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经侦查或审查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依法交付审判, 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所制作的文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 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以及对本院直接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 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制作起诉书,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侦查机关来讲,起诉书是 确认侦查终结的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侦查活动合法的凭证;对 检察机关来讲,起诉书既是代表国家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交付审判的文书,又是 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意见,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的基础;对审判机关来讲,起 诉书引起第一审程序的刑事审判活动,既是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判的凭据, 又是法庭审理的内容范围;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来讲,起诉书既是告知已将被告人 交付审判的通知,又是公开指控其犯罪行为的法定文件,也是其辩解、辩护的重要 依据。 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 起诉书为文字叙述式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格式,普通程序案件、 单位犯罪案件、简易程序案件适用的起诉书均由首部、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和 案件的审查过程、案件事实、证据、起诉要求和根据、尾部七个部分组成。 1、首部 (1)制作机关名称。应当写人民检察院的全称。涉外案件,制作起诉书的人民 检察院名称前应当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 (2)文书名称。即起诉书。 (3)文书编号。文书编号由院名代字、办案部门代字、文书代字、年度号、顺 序号组成。如“石检刑诉字[××××] ××号”。 2、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 (1)被告人姓名。应当写明正在使用的正式姓名。如有曾用名应用括号注明。 如被告人还有化名、笔名、绰号等,应选择与本案有关的,用括号一一注明。对于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的,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 报姓名写入起诉书。 (2)出生年月日。应当写明与相关证据印证的公历年月日。如无法查清出生年 月日的,也可注明年龄。但应当写明制作起诉书时以公历计算的周岁年龄。犯罪时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再写明其年龄后,应当注明其出生年月日。 (3)如果被告人是聋哑人或盲人的,在年龄之后,应当写明这个法
定的可以从 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特征。如“是又聋又哑的人”或“是盲人”。 (4)民族。应当写该民族的全称。 (5)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写明受正规教育的情况。未受正规教育而达到一定文 化程度的,可依据有关材料写为“相当于××文化程度”。不识字的,应当写为“文 盲”。
x0c(6)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对一般犯罪主体,写明其从事何种职业即可。无 职业的,应当写为“无业”。对职务犯罪的主体,应当写明与犯罪事实有关的工作 单位和职务。 (7) 曾受到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的情况, 其中行政处罚限于与定罪有关的情况。 一般应先写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再写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叙写受到行政处罚情 况时,应当注明处罚的时间、种类、处罚单位。叙写刑事处罚情况时,应当注明处 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决定机关、释放时间。 (8)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应当写明原因、强制措施的名称、批准或决定以 及执行机关的名称、时间。被采取过多种、多次强制措施的,可以按照时间先后分 别叙写。 (9)单位犯罪的案件,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应当写明单位的名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另起一段写明诉讼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即写明该单位诉讼 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 (10)被告人是外国人的,除写明其身份事项外,还应当注明其国籍、护照号 码、国外居所。姓名应当使用两国文字,先写其汉语译名,然后用括号注明其外文 原名。以后重复出现时,可知写其汉语译名。 (11)一案有数名被告人的,应当按照先重后轻,先主犯后从犯的顺序列写。 3、辩护人的基本情况 如被告人聘请了辩护人的,应当写明辩护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等。非律师的应 当标明其与被告人的关系。 4、案由、案件来源和案件的审查过程 应当依次写明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机关、时间;案由;人民检 察院受理、审查起诉的经过。但案件来源不同,在写法上也有差异。主要可以概括 为以下几方面: (1)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可以表述为:“被告人 ×××(姓名)涉嫌×××(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认定的罪名)一案,由×× 公安局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 ××××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 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 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
×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已查明, 其犯罪事实如下:”。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终结后,由本院审查起诉的,可以表述为:“被 告人×××(姓名)涉嫌×××一案,××××年××月××日由本院侦查终结, 已查明其犯罪事实如下:” (3) 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先受理审查后, 又依法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的,可以表述为:“被告人×××(姓名)涉嫌×××(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 认定的罪名)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 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项之规 定,于××××年××月××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 ×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
x0c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已查明,其犯罪事实如 下:” (4)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后,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可以表 述为:“被告人×××(姓名)涉嫌×××(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认定的罪名) 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 查,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于××××年×× 月××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 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 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 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 ××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已查明,其犯罪事实如下:” 5、案件事实 案件事实应当写明已查明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是人民检察院提请公诉的基础。 叙写案件事实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事实必须客观真实、证据确实、充分。起诉书所列事实,必须是经检察院 审查认定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必须是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叙述事实必须要素齐全。犯罪事实的要素,包括结构要素和事实要素。结 构要素就是要写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事实要素即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 段,目的、动机、情节以及危害后果等。共同犯罪的,各被告人犯罪的地位、作用, 从重、从轻等要素也必须写明。 (3)叙述事实必须按照合理的顺序进行。一般可按照时
间顺序列写。一人犯数 罪或多人犯数罪的,可按照先重后轻的顺序列写。 (4) 叙述事实应当简明、 清楚, 应当围绕犯罪构成要件来组织材料, 叙述事实。 (5)正确处理特殊问题。涉及国家重大机密问题时,应当注意保守机密。有伤 风化的情节,叙述时应当考虑社会影响,不写有伤风化的细节。犯罪后自首的,应 当在叙述犯罪事实后,简要说明自首的时间、地点、受理自首的机关以及自首的内 容等。起诉书必须涉及的非本案被告人的人员姓名时,应当按照具体情况,妥善处 理。共同犯罪案件中,一名或数名共犯在逃的,在列写时应当在其姓名后用括号注 明“另案处理”。 6、证据 应当在起诉书中指明主要证据的名称、种类,但不必对证据与事实、证据之间 的关系进行具体分析、论证。 7、起诉要求和根据。 这部分内容也是起诉书的重点,应当写明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 概括阐明被告人行为的犯罪性质、 危害程度、 情节轻重以及主观恶性。 如: “本院认为,被告人×××目无国法,在光天化日之下驾驶汽车高速向天安门广场 人冲撞,致使无辜众死伤多人,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极为恶劣,手段 极其残忍,后果极为严重,严重地危害了公共安全,„„” (2)认定被告人犯罪行为触犯的刑事法律名称及条款。
x0c(3)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和法律依据,并依法提 出请法庭予以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倾向性意见。 (4)写明作出起诉决定的必要性和起诉的法律依据并具体写明提起公诉的决 定。具体可以表述为:“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非 法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 诉,请依法惩处。” 在引用法律条款方面,应当先引用定罪条款。犯数罪的,应当先引用重罪条款, 后引用轻罪条款。 定罪条款既需引用刑法, 又需要引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 规定的,应当本着重罪条款在先,刑法条款优先的原则。 8、尾部 (1)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称。即写明:“此致”、“×××人民法院”(另起一 行)。 (2)承办案件的公诉人的法律职务、姓名。如:“检察长王××”。 (3)签发起诉书的年月日。 (4) 加盖人民检察院的院印。 院印加盖于检察人员法律职务、 姓名和年月日上。 (5)附项。在年月日之后,另起一行,写明“附:”。之后,注明以下几方面: ①被告人现在的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处所;为羁押的被告人,应 当针对具体强制措施,写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处所。 ②证据目录
、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并注明数量。 ③涉案款物的情况。 ④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如果是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的或者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分别注明有关文书的份数。 ×××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刑诉[××××]48 号 被告人刘××,男,××××年××月××日出生,××省××县人,身份证 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捕前住××县××乡××村。 19××年 8 月 13 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8 月 20 日因涉 嫌故意杀人罪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刘××,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 19××年 9 月 11 日移送××县人民检察院,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第(二)项之规定,于 19××年 10 月 13 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19××年 8 月 9 日晚 12 时许, 被告人刘××, 因怀疑未婚妻之父唐××在婚姻 问题上从中作梗,便产生杀死唐××之念。遂从家中携带木棍、手电筒、(1605) 农药等作案工具,窜至××村其果园房内,简单对话之后,被告人刘××手持木棍 向唐××头部猛打数棍致昏,将(1605)农药强行灌入苏醒挣扎的唐××嘴中,并 用木棍继续向其头部猛打,直至唐××不动为止。 经××省××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为:死者唐××系被他人用棍棒 类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x0c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目无国法,因婚姻琐事公然报复杀人,手 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险性极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代理检察员:××× ××××年××月××日 (院印) 附注: 1、被告人刘××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2、本案主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及现场照片 致
格式(普通程序案件适用) ×××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 诉[ ] 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 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 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当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
表 人的姓名、性别、职务。诉讼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如果还有应 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上述被告人 的基本内容叙写。) 辩护人××ׄ„(写明姓名、单位、通信地址。) 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 ×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 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或 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 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 ×××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已查明,其犯罪事实如下:
x0c(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人×××涉嫌××× 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如果是 上级人民检察院移交起诉的或者因审判管辖变更由同级法院移送审查起诉的,写明 姓名、案由、案件来源的变化情况,如“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 项之规定,于××××年××月××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表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的时 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应 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危害程度、行为性质、轻重情节),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 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或严惩)。 此 ×××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 ××××年××月××日 (院印) 附注:包括被告人现在处所、所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清单。 致
×××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刑诉[××××]48 号 被告人刘××,男,××××年××月××日出生,××省××县人,身份证 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捕前住××县××乡××村。 19××年 8 月 13 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8 月 20 日因涉 嫌故意杀人罪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刘××,涉嫌
故意杀人一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 19××年 9 月 11 日移送××县人民检察院,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第(二)项之规定,于 19××年 10 月 13 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19××年 8 月 9 日晚 12 时许, 被告人刘××, 因怀疑未婚妻之父唐××在婚姻 问题上从中作梗,便产生杀死唐××之念。遂从家中携带木棍、手电筒、(1605) 农药等作案工具,窜至××村其果园房内,简单对话之后,被告人刘××手持木棍 向唐××头部猛打数棍致昏,将(1605)农药强行灌入苏醒挣扎的唐××嘴中,并 用木棍继续向其头部猛打,直至唐××不动为止。
x0c经××省××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为:死者唐××系被他人用棍棒 类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目无国法,因婚姻琐事公然报复杀人,手 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险性极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代理检察员:××× ××××年××月××日 (院印) 附注: 1、被告人刘××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2、本案主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及现场照片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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