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借款纠纷司法解释

更新时间:2024-11-07 09:30:3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8日发
(作者:门头沟区长王洪钟)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以慈悲的目光看人!

最新借款纠纷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

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

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

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

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

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

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

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

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

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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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贷款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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