼管理人的委任、权限、权利或权力。

如私隐专员本可就花旗香港分行违反或被指称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或

第1177章-花旗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合并)条例6

保障资料原则一事而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根据该条例就花旗香港分行行使任何权力,

则在指定日期当日并自指定日期起,他可就花旗(香港)行使该权力;但本条例将花旗香

港分行的业务移转予和转归花旗(香港),以及因预期或由于进行上述移转及转归而向花

旗(香港)作出的任何信息披露,并不构成违反花旗香港分行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所负有

的任何保密责任,亦不构成花旗(香港)或花旗香港分行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

486章)或保障资料原则。

条:

7

花旗(香港)和花旗香港分行的会计处理

5of200503/06/2005

(1)即使有任何其他条例的条文的规定,凭借本条例,在指定日期当日并自指定日期起—

(a)花旗香港分行的业务,须以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在花旗香港分行的报表中列明的该等

业务的账面价值,移转予花旗(香港);及

(b)属业务的组成部分或以其他方式与该等业务有关的花旗(香港)的每项储备金的款额、名

称及性质,在各方面而言,均须与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花旗香港分行相应的现有储备

金的款额、名称及性质一样,而所有成文法则及法律规则即适用于花旗(香港)的每项该

等储备金或就花旗(香港)的每项该等储备金而适用,适用的方式在各方面而言,均须与

它们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适用于花旗香港分行相应的现有储备金或就花旗香港分行相

应的现有储备金而适用的方式一样。

(2)在第(1)(b)款中,凡提述花旗香港分行的现有储备金,均包括提述任何储备金或同类准备

金,不论其名称或称谓如何(亦不论其款额是正是负),而在不影响前述条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凡

提述该现有储备金,均包括提述任何损益表内贷方(或借方)所记的任何数额。

条:

8

课税及税务事宜

5of200503/06/2005

(1)就《税务条例》(第112章)的目的而言,在指定日期当日并自指定日期起,花旗(香港)就业务

而言,须视作犹如是花旗香港分行的延续,并在法律上与花旗香港分行是同一人一样。

(2)据此(并在不影响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则下),任何财产或法律责任凭借本条例转归或当作

转归花旗(香港),就《税务条例》(第112章)的任何目的而言,并不构成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脱除该财

产或法律责任,亦不构成该财产或法律责任的性质的改变。

(3)在计算花旗香港分行在涵盖指定日期的课税年度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IV部应课税

的利润时,须计算在该课税年度之内以及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结束的期间产生的花旗香港分行的利

润或亏损。

(4)在计算花旗(香港)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IV部应课税的利润时,须计算在指定日期当

日或以后的日期开始的任何期间,从移转予花旗(香港)的花旗香港分行的业务所产生的利润或亏

损。

条:

9

对禁止合并的宽免

5of200503/06/2005

(1)在花旗香港分行或花旗(香港)或其各自的任何附属公司为立约一方的任何合约或其他文件

内,或在花旗为立约一方的任何合约或其他文件(该合约或文件所订或根据该合约或文件确立的权

利、法律责任或任何据法权产属花旗香港分行业务的组成部分)内,如载有任何条文禁止将花旗香港

分行的业务移转予和转归或当作移转予和转归花旗(香港),或载有效力是禁止将花旗香港分行的业

务移转予和转归或当作移转予和转归花旗(香港)的条文,则该条文须藉本条例当作已被免去。

(2)在花旗香港分行或花旗(香港)或其各自的任何附属公司为立约一方的任何合约或其他文件或

第1177章-花旗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合并)条例7

其他协议内,或在花旗为立约一方的任何合约或其他文件或其他协议(该合约、文件或协议所订或根

据该合约、文件或协议确立的权利、法律责任或任何据法权产属花旗香港分行业务的组成部分)内,

如载有任何条文表明花旗香港分行的业务移转予和转归或当作移转予和转归花旗(香港)会引致违约

或失责情况出现,或当作引致违约或失责情况出现,则该条文须藉本条例当作已被免去。

条:

10

证据:簿册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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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指定日期之前本会就任何事宜作为对花旗香港分行有利或不利的证据的所有簿册及其他

文件,可在与业务有关的范围内就同一事宜获接纳为对花旗(香港)有利或不利的证据。

(2)在本条中,“文件”(documents)一词的涵义,与《证据条例》(第8章)第46条中该词的涵义

相同。

条:

11

《证据条例》(第8章)第III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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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指定日期当日并自指定日期起,《证据条例》(第8章)第III部适用于凭借本条例转归或当

作转归花旗(香港)的花旗香港分行的银行纪录,亦适用于在指定日期之前已列入该等纪录内的记

项,犹如该等纪录是花旗(香港)的纪录一样。

(2)就《证据条例》(第8章)第20条而言,凡银行纪录凭借本条例当作已成为花旗(香港)的银行纪

录,而其内有任何记项看来是在指定日期之前已列入者,则该等纪录须当作为在列入该记项时已属

花旗(香港)的普通银行纪录,而任何该等记项须当作为在惯常及通常业务运作中列入的。

(3)就《证据条例》(第8章)第40及41条而言,先前由花旗香港分行保管或控制的与业务有关的

文件,均须凭借本条例当作为先前由花旗(香港)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4)在本条中,“银行纪录”(banker'srecords)一词须按照《证据条例》(第8章)第2条解释。

条:

12

移转和转归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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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所有目的而言,出示本条例的政府印务局文本,即为花旗香港分行的业务或其中任何部

分按照本条例的条文移转予和转归或当作移转予和转归花旗(香港)的不可推翻的证据。

(2)在不影响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则下—

(a)就凭借本条例移转予和转归或当作转归花旗(香港)的任何注册证券而言,本条例的政府

印务局文本,连同刊登指定日期公告的证据,就所有目的而言,具有作为就该等注册

证券从花旗香港分行移转予花旗(香港)而妥为签立的移转文书的效用;

(b)任何契据或其他文件如在指定日期当日或以后订立或签立,而花旗(香港)或花旗香港分

行藉该契据或文件而单独或联同任何其他人将花旗香港分行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单独

或联同任何其他人持有并属业务组成部分的任何财产转易或移转予任何人(不论是否为

代价而作出),或其意是藉该契据或文件而单独或联同任何其他人将该财产转易或移转

予任何人(不论是否为代价而作出),或藉该契据或文件而单独或联同任何其他人申请注

册为该财产的持有人或所有人,则该契据或文件即为花旗香港分行对该财产持有的权

益根据本条例转归或当作转归花旗(香港)的充分证据;

(c)如花旗(香港)或花旗香港分行在指定日期当日或以后有任何其他交易或看来是交易的交

易,而该交易所涉及或关乎的任何财产或法律责任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是花旗香港分

行的财产或法律责任并属业务的组成部分,则为有关交易的任何其他一方或透过或借

着该一方提出申索的人的利益起见,花旗(香港)须当作有全面的权力及权限进行该宗交

易,犹如该等财产或法律责任已根据本条例转归或当作转归花旗(香港)一样;

第1177章-花旗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合并)条例8

(d)凡有由花旗(香港)或代表花旗(香港)在任何时候发出的证明书,证明其内指明的任何财

产或法律责任(该等财产或法律责任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为花旗香港分行的财产或法律

责任)根据本条例当作或并不当作(视属何情况而定)转归花旗(香港)者,该证明书就所有

目的而言,均属它所证明的事实的不可推翻的证据。

(3)第(2)(c)或(d)款并不影响花旗(香港)及花旗香港分行就或看来已就它们任何一方在涉及或关

乎任何财产或法律责任的情况下所作出的任何事情而对另一方所负的法律责任。

(4)在第(2)款中—

(a)“转易”(convey)包括按揭、押记、租赁、允许、藉转归声明或转归文书而作出的转

归、卸弃、让予或其他方式的转易;及

(b)“注册证券”(registeredsecurities)指股份、股额、债权证、贷款、债权证明书、单位信

托计划中的单位或受该项计划的信托所规限的投资的其他股份,以及其他任何种类可

转让而持有人是名列登记册(不论登记册是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备存)的证券。

(5)本条不适用于在第4(2)条范围内的任何财产及法律责任。

条:

13

土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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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权益凭借本条例转归或当作转归花旗(香港)一事(如适用的话)—

(a)就《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7章)第53(4)(a)或(7)(a)条而言,并不构成该权益的取

得、处置、转让、移转或放弃管有该权益;

(b)就《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7章)第6(1)(b)条而言,并不构成该权益的转让或分租或

该权益的转让协议或分租协议;

(c)并无将任何租赁权益并入其预期的复归权的效用;

(d)就关乎该权益或影响该权益的任何文书所载的任何条文而言,并不构成对该权益作出

转让、移转、转予、放弃管有、作出处理或其他产权处置;

(e)并无违反禁止让与的契诺或条件的效果;

(f)并不导致任何权利的丧失,亦不引致任何损害赔偿或其他诉讼权利;

(g)并不令任何合约或抵押权益失效或获得解除;

(h)并不终绝、影响、更改、缩减或延迟该权益的任何优先权,不论该优先权是根据《土

地注册条例》(第128章)、普通法或衡平法而存在的。

(2)所有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以花旗香港分行或花旗(不论是单独或联同任何其他人)的名义就任

何属业务的组成部分或以其他方式与业务有关的关乎土地或土地权益的文书而作出的现有注册,在

指定日期当日并自指定日期起,均须在犹如已将“Citibank(HongKong)Limited(花旗银行(香港)有限

公司)”的名称而非花旗香港分行或花旗(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名称记入土地登记册的情况下解释和具

有效力。

(3)为使花旗(香港)能够在它认为合适时,将凭借本条例移转予和转归或当作转归花旗(香港)的

任何财产的拥有权,藉拥有权公告、契据、文书或其他方式予以完备,或使花旗(香港)能够追溯该

拥有权,本条例须当作为以花旗(香港)为受益人而作出的该财产的转让、转易、移转或一般产权处

置的文书(视属何情况而定),而出示本条例的政府印务局文本,就证明或追溯花旗(香港)为拥有权的

受益人的目的而言,即为本条例的不可推翻的证据。

(4)为使公众人士可透过在土地注册处的关乎受本条例影响的财产或土地权益的公共纪录而获

悉本条例的目的,花旗(香港)须就凭借本条例移转予和转归或当作转归花旗(香港)的花旗香港分行的

全部财产,或移转予和转归或当作转归花旗(香港)的花旗的全部财产(如部分财产属花旗代表花旗香

港分行持有的财产或属花旗香港分行业务的组成部分的财产)的转归一事,将本条例的政府印务局文

第1177章-花旗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合并)条例9

本,针对凭借本条例移转予和转归或当作转归花旗(香港)的财产,在土地注册处注册,或安排将该

文本针对该财产在土地注册处注册。

(5)为免生疑问,花旗(香港)及花旗香港分行并不因本条而免受《印花税条例》(第117章)的条文

所规限。

条:

14

关于其他成文法则的保留条文

5of200503/06/2005

花旗(香港)或花旗香港分行或其各自的任何附属公司,并不因本条例而免受任何规管它们任何

一方的业务经营的成文法则的条文所规限。

条:

15

关于公司的保留条文

5of200503/06/2005

本条例并不影响花旗(香港)修改其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的权力,或处置或处理其财

产、抵押权益或法律责任,或经营或不再继续经营其任何部分的业务的权力;而本条例亦不影响花

旗在指定日期之前修改其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的权力,或在指定日期之前处置或处理其财

产、抵押权益或法律责任的权力。

条:

16

保留条文

5of200503/06/2005

本条例的条文不影响亦不得当作影响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

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或任何政治体或法人团体或任何其他人的权利,但本条例所述及者和经由、透过

或借着他们提出申索者除外。

第1177章-花旗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合并)条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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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香港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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