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准与法规课时作业
无证经营食品被处罚案例分析
1996年9月24日福建省三明市卫生监督机构对众举报的杨某无证从事糕饼加工案进
行查处,到达现场时该加工户关闭大门、拒绝监督员进入。相持一小时多,直至请当地公安
人员配合方进入现场。经查实杨某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糕饼加工经营,在岗3名从业人员
未取得健康证明,加工车间无防蝇设施,水泥、煤等杂物置于糕饼加工间中,糕饼直接着地
堆放等。监督员对此制作了现场卫生监督笔录,对现场进行了录相和拍照。又以“卫生监督
意见书”载明扣押的生产工具等物品的规格和数量后,实施了扣押的具体行政行为。
因该业主曾于1994、1995年分别在该市另两处无证加工糕饼,被查处后逃匿,使行政处
罚决定书无法送达,逃避了处罚。加上从业人员多次以漫骂、甩打物品、手舞面杖等多种形
式阻挠检查,威胁执法人员。为此,市卫生局经合议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二
万五千元;(2)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农药污染青菜所致食物中毒处罚案例分析
1999年4月12日下午2时许龙岩市大洋酒家内部职工食堂发生一起食物中毒事件.在共
同进餐的17人当中,15人均发生不同程度的有机磷农药中毒的临床症状,即:胆碱酯酶活性
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经阿托品、解磷定等药物病人在3天内陆续康复出院,对剩余食
物和未加工的青菜及病人的排泄物做农药残留量检验,结果从吃剩和未加工的青菜中检出均
为阳性(农药速测卡定性法)。根据流行病学调查资料,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验结果表明确系
一起由有机磷农药污染青菜(油菜)所致的食物中毒事件。
根据《食品卫生法》、《行政处罚法》的有关法律、法规,依照法律程序,通知该酒店法
人代表告知其违法事实和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2天、5000元.
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例分析
2001年中秋节期间,安阳市某超市在其门口贴出告示,廉价销售过期的食品。被安阳市卫
生监督执法人员发现后,立即对超市所有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进行了现场查封。后经立案调
查取证,对该超市送达了“销毁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公告收回已售出的超过保质期限的食
品,一万元的卫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卫生监督机构认为,经查实,该超市大量销售超
过保质期限食品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九项规定,依照该法第四十二
条规定,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无食品标识处罚案例分析
2000年7月5日奉化市某镇食品卫生监督员在该镇菜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某摊主无健康证
经营酱菜,并查见摊位上销售的36瓶腐乳无标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标识。
卫生执法人员对上述事实制作了卫生监督笔录并发出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改正。摊主以
菜场内有同样情况的并非他一家为由拒绝在卫生监督笔录上签字并谩骂执法人员,还发动周
围不明真相的众阻挠执法,最后由见证执法过程的菜场管理人员签名并注明情况。7月6
日经合议后向其送达了卫生行政处罚告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摊主未向卫生执法部门陈述和
申辩,也未进行健康体检。食品卫生监督人员于7月11日以留置送达的方式向摊主送达了卫
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责令3天内改正及人民币1200元的处罚。
摊主作为食品经营人员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同时,又出售未标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及
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
款的规定,被告依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
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原告未提起上诉,也未自动履行处罚决定.
最后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结案
销售食品不索证引起的处罚案例分
1998年10月7日,浙江省永嘉县卫生局接到举报电话本县沙头镇ll家鞋厂职工发生食
物中毒。县卫生局立即组织食品卫生监督员赶赴现场,展开调查。通过现场调查、流行病学
分析、采样化验等.查明浙江省永嘉县城关镇副食品店叶某于1998年10月1日、3日分别销
售瑞安市东风食品厂生产的批号为981001、981003的“金龙牌”饼干1886箱X2kg给沙头
镇11家鞋厂,销售额为20773元整。11家鞋厂将“金龙牌”饼干作为中秋节礼物分发给职工,
职工食用后陆续出现腹痛、腹泻、恶心等食物中毒症状,停止使用后症状很快消失。经浙江
省卫生防疫站检验,该饼干是使用非食用喷涂油生产。经3名卫生医师根据个案调查和流行
病学分析,确定中毒人数636人。在调查过程中,县卫生局在包装箱内发现产品合格证纸条。
上面标有生产日期、标准代号、保存期、厂址及卫生许可证号码等内容。县卫生局认为该产
品合格证纸条不能代表该批饼干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便以书面形式向叶某索取该批饼
干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一直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叶某未能提供。
针对叶某没有索取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销售使用非食用喷涂油生产的饼干,造成636人
食物中毒的事实.县卫生局于1998年11月27日给叶某送达卫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经
叶某申请,于1998年12月11日举行了听证。在充分听取了叶某申辩意见后,县卫生局于
1998年12月28日以叶某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五条、第九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据
《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以永卫食监罚字(98)第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以
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经营导致食物中毒的饼干。(2)销毁导致食物中毒饼干938箱
X2kg(其中回收858箱X2kg,店内控制80箱X2kg)。(3)没收违法所得20733元整。(4)
20773元整。
采用未经检验的原材料引起的案例分析
2001年9月3日,央视《新闻30分》披露南京冠生园用“旧馅"做月饼。4日,卫生部
紧急通知严查月饼市场,事件殃及各地“冠生园”9月5日,南京冠生园老板接受采访时说“用
旧馅”是普遍现象,此语一出全国月饼市场跌入冰点。有调查显示,50%的消费者表示对月饼
质量不放心。6日,上海冠生园发表声明:称与南京冠生园无任何关系,自己产品一贯合格。
百家月饼厂商在成都承诺质量,月饼厂家在全国掀起“月饼保卫战"。从9月8日起,媒体上
由揭露用“旧馅"的报道转为提醒消费者注意选购品牌。月饼厂家集体挽救市场:“县长站柜
台”、“开膛卖月饼”、“参观生产线”、“重奖举报者”等报道纷纷见诸报端.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一。第八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
吊销许可证: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功能;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
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
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
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使用碱性橙染料浸染小黄鱼案例分析
2002年3月8日,台州市卫生局在椒江工人路某企业查处了一起化工染料碱性橙作为着
剂加入水溶液中浸染小黄鱼,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碱性橙俗称“黄脂粉”棺材漆是化工染料,含有苯胺成分,有毒性,长期摄入可引起致癌
作用。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八项之规定,2002年3月21日台州市
卫生局给予:1、责令停止生产经营;2、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染小黄鱼,销毁2850公
斤加碱性橙小黄鱼;3、予以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从该案的适用条款来看构成了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八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从直接裁量罚来看本案作出的处罚额度已到顶额,从裁量上看
是比较严厉的,如仔细分析本案是否构成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情节
“……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渗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标签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期组织对河南省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的粽子产品进
行了专项监督抽查,共抽检了27家企业90批次产品。经检验,产品实物质量标准符合率为
100%,较去年同期提高了4个百分点。
抽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是:有6批次产品标签标注不规范,主要是未标注食品的产地。
依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与《食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质检总局102号令),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
地市级地域。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已责令有关省辖市质监局依法进行后处理工作,督促并
帮扶企业限期整改到位。下一步,将对其实施跟踪检查。
饮用矿泉水
近期,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相关质检机构对本市生产领域的瓶(桶)装饮用水产品
进行了专项监督抽查,共计抽查产品82批次,实物质量不合格1批次。
本次抽查依据GB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GB17324-2003《瓶(桶)
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和GB19298-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等相关标准要
求,对瓶(桶)装饮用水的下列项目进行了检验:电导率、高锰酸钾消耗量、铅、总砷、铜、
亚硝酸盐、四氯化碳、、游离氯、、挥发性酚(以苯酚计)、菌落总数、大
肠菌、霉菌和酵母、沙门氏菌、志贺氏菌和金黄葡萄球菌等。
经检验,标称乐百氏(广东)饮用水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生产的一批次乐百氏饮用天
然矿泉水(规格型号:18。9升生产日期:2012/01/15),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据
悉,这种菌感染伤口时能形成蓝绿脓液,会产生各种毒素和酶类,这些毒素和酶大部分与
绿脓杆菌的致病性有关,可严重影响人体健康。
添加剂
近期,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相关质检机构对本市生产领域的蛋制品进行了专项监
督抽查,共计抽查产品37批次,其中1批次不合格。
本次抽查依据GB2749《蛋制品卫生标准》、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23970《卤蛋》和SB/T10369《抽空软包装卤蛋制品》等相关标准要求,对蛋制品的
下列项目进行了检验:铅、无机砷、锌、总汞、六六六、滴滴涕、苯甲酸、山梨酸、合成
素、菌落总数、大肠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葡萄球菌、商业无菌和苏丹红Ⅰ-Ⅳf
等.
经检验,标称上海嘉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批次玉子豆腐(规格型号:85g/支生
产日期:2011。11。14),检出柠檬黄项目不合格。
据悉,柠檬黄是一种人工合成的素,属于国家食品添加剂中允许应用的食用素,但
用量有严格限制.超限量使用柠檬黄会对肝脏、肾脏、胃壁都有不良影响,甚至在剂量很低
时肝脏、肾脏的功能都会出现不良反应.
采摘部分食品安全法相关内容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
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
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
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
对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
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
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
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
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
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
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
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
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
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
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
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
以上五倍以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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