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處理與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有關的《公安例》的指引
本指引並非詳盡無遺。這些指引旨在協助執法人員及其他人士,從和平集會(與
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相關)這項憲法權利角度,了解《公安例》(第245章)的法定機
制(包括部分用詞)。
有關的自由
2.和平集會及和平地進行公眾遊行的自由或權利,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和《香港人權法案例》(第383章)保證的基本權利。《基本法》第二十七訂明:
“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
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3.《香港人權法案》是根據適用於香港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制定
的本地法例。《基本法》第三十九訂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
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在《香港人權法案》第十七確認的權利中,下列權利最
為相關:
“和平集會之權利,應予確認。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
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
種權利之行使。”
《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六訂明的發表自由之權利,與和平集會的權利息息相關。和
平集會和發表自由的權利並非絕對,可受到限制,但該等限制必須是法律有所規定及
有需要為達致上述兩文所指明的其中一個合法目的而必須施加的。
“和平集會”
4.《公安例》包括規管公眾集會相關的文。只有為特定目的而進行的和平、
有目的及臨時眾集會,才應受到有關的自由保障。非和平或因訴諸武力而變得不和
平的集會,並不因該等自由而受到保障。因此,凡集會涉及擾亂秩序行為,而該行為
1會對他人造成不合理阻礙,都不受到保障。在特殊情況下,行使和平集會的權利或會
被縮減,以防集會以外的其他人士,而非參與集會人士,因受到集會人士的刺激而做
出即將破壞社會安寧的事情。警方除有明確的責任,須採取措施以確保合法舉行的集
會能夠和平進行外,還有責任採取合法措施以維持公安,這兩項責任警方都必須妥為
兼顧2。當局可在有限制情況下規管集會。
“民主社會”
5.按照《香港人權法案》第十七,在“民主社會”,如有必要(還須符合其他件),
可限制行使和平集會的權利。就聯合國關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確認
的人權而言,這說法有特別涵義。其所指的社會確認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及兩
1
香港特別行政區對Pearce[2007]5HKLRD1
2陳巧文對警務處處長[2009]4HKLRD797
公約(即《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
簡要來說,該社會相信多元化、包容,以及有需要令不同意見能在和平環境中被合理
及適當地聆聽。反對、禁止或施加件的必要性,必須從這方面理解,尤其是“在民
3
主社會,包括香港,遊行是表達意見的有效方法,亦是很普遍的現象。”
政府的明確責任
6.和平集會的權利,當中涉及政府有明確責任須採取合理和適當措施,以確保合
法集會能和平進行。這項責任並非絕對,因為政府不能保證合法集會將會和平進行,
而政府具有廣泛的酌情權選擇所採取的措施。至於哪些措施屬於合理和適當,須視乎
個別情況而定4。
7.主辦者和參加者都應該知道,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必須屬和平性質,以及警方
須查明這類集會是有意和平地進行,而且警方必須具備在必要時可行使的權力,以確
保活動繼續和平地進行。
施加件及禁止
8.根據《公安例》,警務處處長具有酌情權,在有理由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下,
禁止、反對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或對這類集會及遊行施加件5。不過,他可施加的
件及在哪些情況下可禁止公眾集會或遊行,則受法律限制。有一點是很重要的,這
些法定權力的根本目的並非要限制行使有關權利,而是讓政府能履行其明確責任。如
沒有權力在某些情況下施加件或禁止或提出反對,便不能合理地確保和平的集會,
或可能令其他重要的社會利益受到不必要的損害。
禁止或施加件的準則
9.《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香港人權法案》中有關可容許限制的措
詞,雖然不是全部也已大部分獲得《公安例》採納。當局在措詞上把禁止或限制集
會的準則訂得具彈性,能適用於各種各樣的情況,讓市民得享相關自由。這些措詞包
括以下各項:
i)國家安全;
ii)公共安全;
iii)公共秩序;及
iv)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
在日常應用時,最重要的兩項準則是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終審法院就梁國雄及其他人對香港特別行政區一案的判決,[2005]8HKCFAR229第3段。
4同上,第22段。
5《公安例》(第245章)第9、11、14及15,第6賦予的酌情權適用於所界定即將或正在進行的
公眾聚集。
3
國家安全
10.就處長在限制和平集會的法定酌情權方面而言,“國家安全”一詞的定義是保衞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完整及獨立自主6。
公共安全
11.就處長在限制和平集會的法定酌情權方面而言,“公共安全”指:
“人(即生命、身體無損或健康)或物件的安全7。”
公共秩序
12.“公共秩序”一詞在法律與秩序上的涵義指維持公眾秩序與防止擾亂公眾秩序8。
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
13.就處長在限制和平集會的法定酌情權方面而言,“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指:
i)
本文发布于:2022-08-29 06:44: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9094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