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官司(ɡuānsī)民事起诉状及民事代
理词
民事起诉状
原告(yuángào):罗裕良,身份证号码:XXXXXXXXX,男,回
族,54岁,住址:循化县积石镇草滩坝村;:
XXXXXXXXXXX。
托付代理人:黄文辉青海(qīnɡhǎi)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新仁,身份证号码(hàomǎ):XXXXXXXXXXX,男,回
族,45岁,住址:循化县积石镇托坝村;:
XXXXXXXX。
案由(ànyóu):借款合同纠纷
诉讼恳求:
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490000元;
2、判令原告对拍卖、变卖抵押物土地运用权〔循集开
〔101〕字第005号证〕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被告担当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22年5月15日,原告与被告经过同等协商达成借款协
议,约定被告从原告处借款49万元,归还期限为两年,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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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5日被告必需归还借款,并约定了以被告合法拥用
有的土地运用权证〔循集开〔101〕字第005号证〕为债务设定
了抵押。现已经到了还款期限,可是被告至今没有还款给原告,
并且将设定已经设定抵押的土地运用权由他人经营运用,紧要侵
扰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侵害原告对抵押权的行使。经原告屡次
被协商交涉,但被告束之高阁。
综上,依据《民法通那么》、《物权法》及《担保法》的相
关法律规定,原告今特具诉状于法院,恳求人民法院依法爱护原
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恳求!
此致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罗XX
二0一一年五月三日
民事代理词
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
恩泽律师事务所承受原告罗XX的托付,指派本律师担当其
托付代理人,本律师经过调查取证和参与刚刚的法庭调查,以及
证据材料的质证。现就本案争议事实,发表如下代理看法请法庭
予以着重考虑:
一、本案的几个根本事实。
1、2022年5月15日原告借款给被告运用〔借款数额4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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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并且约定了还款期限;
2、被告合法拥有土地运用证〔循集开【101】字第005号
证〕
3、被告同意以自己合法拥有的土地运用证〔循集开【101】
字第005号证〕为自己向原告所借款项设定抵押;
4、被告拥有的土地运用证〔循集开【101】字第005号证〕
指向的土地被他人经营管理,干脆影响原告抵押权的实现。
二、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
1、原告与被告的民间贷款的法律关系〔《民法通那么》、
《合同法》有所规定;
2、被告将自己土地运用权抵押给原告的抵押法律关系;
三、本案分析及结论。
1、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这一事实形成了民间贷款的一个
法律关系。依据《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
事人具有法律约束立。当事人应当遵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
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爱护。《合
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自贷款人供应贷
款之时生效。同时《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当遵照
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由此可见,被告应当遵照合同的约定及法
律的规定,即使返还借款。
2、本案中被告所得的土地运用权〔循集开【101】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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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号证〕是被告自己开荒的土地,是经过与村委会公开协商方
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遵照物权法的规定是可以依法设定抵押
的,被告的土地运用权不属于《物权法》第184条规定的制止抵
押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全部的土地运用权。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我们可以很清晰的知道,抵押权的设立
和抵押合同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假如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
达成相同,那么抵押合同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
力,一方当事人假如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和
《合同法》的规定追究对方的责任。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签订了
抵押合同,虽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但是不影响双方之间的抵押
合同的效力,虽然原告的抵押权不能对抗第三人,但是依据合同
的约定,被告应当受到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可以认定抵押合
同有效,抵押权成立。
3、《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
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
偿时,抵押物的全部权转移为债权人全部。”《物权法》第186
条也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全部”。这就是抵押
权实现中的制止“流质”条款,抵押权是对标的物的优先受偿
权,其权利核心在于价值权的实现,故未经市场定价即将抵押物
全部权归抵押权人全部的“流质”条款是无效的。之所以制止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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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契约,其主要的理由在于幸免发生乘人之危和胁迫的情形。通
常而言,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是为了从债权人那里
获得利益,而该利益的获得往往是在急迫的情形下发生的,假如
允许流质契约,那么可能使抵押权人迫使抵押人容许可能损害其
利益的条件,损害抵押人的利益。同时,抵押权的目的在于保障
债权的实现,而非取得抵押物的全部权。流质契约违反了抵押权
制度的目的,因此予以制止。本条款是肯定制止的条款,即便抵
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抵押财产的价值可能等于或小于被担保
债权额,抵押权的实现结果并没有侵害抵押人的权利,该流质条
款仍旧无效,但是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局部内容
以及抵押权的效力。《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
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局部无效,不影响其
他局部效力的,其他局部仍旧有效。”据此,在司法实践中,当
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
抵押财产的全部权移转为债权人全部,人民法院自当认定该约定
无效。但该内容的无效不应影响抵押合同其他局部内容的效力。
所以,本案中,不能认为债务履行期届满被告仍未还款,那么被
告合法拥有的土地运用权应归原告全部。但“流质”有别于抵押
权实现的一种常见方式——折价。依据《物权法》第195条的规
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
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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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恳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
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恳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
产。
综上所述,本案原告的诉讼恳求有法有据,请法庭予以支持
原告的诉讼恳求。以上事实和代理看法望法院予以核查认定,并
慎重考虑,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代理律师:黄文辉〔系青海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0一一年六
月二十三日
内容总结
(1)民间借款官司民事起诉状及民事代理词
民事起诉状
原告:罗裕良,身份证号码:XXXXXXXXX,男,回族,54岁,住址:循
化县积石镇草滩坝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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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这就是抵押权实现中的制止“流质”条款,抵押权是对标的物的优先受偿
权,其权利核心在于价值权的实现,故未经市场定价即将抵押物全部权归抵押
权人全部的“流质”条款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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