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事故保险赔偿纠纷案件(2020解析)

更新时间:2024-11-07 14:24:5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8日发
(作者:股票)

网约车事故保险赔偿纠纷案件(2020解析)

私家车变身“网约车”,出了事故保险要不要赔?怎么赔?近日,最

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刊发了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网约车保险纠

纷案件。这意味着,今后全国法院内出现类似案件,都可以参照江宁法

院的裁判思路。

事故经过

陈洁(化名,女)今年34岁。去年夏天,她骑电动车沿着江宁区

清水亭东路行驶时,被一辆右转私家车撞上。开车撞伤她的是私家车

主王浩(化名),当时在网约车平台上接单后送乘客前往附近某小区。

事发后,王浩为陈洁垫付了近6万元医疗费。

后经鉴定,陈洁颅脑损伤,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构成九级伤

残;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构成十级伤残。因车祸脑部受伤,陈

洁的精神状态一直不好,日常活动中的反应、表达等能力均受到影响。

司法鉴定显示,颅脑损伤导致她日常生活需要他人帮助,也导致她有

轻度精神障碍。

由于事发地并没有监控设备,事发现场无法还原,交管部门出具

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对双方责任未进行划分。

王浩的私家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险。事故

发生后,王浩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要求保险公司出险并理赔。

不过,在得知王浩当时是在跑网约车拉活后,保险公司拒绝了他的理

赔要求。

陈洁的损失该由谁承担?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今年5

月,陈洁将王浩及保险公司诉至江宁法院,索赔包括医药费、残疾赔

偿金等近30万元。

判决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首先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划分,认定王浩

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保险赔付方面,法院认为王浩通过打车软件

接网约车订单,有收取费用的意图,且所载乘客与他没有特定关系,

符合营运的特征。通过对王浩行车路线和上下班位置的分析,法院认

定交通事故的发生跟王浩的载客营运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由于王浩开网约车接活属于营运行为,却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更改保险种类,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获得了法院支持。陈洁损失共计

27.9万余元,保险公司只需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2万元赔偿,剩余

的15.9万元则要王浩自掏腰包。

针对此案,法院还特地向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建

议设立专门针对网约车的新型险种,满足社会新需求;并加强对网约

车免赔条款的提示、说明,引导客户投保。

点评

公报中指出,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

车营运活动,显著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

险公司。被保险人未作通知,因从事网约车营运发生的交通事故,保

险公司可以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

网约车满足了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但相关配套制度并未健

全,网约车参与人的权利义务缺乏清晰界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业

的健康发展。

该案中,人民法院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积极探索纠纷解决方案,对

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进行区分处理。该裁判规则基于对各方合法权益

的平等保护,体现了对保险法基本原则的贯彻,对于规范网约车保

险行为、促进网约车行业和保险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相关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规定: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

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

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

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

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

任。

《保险法》解释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

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

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

责任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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