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食品安全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如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已成
为摆在世界各国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
一、食品安全的概念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食品安全(foodsafety)是指“食物中有毒、
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食品安全要求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急
性或慢性损害的所有危险都不存在,起初是一个较为绝对的概念。后来人们逐渐认
识到,绝对安全或者不存在丝毫的危险是很难做到的,食品安全更应该是一个相对
的、广义的概念。一方面,任何一种食品,即使其成分对人体是有益的,或者其毒性
极微,如果食用数量过多或食用条件不合适,仍然可能对身体健康引起毒害或损害。
譬如,食盐过量会中毒,饮酒过度会伤身。另一方面,一些食品的安全性又是因人而
异的。譬如,鱼、虾、蟹类水产品对多数人是安全的;可确实有人吃了这些水产品就
会过敏,会损害身体健康。因此,评价一种食品或者其成分是否安全,不能单纯地看
它内在固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更要紧的是看它是否造成实际危害。从目前的
研究情况来看,在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解上,国际社会已经基本形成共识,即食品的种
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
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
其后代的隐患。
根据我国1995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
下简称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是指食品应当具有的良好的性状,也就是食品要达到
的标准和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一)食品应当无毒无害,不能对人体造成任何危
害。换句话说,食品必须保证不致人患急、慢性疾病或者潜在性疾病。(二)食品应
当具有相应的营养,以满足人体维持正常生理功能的需要。(三)食品应当具有相应
的、香、味等感官性状。具体说,包括食品的澄清、混浊,组织状态上的软、硬、
松等,以及其他凭人的感觉所能判定的性质和状态。
世界卫生组织发表的《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性计划指南》中把食品安全与食
品卫生作为两个概念不同的用语。将食品安全解释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
作和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将食品卫生界定为:为确保食品安全性和
适合性在食物链的所有阶段必须采取的一切条件和措施。总之,食品卫生虽然也是
一个具有广泛含义的概念,但是与食品安全相比,食品卫生无法涵盖作为食品源头的
农产品种植、养殖等环节;而且从过程安全、结果安全的角度来看,食品卫生是侧重
过程安全的概念,不如食品安全的概念更为全面。在立法过程中曾经出现的关于法
律名称的争论,即叫食品卫生法,还是叫食品安全法,绝不是简单的概念游戏,而是立
法理念的变革。将原来的食品卫生法修改更名为食品安全法,就超越了原来停留在
对食品生产、经营阶段发生的食品安全卫生问题进行规定,与原来的食品卫生法相
比扩大了法律调整范围,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对涉及食品安全的相关
问题(例如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等都作出全面规定;并且在一个更为科学的体系
下,可以用食品安全标准来统筹食品相关标准,避免目前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
准、食品营养标准之间的交叉与重复。
二、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
曾经向社会全文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食品
安全法(草案)]中关于本条的规定如下:“为了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
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
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增强人民众体质,制定本法。”修改并审议通过的规定
更加集中凸显“安全”二字,更加凸显《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的终极目标是“保障公众身
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富裕程度的提高,社会公众对于食品安全的关注度大大增
强了。然而,近几年来,我国频繁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例如“红心鸭蛋事件”、“多
宝鱼事件”以及多起严重的“问题奶粉事件”等,充分说明食品安全已经成为严重
影响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问题。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屡屡引发社会
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心理恐慌,对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以及经济的良性发展造成巨大冲
击。例如,2008年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对于公众的食品安全信心造成沉重打击,给
我国乳制品行业等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而且,随着经济全球化
影响扩大,一旦出现2008年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这样严重的食品安全事件,对于中
国制造的产品信誉都会产生连锁性的恶劣影响。
因此,在制定食品安全法的过程中,如何从各环节、各方面保证食品安全,保障
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成为立法考虑的中心主旨。体现在制度设计上主要表现
为:一是学习
国际先进经验,建立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
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成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确定食源性疾病控制对策的
重要依据。二是坚持预防为主。遵循食品安全监管规律,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包
装、运输、贮藏和销售等各个环节,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
品相关产品、运输工具等各有关事项,有针对性地确定有关制度,并建立良好生产规
范、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等机制,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建立食品安全事故预防
和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三是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的
第一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质量、重服务、
重信誉、重自律,以形成确保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并据此规定了不安全食品召回
制度、食品标签制度和索票索证等制度,并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的处罚力度。
四是建立以权责一致为原则,分工明晰、责任明确、权威高效,决策与执行适度分
开、相互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一步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
安全监管负总责。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监管权力,同时强化行政监管不到位应承担
的法律责任。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
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刘、消毒剂和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
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依据本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守本法:食品生产和加
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食品添的生产、经营;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
刘、消毒剂和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
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有关食用
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的公布。执法部门和执法
人员要正确把握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不得随意扩大,也不得随意缩小。
本条关于食品安全法适用范围的规定,与原来的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相比,适用
范围明显扩大,而且增加了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衔接的规定。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本法扩大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
品质和、香、
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
质。原来的食品卫生法仅在第十一条对于食品添加剂提一出了卫生要求,而现实中
由于食品添加剂引发的食源性疾病多发,尤其是三聚氰胺引发的2008年三鹿婴幼儿
奶粉事件,使得人们对于食品添加剂更加警惕,从而在立法上对于食品添加剂提出更
加严格的要求。不仅仅是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要遵守本法,食品添加剂
的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也要严格遵守本法,例如遵守本法关于食品安全风险
监测和评估的规定等。
第二,本法扩大适用于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用于食
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依据附
则里的进一步说明,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是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
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
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
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
材料和容器的物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
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
器、用具、餐具等。不仅仅是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卫生要遵守
本法,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也要严格遵守本法有关规定。
第三,本法增加了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衔接的规定,避免了法律之问由于适
用范围的交叉重复可能出现的打架现象,明确了食用农产品在食品安全法中的具体
适用问题。即: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
法的规定;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遵
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而且,这样的规定能够更好地保障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
全,有利于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的规定。
无论是在国际还是国内,企业的社会责任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烈的讨论。
所谓企业的社会责任,目前国际上普遍认同的概念是: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
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相关利益方(消费者、员工、社会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
遵守商业道德、注重
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帮助弱势体就业、依法纳税和热心慈
善、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等。食品作为一种特殊产品,直接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
和生命安全,从某种意义上讲,食品企业是最需要讲道德良心的,最需要法律规范和
社会监督的。对于食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面言,保证食品安全当仁不让成为
企业社会责任的最重要的内容体现,也成为公众衡量食品企业是否负责任的第一标
准。食品企业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提供安全食品的责任;如
实提供食品安全信息的责任;遵循良好的操作规范,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
食品的质量安全问题不仅仅威胁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也从多方面影
响到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目前,公众对食品企业的期望日益增强,期望食品企业尽
快主动地承担起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很多食品企业已经意识到承担社会责
任、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和积极意义。一个企业产品的优质和安全是一个企业发
展的根本条件和前提。积极履行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对于食品企业的健康稳
定发展能够带来积极的作用:一是可以提升企业品牌形象,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二
是可以赢得市场和人心,提升企业经济效益;三是可以加速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
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本法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入的规定,可以从正反两方面
理解:从正面来说,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食品企业追求利润无可厚非,但前提是一定要承担起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
责任。食品企业应该努力提供安全、丰富、优质的产品,以保障消费者的身心健康,
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增进社会的
福利,这样才称得上是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生产
经营活动的过程中,还要尊重消费者权利、维护消费者利益,接受广泛的社会监督,
即新闻媒体等的舆论监督和其他组织、个人的监督等。从反面来说,如果食品生产
经营者出现违法行为,违反了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危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
命安全,就理应受到法律制裁,并对受害者承担起损害赔偿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
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
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
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规定。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
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指国家对食品安全实施
监督管理采取的组织形式和基本制度。它是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
针、政策得以有效贯彻落实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
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条分三款对于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了规定。
第一款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在常
委会审议食品安全法的过程中,很多意见认为应在现有分段监管体制的基础上,由国
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加强对各有关监管部门的协调、指导。因此,本条规定
由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
管工作。
第二款规定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根据本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主要在以下几方面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
第一,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
作,成立由医学、农药、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
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第二,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依据本法及标准化法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负责制定、公布关于食品、食品添加剂等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标准化行
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
评委员会,制定并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还应当对现行的食
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行业标准中强制
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三,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
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一般情况下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
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
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除公布
依法应当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之外,还要协调好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日
常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工作。
第四,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程的制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
验活动。食品安全法施行前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经依法认定的食品
检验机构,可以依照食品安全法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取得相应资质后,必须依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制定的检验规程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第五,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涉及人数较多的体性
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往往会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损害和恶劣影
响,因此建立健全应对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协调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食
品安全事故查处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最大限度
地减少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
序,是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
第六,其他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职责的事项,例如国务院食
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事项。
第三款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
督管理。”
这一款明确了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体制,即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
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国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我国之所以实行食品安
全分段监管的体制,主要是由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链条比较长,从农田到餐桌的全
程监管工作单独由一个部门承担可能会力不从心,造成监管失灵。如果由几个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监管,可以有效调动各个部门的积极性,发挥其各自专业领域的优
势并形成合力,达到有效监管的目标。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经历了从卫生部门一
家监管到各个部门实施分段兼顾的变化。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确立了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
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具体提出:“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
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
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
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
和责任追究制。”在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的过程中,卫生行政部门与食品药品监
管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对调,分段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仍然延续。这
一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有利于各司其职,在实际工作中对改善食品安全状况发挥
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各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
监管效能,食品安全法也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分段监管体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
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
食品安全突发事
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
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
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规定。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我国大部分省、市、县级政府都设有与卫生部、农业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对应
的食品安
全管理机构。、一般情况下,这些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接受中央机构的管理和技
术指导,但是应当直接对本级政府负责,其组织和任命由本级政府决定。而且,地方
政府有权制定自己的规章和标准,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都是地方财政自给,
很可能更为关注本地区利益。因此,必须意识到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地位
和重要性,充分发挥地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作用,逐步理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确
立由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所辖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的工作
机制。
由于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性日益凸显,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时间、空间上
都是一
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在政府统一领导、协调下才能完成。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统一负责、领
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着重做好以下三方
面:一
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二是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三是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323
号)对于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职责提出以下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组织协
调机制,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全面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进一步搞好与
有关监管执法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尤其要解决
执法监督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切实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直接责任人
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责任到人;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增强大局意识,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监管执法,绝不能充当不法企业和不法分予的保
护伞。地方各级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好统一负责、领导,组
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监管工作的职责。
二、建立健全“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实践证明,仅仅对最终产品进行监督管理不可能给消费者提供足够的保护。在
食品生产和销售链的整个过程中采用预防措施,而不只是在最后阶段采用监督管理
手段,将利于更早地发现不适于食用的产晶,从源头上解决食品不安全的问题。这次
三鹿奶粉事件暴露出来的奶站无人监管的问题,就越发显出确立“从农田到餐桌”
的全程监管原则的重要性,要求立法考虑完善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为了达到最大限度地保证食品安全,必须将食品安全的要求融人到从食用农产品种
植养殖到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的全过程,采取综合措施保证各环节上的食品安
全。本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
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对于保证食品安
全、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本级政府所属有关部门的关系。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
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原来的食品卫生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没有对此作出规定,
各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执法部门的设置与职责规定很多都不一致,与国务院
有关部门管理的职责规定上下也不完全对口,容易形成混乱而无秩序的错觉。因此,
本法要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政府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
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上级政府所属部门的关系。
目前,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省级以下垂直管理体制,这种体制在
打破地方保护、建立统一市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行为等方面起到了积
极作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曾经实行省级以下垂直管理体制,但现在情况有
所变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办发[2008]123号)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改为由地方
政府分级管理,业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部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进一步
加强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理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上级政
府所属部门的关系。为了确保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够依法履行好统一负责、领
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本条第三款规定“上级
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
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
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管理部门之间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的规定。在食品
安全法的审议过程中,如何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提高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
性成为立法的焦点问题
之一。因此,食品安全法规定实行分段监管体制的同时,特别强调要加强部门
之间的配合协作,以免各个监管部门在工作衔接上出现交叉重复或者监管漏洞。在
第四条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职责的
基础上,又在本条规定各个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实现环环相扣的无
缝衔接。
这方面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日本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与中国比较相似,按照
食品从生产、加工到销售流通等环节明确有关政府部门的职责,注重部门之间的明
确分工和配合协作。日本于2003年通过了《食品安全基本法》,在内阁成立了食品
安全委员会,专门对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农林
水产省主要负责国内生鲜农产品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农业投入品(农药、化肥、饲
料和兽药等)产、销、用的监督管理,进口农产品动植物检疫,国产和进口粮食的安
全性检查,国内农产品品质和标识认证以及认证产品的监督管理,农产品加工中危害
分析与关键控制点方法的推广,流通环节中批发市场和屠宰场的设拖建设,消费者反
应和信息的收集沟通等。厚生劳动省主要负责加工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
理。包括组织制定农产品中农药、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和加工食品卫生安全标准,
对进口食品的安全检查,国内食品加工企业的经营许可,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
流通环节食品(畜、水产品)的经营许可和依据食品卫生法进行监督执法以及发布食
品安全情况。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之间既有分工,又有合作。例如,农药、兽药
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工作由两个部门共同完成。
本法的一些具体规定也体现了各监管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的原则,主要是
互相通报情况、会同处理问题等。例如,在共同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方面,
本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
险滥测计划。第十五条规定了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
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第十七条规定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
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
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在“食品进出口”一章,第六十
四条规定
了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
严重食品安全可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
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在共同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菌,
第七十一条中规定了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
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第七十二条中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
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T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在“监督管理”一章,第八十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
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
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
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
推诿;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七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
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释义】本条是对食品行业协会在食品安全法中职责的规定。
所谓行业协会,美国的《经济学百科全书》认为是:一些为达到共同目标而自
愿组织起来的同行或商人的团体。在中国,行业协会是由同一行业的经营者所组成
的、以保护和增进全体会员的共同利益为目的、根据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的社
会团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业协会发展较快,在提供政策咨询、加强行业自律、
促进行业发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
出,要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
进一步强调,要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的
政策,发挥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服
务。我国正在加快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和规范,逐步建立体制完善、结构合理、行
为规范、法制健全的行业协会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
重要作用。随着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逐步把适宜于行业
协会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中的作
用也会越来越突出。行业自律包括两项基本要求:一是行业内各成员企业遵守和贯
彻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二是行业内各成员企业遵守和执行的行规行约。通过加
强行业自律,起到对行业内成员监督和保护的作用。行业自律的基本内涵包括以下
五方面:一是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二是制定和认真执行行规行
约。行规行约是行业内部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一种措施。制定和执行行规行约无
疑会对会员起到一种自我监督的作用,推动本行业规范健康的发展。三是提高企业
诚信品质,向客户提供优质、规范服务。四是维护本行业以及行
业内企业的利益,避免恶性竞争,维护本行业持续健康的发展。五是行业协会
是行业自律的当然监督机构之一。行业自律是建立在行业协会的基础之上的,如果
一个行业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行业协会的话,行业自律也就无从谈起。行业自律是
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产物,为行业与市场是共存共荣的。每个行业只有认真地做好
了行自律的工作,本行业才能得以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生存下去,社会公众也才能有
一个健康有序、发展成熟的市场。
目前,我国食品行业协会数量很多,影响比较大的国家级食品行业协会有中国
食品工业协会、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中国绿食品协会、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
工业协会、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科协会等。食品行业协会在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中的
作用,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实现:一是与政府沟通,将食品行业信息传递给政府,为政府
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供服务。二是通过行业自律加强食品行业内部管理。三是
与消费者沟通,根据消费者的需求不断完善食品行业内部管理制度。依据本条规定,
食品行业协会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理解。
一、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建设。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健全社会信用
体系”。在发生一系列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之后,大家都已经普遍意识到行业自律的
重要性。行业自律是行业健康发展的保证,没有自律的行业是没有前途的行业。如
果不主动搞好行业自律,而是被动地等待政府部门的监管,那么一旦发生像“三鹿奶
粉事件”食品安全事故,行业的整体发展都会遭受沉重打击;长远来看,缺乏自律的
行业必将不融于社会。行业自律又是提高企业形象、树立品牌信誉的重要手段。质
量和诚信是企业发展的生命线,只有通过行业自律珍惜和维护企业形象,才能赢得消
费者的信赖,实现可持续发展,从而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既然行业协会承担着加强行业自律、建设行业诚信的重要职责,就要注意做好
以下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行业协会要围绕规范食品安全的中心,健全各项自律性
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
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营造食品安全诚信环境;另
一方面,行业协会要依法加强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在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维护会
员利益的同时,不能为了协会自身的利益而纵容或者包庇某些无良企业的违法生产
经营话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食品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
食品行业协会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服务于保护和增
进全体会员的共同利益的宗旨,容易赢得作为其会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理解和信
任。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发挥好“桥梁和纽带”的作用,积极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政策、遵守行规行约,承担起保证食品安全的社
会责任。而且,由于食品行业协
会对于作为其会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比较熟悉,平时联系比较密切,有利于提
高监督效果,及时发现和举报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行规行约、危害食品安全的生产经
营者,提升整个行业的自律和诚信品质。此外,食品行业协会的骨干企业实施的食品
安全行为,通过食品行业协会的传递很容易就会对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产生示范、
引导作用,从而带动整个食品行业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三、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发挥食品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不应仅限于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者与
政府的沟通,还应当注意到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加强与消费者或者说市场的沟通和
交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以市场为导向、以消费者
为上帝。实际上,食品生产经营者很愿意向消费者宣传和普及食品安全知识,从而达
到宣传企业自身对于食品安全所做努力的目的。因此,以为食品企业服务、增进全
体会员共同利益为宗旨的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利用可能的资源,发挥自身信息优势,宣
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第八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
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
和自我保护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
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和食品安全舆论监督的规定。
一、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众性自治组织为食品安全作贡献。
社会团体是广大人民众按照一定的章程自愿结合在一起的众性组织,是公
民享有宪法上结社自由的重要体现。这里所说的社会团体,应理解为一个广义概念,
包括以下四类组织:一是广为人知、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工会、妇联、共
青团等人民团体;二是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
团体;三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
的团体;四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是农村村民或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
服务的基层众性自治组织,是基层众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
主监督的组织。我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
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
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
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
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
且向人民政府反映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根据本条规定,各类社会团体、基层众性自治组织也要关心食品安全,在力
所能及地范围内为食品安全工作做出贡献。食品安全的实现有赖于社会公众的积极
参与和努力。社会团体、基层众性自治组织是众的组织,应当发挥他们密切联
系众的优势,鼓励他们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
作,鼓励他们对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这对于推动食品安全会起到很大的帮助作
用。
二、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饮食是人类维持生命的基本条件,而要使人活得健康愉快、充满活力和智慧,
则不应仅仅满足于吃饱,还必须考虑饮食的合理搭配,保证人体所需的各种营养素的
摄入平衡且充足,并且能被人体充分吸收利用。营养是保证人体健康长寿的物质基
础,.人体器官的功能和组织的
正常代谢,都离不开均衡的营养。营养对疾病防治以及衰老的过程有着相当大
的影响,尤其对晚年的健康状况更为密切。实现营养平衡、促进身体健康,最重要的
是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不可忍饥挨饿,也不宜暴饮暴食,不可偏嗜某种食物,也不
可偏废某种食物,还要注意饮食的卫生,并根据自身的身体状况禁忌某些食物等等。
食品安全法为了保障人民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设
计,努力营造食品安全的社会大环境。但是,生活常识告诉我们,食品安全了,身体不
一定健康,要拥有健康的身体和活泼的生命,必须要依赖个人形成健康的饮食方式,
还要依赖个人主动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增强每个人
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公益宣传。
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新闻媒体的含义越来越广泛,其成员体越来越数
量众多,总体上来说包括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四大类新闻宣传媒介。在信
息时代、知识经济的当今,我们每天的生活、工作都要接触到新闻媒体并不知不觉
地受其影响,新闻媒体的重要性自然不必多言。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能够发挥统一
思想认识、发展形成理论、引导推动实践等重要作用。
目前,食品安全形势日益严峻,食品安全事故屡见报端,人民众对于食品安全
情况的关心也呼唤着新闻媒体多多关注食品安全。在这种情况下,非常需要向普通
消费者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提高他们判断选择安全食品的能力,也就是要增强消费者
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单靠政府以质量活动月、营养知识咨询等形式开展
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是不够的且效果也不是很好。本法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发挥其自身
优势,以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
公益宣传。
理解本条规定的“公益宣传",有这样两个重要方面:一是公益宣传的含义。公
益宣传是指为促进、维护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而制作、发布的广告,或是由社会参
加、为社会服务的宣传活动。一般来说,公益宣传是不收取费用的。它面向整个社
会,旨在引起整个社会的关注、共鸣、同情和响应。公益宣传不是简单的说教,而是
以倡导的方式进行平等交流,通过美的形式潜移默化地感染和打动人们的心灵,起到
教育、启迪的作用。二是食品安全公益宣传的内容。食品安全公益宣传的主要内容
就是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依据这些内容呼吁食品生产经
营者承担食品安全责任,配合有关监管部门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
准,倡导大众形成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等。
四、发挥舆论监督对保证食品安全的作用。
舆论监督是指针对社会上某些组织或个人的违法、违纪、违背民意的不良现
象及行为,通过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进行曝光和揭露,抨击时弊、抑恶扬善,以达到
对其进行制约的目的。舆论监督具有事实公开、传播快速、影响广泛、揭露深刻、
导向明显、处置及时等特性和优势,能够迅速将人们的注意力聚焦,形成巨大的社会
压力,引起政府高度关注,促使司法机关秉公办事,对腐败分子及时依法严惩。
舆论监督在食品安全工作中能够发挥极大作用,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对于
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而言,舆论监督可以迅速曝光其损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市场上
的消费者通过新闻舆论就能够立即发现不安全食品,避免继续受到不安全食品的伤
害。舆论监督可以使得生产经营者的市场信誉受到严重影响,迫使其承担因为违法
行为导致产品滞销的经济恶果。在舆论监督引导下,政府可以进一步深入调查食品
生产经营者,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法律制裁。就像三鹿奶粉事件,舆论监督就发挥了
重要作用。二是对于政府有关监管部门的腐败行为而言,舆论监督可有效地扼制腐
败、防止权力滥用。腐败行为具有隐蔽性,往往是在黑暗中进行的肮脏交易,当舆论
监督将腐败行为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使之成为千夫所指的丑闻时,腐败行为也必然
难逃法律的惩罚。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积极支持新闻
媒体开展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畅通与新闻媒体信息交流渠道,为采访报道提供相关
便利。
第七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
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释义】本条是对食品行业协会在食品安全法中职责的规定。
所谓行业协会,美国的《经济学百科全书》认为是:一些为达到共同目标而自
愿组织起来的同行或商人的团体。在中国,行业协会是由同一行业的经营者所组成
的、以保护和增
进全体会员的共同利益为目的、根据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业协会发展较快,在提供政策咨询、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
发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按
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进一步强
调,要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的政策,发
挥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我
国正在加快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和规范,逐步建立体制完善、结构合理、行为规
范、法制健全的行业协会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
作用。随着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逐步把适宜于行业协会
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中的作用也
会越来越突出。行业自律包括两项基本要求:一是行业内各成员企业遵守和贯彻国
家法律、法规、政策;二是行业内各成员企业遵守和执行的行规行约。通过加强行
业自律,起到对行业内成员监督和保护的作用。行业自律的基本内涵包括以下五方
面:一是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二是制定和认真执行行规行约。行
规行约是行业内部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一种措施。制定和执行行规行约无疑会对
会员起到一种自我监督的作用,推动本行业规范健康的发展。三是提高企业诚信品
质,向客户提供优质、规范服务。四是维护本行业以及行业内企业的利益,避免恶性
竞争,维护本行业持续健康的发展。五是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的当然监督机构之
一。行业自律是建立在行业协会的基础之上的,如果一个行业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
行业协会的话,行业自律也就无从谈起。行业自律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产物,为行
业与市场是共存共荣的。每个行业只有认真地做好了行自律的工作,本行业才能得
以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生存下去,社会公众也才能有一个健康有序、发展成熟的市
场。
目前,我国食品行业协会数量很多,影响比较大的国家级食品行业协会有中国
食品工业协会、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中国绿食品协会、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
工业协会、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科协会等。食品行业协会在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中的
作用,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实现:一是与政府沟通,将食品行业信息传递给政府,为政府
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供服务。二是通过行业自律加强食品行业内部管理。三是
与消费者沟通,根据消费者的需求不断完善食品行业内部管理制度。依据本条规定,
食品行业协会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理解。
一、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建设。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健全社会信用
体系”。在发生一系列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之后,大家都已经普遍意识到行业自律的
重要性。行业自律是行业健康发展的保证,没有自律的行业是没有前途的行业。如
果不主动搞好行业自律,而是被动地等待政府部门的监管,那么一旦发生像“三鹿奶
粉事件”食品安全事故,行业的整
体发展都会遭受沉重打击;长远来看,缺乏自律的行业必将不融于社会。行业
自律又是提高企业形象、树立品牌信誉的重要手段。质量和诚信是企业发展的生命
线,只有通过行业自律珍惜和维护企业形象,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赖,实现可持续发
展,从而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既然行业协会承担着加强行业自律、建设行业诚信的重要职责,就要注意做好
以下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行业协会要围绕规范食品安全的中心,健全各项自律性
管理制度,制订并组
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
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营造食品安全诚信环境;另一方面,行业
协会要依法加强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在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维护会员利益的同
时,不能为了协会自身的利益而纵容或者包庇某些无良企业的违法生产经营话动,否
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食品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
食品行业协会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服务于保护和增
进全体会员的共同利益的宗旨,容易赢得作为其会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理解和信
任。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发挥好“桥梁和纽带”的作用,积极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政策、遵守行规行约,承担起保证食品安全的社
会责任。而且,由于食品行业协会对于作为其会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比较熟悉,平时
联系比较密切,有利于提高监督效果,及时发现和举报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行规行约、
危害食品安全的生产经营者,提升整个行业的自律和诚信品质。此外,食品行业协会
的骨干企业实施的食品安全行为,通过食品行业协会的传递很容易就会对其他食品
生产经营者产生示范、引导作用,从而带动整个食品行业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三、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发挥食品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不应仅限于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者与
政府的沟通,还应当注意到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加强与消费者或者说市场的沟通和
交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以市场为导向、以消费者
为上帝。实际上,食品生产经营者很愿意向消费者宣传和普及食品安全知识,从而达
到宣传企业自身对于食品安全所做努力的目的。因此,以为食品企业服务、增进全
体会员共同利益为宗旨的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利用可能的资源,发挥自身信息优势,宣
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第八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
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
和自我保护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
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和食品安全舆论监督的规定。
一、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众性自治组织为食品安全作贡献。
社会团体是广大人民众按照一定的章程自愿结合在一起的众性组织,是公
民享有宪法上结社自由的重要体现。这里所说的社会团体,应理解为一个广义概念,
包括以下四类组织:一是广为人知、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工会、妇联、共
青团等人民团体;二是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
团体;三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
的团体;四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是农村村民或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
服务的基层众性自治组织,是基层众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
主监督的组织。我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
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
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
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
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
且向人民政府反映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根据本条规定,各类社会团体、基层众性自治组织也要关心食品安全,在力
所能及地范围内为食品安全工作做出贡献。食品安全的实现有赖于社会公众的积极
参与和努力。社会团体、基层众性自治组织是众的组织,应当发挥他们密切联
系众的优势,鼓励他们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
作,鼓励他们对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这
对于推动食品安全会起到很大的帮助作用。
二、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饮食是人类维持生命的基本条件,而要使人活得健康愉快、充满活力和智慧,
则不应仅仅满足于吃饱,还必须考虑饮食的合理搭配,保证人体所需的各种营养素的
摄入平衡且充足,并且能被人体充分吸收利用。营养是保证人体健康长寿的物质基
础,.人体器官的功能和组织的正常代谢,都离不开均衡的营养。营养对疾病防治以
及衰老的过程有着相当大的影响,尤其对晚年的健康状况更为密切。实现营养平
衡、促进身体健康,最重要的是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不可忍饥挨饿,也不宜暴饮暴
食,不可偏嗜某种食物,也不可偏废某种食物,还要注意饮食的卫生,并根据自身的身
体状况禁忌某些食物等等。
食品安全法为了保障人民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设
计,努力营造食品安全的社会大环境。但是,生活常识告诉我们,食品安全了,身体不
一定健康,要拥有健康的身体和活泼的生命,必须要依赖个人形成健康的饮食方式,
还要依赖个人主动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增强每个人
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公益宣传。
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新闻媒体的含义越来越广泛,其成员体越来越数
量众多,总体上来说包括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四大类新闻宣传媒介。在信
息时代、知识经济的当今,我们每天的生活、工作都要接触到新闻媒体并不知不觉
地受其影响,新闻媒体的重要性自然不必多言。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能够发挥统一
思想认识、发展形成理论、引导推动实践等重要作用。
目前,食品安全形势日益严峻,食品安全事故屡见报端,人民众对于食品安全
情况的关心也呼唤着新闻媒体多多关注食品安全。在这种情况下,非常需要向普通
消费者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提高他们判断选择安全食品的能力,也就是要增强消费者
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单靠政府以质量活动月、营养知识咨询等形式开展
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是不够的且效果也不是很好。本法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发挥其自身
优势,以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
公益宣传。
理解本条规定的“公益宣传",有这样两个重要方面:一是公益宣传的含义。公
益宣传是指为促进、维护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而制作、发布的广告,或是由社会参
加、为社会服务的宣传活动。一般来说,公益宣传是不收取费用的。它面向整个社
会,旨在引起整个社会的关注、共鸣、同情和响应。公益宣传不是简单的说教,而是
以倡导的方式进行平等交流,通过美的形式潜移默化地感染和打动人们的心灵,起到
教育、启迪的作用。二是食品安全公益宣传的内容。食品安全公益宣传的主要内容
就是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依据这些内容呼吁食品生产经
营者承担食品安全责任,配合有关监管部门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
准,倡导大众形成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等。
四、发挥舆论监督对保证食品安全的作用。
舆论监督是指针对社会上某些组织或个人的违法、违纪、违背民意的不良现
象及行为,通过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进行曝光和揭露,抨击时弊、抑恶扬善,以达到
对其进行制约的目的。舆论监督具有事实公开、传播快速、影响广泛、揭露深刻、
导向明显、处置及时等特性
和优势,能够迅速将人们的注意力聚焦,形成巨大的社会压力,引起政府高度关
注,促使司法机关秉公办事,对腐败分子及时依法严惩。
舆论监督在食品安全工作中能够发挥极大作用,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对于
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而言,舆论监督可以迅速曝光其损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市场上
的消费者通过新闻舆论就能够立即发现不安全食品,避免继续受到不安全食品的伤
害。舆论监督可以使得生产经营者的市场信誉受到严重影响,迫使其承担因为违法
行为导致产品滞销的经济恶果。在舆论
监督引导下,政府可以进一步深入调查食品生产经营者,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
法律制裁。就像三鹿奶粉事件,舆论监督就发挥了重要作用。二是对于政府有关监
管部门的腐败行为而言,舆论监督可有效地扼制腐败、防止权力滥用。腐败行为具
有隐蔽性,往往是在黑暗中进行的肮脏交易,当舆论监督将腐败行为暴露在光天化日
之下,使之成为千夫所指的丑闻时,腐败行为也必然难逃法律的惩罚。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积极支持新闻
媒体开展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畅通与新闻媒体信息交流渠道,为采访报道提供相关
便利。
关于对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的解释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
将于2009年6月1日起实施。这是继1982年食品卫生法(试行)、1995年的食品
卫生法之后,又一个食品卫生法制建设史上的里程碑。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
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食品安全法
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
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及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十分重要意
义。
一、关于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必要性、原则及总体思路
(一)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必要性
法的修改,又称法的修正,是立法的一种形式【作者注:立法的其他形式包括法
的创制、认可和废止。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7
月,第248页】,是指由于情势的变化等原因,立法机关对于生效的法律予以部分的
变更,包括删除原有内容和补充新的内容【作者注: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
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249页】。食品安全法是对食品卫生法的全面修订。在
制定食品安全法时,正确评价现行食品卫生法是做好食品安全立法工作的前提。
1995年10月3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保证食品安全、保
障人民众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食
品安全的总体状况不断改善。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执法不到位,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所造成的。尽管如此,该法也的确存在一些不足,食品
安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少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公众对食
品缺乏安全感,食品安全问题还影响我国产品的国际形象,人民众对此反应强烈。
据统计,十届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食品安全卫生立法和加强
监管等方面的议案建议累计达3100多人次,反映了广大人民众要求做好食品安全
工作的呼声。
影响我国食品安全的问题主要是:微生物污染导致食物中毒,从农田到餐桌食
物链污染,食品加工新工艺新资源带来新的食品安全隐患,消费者缺乏食品安全知识,
自我防范意识薄弱等。产生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现行有关食品卫生安
全制度和监管体制不够完善,主要有:一是食品标准不完善、不统一,标准中一些指
标不够科学。对有关食品安全性评价的科学性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二是规范、引导
食品生产经营者重质量、重安全,还缺乏有效的制度和机制。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
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明确、不严格,对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违法行为处
罚力度不够。三是食品检验机构不够规范,责任不够明确。食品检验方法、规程不
统一,检验结果不够公正,不合理的检验还时常发生。四是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
范、不统一,导致消费者无所适从,甚至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五是监管不到
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部门间存在职责交叉、权责不明的现象。为了从制度上
解决这些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十分有必要对现行食品卫生制度加以补充、完
善,制定食品安全法。
(二)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历程
2004年7月21日召开的国务院第59次常务会议和2004年9月1日国务院
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要求
国务院法制办抓紧组织修改食品卫生法。国务院法制办于2004年7月成立了由中
央编办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食品卫生法修改领导小组,组织起草食
品卫生法修订草案。此后,国务院法制办赴上海、浙江、福建、江西、四川等地调
研;收集研究了许多国家的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多次召开论证会,邀请有关专家对制
度设计进行研究、论证;先后6次将征求意见稿送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各
省级政府、有关行业协会以及部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征求意见。在反
复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食品卫生法
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并根据修订的内容将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更名为食品安
全法草案。2007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该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全国人大一直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立法,常委会领导多次就食品安全问题听取有
关部门汇报,并作出重要指示。2006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代表的议
案和建议,将修改食品卫生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
立法工作要求,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积极介入该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先后六次召
开修订食品卫生法座谈会,听取有关议案领衔代表、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专家的意见
和建议;先后赴山东、广东、浙江等地进行调研,了解食品安全现状,听取各方面意
见。2008年5月,全国人**律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
合在京召开座谈会,分别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家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意见。
根据立法工作要求,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经认真研究,分别于2007年11月和
2008年8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审议报告和审议意见。
2007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08
年4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食品安全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自4月
20日至5月20日共收到意见11327件。此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08
年8月和10月对该草案进行了二审和三审。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四次审议并通过了食品安全法。
(三)制定食品安全法把握的原则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提高立法
的质量。在食品安全立法过程中,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我国现有生产力发展水平,科学
分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掌握食品安全的客观规律,以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为出发
点,对食品生产经营等活动进行科学管理。同时,通过大力发展生产力,重视解决市
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秩序混乱问题。食品安全法起草工作坚持遵循了三项原则:
一是以宪法为依据,注重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法律一经制定和实施,就
必须严格执行,并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不变,在修改法律时,还应保持与原有法
律法规在内容和效力等方面的衔接。只有保证立法质量,做到科学立法,才能实现、
维护好这一点;二是立足国情,坚持民主立法。法的创制过程,实际上也是发扬社会
主义民主的过程。食品安全法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实践性要求很高。事实证明,在
立法过程中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比较、反复、交换,能够有力地提高立法质量,也
便于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制宣传。三是总结现行食品卫生法实施以来的实践,针
对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内外的有益做法。
(四)制定食品安全法的总体思路
根据现代法学和行政管理学原理,制定食品安全法在总体思路上重点把握了以
下几点:一是建立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风险
评估结果应当成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
据。二是坚持预防为主。遵循食品安全监管规律,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
输、储藏和销售等各个环节,对食品生
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运输工具等各有关事项,有
针对性地确定有关制度,并建立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等
机制,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建立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理能
力。三是强化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通过确立制度,引
导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以形成确
保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四是建立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
对食品安全分段实施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决策与执行适度分开、相互协
调,同时进一步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五是既要加
强行政管理,又重视行政责任,既加强行政处罚又重视民事赔偿,建立畅通、便利的
消费者权益救济赔偿渠道。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检举、控告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
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因食品、食品添加剂或
者食品相关产品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二、食品安全法的主要特点
食品安全法在延续食品卫生法行之有效制度的基础上,根据食品安全新形势,
从现阶段实际情况出发,吸收国内外食品安全监管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以保证食品安
全为主线,针对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漏洞,在不同层面、多个角度,进行了体制创新、
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为食品安全工作构筑了新的框架平台。立法重点明确,在食品
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安全
事故处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做了全面妥善的规定,法的适用性和可操
作性都比较强。食品安全法共十章一百零四条,可以归纳为八大特点。
特点一、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更加科学、有效
食品安全是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为了解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的职责不清
等突出问题,本法规定了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对
食品安全分段实施监管的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
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综
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农
业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
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活动的
监管。这种体制有利于各司其职,对改善食品安全状况,实际上也发挥了积极作用。
特点二、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法律地位,食品安全监管有了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是食源性疾病、营养缺乏性疾病。食品安全风
险评估就是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
进行的科学评估。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政策的科学依
据,是人们对食品安全监管规律的深刻认识,已成为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据此,本
法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
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并规定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为了保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得到
利用,本法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
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风险评估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监管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
立即采取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需要修订、制定
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
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应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特点三、规范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利于保障监管工作的统一性
为了解决目前一种食品有多套标准适用的问题,本法规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
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并规定制定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
标准编号。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
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
食品安全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有关产品国
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本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
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卫生、
农业、食品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
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
特点四、规范食品检验行为,保证食品检验数据和结论的客观、公正
为了规范食品检验机构和食品检验活动,保证食品检验数据和结论的客观、公
正,本法规定:一是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
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二是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
生行政部门制定。三是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
立进行。检验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
对食品进行检验,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
告。
为了避免食品安全监管出现遗漏,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
得实施免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
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这些都体现了科
学、公正执法的理念。
特点五、注重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维护好消费者的权益
食品安全法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要求食品生
产经营者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知识培训,配备专职
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检测工作,依法从事食品
生产经营活动。这样有助于强化企业的责任意识,提高食品安全整体水平。食品安
全法还赋予了行业协会明确的职责,要求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
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要求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
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知识的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针
对食品生产经营中的突出问题作出了针对性规定。如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食品
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
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同时
还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仅要经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还必须证
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否则不被允许使用。为了更好从制度上保证食品生产经营者成
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该法除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制
度外,还规定了以下制度:
一是生产经营食品的基本准则。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并符合相应的原料处理场所和生产经营设备等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同时,本法明
确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
品,或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
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
的主辅食品等。二是食品标签制度。本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
签应当标明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等事项。本法还对声称
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做出特别规定,除上述要求外,其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适
宜人、不适宜人、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三是索票索证制度。
本法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
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食品原料、添加剂、食品相关
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同时,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
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
记录制度。四
是食品召回制度。本法借鉴了国际通行做法,从生产、经营和监管三个方面确
立了食品召回制度。第一,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
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
回和通知情况。第二,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
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
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第三,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召回或停止经营不符
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
责令其召回或停止经营。
特点六、加大了对进口食品的监管力度,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
为了保障我国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本法对食品进口作了以下规定:一
是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无
国家标准或首次进口的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
相关安全性评估材料。二是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务院
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
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注册。三是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
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为了维护我国出口食品的良好形象,本法规定,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
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出口食品
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备
案。此外本法还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
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建立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
品生产企业的信誉记录,并予以公布。有不良记录的,应加强检验检疫。
特点七、规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权力和责任,监管制度更加合理
制定食品安全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食品安全监管须“以人为本”,科学监管。为此,该法在监管体制、监管依据、
监管内容、监管手段、监管信息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针对目前食品安全
监管中执行力不强、执法不严等问题,本法赋予监管部门制止、查处违法行为的必
要权力,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时,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场所
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
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
食品原料、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
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等。根据权力和责任
相一致的原则,本法同时还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
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
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享有知情权,但为了防止不负责任的传言或者炒作引起消
费者不必要的恐慌,针对当前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公布的信息有的不
够科学等问题,本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对食品安全信
息公布的主体、渠道、形式等分别作出了详细规定,保证公众获得真实、准确、及
时的食品安全信息。
特点八、强化了公民权益保障的有效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为了切实保障人民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必须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
行为的处罚力度。据此,本法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
以外的化学物质,或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
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的主辅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经安全性评估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
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生产等,处以最高多达货值金额
10倍的,吊销其许可证。对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
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
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生产或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
偿金。
针对目前一些虚假食品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食品安
全法加强了对食品广告的监管。一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
机构、食品行业协会、
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二是社会团体或者其
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合法权
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为了保证使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
者优先得到赔偿,本法还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其财产不
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样规定更多地体现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
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强化了对消费者民事权利的保护,也有利于增强法律的可操作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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