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许可〔2021〕144号附件
长安责任保险股分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总那么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专门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汽车贷款治理
方法》有关规定,与经银行监督治理部门批准予诺开办汽车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或汽车金融
机构签定汽车消费借款合同(以下简称“购车借款合同”),且采纳分期付款或融资租赁方式
购买乘用车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系第二条中的商业银行或汽车金融机构;本保险的保险
人特指长安责任保险股分或其授权经营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以投保人为购车借款合同或保证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提供有效抵
(质)押为前提,即投保人应依照购车借款合同向被保险人提供有效抵(质)押且抵(质)
押权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人未提供有效抵(质)押的,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所保险的贷款期限应在三年之内(含三年),贷款金额不高于所购
车辆净价钱的70%,且实际购买或租赁乘用车的行为已经有效发生。
保险责任
第六条在保证期间内,如投保人持续三个还款期未履行与被保险人签定的购车借款合
同约定的还贷责任,保险人负责向被保险人补偿购车借款合同项下扣除被保险人实现担保权
后投保人应归还但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与利息之和。
责任免去
第七条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补偿责任: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及第三方之间的购车借款合同或购车抵(质)押合同存在以
下情形之一:
1.被依法确认无效;
2.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变更或解除;
3.未实际履行;
(二)抵(质)押应当办理法定记录手续而未办理;
(三)投保人提供的抵(质)押物被被保险人之外的机构或个人拍卖、转让;
(四)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雇员歹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的;
(五)被保险人违背有关消费贷款治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发放贷款。
第八条以下缘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补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类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地震、水患、火灾、暴风或其他不可抗力。
第九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采取施救(催收)或诉讼方法而发生的费用,保
险人不负责补偿。
第十条投保人未依照购车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保险人在明白或应该明
白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没有书面告知保险人,造成保险人无法及时采取催
收方法致使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补偿责任。
第十一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补偿。
保险金额
第十二条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购车借款合同中列明的贷款金额与按贷款时中国人民
银行发布的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
免赔额(率)
第十三条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本保险对保险人应承担的补偿责任实行必然比例的绝
对免赔,该比例不低于10%,依照被保险人以往汽车消费贷款的超期情形确信,具体比例由
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信,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四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限同购车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
保险费与合同生效
第十五条保险人依照投保人的贷款期限、首付比例等参照费率表确信具体适用的费
率,按费率规章的计算方法计算投保人应交纳的保险费。
第十六条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不然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纳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
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去
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
引发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
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劳。
第十八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九条保险人以为被保险人依照第三十一条的约定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补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不是属于保险
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未能在三十日作出核定的,由保险人与被
保险人另行约定核按期限,保险人应在约定的核按期限内核定完毕。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到补偿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补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补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
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补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
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补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保险人自收到补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
补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信的,应当依照已有证明和资料能够确信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
最终确信补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应依照《汽车贷款治理方法》及《贷款通那么》的相关规定发放
贷款,按有关贷款治理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审查投保人的资信和财力情形,在确认其
资信良好并符合发放贷款相关规定的情形下,方可同意向其提供汽车消费贷款。发放贷款时,
必需要求投保人为其汽车消费贷款提供有效抵(质)押。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承保或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三条投保人应依照其与被保险人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还款义务,被保险
人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催促投保人履行还款义务,并及时将投保人的还款、超
期情形依照约按期限完整、准确地书面告知保险人。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如要变更或解除所签定的购车借款合同或抵(质)押
合同,须事前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未征得保险人同意,变更后的购车借款合同和抵(质)
押合同对保险人不发生法律效劳,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
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五条如显现投保人逾期未还款的情况,依照保险人的催收需求,被保险人应在
两个工作日内出具委托保险人催收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投保人资信、抵(质)押物、保险标的或被保
险人的有关情形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阻碍保险人决定是不是
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明白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补
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关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补偿保险金的责任,并非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峻阻碍的,保险人关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补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明白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形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补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投保人应依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信材料,并同意保险人的询问。
投保人应在投保时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与原件核实的购车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二)工作单位人事及收入证明;
(三)信誉记录;
(四)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五)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申请书;
(六)抵(质)押等担保合同、投保人与汽车销售商或汽车生产商签定的购车协议或合
一样材料。
第二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如发觉投保人存在潜在不还款风险,或有任何致使本保险
风险显著转变的情形,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能够依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
费或解除合同。
投保人存在潜在不还款风险特指以下情形:
(一)借款人账户被司法冻结;
(二)借款人欠息;
(三)借款人在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融资发生超期或欠息;
(四)收到借款人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的通知;
(五)其它足以阻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情形。
保险人能够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形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排除不
平安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
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补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明白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因
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缘故、损失程度等难以确信的,保险人对无
法确信的部份,不承担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明白或
应当及时明白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三十条被保险人得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当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
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
置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致使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补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请求补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本保险保险单正本(复印件);
(三)所购车辆的机动车辆保险相关凭证(复印件);
(四)购车借款合同及相关附件(复印件)、抵(质)押合同及相关附件(复印件)、抵
(质)押物的拍卖变现材料;
(五)被保险人发出的催款通知书(复印件)及投保人未按期还款的记录清单;
(六)投保人欠款记录。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致使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形的,保
险人对无法核实部份不承担补偿责任。
补偿处置
第三十二条保险人的补偿以以下方式之一确信的被保险人的补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并经保险人确认的投保人欠付借款本息清单;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裁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三条当投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被保险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尽最
大义务依法先行使担保权,在依照法定程序实现担保权后,就仍未取得的清偿贷款本金和利
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第三十四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补偿的,保险人自向被
保险人补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补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补偿的权
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明白的有关情形。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补偿的,保险人补偿保险金时,能够相应扣减被保险
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补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补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舍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补偿
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补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补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
同意舍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补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致
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补偿的权利的,保险人能够扣减或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五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如显现《保险法》第二十七规定的情形即谎称、
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伪造或变造事故证据,编造或夸大事故缘故等情形,保险人除有权解除
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外,如已经进行了赔付,还有权要求保险金申请人返还已给付
的保险金,并要求其承担保险人为查明和确信保险事故的性质、缘故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而
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若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行为组成犯法,保险人将依法报请
司法机关处置。
第三十六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补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明白或应
当明白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合同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七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不能申请合同变更
与解除。投保人提早还清购车贷款的,方可申请合同解除。申请合同解除时,应提供以下材
料:
(一)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
(三)被保险人提供的还清贷款及利息的书面证明;
(四)被保险人出具的退保无异议书面证明。
第三十八条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投保人应
当依照保险费5%的比例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往后解除本合同的,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
费。
争议处置
第三十九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
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到仲裁协议的,依法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域法律)。
释义
车辆净价钱:指车辆出厂时的价钱,不包括牌照费、机动车辆购买税、保险费等其他费
用。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指发生投保人持续三个还款期未履行购车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
情形时第三个还款期的还款日第二天。
未满期保险费:是指保险人应退还的剩余保险期间的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依照以下公
式计算: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剩余保险期间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附:短时间费率表
一
个
月
10
二
个
月
20
三
个
月
30
四
个
月
40
五
个
月
50
六
个
月
60
七
个
月
70
八
个
月
80
九
个
月
85
十
个
月
十
一
个
月
9095
十
二
个
月
100
保险期限
按年费率%
长安责任保险股分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费率
一、基准费率
贷款期限
基准费率
首付比例
首付比例30%以上(含30%)
首付比例40%以上(含40%)
首付比例50%以上(含50%)
1年2年3年
%
%
%
%
%
%
%
%
%
注:贷款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时间费率表计算。
二、费率利用说明及保险费计算公式
(一)投保人资信系数
资信调查评估分值
90分以上
80-90分
分
分
注:资信调查评估分值在60分以下的不予承保。
(二)投保人年龄系数
年龄
20-30岁
岁
岁
岁
(三)银行分类系数
各合作年度的系数均依照上一合作年度该银行在我公司投保了车贷险的贷款业务超期
情形确信。具体做法如下:
1.与各家银行合作的第一个年度,对银行均采纳系数1。
2.从第二个合作年度起,各合作年度采纳系数方式如下:
依照我公司车贷险业务的资料,计算出上一合作年度该银行在我公司投保车贷险的贷款
业务超期率。
系数
系数
(1)超期率≤%的银行,采纳小于的系数(但最低不得低于);
(2)%<超期率≤%的银行,采纳系数;
(3)%<超期率≤1%的银行,采纳系数1;
(4)1%<超期率≤%的银行,采纳系数;
(5)%<超期率≤%的银行,采纳系数;
(6)超期率>%的银行,采纳大于的系数。
(四)投保人职业优惠比例
职业类型
部队军官
重点中、小学的老师或其具有事业编制的行政管理人员
政府部门公务员
大学教授或具有事业编制的行政管理人员
效益良好的国有或外资大型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
大型医院的医生
国家专营型企业人员,如:电力、电信、自来水、石化、烟草等
律师、注册会计师、土地评估师、精算师或其他相关资格证书
投保人提供大额存单证明
投保人在投保地拥有一处及以上自有房地产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本科及以上学历
优惠比例
10%
10%
20%
20%
20%
20%
20%
20%
10%
20%
10%
注:投保人同时知足上述条件的,优惠条件能够累加,但累计优惠比例不超过60%。
(五)免赔率调整系数
免赔率
10%
20%
30%及以上
(六)保险费计算公式
保险费=保险金额×基准费率×投保人资信系数×投保人年龄系数×银行分类系数×
(1-投保人职业优惠比例)×免赔率调整系数
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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