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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学生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摘录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注意:不是不能开除,而是不能随意开除。像上文中的那样的学生就应当开除。制定法律
的专家也知道,教育不是万能的!并非只有我们从事教育的人知道。)
第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三十八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
为辅的原则。
(注意: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教育、感化不凑效时,可以惩罚。但法律没有给老师这
个权利。)
第四十八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这一条我们可要注意啊!)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摘录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
第十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
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不得利
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对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
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摘录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
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扰乱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秩序的;(二)侮辱、殴打教师、
学生的;(三)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四)侵占或者破坏学校校
舍、场地和设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摘录
第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在对学
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
(由于升学的压力,许多学校忽视了这一点。一旦学生有恶劣事件发生,搞得学校很被动。)
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
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
看、收听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
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管不了,就送到派出所嘛。)
第十六条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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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不是寄宿学校,没有这个义务!),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
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
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监护人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
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当有家长说管不了自己的孩子,拿出来让他看看.)
《教师法》摘录
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
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
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
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
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二)
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
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的行为。(不支持,就让他看看这一条。)(对流氓学生应严惩。因为保护个别流氓学生的
权利,就是剥夺了班里其他几十个好学生的权利!你有不学的权利,但你不能剥夺其他学生
想学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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