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香港回归前后司法制度之异同

更新时间:2024-11-06 11:23:3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9日发
(作者:合伙企业法)

作者:曾建敏

作者机构:衡阳医学院社科部教师湖南衡阳421001

出版物刊名:凯里学院学报

页码:29-30页

主题词:司法制度香港回归回归前后司法体制香港法院最高法院地方法院法律援助制

度《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法律援助署

摘要:为了保持香港的繁荣与发展,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与现实情况,全国人大授权香港特别

行政区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

和终审权,使其法律制度,包括司法制度基本上保持不变。但是,基本不变不等于绝对不变,回归后,

由于香港法律地位的根本变化,必然会带来其司法制度的部分变化。一、香港回归前的司法制度

从广义上讲,香港的司法制度包括香港的司法体制和司法制度。(一)香港回归前的司法体制通常,

从狭义上解释来讲,人们讲到香港的司法体制多是指香港的法院体制。香港法院比较复杂,按体系

结构及权力的大小可分为:1.最高法院上诉庭,它是香港最高审级的上诉法庭,负责审理最高法院原

讼庭和地方法院提出的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以及土地审裁处提出的上诉案件,同时它还有权对其

他任何法院提交的法律问题作出裁决。2.最高法院原讼庭又称高等法院。它对民事和刑事案件

享有“无限管辖权”,即在处理案件的种类上,不受金额或最高刑罚方面的限制,受理的案件极为广

泛。3.地方法院目前设有维多利亚、南九龙、九龙、荃湾、粉岭及沙田等6处地方法院,它“拥有

有限的民事和刑事审裁权”,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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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香港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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