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展期是否需要重新签订抵押合同

更新时间:2024-11-07 18:09:3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8日发
(作者:最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借款展期是否需要重新签订抵押合同

篇一:贷款展期与抵押展期

抵押贷款展期和贷新还旧贷款合同中抵押权的效力问题

(一)贷款展期中的抵押权效力问题。一项手续完备、效力成就

的抵押贷款,履行期限将至,债务人暂时无力偿还,要求展期还款义

务,银行信贷人员认为有手续完备的抵押担保,于是审查同意展期,

双方达成书面协议,贷款期限得以延长。此时,具有从属地位的抵押

权,对于展期的债权法律效力如何呢贷款展期的法律性质属于合同变

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7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

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

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按照笔者的理解,贷款合同履行期限

的变更,意味着其从属的抵押合同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也应

随之变更,而仅凭一张贷款展期申请书,没有抵押合同的相应变更,

在未得到抵押人同意的情况下,合同展期即合同变更对于抵押物和抵

押人是没有约束力的。即使贷款展期得到抵押人的书面同意,根据抵

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的规定,贷款主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变

更应当向抵押物登记部门进行变更,更换或者注释原来留存的贷款

合同和抵押合同,否则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变更因没有履行法律规

定的变更义务,与原来在办理抵押物登记时提供

的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不一致,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贷款展期由于

没有履行抵押物登记的变更义务,将来抵押权的行使和抵押物优先受

偿权就会因抵押人的此项抗辩而发生纠纷,银行因在合同变更中有过

错,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可能造成债权不能得到有效保

全,贷款不能得到充分偿还。因此,在办理抵押贷款的展期时,必须

向抵押物登记部门提交展期申请书,将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变更情

况及时向登记部门备案,更换或者注释原来留存的贷款合同和抵押

合同,履行法律规定的要求,达到贷款展期的目的。

(二)贷新还旧协议中的抵押权效力问题。贷新还旧是在银行

原有贷款已届履行期限、经银行多次催收,债务人仍无法履行还款

义务的前提下,经债务人申请,银行同意办理新的贷款,以本次贷

款偿还前次贷款的一种协议。贷新还旧在法律性质上讲是属于合同

的解除,即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原有合同债权债务的基础上,达成一

项新的协议来代替原有协议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那么,原有贷款

合同中的抵押权对新成立的贷款合同中的债权的效力如何呢新的贷

款合同债权人是否对原有贷款的抵押物仍享有优先受偿权呢笔者认

为原有合同中的抵押权对新合同中的债权已失去担保的效力,新的

贷款合同的债权人已不能对原有贷款合同中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

权。按照《担保法》第52条的规定:“抵押权

”而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也消灭,

贷新还旧正是以新的债权代替原有的债权,原有的债权消灭,作为原

债权担保的抵押权也就随之消灭,原有的抵押权对新债权就不再承担

担保责任。因此,银行信贷人员在办理贷新还旧贷款协议时,应当一

并签订新的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才能使新的贷款合同债

权重新得到抵押权的担保,而不至于在贷新还旧协议中造成原有抵押

权的丧失,出现债权无法实现、贷款难以收回、不良贷款增加的情况。

篇二:借款展期合同范本

借款展期合同

展(2014)第04号

甲方(贷款人):乙方(借款人):

乙方因资金紧张,暂不能偿还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

借款。经乙方申请展期,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展期申请。现甲乙双方

就展期事宜订立如下合同。

一、展期金额

人民币万元(大写:

二、展期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展期借款利息

展期借款按月息%计。

四、还款方式

借款展期到期后,乙方一次性归还全部借款给甲方。

五、违约责任

如乙方仍未按期足额偿还展期借款,乙方除支付借款本金及利

息、逾期利息及展期利息外,甲方还有权收取展期借款金额30%勺违

约金。

在本合同约定的展期期间内,如乙方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情形之一,足以让甲方相信乙方丧失还款能力和不愿履行还款

元整)。

义务,甲方有权单方决定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乙方或担保人立即偿

还全部借款。

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还款义务;

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或以借款从事非法活动;

提供虚假资料;

发生重大疾病、死亡或丧失部分或全部行为能力;

甲方按本协议条款所列通讯方式连续十日无法与乙方

取得联系;

涉及民事诉讼或被米取刑事强制措施等;

其他足以让甲方相信乙方丧失还款能力和不愿履行还款义务的

情形。

六、与借款合同的不可分割

本协议是对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担保(保证/抵押/

质押)合同部分条款的调整和补充。除涉及上述内容的条款

外,原借款合同及担保(保证/抵押/质押)合同规定的其他

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本合同和〈〈借款合同》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展期费用

因展期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八、通讯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保持通讯畅通,如通讯地址或发

生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九、乙方的承诺

如出现我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的情况,为保护甲方的合

法权益,同时协助甲方在我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事实发生后履

行核实程序,我方郑重承诺将在有关单位发出核实通知后3日内予以

答复,否则视为我方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事实的承认。

十、合同生效及其他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或据手印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壹份,担保人壹份。三份合同具

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签订日期:201年月日

签约地点:成都市锦江区

篇三:贷款展期协议书(使用版)

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展期协议书

编号: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职务:地址:

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

抵(质)押人(或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

借款人因原因,不能如期偿还编号为:的〈〈借款合

同》项下贷款。借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接受借款人的展期申请,

担保人同意继续为其提供担保,各方当事人就上述贷款的展期达成协

议如下:

第一条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大写)万

元整。展期金额和期限见下表借款人应于展期的到期日偿还全部贷款

本息。

第二条贷款展期期间的贷款利率:依据委托人确定的利率计算

利息,即。

第三条抵押条款

一、在抵(质)押借款情况下,抵押(出质)人承诺继续以其

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提供抵(质)押,原

与委托人签订的抵(质)押合同继续有效,并应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负

责重新办理抵押(质)物登记、公证及保险手续。

如更换或增加抵(质)押的,新的抵押人或出质人应另行与委托人签

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

二、如借款展期后的到期日超过原抵押或质押财产保险

到期日的,借款人及担保人负责抵押、质押财产的续保手续。

三、因展期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四条本协议是对编号为的借款合同和编号为的担

保合同部分条款的调整和补充,除依本协议书将原借款期限展期并重

新确定借款利率外,借款合同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各方当事人同

意继续信守。第五条本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自各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

起生效,至本协议书项下借款本息及有关费用全部清偿时自动失效。

第六条其他条款

一、本协议书为借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本协议书一式份,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

等效力。(本页以下无正文)

有权签字人:

有权签字人:抵(质)押人(或担

借款人(公章):

贷款人(公章):

保人):有权签字人:

签订日期:年月曰

篇四:贷款展期协议书

贷款展期协议书

编号: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职务:地址: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

抵(质)押人(或担保人):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

借款人因原因,不能如期偿还编号为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

借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接受借款人的展期申请,担保人同意继

续为其提供担保,各方当事人就上述贷款的展期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大写)万元整。展期

金额和期限见下表借款人应于展期的到期日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二条贷款展期期间的贷款利率:依据委托人确定的利率计算

利息,即。

第三条抵押条款

一、在抵(质)押借款情况下,抵押(出质)人承诺继续以其所

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提供抵(质)押,原与委托人签订的抵(质)

押合同继续有效,并应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负责重新办理抵押(质)物

登记、公证及保险手续。如更换或增加抵(质)押的,新的抵押人或

出质人应另行与委托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

二、如借款展期后的到期日超过原抵押或质押财产保险

到期日的,借款人及担保人负责抵押、质押财产的续保手续。

三、因展期产生的相关费用,均有借款人承担。

第四条本协议是对编号为的借款合同和编号为的担保

合同部分条款的调整和补充,除依本协议书将原借款期限展期并重

新确定借款利率外,借款合同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各方当事人同

意继续信守。第五条本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自各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

起生效,至本协议书项下借款本息及有关费用全部清偿时自动失效。

第六条其他条款

一、本协议书为借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本协议书一式份,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借款人(公章):有权签字人:贷款人(公章):有权签字

人:抵(质)押人(或担保人):有权签字人:

签订日期:年月曰

篇五:贷款展期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是否有免责权?金融

法案例:贷款展期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是否有

免责权?1.基本案情某银行于XX年8月2日与借款人甲公司签订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1200万元,期限3

年,自XX年8月2日至XX年8月1日。该笔贷款由乙公司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只偿还了1000万元,对剩余200

万元贷款申请展期。该银行同意展期,但保证人乙公司对展期后的

贷款不予提供担保,拒绝在展期协议上签章。在此情况下,借款人

到另一保证人丙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贷款展期到期后,借

款人未偿还贷款。XX年8月15日,该银行将借款人甲公司及保证

人乙公司、丙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连带偿还所

欠贷款本息。

庭审中,乙公司提出:根据原“保证合同”第七条第五款的约

定,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展期或增加贷款金额的,应当经过保证人同

意。而本案贷款办理展期协议时未经保证人同意,因而保证人的保证

责任应当免除。

该银行认为:展期协议虽未经原保证人同意,但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三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

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

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出如下判决:(1)被告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

15日内偿还原

告该银行借款本金200万元,

(2)被告乙公司、丙公司共同对被告甲公司偿还借款

2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依法上

诉于,上诉理由有两点。

第一“,保证合同”第七条第五款约定:“乙方与借款

人协议变更借款合同的,除展期或增加贷款金额外,无须经甲方同意,

甲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从

该约定可知: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展期和增加贷款金额,保证人

肯定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要么在变更后的保证范

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要么不承担保证责任。

显然保证人在变更后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既无法律依据乂无合同

约定。因此,应认定其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保证合同”第七条第五款系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

第四^一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理解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

式条款一方解释”的规定,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

驳回了上诉人乙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2、律师点评

本案焦点:原保证人乙公司未书面同意展期,是否应承担保证

责任。

我们认为,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均是正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

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1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

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

者法律规定的期间。1

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对该条规定作了进一步

解释。关于期限变更(动),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第

二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

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

规定的期间。”根据上述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使

合同的内容发生根本性变化,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应当免

除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内容作了变动,未使合同的主

要内容发生根本性变化的,保证人应当根据合同的变更情况承担相应

的责任:如果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仍应按照变更后合同约定

的内容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了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对加重的部

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在履行期间作了变动,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

间。本案中,保证人对履行期限变更(动)未作书面同意,并不意味

着其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而是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即起算时间为主合同原到期日的次日),亦即保证人在原约定的保

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该银行与甲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期限

为XX年8月2日至XX年8月1日,按照“保证合同”约定,

保证人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XX

年8月2日起后的两年。展期协议是对主合同(“借款合

同”)履行期限的变动(更),未经保证人乙公司书面同意,按照

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原(保证)合同约定

的期间,即XX年8月2日起后的两年,保证人

在该保证期间内仍应承担保证责任。换句话说,债权人应在该期间内

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该银行是在XX年8月15日提起诉讼的,诉讼

(主张权利)时间在保证人乙公司应承担责任的保证期间。因此,该

银行要求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如何认定乙公司与该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第七条第五款之

约定呢?该条约定的含义应理解为:该银行与借款人协议变更合同,

展期或增加贷款金额应经过担保人乙公司的同意;除上述两项之外对

合同其他内容的修改,不需要经过担保人的同意。因此,未经乙公司

同意,该银行与债务人就合同的展期问题作出的修改,对担保人没有

约束力,乙公司仍应在原保证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于从该

条的约定不能得出:未经保证人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修改了上述

两项内容,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所以,乙公司以上述合同约定作为

免责根据,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所以,乙公司以上述合同约定作为

免责根据,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3、问题与对策

就商业银行而言,在贷款展期时,有以下三种情形,保证人可

不在展期协议上签章:一是保证人不愿再为展期后的贷款继续担保;

二是由于原保证人的经营状况恶化、信用等级较低影响到还款能力,

在借款人申请展期时,贷款银行主

动要求借款人重新提供信用等级较高、还款能力较强的保证人;三是

个别情况下,因信贷人员工作疏忽,致使展期协议遗漏保证人的签章。

实践中,较多发生的是第一种情况,即在“借款合同”约定的

还款期限届满时,由于借款人暂时还款有困难而乂符合商业银行关于

展期的相关条件时,借贷双方达成展期的意向,但保证人往往不愿意

继续提供担保。保证人认为只要不在展期协议上签章,保证责任自然

就免除了。商业银行的个别相关操作人员也通常错误地认为:由于原

保证人未在展期协议上签章,而展期协议是对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

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因此,当遇到上述三种

情况时,商业银行信贷员误以为保证人已免责,放弃要求原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包括不再对保证人进行催收,甚至在对借款人提起诉讼

时,亦未将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本案中,由于诉讼论证充分,将借

款人与保证人乙公司和展期后的保证人丙公司一同列为被告,为该案

在强制执行阶段主要是通过执行原保证人乙公司的财产,从而为获得

受偿奠定了基础。

为最大限度地依法保护银行债权,相关信贷人员要加强法律知

识的学习,重视法律所赋予的保护债权的手段,并依据法律的相关规

定进行操作。在诉讼时,要重视诉前论证,对拟诉事项进行可行性、

必要性论证,以避免遗漏被告,致使债权银行受到不应有的损失。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

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

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

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白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

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

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

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

第三十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虽、价款、币

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

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

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

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

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

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

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篇六:贷款展期协议书

但未实际履行的,

贷款展期协议书

致:

编号:

2

篇七:借款展期协议

借款展期协议

贷款种类:

合同编号:

借款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贷款人(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担保人(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

码::

政编::邮

甲方因不能按期偿还年字第号〈〈借款合同》(以下

简称“原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向乙方申请延长借款期限,乙

方经审查,同意甲方展期还款,丙方同意提供担保。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展期金额与期限

乙方同意对甲方在原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进行展

期,展期金额为人民币(金额大写),展期个月,展期

后,借款到期日为年月日,原借款期限与展期期限之和为个月。

(下称“新借款期限”)

第二条贷款利率与罚息利率

(一)贷款利率

展期期间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为下列第

1.固定利率,即%,在展期期间,该利率保持不变;

2.固定利率,即展期日基准利率(选填“上浮”或

种:

“下浮”)%,在展期期间,该利率保持不变;

3.浮动利率,即展期日基准利率

(选填“上浮”或

“下浮”)%,并自展期日起至本协议项下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每个

月根据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以及上述上浮/下浮比例调整一次。

利率调整日为展期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展期日的

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

(二)罚息利率

1.甲方未按合同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贷款利率按照本条

第一款第3项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

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2.本协议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贷款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第3项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

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3.同时出现逾期和挪用情形的贷款,应择其重计收罚息和复利。

(三)本条中的展期日指原借款合同规定的借款到期日的次

日。

(四)本协议所称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

的与新借款期限对应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

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银行同业

,公认的或通常的与新借款期限对应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还款

贷款展期后,甲方按下列第种方式偿还:

(一)展期到期一次性偿还;

(二)按照下列日期和金额分次偿还:

1.年月日金额;

2.年月日金额;

3.年月日金额;

4.年月日金额;

5.年月日金额。

(三)。

第四条担保

丙方同意为该展期后的借款提供担保。

(一)如果丙方为原借款合同的担保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仍

按号(担保合同的名称)的约定执行。需办理续登记、续保险等相

应手续的,丙方应负责及时办

安。

丙方若为保证人,保证期间至展期后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后两年止。

(二)如果丙方为新担保人,或者乙方要求丙方重新签订担

保合同的,丙方同意与乙方另行签订担保合同。

依法应当办理担保登记、保险等相关手续的,丙方应负

责及时办妥

第五条本协议生效后,原借款合同仍然继续有效,甲、乙双

方有关权利义务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但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

本协议为准。

第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协议一式份。

(三)。

第七条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一)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

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丙方为自然人的,则须签字)

(二)在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日之前已按本协议约定

办妥与展期相关的担保手续。

第八条声明条款

(一)甲方、丙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丙方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乙方已经就本协

议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丙方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

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丙方具有担保资格。甲方、丙方签署与履行本协议项

下的义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甲方、丙方章程

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及

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

甲方(公章):

/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签约地点:

篇八:贷款展期协议书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借款展期协议书

贷款方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本协议为贷款方、借款方、担保方于年

日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下称

第二条展期原因:

第三条原借款金额为(大写)万元,已归还额(大

写)万元,展期金额(大写)万元。

第四条原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

原合同)的借款展期偿还协议书。

日止;展期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借款方、贷款方协议展期借款利率为月利率%0。

第六条本协议与原合同是不可分割的整体,除本协议变动的

有关条款外,原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七条展期借款到期后,借款方应主动归还借款。到期不还,

除贷款方、

借款方和担保方再有展期协议外,贷款方按逾期贷款向借款方

按日计收万分之的利息。

第八条保证贷款的保证方确认对本协议担保展期的借款,负

有经济上的连带责任。当借款方不能按协议期限清偿贷款方的款项时,

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抵押贷款的抵押人(借款方

或抵押物所有权人)确认,原合同的抵押物继续作为偿还本协议展期

借款本息的抵押。当借款方不能按协议期限清偿贷款方的款项时,贷

款方有权处分抵押物并从处理抵押物价款中优先受偿。

第九条本协议经当事人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后生

效,贷款方有权要求抵押人办妥抵押物的续保险、登记和本协议的

公证手续,否则,贷款方有权不履行该协议,按逾期贷款加收罚息

或强制收回贷款。

第十条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各方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

仲裁,亦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3份,贷款方、借款方、担保方各执1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贷款方(公章)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借款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担保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订时间年月曰

签订地点

篇九:贷款展期合同

借款展期申请书

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我于年月日向贵公司借款,借款金额人民币(大

写)万

元(借款合同编号为天银信保借字第号)

年月日

至年月日,由于等原因,不能按原规定期限归还,特

申请展期个月。借款期限修订为年

月日至年月曰。请予批准。

借款人:(签字)担保人:(签字)

年月日

审查意见:

年月日

,借款期限为

建议增加借款人的还款计划

借款展期协议

编号:___________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

人:(以下简称丙方)

第一章总则

本协议为原o号借款合同(下称原

证借款合同)的借款延期协议书。

甲方因故不能按期偿还年月

日与乙方签订的天银信保借字第号《保证

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甲方已于年

月日向乙方提交了〈〈借款展期申请书》。

丙方作为甲方的担保人,同意就甲方的展期借款事项,

继续提供如乙、丙双方于年月日签

订的

天银信保借字第号《保证借款合同》所约定

之担保。

鉴于以上情况,乙方表示同意就甲、乙双方于

年月日签订的天银信保借字第号

《保证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进行展期。

为明确在借款展期期间,甲、乙、丙各方权利义务,

经三方协商一致,在原《保证借款合同》有效的前提下,

订立此补充协议。

第二章借款事项

第1条依原保证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写)。现展期金额为人民币

(大

写)。(黑体部分删去)

第2条依原保证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自

年月日至年月日。现展期期

为,自年月日至

年月日。借款期限按原借款期限加展期期限连

续计算,总期限为,自年月

日至年月日O

第3条依原保证借款合同,借款期间利率为月利

率%,现展期后,展期借款利率为月利率

(大

%00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则按中国人

民银

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展期期间的结息日仍按原借款合同

规定

执行。

第4条在展期借款期限届满之前,甲方应主动偿

还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如到期仍不能偿还,贝U乙方

不再

给予展期,将按逾期贷款处理。

第三章担保事项

第5条丙方为保证人,丙方对甲方在原保证借款

合同和本借款展期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

保证责任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偿清其在原

借款

合同和本借款展期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之日止。

为:

保证期间为展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四章附则

第6条本协议为原《保证借款合同》的补充协议,

系原保证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建议后面黑体部分删

(可改

去)

除本协议已有约定者外,原《保证借款合同》中的条款

均继

续有效。

第7条本协议在甲、乙、丙三方签字或加盖公章

之日起生效。

第8条本协议正本一式份,甲方、乙方、

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约时间: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年月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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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贷款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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