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条例-香港警务处

更新时间:2024-11-06 23:22:4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9日发
(作者:车船税是什么意思 )

關於處理與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有關的《公安例》的指引

本指引並非詳盡無遺。這些指引旨在協助執法人員及其他人士,從和平集會(與

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相關)這項憲法權利角度,了解《公安例》(第245章)的法定機

制(包括部分用詞)。

有關的自由

2.和平集會及和平地進行公眾遊行的自由或權利,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和《香港人權法案例》(第383章)保證的基本權利。《基本法》第二十七訂明:

“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

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3.《香港人權法案》是根據適用於香港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制定

的本地法例。《基本法》第三十九訂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

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在《香港人權法案》第十七確認的權利中,下列權利最

為相關:

“和平集會之權利,應予確認。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

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

種權利之行使。”

《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六訂明的發表自由之權利,與和平集會的權利息息相關。和

平集會和發表自由的權利並非絕對,可受到限制,但該等限制必須是法律有所規定及

有需要為達致上述兩文所指明的其中一個合法目的而必須施加的。

“和平集會”

4.《公安例》包括規管公眾集會相關的文。只有為特定目的而進行的和平、

有目的及臨時眾集會,才應受到有關的自由保障。非和平或因訴諸武力而變得不和

平的集會,並不因該等自由而受到保障。因此,凡集會涉及擾亂秩序行為,而該行為

1會對他人造成不合理阻礙,都不受到保障。在特殊情況下,行使和平集會的權利或會

被縮減,以防集會以外的其他人士,而非參與集會人士,因受到集會人士的刺激而做

出即將破壞社會安寧的事情。警方除有明確的責任,須採取措施以確保合法舉行的集

會能夠和平進行外,還有責任採取合法措施以維持公安,這兩項責任警方都必須妥為

兼顧2。當局可在有限制情況下規管集會。

“民主社會”

5.按照《香港人權法案》第十七,在“民主社會”,如有必要(還須符合其他件),

可限制行使和平集會的權利。就聯合國關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確認

的人權而言,這說法有特別涵義。其所指的社會確認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及兩

1

香港特別行政區對Pearce[2007]5HKLRD1

2陳巧文對警務處處長[2009]4HKLRD797

公約(即《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

簡要來說,該社會相信多元化、包容,以及有需要令不同意見能在和平環境中被合理

及適當地聆聽。反對、禁止或施加件的必要性,必須從這方面理解,尤其是“在民

3

主社會,包括香港,遊行是表達意見的有效方法,亦是很普遍的現象。”

政府的明確責任

6.和平集會的權利,當中涉及政府有明確責任須採取合理和適當措施,以確保合

法集會能和平進行。這項責任並非絕對,因為政府不能保證合法集會將會和平進行,

而政府具有廣泛的酌情權選擇所採取的措施。至於哪些措施屬於合理和適當,須視乎

個別情況而定4。

7.主辦者和參加者都應該知道,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必須屬和平性質,以及警方

須查明這類集會是有意和平地進行,而且警方必須具備在必要時可行使的權力,以確

保活動繼續和平地進行。

施加件及禁止

8.根據《公安例》,警務處處長具有酌情權,在有理由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下,

禁止、反對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或對這類集會及遊行施加件5。不過,他可施加的

件及在哪些情況下可禁止公眾集會或遊行,則受法律限制。有一點是很重要的,這

些法定權力的根本目的並非要限制行使有關權利,而是讓政府能履行其明確責任。如

沒有權力在某些情況下施加件或禁止或提出反對,便不能合理地確保和平的集會,

或可能令其他重要的社會利益受到不必要的損害。

禁止或施加件的準則

9.《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香港人權法案》中有關可容許限制的措

詞,雖然不是全部也已大部分獲得《公安例》採納。當局在措詞上把禁止或限制集

會的準則訂得具彈性,能適用於各種各樣的情況,讓市民得享相關自由。這些措詞包

括以下各項:

i)國家安全;

ii)公共安全;

iii)公共秩序;及

iv)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

在日常應用時,最重要的兩項準則是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終審法院就梁國雄及其他人對香港特別行政區一案的判決,[2005]8HKCFAR229第3段。

4同上,第22段。

5《公安例》(第245章)第9、11、14及15,第6賦予的酌情權適用於所界定即將或正在進行的

公眾聚集。

3

國家安全

10.就處長在限制和平集會的法定酌情權方面而言,“國家安全”一詞的定義是保衞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完整及獨立自主6。

公共安全

11.就處長在限制和平集會的法定酌情權方面而言,“公共安全”指:

“人(即生命、身體無損或健康)或物件的安全7。”

公共秩序

12.“公共秩序”一詞在法律與秩序上的涵義指維持公眾秩序與防止擾亂公眾秩序8。

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

13.就處長在限制和平集會的法定酌情權方面而言,“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指: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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