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写作中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钱雄伟法律论文网司法制度论文

更新时间:2024-11-13 04:08:2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8日发
(作者:汕头市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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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写作中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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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是民事案件中的原告,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就有关民事权利与义务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

处理而提交的法律文书。《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明确规定

了起诉的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

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

法院管辖。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和《法院文书样式(试行)》,民事

起诉状的格式没有太多争议,内容主要由三部分构成:一、首部,

主要写明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必须有明确的请求对

象;二、正文,包括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

三、尾部,主要依次写明受诉人民法院全称、起诉人名称、起诉

时间以及附项内容。但在实际的写作中,有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

总是被写作者忽略,甚至犯一些常识性的错误,在此列举其中较

突出的共性问题作一简要分析,以供写作者参考。

一、起诉状和起诉书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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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致远教授在《法律文书教程》一书中谈到法律文书的特点

时说,根据法律文书的时效性和利害关系的直接性的特点,要求

语言文字必须做到单一解释,否则有可能直接损害国家、集体或

当事人个人的直接利益,严重影响文书所产生的法律实效。起诉

书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对

直接受理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

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代表国家对

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所制作的文书。起诉书的制作是人

民检察院行使国家公诉权,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依据,一经送

达即产生法律效力,标志着公诉案件已经进入审判程序,其写作

主体和格式都有特殊的规定,标题应分两行书写检察机关名称和

文书种类,在标题的右下方写上编号,与起诉状的格式有着很大

的差别,一字之差,性质迥异,因此在拟写诉状的标题时,切不

可麻痹大意,弄错了案件的性质。

二、原告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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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告必须与本案

有直接利害关系,而不是间接利害关系,因此哪怕当事人是无诉

讼行为能力人,他的监护人也无资格越俎代庖充当原告,而只能

在原告之后列出“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及基本情况,正是基于此,

在对原告身份情况的说明中,除姓名、性别、民族、职业、工作

单位和住所外,年龄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填写项目,据此可以直接

判断其有无诉讼行为能力,其监护人是否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

参加诉讼,在写作民事起诉状时,如果原告无诉讼行为能力,一

定要在原告之后列出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与原告的关系,理

顺当事人之间的内部关系。

三、被告和被告人的区别。

民事诉讼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称原告和被告,在二审程序中

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再审程序中称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在执

行程序中称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不同的称呼表明当时正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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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的程序中,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被告”和“被告人”虽一字

之差,但表明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所处的程序完全不同,根据刘

复之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辞书》的解释,被告人,是

刑事被告人的简称,是指依法被控诉犯罪,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的人;被告,是原告对立的一方,被诉侵犯他人民事权益

而被法院通知到庭应诉的当事人。由此可见,“被告人”只能在刑

事诉讼一审程序中使用,提起诉讼的要么是“公诉人”检察院,要

么是刑事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起诉

讼的可称“原告人”,在民事诉讼中提起诉讼的不能称“原告人”),

而“被告”则在民事诉讼中使用,,二者不可混用。

四、案由之有无。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案由即案件的内容提要。如果从这一宽

泛意义上来理解,在民事诉状中诉讼请求前加上案由这一项,倒

也提纲挈领,使案件内容一目了然。但法律专业领域对案由一词

的解释趋于狭窄,笔者查阅了多种版本的参考书,对这一名称的

用法有不同观点,但权威的解释是,案由指控告的罪名,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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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犯何罪,这一术语仅限于刑事自诉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状的

写作中使用,而在民事诉状中一般没有要求案由这一项。这里需

要补充的一点是,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状的写作格式与民事诉状

有差异,因此在民事诉状的诉讼请求中不应附有追究被告刑事责

任的内容,以免混淆了案件的性质。

五、诉讼请求的数额确定原则。

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

虑到诉状不仅是呈给法官的,同时还要送达对方当事人,因此还

应该注意写作的技巧,不能一览无余,使自己在庭审的辩论中处

于被动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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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呈给法院的角度来说,为了使法官对案情有一个明

晰的了解,在陈述基本案情时做到重点突出是必要的,但并不等

于对某些关键的要素诸如时间、争议焦点等细节都毫无保留,虽

然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叙述得越详尽,法官对原告的陈述愈加

相信就愈容易受到先入为主的影响,但这并不能对案件的结果起

到决定性的作用,庭审中的质证、辩论才是关键,因此有时对某

些关键性的细节可有意模糊处理,以便在庭审辩论中诱敌深入,

使其自相矛盾,从而一举击倒对方,使之无狡辩还手之力。

其次,从送达对方当事人来讲,由于被告在开庭前并不是必

须提交答辩状,这样就使原告与被告从彼此获取的信息呈现出不

对称性,虽然2002年4月1日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干规定》中对举证和庭前证据交换做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以试

图避免证据突袭对审判效率的影响,但在实际运作中,被告往往

故意拖延举证时间,在举证期限截止日才提交证据,原告获取被

告信息的时间较晚,后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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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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