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X检刑诉[]5号
被告人刘XX,男,XX省XX县人,26岁,19XX年X月X
日生,汉族。刘XX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日后经人简介于
1997年4月到XX市XX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
舍平房3排13号。
5月11日,XX市公安局以X公捕字()5号提请批准逮捕
书报送XX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XX。经
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5月15日,XX市公安局对刘XX执行
逮捕。刘XX现押于XX看守所。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XX涉嫌故
意杀人罪将案件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
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
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和
被告人辩护人王×意见,审查了所有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刘XX在XX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
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背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
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XX等领导批评教诲。1998年8月,刘
XX因打骂一起工作勤杂工牟XX,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1999
年9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
物,受到记过处分。
2月,XX公司发放1999年度奖金,刘XX因有偷摸行为
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特别是对公司经理许XX怀恨
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5月10日,刘XX上班后到处寻作案工具,先到公司
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
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XX在干活,就上前与她
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
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XX批准,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
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
中午12时许,刘XX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
报复领导。1时许,许XX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
1时30分许,刘XX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
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XX正在办公室外屋
沙发上休息,于是刘XX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XX,将其
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
侯XX回避一下,另地方休息。侯走后,刘XX进入333办
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
之机,取出藏匿在身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
理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
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XX经理颅骨粉碎
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伤口流血不止,当
即死亡。
刘XX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XX市长途汽车站,企图
乘车逃回老家,发现已有公安人员堵截,随后转到XX火车
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当天晚8时许,刘XX
被追捕公安人员抓获并及时予以刑事拘留。
犯罪嫌疑人刘XX现押于XX看守所。本案有现场勘查笔
录、法医鉴定结论、朱XX侯XX证词以及作案工具等为证,
刘XX亦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本案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
定结论、朱XX侯XX证词以及作案工具等为证,刘XX亦供
认不讳。
本院以为,本案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刘XX行为已构
成故意杀人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
条故意杀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
节较轻,处三年以上十年如下有期徒刑。应以故意杀人罪追
究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232条,应当处死刑。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提起公诉,
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6月×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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