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素材]
于山,69岁,文物收藏家。2006年10月8日,于山与大儿子于
恒一起回老家山西,路上遭遇车祸,双双死亡。于山有价值64万元
的文物,其死后,被小儿子于波一人独占。于山的老伴李静及女儿于
红、大儿媳王平对此非常不满,经过多次协商,于波仍认为:于
红已出嫁,无权继承父亲的遗产,李静是父亲的后妻,也没有资格继
承父亲的遗产。哥哥已去世,大嫂没有继承权。所以,于山的遗产至
今仍在于山的小儿子手中。于山的大儿媳认为虽然自己没有继承权,
但于山有一个孙子,于小文,10岁,他应该也有继承爷爷遗产的权
利。为此,王平向律师咨询,如果你是律师,请你替于山的大儿媳写
一份诉状。
说明:(1)于山的文物是与前妻所收藏;
(2)王平委托律师写诉状的时间为2007年8月16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于小文,男,10岁,汉族,住北京市XXXXX街。
法定代理人王平(于小文母亲),女,36岁,汉族,住北京市XXXXX
街。
委托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波,男,XX岁,汉族,住北京市XX区XX街。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于小文,有权继承于山16万元的遗产;
2、判决被告于波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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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理由
1996年10月8日,原告于小文之父于恒与其父亲于山回老
家山西的路上,不幸遭遇车祸,双双死亡。于山是文物收藏家,
有价值64万元的文物,其死后,被小儿子于波一人独占。于山还
有一个老伴,另外还有一个女儿于红。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XX条之规定,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
遗产的权利。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又根据我国《继承法》
第XX条之规定,于山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李静、于恒、于波、
于红。那么,于山的遗产64万元,应由以上四人共同继承,被告
于波无权独占于山的全部遗产。于恒去世后,他的法定继承人只
有于小文和王平,那么于恒应继承的份额,由原告于小文、王平
两人共同继承,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应转继承的份额16
万元。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户口簿;
(2)证人XX证言,住址北京市XX区XX街XX号。
此致
XXX人民法院
起诉人于小
文
法定代理人王平
代书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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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8月16日
附:(1)本诉状副本XX份;
(2)证据材料XX份。
(学习的目的是增长知识,提高能力,相信一分耕耘一分收
获,努力就一定可以获得应有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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