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罪典型案例及风险防控

更新时间:2024-11-07 13:35:5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8日发
(作者:老婆 不准离婚)

贷款罪典型案例及风险防控

Ⅰ,典型案例

一、张某某等贷款案

(一)案情简介

2012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鄂伦春自治旗

支行信贷员刘某介绍向赵某某借钱。赵某某承诺可以为其办理贷款,

但以贷款发放后使用其中部分贷款为条件。被告人张某某将与其同居

的被告人李某某与邻居程某的身份信息提供给赵某某及其妻子王某

某(另案处理)。2012年5月,王某某到时任鄂伦春自治旗某乙

村村民委员会书记的被告人姜某某,让其帮助出具了李某某、程某是

前进村村民,在前进村有农田地的虚假信息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利用

被告人姜某某提供的虚假材料以李某某与程某的名义向鄂伦春自治

旗阿里河农村信用合作社大杨树分社申请并获取农业贷款人民币8

万元。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贷款信息不真实,仍然帮助张某某参与

4万元。被告人张某某按事前约定,将其中3万元交由赵某某使用,

其余5万元用于其与被告人李某某的生活消费。2012年12月20日

贷款到期后,在信用社工作人员的催缴下,被告人张某某归还了李某

某名下贷款本金1000元和2012年5月11日至2012年12月31

日的贷款利息3132.23元。姜某某归还了程某名下的贷款本金1000

元和2012年5月1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贷款利息3132.23

元。2013年6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向司法机关投案,2013年7月

8日被告人姜某某亦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

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分别于2013年12月30

日与2014年3月31日归还贷款本金3万元,其余贷款至今仍未归

还。

另查明,2011年5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为了还清2010年其

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鄂伦春自治旗支行的贷款,以其与段某某是莫力

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某甲村村民并在清泉村有农田地的虚假贷款信

息及手续,分别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鄂伦春自治旗支行申请并获取农

业贷款人民币5万元,共计人民币10万元。贷款后段某某使用了其

中2万元,其余8万元被被告人张某某用于偿还其2010年在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鄂伦春自治旗支行的贷款。2012年5月10日贷款到期

后,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到张某某催要,但张某某一直拖欠至今仍未

归还。

本案于2014年2月12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某不

服,提出上诉。本于2014年4月14日二审,现已审判结。

(二)判决结果

1.被告人张某某犯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

民币7万元;对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2.被告人李某某犯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

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3.被告人姜某某犯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

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三)案件解析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姜某某为其开具的李某某、程某是前

进村村民,在前进村有农田地的虚假信息材料,分别以李某某与程某

的名义向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农村信用合作社大杨树分社申请并获

取农业贷款人民币8万元,并以其与段某某是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

旗某甲村村民并在清泉村有农田地的虚假贷款信息及手续,分别向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鄂伦春自治旗支行申请并获取农业贷款人民币5万

元,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使用虚明文件,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

行为。因此,构成贷款罪。

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张某某用于贷款的证明文件为虚假文件,仍为

其提供贷款,符合法律规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

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贷款帮助”,应以贷款罪

的共犯论处。

被告人姜某某明知被告人张某某使用虚假文件用于贷款,仍

为其开具虚明文件,符合共犯特征,应以贷款罪的共犯论处。

二、曹某等贷款案

(一)案情简介

2015年4月26日至28日,被告人曹某、徐某经预谋,利用网

上泄露的个人身份信息和建设银行e付卡注册漏洞,并借助支付宝

(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借呗”平台的漏洞,冒用陈某等人的真

实身份信息通过支付宝实名认证,并利用陈某等人的真实信用额度从

“借呗”平台骗取贷款21笔,共计人民币203040元。案发后,被

告人曹某退赔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99596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被

告人徐某亲属代为退赔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03444元。

(二)判决结果

1.被告人曹某犯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

币5万元。

2.被告人徐某犯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

币5万元。

(三)案件解析

本案中被告人曹某、徐某的行为由注册建设银行e付卡、绑定支

付宝信用卡通过实名认证、使用支付宝“借呗”进行贷款三个行为组

成。第一个行为是注册建设银行e付卡。被告人通过网络非法获取他

人身份信息冒领信用卡,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使建设银行基于错误

认识通过了其e付卡注册。第二个行为是行为人通过支付宝实名认证。

被告人在网络上非法购买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账户,并在所购

买支付宝上绑定之前申请的e付卡以通过实名认证,进而获取蚂蚁

“借呗”功能的资格并享有一定贷款额度。第三个行为是骗取蚂蚁“借

呗”贷款。被告人采用冒用他人信用卡和通过支付宝实名认证的方式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蚂蚁“借呗”平台即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

款有限公司陷入错误的认识,误认为是被冒用人陈某等人本人贷款,

并基于此错误发放了贷款。此外,被告人前后21次使用同样的方法

骗取蚂蚁“借呗”贷款,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冒用他人

支付宝账号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

法,构成贷款罪。鉴于被告人曹某、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

的罪行,且能积极退赔共同违法所得,依法从轻处罚。

三、胡某等贷款案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胡某、赵某夫妇共同开办、经营建德某五金电器工具厂(以

下简称五金电器厂),2010年7月变更为建德市某电器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电器公司)。

2012年2月17日,被告人胡某、赵某在电器公司债务无力偿

还的情况下,通过虚构公司购买原材料的贷款用途,提供虚假的购销

合同、伪造的借款人和保证人资产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浙江民泰商

业银行杭州建德支行贷款人民币100万元,并在收到贷款后全部用

于偿还前期债务,后仅支付利息人民币34375元,造成浙江民泰商

业银行杭州建德支行损失人民币965625元。

2012年7月,被告人胡某、赵某因资金链无以为继,无法归还

集资款和到期银行贷款而外出逃匿、变更手机号码等。

(二)判决结果

被告人胡某犯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万元。

被告人赵某犯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万元。

(三)案件解析

本案中,二被告通过虚构公司购买原材料的贷款用途,提供虚假

的购销合同、伪造的借款人和保证人资产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浙江

民泰商业银行杭州建德支行贷款,其行为符合本罪客观要件。除此之

外,二被告存在外出逃匿、变更手机号码等携款潜逃的行为,根据我

国法律规定,一旦携款潜逃则应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另,二人所涉

金额达100万元,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因此,二被告应当被认定

为贷款罪。

Ⅱ,贷款罪司法说明及法律条文

贷款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

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

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银行

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罪属于金融犯

罪的一种。

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

(2)主观要件:行为人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贷款的故

意;

(3)客体: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国家金融

管理制度;

(4)客观要件: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银

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

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

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的;

(五)以其他方法贷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

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第八十二条

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

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条【贷款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

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三)关于金融罪

1.金融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金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

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

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

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

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

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

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

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罪处罚。

2.贷款罪的认定和处理。贷款犯罪是目前案发较多的金

融犯罪之一。审理贷款犯罪案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单位不能构成贷款罪。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

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行为,不

能以贷款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

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银行

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罪构

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罪定罪处罚。

二是要严格区分贷款与贷款纠纷的界限。对于合法取得贷款

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

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

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

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罪定罪处罚。

Ⅲ,风险防控

企业如何防范贷款罪

本罪的处罚对象只有个人,单位不构成本罪,因此本罪的风险主

要是针对单位的领导者。

首先,当单位资金短缺时,单位的领导者一定要恪守底线,千万

不要选择编造引进资金或是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经济合同或是

证明文件等带有主观故意的虚假的文件资料向银行申请贷款。

其次,本罪与骗取贷款罪的最主要区别就是,是否行为人具有非

法占有的目的。申请贷款要量力而行,不要超过自身的经济能力申请

大额贷款;经营活动中要谨慎用款,将经营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

内;一旦出现资金短缺情况,要首先筹措资金确保还款,之后再进行

融资开展经营活动。当已经使用虚假材料骗取贷款后,在因客观原因

无法按期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下,除自首外,行为人要积极与银行协

商解决办法,而不要采取避而不见、不理不睬的方式逃避,更不要变

更或办公地点,与银行工作人员失去联系,这样的处理方法

使借款具有了非法占有目的,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跨越轻罪与

重罪的红线,加重自己的罪行,使普通的贷款民事纠纷升级为刑事犯

罪,从而面临严厉的刑罚处罚。

最后,企业一旦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一定要尽快聘请律师提供

专业的法律帮助。律师的价值体现在防范风险和化解纠纷,同时,建

议企业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大事小事都向法律顾问咨询,将风险化

解在萌芽阶段。


本文发布于:2022-08-28 20:09: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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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贷款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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