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必读书系(中学生必知的法律法规(上))_合同法

更新时间:2024-11-05 13:24:1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9日发
(作者:金盾网出入境)

对订立合同当事人的资格有何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的一般

生效要件。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

1.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能够充任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资格。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就

意味着他或它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从这个角度讲,民事权利能力也可界定为:

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整个民事能力制度的基础,

行为能力、意思能力和责任能力,均以权利能力为前提。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基于法律的规定。

2.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能够独立实施依其意思表示内容而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的能力。

或者说,民事行为能力是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依其内容,可划分

为财产行为能力和身份行为能力。前者包括处分行为能力和负担行为能力,后者则包括结婚

能力、收养能力等。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行为人必须具备与订立某项合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就不能相

应地独立进行意思表示,即使订立了合同也将会使自己遭受损失。因此各国民法大都将行为

人有无行为能力作为区分法律行为有效和无效的条件。我国《民法通则》也将行为人具有相

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之一。这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

经济秩序,是十分必要的。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某些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

动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才能实施。

法人的行为能力是特殊的行为能力。根据我国司法实践,法人只能在其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

范围和业务范围内民事行为能力被认定为有效,否则,即为无效民事行为。

所谓非法人单位,主要包括企业法人所属的领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

非法人副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外商投资

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等。对于未领有《营业执照》的非法人单位,不得以自

己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而只能以法人的名义订约;而对于领有《营业执照》的非法人

单位,可以自己的名义同外缔约。

《合同法》第九条规定了订立合同当事人应具备的资格。

当事人是否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1.代理人是代理当事人一方行使代理权,以当事人的名义,向相对人实施意思表示,或

者向相对人受领意思表示,而意思表示是后果归当事人本人承担。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

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代理权是代理人能够以被代

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而其效果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的法律效力。

2.代理制度的价值

(1)扩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制度,能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分身之术,使得他们能

够超越时空限制,突破本身知识、才干、经验以及体力脑力诸方面的限制,更加广泛深入地

参与民事生活。

(2)补足不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自治原则,并不意味着把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拒于

民事生活的大门之外。与此相反,而是设法补他们行为能力之不足,成全他们参与生活的利

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宣告失踪人,均可通过代理制度,借来他人

的民事行为能力,实现自己的利益。

(3)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基于本人授予他人代理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例如甲工厂授权乙外贸公司

代购某项进口原料。此外,依照劳动或雇佣关系的职务而取得代理权,即所谓职务代理。例

如商店售货员依其职务售货,公共汽车售票员售票,工厂的采购员为该厂订立购货合同,就

是职务代理。职务代理的代理权也因授权行为而取得,因而属委托代理的具体类型。

根据《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

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

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合同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亦适用该条规定。

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条款?

1.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

(7)履行地点和方式;

(8)违约责任;

(9)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2.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它决定着合同的类型,确定着当事人各方权利

和义务,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在有些情况下,欠缺主要条款,合同即不成立。主要条款包

括:

(1)标的

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2)质量和数量

标的的质量和数量是确定合同标的具体条件,是这一标的区别于同类另一标的具体特征。

(3)价款或酬金

价款和酬金是有偿合同的主要条款。价款是取得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酬金是获得服务所

应支付的代价。

(4)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到当事人的利益,也是确定违约与否的因素

之一。

(5)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债务,使守约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对当事人的利益关

系重大,合同对此应予明确。

(6)解决争议的方法

一旦合同订立,如在履行中产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仲裁、或者诉讼解决其争议,有利

于合同争议尽快解决,并最终从程序上保障了当事人的实体性权益。

3.合同的普通条款

合同的普通条款,是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它包括以下类型:

(1)法律未直接规定,亦非合同类型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当事人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

的合同条款,例如不可抗力和免责条款等。

(2)当事人未写入合同中,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

或基于法律的规定,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英美合同法称之为默示条款。该条款主要指某些

公认的商业习惯或经营习惯、交易惯例规则,特定行业规则等组成。

(3)特意特定条款。这是当事人有意将合同条款留待以后谈判商定,或由第三人确定,或根

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它不妨碍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12条规定了合同法条款。

合同成立的要件是什么?

合同是个动态过程,它始于订立,终结于适当履行或责任承担。合同成立是合同订立的重要

组成部分。合同的成立要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

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

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有些合同当事人

并未参人合同的订立,但可以通过代理人订约而成为合同主体,而另一些人可能参与合同的

订立而不能成为合同当事人(如代理人),无论订立的主体涉及到哪些人,合同必须存在着两

个利益不同的订约主体,合同必须具有双方当事人。只有一方当事人根本不能成立合同。例

如某甲以某公司的名义订立合同,如果并不存在该公司,则可以认为不存在一方当事人,合

同不能成立。

2.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

当事人在从事交易的活动中常常因为相距遥远,时间紧迫,不能就合同的每一项具体条款进

行仔细磋商,或者因为当事人欠缺合同法知识等,不能就合同所涉及的每一个具体问题进行

深入的协商,从而使合同规定的某些条款不明确或欠缺某些具体条款。根据《合同法》规定,

当事人就合同的标的、数量等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即可成立。其含义为:

(1)当事人一旦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合同即可成立,而对次要条款或非必要条款并未

达成协议则不影响合同成立。例如履行期限在合同中未作规定,当事人可依据《民法通则》

第88条随时提出履行和要求履行。

(2)达成一致的协议意味着意思表示一致,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则是考虑合同效

力的主要因素。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发生重大误解也是确

认合同的效力问题,即使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例如合同的标的、价款)发生重大误解,

只要存在形式上的合意,也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当事人可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但

不能要求宣告合同自始不成立。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方式,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

两个阶段。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

怎样才算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1.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简称合意。当事人只要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

成一致,就可以使合同成立。怎样才算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一般说来,一方当事人发出

要约,另一方当事人作出承诺,承诺生效时就表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2.承诺生效。在诺成合同场合使合同成立,在实践合同场合,若交付标的物先于承诺生

效,同样使合同成立。由于承诺生效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意义,所以确定承诺生效的时间便

成为各国立法十分重视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26条专门对承诺生效时间作了规定。

3.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常常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旨在实现合同所产生

的权利和利益,这就要使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如果合同不能生效,则合同等于一纸空

文,当事人也就失去了订约的目的。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有何区别?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即当事人

经过平等协商对合同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要约承诺阶段宣告结束,合同成立是指是当事

人合意的结果。但是合同成立只是解决了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对于已经成立的合同是否有

效则是合同生效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这就是说,即便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

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产生效力。合法合同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效力,而违法合同虽然已经

成立也不会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成立制度主要表现了当事人的意志,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

而合同生效制度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肯定和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

预。

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合同何时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

章时合同成立。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一般说来,要约经承诺后合同便告成立。在采用合同书等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

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时,才标志着合同的成立。且签字与盖章时间不一致时,以最迟时

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关于合同成立时间,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在承诺意思实现情况下,意思实现时为合同成立的

时间。在交差要约场合,第二个要约到达之时为合同成立时间。合同采用口头形式时,承诺

生效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时,若为普通书面的诺成合同,承诺生效之时

即为合同成立之时,若承诺生效与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不一致,双方当事人签字或

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要约和承诺不能明确区分的,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对主要条

款协商一致时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为实践合同时,若交付标的物晚于合意,则交付标的

物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若交付标的物先于或与合意同时,则承诺生效之时为合同成立的时

间。

如何确定合同成立的地点?

根据《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

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

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承诺生效,是指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要约因承诺而使合同成立,因此,承诺生效尤其是

承诺生效的时间直接决定了合同成立的时间。因为合同在何时生效,当事人就于何时受合同

关系的拘束,享有合同上的权利和承担合同上的义务。时间和空间是“三维一体”不可分的。

承诺生效的时间与承诺生效的地点是紧密联系在一起,而承诺生效的地点与合同订立的地点

常常是不可分割的,而合同的订立地点又与法院管辖权的确定以及选择适用法律的问题密切

联系在一起。所以确定承诺生效的时间和地点意义重大。

依据《合同法》的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26条“承诺需要通知的,承诺通

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合同法》第26

条第2款的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由此我们不难得出结论:

1.承诺需要通知的,要约人所在地为承诺生效地,也即为合同成立地。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计算机系统所在地为承诺生效地,即为合同成

立地。而我国《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

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第39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

地为住所。”从常理上讲,收件人计算机系统或收件人所在地为其住所,即主要营业地或经

常居住地。所以法律直接将收件人的主要营业地作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要主营业地的,

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以上规定,体现了《合同法》前后相互衔接及与我国《民

法通则》一般规定相互协调的原则。

(3)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受要约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行为所在地为承诺

生效地即为合同成立地。

履行地点,是指合同债务人应履行行为的地点。在履行地点为履行成立的,只要适当,即发

生合同消灭的效力。在其他地点为履行成立地,就可确定合同的履行地。但是合同成立地还

不等同于合同的履行地最明显的差别就是合同成立只有一个,而合同履行地则可能有几个。

如当事人为多数人时。可以各自订立不同的履行地点。同一个合同中的数个给付不必约定相

同的履行地点。即使是一个债务,也可以约定数个履行地点,供当事人选择。此外合同履行

地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或由交易习惯确定或依合同性质确定,也可由法律作出

特别规定,不过,在多数情况下,合同成立地与履行地还是统一的或有着紧密联系的。通过

合同成立地与合同履行地之间的关系也可以看出合同成立地与法院管辖权和选择适用法律问

题的密切关系。

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地点应如何确定合同成立地点?

根据《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

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最后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

地点。

关于合同成立地点在此不必多述,国际上通常的作法是,以对话方式缔约时,承诺之地为合

同成立的地点;以非对话方式缔约的,以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之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签

字或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对合同书签字或盖章地点不能过于机械地理解。如果该合同书是在运动

的火车上或飞机上签字或盖章的,我们一般不会将火车或飞机作为合同成立地,而依然将合

同承诺一方的签字或盖章作为合同成立地。

采用格式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根据《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

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

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如何解释?

根据《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

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的解释或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采用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原则和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

款的原则。

1.解释采用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原则

由于:

(1)格式条款由提供一方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2)一般消费者对此类条款多未予注意,不知其存在;

(3)该类条款提供者往往出于某种目的,不希望对方注意和理解该类条款,在合同中把该类

条款写得非常冗长,字体细小,不易阅读,或虽可阅读,但文字艰涩难以理解其意或故意使

该条款产生歧义。

在现实生活中,因每个当事人的经历、理解能力都不一样,而且每个合同订立时的客观环境、

背景都不一样,对合同条款产生争议是难以避免的。在这种状况下,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利用

其自身优势,自然倾向于对格式条款作有利于自己的解释,从而使对方陷入更加不利的地位。

所以,法律规定,对格式条款理解产生争议时依据诚实信用和合同公正原则,作出不利于提

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是为了防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利用格式条款欺诈对方,损害对方的

合法权益,从而实现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2.解释采用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原则

由于:

(1)格式条款由其提供者单方拟定,未与对方协商,而非格式条款是经订约各方当事人相互

协商一致的结果;

(2)格式条款在订约前已由其提供方拟定,而非格式条款是在订约过程中双方议定。从时间

角度来看,非格式条款达成协议迟于格式条款;

(3)一般情况下,格式条款只有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为合同的正式内容。订

约当事人可以对格式条款作出修改和补充,而非格式条款则可能是修改补充格式条款的一种

形式;

(4)格式条款提供者虽然必须提请对方注意该格式条款,但提请注意往往达不到合理的程度,

不足以引起一般相对人的注意。例如某些商家往往以“公开张贴公告”的形式,而不是“个

别提请注意”,而张贴的公告又不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在此情况下,不能在法律上推定

消费者已同意该格式条款。

在合同产生争议时,存在对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的理解问题,应依意思自治原则,采取非

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总之,在对格式条款的理解产生争议时,只有贯彻“不

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原则。“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才能从法

律解释方面更好地规定合同的格式条款,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保护缔约相对人的合法

权益。

订合同过程中,一方违反保密义务承担损害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1.缔约人一方违反的保密义务是一种附随义务,而非主给付义务。这种附随义务是指依

据债的关系发展情形所发生的义务,它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例如出卖人标的物交付前所

负的保管义务,技术成果受让人对受让之技术所负的保密义务,雇主应为雇工保险的照顾义

务,医生手术时不得在体内遗留纱布之保护义务等。保密这种附随义务不仅产生在订约前,

履行中,而且存续于履约后。

2.该保密义务必须是对方当事人所要求的,包括明示和其他方式。明示包括口头和书面

形式,使当事人知晓,对方当事人不愿其将该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泄露出去。如果依据该技

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的内容或性质,泄露出去肯定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则即使对方当事

人没有明确表示不得泄露或使用该信息,也视为违背对方当事人的要求。

3.对方当事人必须受到损失。该损失包括利润降低、营业额减少、市场占有份额下降,

生产成本增加等。

4.违反该保密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对方当事人遭受的损失必须是因为或主要

是当事人没有履行保密义务所引起的,而非是其他或主要是其他原因所引起的。

5.违反该保密义务者没有过错,如果从订约中所获取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在保险箱中

被窃走,则当事人证明自己是无过错的,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什么?

合同的生效要件,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所应当具备的法律条件。合同的

生效要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

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这是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许多特殊合同也可能有一些特殊的生效要件,如技术引进合同需

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才能生效,房地产转让合同需要经过房产部门过户登记才生效等。

然而《民法通则》的规定基本上概括了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具体讲: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企

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

批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2.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

效果意思。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例如行为人不得买卖内容反动、淫秽、下流的录音带和

唱片等。内容违法,当然应导致合同无效。

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我国《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

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即

如本条第2款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何时生效?

根据《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

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

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依本条规定,对合同效力附条件由当事人约定。附条件可包括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生效条

件成就时合同生效;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失效。当事人不得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或促

成条件成就,否则将产生不利于己的法律后果,即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者,视为条件成就。

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者视为条件不成就。

条件依其控制功能,可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

1.生效条件是限制意思表示效果发生的条件。例如约定:“如今年考中博士研究生,赠

电脑一部,以助学习。”本来,意思表示若没有该条件,本应在相对人了解时立即生效,但

是由于附上了条件,该效果却处在停止状态,须到条件成就(真的考中)时方始发生。

2.解除条件是限制意思表示效果消灭的条件。例如约定:“此屋借与你住,但我儿子结

婚时,则须返还。”其中“儿子结婚”属解除条件,其功能在于,限制借用效果的消灭,也

就是说,条件成就(儿子真的结婚)。借用关系即终止,借用人须腾退房屋;如果条件不能成

就的(儿子不结婚),则借用关系存续,借用人可继续使用该房。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及效力是什么?

期限到来前的效力

1.附始期的法律行为,在期限未届至时,不发生效果效力。而附终期的法律行为,在期

限未届满时,其效果效力未终止。

2.因期限届至而可受利益的当事人取得利益期待权。该权利可作为处分行为和继承的标

的,并受法律保护。因期限未到来而享有的利益,是为期限利益,也受法律保护。

期限来到后的效力

附始期的法律行为,在始期届至时,发生效果效力。而附终期的法律行为在终期届满时,终

止效果效力。

当事人之间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期限的,自然是附生效期限(始期)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

生效。附终止期限(终期)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没有签字或盖章的书面合同

主要义务已履行。其效力如何确定?

根据《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没有签字或者盖章的当事人已经履

行主要义务的,该合同有效。

1.该合同书已经合同一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一般情况下,属要约方。

2.没有签字或盖章的当事人已履行该合同的主要义务,表明其通过履行主要义务这种行

为本身对对方当事人的要约作出承诺,或表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3.《合同法)第36条已对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

履行主要义务或能够证明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的,法律承认其有效”的合同作出规定。

本条显然可以作为该条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而存在。所以法律对该种形式要件欠缺的合同亦

应承认其效力。

4.实践中往往大量存在一方当事人因路途遥远或负责签字盖章的人员不在而合同又不得

不即时履行等原因,在这种状况下,当事人往往在没有签字或盖章的情况下先履行主要义务,

而对方当事人往往因市场行情变化或其他原因在此期间因已履约一方没有签字或盖章为由提

出解约或不承认合同成立。在此情况下,如果不对已履行主要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加以保护,

不仅不利于鼓励交易,而且有悖“合同公正”原则。

什么是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简言之,是指欠缺代理权的代理。无

权代理主要有四种情况:

1.根本无权代理;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权限进行的代理;

4.代理权消失以后的代理。

这些无权代理行为虽然表面上具有代理方面的表面特征,但由于行为人缺乏代理权,因而并

不符合有权代理的要件。

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绝对无效的合同。

此类合同尽管因代理人缺乏代理权而存在瑕疵,但此种瑕疵是可以修补的。也就是说,因为

本人的追认可以使无权代理行为有效。《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

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

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

视为同意。”法律只所以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可因本人承认有效。

《合同法》第48条规定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

如何理解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

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之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

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这就从法律上对欺诈作出了准确的定义。

胁迫是以将来要生的损害或以直接加以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订立的合同。胁

迫行为实际上包括两种情况:

1.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信用等方面的

损害;

2.以直接面临的损害相威胁,形成对对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损害和财产的损害,而迫使

对方订立合同。如对对方施加暴力(殴打、肉体折磨、拘禁等),或散布谣言、毁人名誉、毁

损房屋等。不管是欺诈,还是胁迫,都必须是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才能使合同无效。

如果当事人一方采用欺诈或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来处理,而应该作为一种效力未定的合同来处

理。在此情形下,当事人一方如果并不想使合同无效,而是想通过变更合同的某些条款而使

合同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本意从而使合同有效,该当事人一方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

该合同,在合同已经履行生效时,也可请求撤销该合同,从而使该合同的法律效果归于消灭。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的后果。

如何理解恶意串通?

恶意串通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体或第

三者利益的损害。由此可见行为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法性,据此可以将其作为违法合同对

待。此种合同的特点主要包括:

1.当事人出于恶意。恶意是相对于善意而言的,即明知或应知某种行为将造成对国家、

集体或第三者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2.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首先是指当事人都具有共同的目的,即都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

为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的利益。其次,当事人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非法行为。

何谓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它具有约定性,是当事人

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的组成部分。它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时不负责任不同。

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业,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目

的,是排除或限制未来的民事责任,具有免责性。

“免责”只是一种概括的命名。其实在不同的免责条款中,免责的含义不尽相同。有的

条款之免责,是完全排除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如某些商店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柜台或摊床

上醒目地标明,“货经售出,恕不退换”,即属此类,有的条款之免责,是限制当事人的未

来责任,即部分免责,一般是受害者同意接受以特定方法计算的、不超过一定数额的有限赔

偿。有的条款之免责,只是排除或限制违约责任,但不免除侵权责任。而有的条款之免责,

不论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均在排除或限制之列。有的条款之免责。是排除或限制民事责

任,有的条款却只是免除单纯的合同债务。例如,企业财产保险单明确免除因战争、军事行

动、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等致保险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该责任并非违约责任,而是保险合

同本身。

免责条款必须订入合同中才能成为合同条款。在个别商议合同中,若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免责条款必须载于合同文本之上,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才能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若

以口头方式订立合同,免责条款是否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必须基于当事人交涉的内容以及

意思表示加以判断,需要主张免责条款应举证证明。

免责条款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不意味着它一定有效。确定免责条款是否有效,是立法控

制、行政控制和司法控制的重要任务。

在什么情形下合同可以变更或撤销?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

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何谓合同中的重大误解?有何特征?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汀立了合同。误解直接

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误解既可以是单方面的误解(如出卖人误将某

一标的物当作另一物),也可以是双方的误解(如买卖双方误将本为复制品的油画当成真品买

卖)。误解通常具有如下特征:

1.误解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认识的错误。发生错误的原因既可能是当事人缺

乏必要的知识、技能和信息,也可能是缺乏必要的交易能力或经验。无论是何种原因,在重

大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所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意思是相符合的,只是其内心意思本身

因发生误解而与真实情况不符。

2.误解是对合同的内容的认识错误。误解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误解,并导致了合

同的订立,从而使当事人能主张撤销合同。如果是对订约动机或标的物的实际价值认识错误,

则不能认为构成误解。对合同内容发生认识上的错误,主要是指对合同主要条款发生认识的

错误,除合同内容以外,对合同当事人本身发生误解,是否可作为重大误解处理,必须依具

体情况而定。对那些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所产生的合同和注重特定身份的合同,则可

因对当事人的误解导致合同被撤销。对其他合同,一般不宜作为重大误解来处理。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什么是显失公平?它有什么特征?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

公平合理原则。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且切实

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显失公平的合同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此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合同,尤其是双务合同应体现平等、等价和公平

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合同正义。然而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

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

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如标的物的价款显然大大超出了市场上同

类物品的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等。

3.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合同中质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怎么办?

合同中的质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国家对此类商品的质量有法定的质量标准要求的,

则合同的履行标的物的质量也必须达到国家质量标准来确定,也就是说合同标的质量应当不

低于国家质量标准。如果低于国家质量标准的,则为不适当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

对合同标的物没有国家的统一的质量标准的,则应当按照通常标准来确定。所谓通常标准是

指在同类的交易中,产品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一般是根据合同的目的,产品的性能,产品

的用途等各个方面来确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特殊的要求,则只要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能够达

到产品的一般质量要求,即为符合质量要求。

合同中对价款未作规定或约定不明怎么办?

合同中对价款未作规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当事人适用《合同法》前一条规定仍不能解决的,

则应当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合同履行的市场价格来确定。时间上要求是以合同订立的时间为标

准,也即合同成立地点,一般是以最后签字盖章的时间为准。地点上以合同的履行地为准。

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给付货币的,以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

作为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合同的履行地;其他标的,以履行义务的

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的履行地。计算上以市场价格为标准。此处所指的市场价格,是指市场

中的同类交易的平均价格。对于一些特殊的物品,由国家确定价格的,则应当按照国家的定

价来确定合同的价款或者报酬。

违约金责任的成立有什么条件?

违约金责任的成立条件:

1.违约行为的存在。只有在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支

付违约金。一般来说,各种违约的形态,如不履行、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等,都可以导致

违约金的支付,但是当事人在合同中仅就某种具体的特定违约行为规定了违约的,如仅就退

货或延期付款的违约行为规定了违约金,则应以合同具体规定的特定的违约行为作为支付违

约金的条件。如果没有发生此种违约行为,则不会依据合同的规定请求支付违约金。

2.有违约金的约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有关违约金的事先约定,则在一方违约时,

另一方就无法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同时,违约金的约定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什么是法定的违约损害赔偿及其法律特征?

法定的违约损害赔偿是指,在发生违约行为以后,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对方支付的损害

赔偿金。法定损害赔偿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定损害赔偿具有法定性。法定性是法定违约损害赔偿与约定损害赔偿的最主要的区

别。在发生违约行为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如果当事人没有就违约损害赔偿事先达成协

议,则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一定的损害赔偿金。约定的违约损害赔偿,

则以当事人事相应的约定作为前提。而法定的违约损害赔偿则以当事人事先没有允定为前提。

两者有一个互补关系,共同构成合同法中的违约损害赔偿制度。

2.法定损害赔偿具有事后性。也就是说,法定损害赔偿的适用,只有在合同当事人发生

违约行为,且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时,才得根据实际的损害情况,来计算损害赔偿金额。而

约定损害赔偿,则是在合同订立时,实际违约行为产生之前即已约定好。

3.法定损害赔偿只具有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与约定的损害赔偿不同。约定的损害赔偿,

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预先设定性和惩罚性。而法定损害赔偿,只能是根据实际的损害来确定

相应的损害赔偿额。所以,法定损害赔偿只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

什么是法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法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

违约损害是指,因一方违约行为造成对方在财产上的损害。违约损害具有如下特点:一方面,

损害是实际发生的损害,对于尚未发生的损害,不能赔偿。另一方面,损害是可以确实的。

损害的确定性首先是指损害能够通过金钱计算来确定。损害的确定性还意味着它是债权人能

够通过举证加以确定的,这尤其体现在可得利益的损害方面。

2.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行为分别预期违

约、实际违约两大类。在实际违约中又分为不履行、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三种形态。

(1)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预先违约又称为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

(2)不履行。不履行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之前,完全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一是拒

绝履行合同,一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没有实施履行合同的行为。

(3)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履行合同的期限晚于合同约定的期限。虽然有履行合同的行为,

但这种履行合同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期限要求。

(4)不适当履行。不适当履行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内,当事人有履行合同的行为,但履

行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不适当履行,主要包括履行的标的物的数量不适当,履行标的物

的质量不适当,履行的地点不适当,履行的方式不适当等等。

3.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前因后果的关系。一方面,任何人都必须对自己

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因果关系对于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具有重要

意义,这不仅表现在因果关系决定着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的区分,而且也是对损害赔偿范围

作出限定的标准。

什么是第三人原因的违约责任及其构成要件?

第三人原因的违约责任,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有特定的关系。由于第三人的原因,

使一方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时,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三人原因的违约责任的

构成要件:

1.合同的一方构成违约。有违约事实才有违约责任,所以一方当事人违约,是第三人原

因的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一方当事人违约,可以是不履行合同,也可以是不适当履行合同,

也可能是迟延履行债务。

2.合同的一方的违约是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第三人的原因,是合同当事人违约的唯一

原因。这是第三人原因的违约责任另一构成要件。第三人原因造成合同的一方违约,不管第

三人是部分原因,还是违约的全部原因。也就是说、不管违约行为是完全因第三人的原因造

成的,还是部分是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方自己也有责任。

发生经济合同纠纷后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1.协商。这种方法最简便可行,可以避免多种负面效果。

2.调解。调解既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出面调解,也可以请第三者进行调解。

采用上述两种方法的前提是双方必须完全自愿,如果一方或双方不愿意,就不能强制协商或

调解。

3.仲裁。(合同法)第1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

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

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仲裁裁决、解调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4.起诉。只要符合起诉条件,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应具备哪些主要条款?

1.产品的名称(注明牌号或商标)、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

2.产品的技术标准(含质量要求);

3.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

4.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5.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6.接(提)货单位或接(提)货人:

7.交(提)货期限;

8.验收的方法;

9.产品的价格;

10.结算方式、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结算单位;

11.违约责任;

12.当事人协商同意的其他事项;

13.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怎样填写产品的质量要求条款?

产品质量划分为国家标准(简称国标)、行业标准(简称部标)、企业标准(简称企标)三种。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采用产品质量标准时,如果有国标或部标的,按照国标或部标;没有国标

或部标的按企标签订。如果合同双方还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协商签订。

签订质量条款还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写明供方在什么条件和多长时间内对产品质量负责。

2.对成套产品质量要求,不仅要写明主件的质量要求,而且要写明附件的质量要求。

3.对一些需要安装运转后才能知道其质量缺陷的产品,在合同中必须写明产品在安装运

行后,在什么条件下和多长时间内,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向供方要求承担责任,如果过

了期限后提出,供方则不负责任。

4.质量按照样品的,必须对样品的质量标准作出明确的说明。最好把样品封存保管。

怎样填写产品数量和计量单位的条款?

产品的数量必须由双方协商决定,写得准确、清楚,不能含糊不清。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

明确写明成套供应的范围。如对成套产品的供应除应与明主件数量外,还应写明配套的附件

数量。

计量单位必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即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冢远定的其他计量单位。

如长度用米(m)、厘米(cm)、毫米(mm)。绝对不能用含糊不清的计量概念,如一车、一瓶、

一包、一桶、一箱、一筐等,必须按照法定计量单位与规定的符号填写。对以车、袋、箱为

单位的货物,必须明确规定每车、每袋、每箱的具体数量或件数。

怎样填写产品的合理损耗条款?

对某些产品(如化工产品、纸张、食品等)允许有一定范围内的差额和自然增减、合理磅差、

正负尾差等。对于这些差额幅度,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下来。如主管部门有规定差额的,按

规定执行;如没有规定的,当事人应自由协商确定允许差额的范围。在合同规定的正负尾差

和合理磅差的范围内,供方少交或需方多收部分,都是允许的,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当然,

侠方交付产品的数量的尾差和需方验收时的磅差超过了合同规定的范围,衙万有权要求供方

补交少交部分或退回多交部分。自然减量也一样,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损耗定额以内的,需方

不能向供方索赠。超过定额损耗的部分,属于承运部门责任的,可向承运部门索赠;属于供

方责任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供方索赔。

怎样填写产品的包装标准条款?

产品的包装标准,必须写得具体明确,是用什么材料包装,如用木箱、纸箱、纸袋、塑料袋、

麻袋等。不能用袋装、箱装、筐装、瓶装等含混不清的词。

怎样填写产品的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条款?

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需方提供者外,一般应由供方负责供应。包装物的回收,如果

主管部门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如果没有的,供需双方应商定包装物回收协议,并作

为合同附件。

怎样填写产品的交货方式、运输方法、到货地点条款?

交货方式是指一次交货,还是分期分批交货;是按月交货,还是按季度交货:是供方送货或

由供方代办托运,还是需方自提;需不需要派人押运等。

运输方式是指用火车还是汽车还是船或飞机运输,或者联合运输。

产品的到货地点,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且必须写明详细地址。应在地名前冠以省、

市、县名称。实践中往往有些地点写得不明确,如笼统写北京站,不明确是火车站还是飞机

站,如果是站必须分清是东站、南站还是西站、北站、广安门站。

需方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40天通知对方。迟于这个期

限,供需方也可另行协商。

怎样填写产品交(提)货期限条款?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必须明确写明在什么时间或什么期间内交(提)货,如果分批交(提),

还必须写明每次交(提)货时间。

如果合同中的履行期限不明确,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

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怎样填写产品验收方法条款?

对产品的验收主要是对产品数量的清点和对质量的查验。产品的验收条款必须写清:

1.验收标准。如果质量标准有国家标准、行业(部)标准、企业标准的,那么就分别按

国家标准、行业(部)标准、企业标准验收;如果质量标准是供需方约定的,按约定的标准

验收。供方必须对产品的质基和包装质量负责,提供据以验收的必要的技术资料或实样;如

果质量标准是按样品的,双方要共同封存样品,分别保管,按封存的样品进行验收。其他项

目的验收标准,则以合同为准。

2.验收方式。要写明是全面验收还是抽样验收;是感官验收,还是理化验收、安装运行

后验收、破坏性验收等。如果是抽样验收,还要明确押样的比例(如百分之几、千分之几、

万分之几)和时间。

3.验收期限。验收一定要有时间限制,如果不及时验收一旦发生质量缺陷,就难以区分

责任。认定责任的一般原则为:在验收期限内发生货物质量、数量等问题,就由供方或承运

方负责;验收期限过后发现问题,则由需方自负。某些产品主管部门有验收期限的,按规定

执行。一般产品,如果是需方自提的则在提货时当面点清,即时验收;如果是供方送货或代

运,则到货后10天内验收完毕。当然,也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验收时间。有些产品需要安

装运行后才能发现质量缺陷的,则要确定安装运行后多长时间作为验收期限。此外,验收期

限不要笼统写“货到验货”,必须写清具体日期。

4.验收地点。必须在合同中写明是在供方所在地。还是在需方的所在地或其他地方验收。

一般供方送货,以需方所在地为验收地;需方自提,则以供方所在地为验收地。

此外,在必要时,还要写明产品由谁检验和复验。

怎样填写产品的价格条款?

产品的价格凡是有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执行;没有国家定价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

商品的供应价格,属于国家或国家授权的各级主管机关定价的,以开发票之日的价格为准。

在合同执行期间,遇有国家或国家授权机关调整价格的,凡合同规定由供方负责代运的商品,

如供方是按调价前的价格开出发票,商品也在执行调价目的当日及以前运出,并取得了承运

部门的运单、提单的,仍按原开货票的价格执行;如商品在执行调价日期以后运出的,应按

凋价后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有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凡

合同规定由需方自提的商品,逾期付款或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

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怎样填写结算期限条款?

结算期限必须写明,使对方受其制约。如是验货付款,要确定在验货后多长期限内贯彻付款。

用托收承付方式,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付款)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

日起算。凡收付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的,应在托收凭证上写明。

在合同中双方还必须写结算单位及开户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的,一般就在合同规定的交货

期限前30天通知供方。

怎样填写违约责任条款?

违约责任是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不能疏忽。根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36

条的规定:

1.供方的违约责任为:

(1)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1%—5%,专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0%—30%,具体比例由供需双方在规

定的幅度内商定,并在合同中明确写明具体的比例。

(2)供方所交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质量、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需方同意

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需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供方负责包修、包

换或者包退,并承担因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供方不能在合同交货期内修理

或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供方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

承担支付的费用;需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供方应当偿付需方该不合

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者灭失的,供方

应当负责赔偿。

(4)对需方自提的产品供方不能按期交货的,应负逾期交货责任,除承担因此而支付的实际

费用外,还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

方偿付违约金。

(5)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产品,

供方应承担需方代保管、保养的费用,以及非因需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

(6)供方未经需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2.需方的违约责任为:

(1)中途退货,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5%,

专用产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的10%~30%,具体比例可由供需双方在这个幅度内具体商

定,并在合同中写明。

(2)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予顺延外,

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顺延

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自提产品未能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

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供方

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逾期付款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供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需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

输部门的。

(6)承担由于需方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

提出的错误异议而实际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产品因需方保养不善而造成的损失。

签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应具备哪些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

2.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

3.产品的品种、等级和质量;

4.产品的包装;

5.产品的价值;

6.交(提)货期限和地点;

7.交(提)贷方式;

8.交(提)货日期的计算;

9.结算方式;

10.产品的验收;

11.违约责任;

12.懈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3.当事人协商同意的其他条款。

怎样填写农副产品的名称条款?

1.必须使用标准和正确的名称,不能使用方言、俗名和地方习惯名称,以及简称或非标

准名称。如果使用地区性习惯名称时,当事人双方应取得一致意见。

2.同种农副产品必须写明具体哪一种。如甘蔗有许多品种,要指明具体是哪一种。

怎样填写农副产品的品种、等级和质量条款?

农副产品的品种、等级、质量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部)

标准的,按行业(部)标准执行;既无国家标准又无行业(部)标准的,按地区标准执行;

无以上标准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对某干、鲜、活产品,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商定

合理的、切实可行的检验、检疫方法;国家没有规定的,应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商品确

定标准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封存,妥善保管,作为验收的依据。用于食用

的农副产品,还应在质量条款中对食品卫生标准加以明确规定,一般使用国家食品卫生标准

(GB)。

怎样填写农副产品的交(提)货期条款?

一般来说,农副产品交货期有3种方式可规定:一是明确规定具体的交货日期为×年×月×

日;二是规定一定的交货起止日期,如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三是规定一个

具体的交货截止日期,如×年×月×日前。不得签订没有具体交(提)货期限的合同。

违反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必须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1.供方违反合同的责任为:

(1)供方不交货或少交货、提前或逾期交货应分情况承担责任。如交货数量少于合同规定而

需方仍然需要的,应照数补交。其补交部分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

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违约金。超过规定不能交货的,应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

款总值1%~20%的违约金。如因违约自销不履行合同的,应偿付需方不履行合同部分货款总

值5%~20%的违约金,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自销多得的收入,上缴国库。

(2)需方按供方通知规定的时间,前往前货点提货而未提到时,供方应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

责任,并承担需方因未能提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由于供方在交售产品中掺杂使假,以次顶好的,需方有权拒收,供方同时向需方偿付该

批货款总值5%~25%的违约金。交售鲜活产品如有污染和疫病的,除需方拒收外,还应按国

家有关规定处理。

(4)包装不符合规定,发货前需返修或者重新包装的,供方应负责修理或重新包装。由于包

装不善造成损失的,应赔偿需方的实际损失,由于返修或重新包装而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

国人民银行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5)对供应方交货数量、质量、包装或者交货不符合规定而拒收的产品,需方应负责代为保

管,在代保管内,供方应负责支付实际开支的一切费用,并承担非因保管、保养不善所造成

的损失。

(6)供方在接到需方对产品验收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在15日内负责作出处理,供方未按

时处理的,应视为默认。

2.需方违反合同的责任为:

(1)需方中途退货,或无故拒收送货或代运的产品,以及不能按合同规定提供包装物的,应

承担退货、拒收部分货款总值5%~25%的违约金。中途退货的除偿付违约金外,还应根据实

际情况赔偿其损失。

(2)需方逾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供方偿付以逾期提货部

分货款总值计算的违约金。

(3)需方逾期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供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

金。

(4)需方应承担因错填或临时改变到货地点而支付的一切费用。

(5)需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对供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或已验收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供

方提出异议的,应视为默认。

(6)需方对拒收的一般产品,在代保管期间,必须妥善保管保养,不得动用。一经动用即视

为接收,应按期向供方付款,如不按期付款,则应按延期付款处理。

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应当具备哪些主要条款?

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

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提出加工任务的一方为定作方,接受并完成加工承揽任务的

一方为承揽方。

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等合同。

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加工承揽的品名或项目。品名和项目必须准确、具体,合同中不得使用代号,必须注

明全称。

2.数量、质量、包装、加工方法。数量是加工承揽物品或项目的数目和计量单位;质量

包括内在质量和外在质量两部分。内在质量要求是定作物的性能要求,外在质量是人的感觉

器官能视察到的外在形态。包装主要指明包装采用何种包装材料以及规格等。加工方法是指

采取何种方法制作以及技术上达到什么要求等。

3.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规格、数量、质量。加工制作定作物的原材料。可以由定作方自带,

也可以由承揽方提供。因此在合同中必须写明采用何种原材料,以及规格、数量、质量要求。

4.价款酬金。

5.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6.验收的标准、方法和期限。在此条款中,必须写明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确定由谁验

收,怎样进行验收;验收的时间、地点、处理方法等。

7.结算方法、开户银行和账号。

8.违约责任。

9.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主要写明一旦发生纠纷,是仲裁还是向法院起诉。

10.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违反加工承揽合同要承担什么责任?

1.承揽方的违约责任包括:

(1)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定作方同意利用的,应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

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

定作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2)交付的定作物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方仍然需要的,应照数实齐,补交部分按逾期

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揽方应负责赔偿。

(3)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由

此而支付的费用。如定作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方应向定作方偿

付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而造成定作物毁损、灭

失的,承揽方应赔偿损失。

(4)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方支付违约金;合同没有规定的,应当比

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计算,向定作方偿付违约

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1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1‰偿付违约金。未经定作

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方有权拒收。

(5)不能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

10%~30%或酬金总额20%~60%的违约金。

(6)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同约定,暂由定作方保管时,应当偿付定作方实际支付的保管、

保养费。

(7)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送达指定

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还应承担由此而多支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的责任。

(8)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代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受损、灭失的,应向

定作方偿付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9)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以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

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方调换、补齐的,由承揽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

任。

(10)擅自调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方有权拒收,承揽方应赔偿定

作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如定作方要求重新处理或重作,应按定作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

交付的责任。

2.定作方的违约责任包括:

(1)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承担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2)中途废止合同,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10%~30%的

违约金;不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应偿付承揽方以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20%~60%的违约金。

(3)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

的辅助和准备工作,承揽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定作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损失;如承揽方不

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顺延外,定作方应当偿付承揽方停工待料的损失。

(4)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领取定作物的,除按逾期付款的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承揽

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6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

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定作方;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定作方

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承揽方的损失。

无故拒收定作物的,应当赔偿承揽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

(5)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的,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方偿付违约金。

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1天,按酬金总额的1‰偿付违约金。

(6)擅自变更交付定作物的地点或接收单位(人),要承担由此而多支付的费用。

签订财产租赁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

财产租赁合同是指出租方将财产交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交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租

赁财产返还给出租方的协议。

签订租赁合同必须具备以下几项主要条款:

1.租赁财产及附件的名称;

2.租赁财产的数量和质量;

3.租赁财产的用途;

4.租赁财产的期限。

5.租金及租金的交纳期限;

6.租赁财产的维修和保养;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方式;

9.其他约定事项。

违反财产租赁合同承担哪些责任?

1.出租方的责任包括: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出租财产的,应偿付违约金。

(2)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提供出租财产的,负责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3)未按合同规定提供有关设备、附件等,致使承租人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规定如数

补足外,还必须偿付违约金。

(4)出租船舶、车辆等大型工具。如因出租方操作不当或服务人员的过失,造成租赁逾期的,

按合同或有关规定偿付承租方违约金。

2.承租方的责任包括:

(1)由于使用保管或维修保养的不当,造成租用财产损坏、灭失的,负责修理或赔偿。

(2)擅自拆改房屋、设备、机具等租赁财产的,应负责恢复原状并赔偿出租人损失。

(3)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或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4)逾期不返还租赁财产,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还违约金。

签订借贷合同应具备哪些主要条款?

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有下列八条:

1.借款种类。借款种类主要是根据借款方所属的所有制性质,借款方所在的行业、借款

的用途、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方式等因素,进行划分的。

2.借款用途。借款用途是指使用所借款项的特定范围和内容,也就是说,在借款单位的

生产过程中,所借款项将与哪些生产要素相结合。

3.借款金额。借款金额是指借贷货币的数量多少,它是借款人可以取得的最高借款限额、

借款合同中如果没有借款金额,就失去了提供借款、计算利息的主要依据。没有金额条款,

借款合同便不能成立。

4.借款利率。利率是贷款在一定期限内利息的数额与本金的比率。利率一般分为年利率、

月利率、日利率。一般说来,年利率以百分之几表示,月利率以千分之几表示,日利率以万

分之几表示。借款利率是指贷款方在一定的期限内应收到的利息额与贷款金额的比率。

5.借款期限。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是指借、贷双方依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协商约定

的借款使用期限;也是借款方归还贷款,并支付利息的期限。

6.提供贷款的时间和方式。提供贷款的时间和方式,就是指贷款方在什么时间,以什么

方式向借款方提供贷款。主要是指贷款方是一次提供全部贷款,还是分期分次地提供贷款。

7.还款的资金来源和还款方式。还款的资金来源,是指借款方在借款期限内可用于归还

贷款的资金,是从什么渠道取得的。还款方式就是指借款人采用哪些结算方式,按期将借款

还给贷款方。

8.担保条款。借款合同的担保条款,是当事人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协商一致形成的,确保

贷款人能够实现其权利的一种约定。此外,借款合同条款还包括币种,违约责任等条款,在

此不多枚举。

违反借贷合同应承担哪些责任?

贷款方式的责任为:贷款方不按规定及时贷款,应按规定偿付违约金。借款方的责任包括: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金

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2.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归还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按规定加收罚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收回本息,有关

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应具备哪些主要条款?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也就是投保方向保险方支付保

险费,保险方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负赔偿责任的协议。财产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

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

保险合同应写明以下几项主要条款:

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投保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3.保险标的。即被保险财产的名称。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责任即导致保险人承担责任的事故或风险范围,一般指不

可预知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或偶然发生的事故。责任免除即合同中订明的保险人在何种情

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如战争、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核辐射和污染、财产本身的缺

陷等。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即财产合同的有效期限和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开始

时间。

6.保险价值。即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的财产遭到损失时,保险方计算赔偿金的方法。

7.保险金额。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一般由投保人根据投

保财产的实际价值或实际利益的全部或一部提出,但最高不得超过其实际价值或实际利益。

8.保险费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9.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违反财产保险合同应当承担哪些主要责任?

保险方对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被保险方为了避免

或减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进行施救、保护、整理等支出的合理费用,根据合同规定偿

付,如果不及时偿付,应承担违约责任。

投保方如隐瞒被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保险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投保方发现被

保险的财产有危险情况,不采取措施消除,由此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自己负责,保险方不

负赔偿责任。

签订企业承包合同应具备哪些主要条款?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

2.承包方式。在合同中必须写明采用什么样的承包方式,如包上交国家利税,包完成技

改任务,实施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等。

3.承包的期限。在合同中要写明从什么时间开始到什么时间结束。

4.上缴利润或减亏数额。

5.产品质量及其他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6.技术改造任务,国家、集体资产维护和增值。

7.留利使用,贷款归还。

8.承包前的债权债务处理。

9.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0.违约责任。

11.对承包经营者的奖罚。

12.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违反企业承包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

1.对于承包方来说,如果完不成承包经营合同任务时,应承担违约责任。承担的违约责

任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2.对于发包方来说,如果没有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影响承包者时,发包方应承担违

约责任。如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擅自提价等。

签订农业承包合同应具备哪些主要条款?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

2.承包项目的名称、坐落、数量、质量和用途。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时间。

4.承包项目的使用方向和投人、产出指标。即规定承包方应完成的农产品品种、产量和

其他经营项目的产值等。

5.发包方应提供的生产条件、资金和服务项目及服务收费标准。如提供良种、化肥、农

药、农具、灌溉等。

6.对所承包的生产资料的使用、维护要求以及奖罚措施。

7.承包方应交的承包款。

8.在承包期内,调整承包指标的条件和办法。

9.违约责任。

10.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农业承包合同转包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农业承包合同的转包是指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将承包合同标的全部或部分转给竿三方(接包

方)而订立的转包合同。

在订立转包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登记、备案;

2.不能把成片的土地分割转包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没有联营关系的接包方;

3.转包期限不能超过原承包合同的期限;

4.接包人不得再次进行转包;

5.专业承包的土地不得进行转包;

6.转包合同的内容不得与原承包合同相抵触,不得擅自改变的承包合同的内容,不得利

用转包改变土地用途或买卖土地。

违反农业承包合同应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农业承包合同条例》第25条的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

违约金和赔偿金:

1.不按合同规定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的;

2.非法干预承包方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的;

3.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

4.有其他违约行为的。

根据《农业承包合同条例》第26条规定,承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发包方可以按合同规定

收取违约金和赔偿金;情节严重的,由发包方提出经合同管理机关裁决,收回承包方所承包

的生产资料:

1.出卖承包的生产资料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

2.擅自转包土地或者转让土地承包合同的;

3.违反合同规定,对承包的生产资料使用不当,管理不善,造成损坏或者丢失的;

4.没有正当的免责理由,不完成合同规定的生产指标或生产任务,或者拒不支付合同规

定的承包金或者集体提留的;

5.其他违约行为。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具备哪些主要内容?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写明: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房屋的坐落地点;

3.房屋的结构、数量及有无附属物;

4.房价;

5.交付方式;

6.生效期限等等。

必须注意,签订城市房屋买卖合同必须在房屋所地在的房产交易管理机关进行。

经济合同无效后。已交付的财产如何处理?

无效的经济合同,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对无效合同引起的经济纠纷,

仍应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依法处理。根据《合同法》规定,对经确认为无效的经济合同而

已交付的财产,应按以下原则嶷理:

1.双方故意签订违反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合同,其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均应

追缴归国家所有。

2.如果违反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故意的一方应将已经从对方取得

的财产返还对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库所有。

3.并非违反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取得的财

产,应当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偿付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如果合同的双方都有过错,应当按照各自过错的大小、主次,分别承担经济损失中与自己责

任相适应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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