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4-11-08 19:51:1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8日发
(作者:当兵政策)

新巴尔虎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巴尔虎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

简称本联社)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

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国银监会《个

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个人贷款,是指各信用社(含联社

营业部,下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

生产经营等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

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各信用社、营业部应设置相互独立的个人贷款

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和发放岗,将个人贷款管理各环节

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建立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对个人贷款实行全流程管理。

第五条各信用社、营业部应将个人贷款纳入客户统一

授信管理,并根据本联社信贷政策导向、自身资本配置,按

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合理设定最高授信限额。

第六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

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

务风险。

第七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八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

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

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

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九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

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

料。

第十一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

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

及变现能力。

第十三条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

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第十四条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

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

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十五条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

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六条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

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

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

风险程度等。

第十七条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

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

和风险评估。

第十八条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

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

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十九条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贷款人应告知

借款人。

第二十条贷款人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

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

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

第四章协议与发放

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

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

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

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

借款合同应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

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

范个人贷款法律风险。

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

益,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贷款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担

保流程与操作。

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贷款人应当参与。贷款

人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

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由不少于两名信

贷人员完成。

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

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

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

第二十六条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

时发放贷款。

第五章支付管理

第二十七条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

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

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

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

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

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

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八条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

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除外。

第二十九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

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

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

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

记录。

第三十条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

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

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

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

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

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

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

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

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三十三条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

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

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第三十四条贷款人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

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

价基础。

第三十五条贷款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

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

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经贷款人同意,个人贷款可以展期。

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

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

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第三十七条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

息。

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采取措

施进行清收,或者协议重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各信用社、营业部发放农牧户联保和小额

信用贷款等国家有专门政策规定的特殊类个人贷款,暂不执

行本细则。

第三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

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按贷款用途

适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条本细则由新巴尔虎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

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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