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原告在银行贷款及其利率证书1份;
5.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
6.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7.被告的欠据1份。
经济纠纷起诉状(一)
原告人:××市××区××公司
地址:××市××区××路×号
法人代表:×××,系公司经理
被告人:××市××区××商店
地址:××市××区××大街×号
法人代表:×××,系商店经理
案由:追索货款,赔偿损失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万元。
2.责令被告赔偿拖欠原告货款3个月的利息损失。
3.
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
费、请律师费等。
诉讼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2005年10月18日商定,被告从原告处购进西
凤酒200箱,价值人民币3万元。原告于当年10月19日将200
箱西凤酒用车送至被告处,被告立即开出3万元的转帐支票交付
原告,原告在收到支票的第二天去银行转帐时,被告开户银行告
知原告,被告帐户上存款只有1.2万余元,不足清偿货款。由于
被告透支,支票被银行退回。当原告再次被告索要货款时,被
告无理拒付。后来原告多次被告交涉,均被被告以经理不在为
由拒之门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和第134
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
被告偿付货款,并赔偿由于被告拖欠贷款而给原告带来的一切经
济损失。
证据和证据来源:
1.被告收到货后签收的收条1份
2.银行退回的被告方开的支票1张
3.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收据×张
此致
××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市××区××公司(公章)
**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1.
本状副本1份;
2.
书证×份。
经济纠纷起诉状(二)
原告一:何XX,男,汉族,19XX年11月19日出生,身
份证号:4305XXXXXXXXXXX,地址:XX市XX区XX号XX
单元XX号;
原告二:范XX,男,汉族,19XX年02月03日出生,身
份证号:432XXXXXXXXXXX,地址:XX市XX村XX组XX
号;
原告三:彭XX,男,汉族,19XX年04月02日出生,身份
证号:43XXXXXXXXXXXXXX,地址:XX市XX开发区XX号。
被告:X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地址:
XX工业厂区。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定XXXX市XXX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双倍返还
原告押金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合计人民币500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全由被告自行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原告三人之间的关系为自然合伙人,合伙人略有变动,
有相关合法变更手续证明)于2009年06月10日与被告签订了
《XXXX客运站租赁合同》。截至今日这段时期内,原告屡次强
烈要求被告严格按合约履行自身的职责和义务,被告却充耳不
闻、视而不见,完全视合约为一纸空文,严重违反了合同的各项
约定,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被告的行为已属严重违约。
原告不得不向人民法院陈述事实,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其中,
被告严重违约事实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1、交付的建筑物及附属物问题重重
根据合同法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被告交付给原告经
营使用的建筑物应该是合法合规合标的。时至今日,被告交付原
告使用的建筑物主体工程及附属物都未合格验收,主体工程合格
验收证仍迟迟未见下达。车站在原告连续经营长达一年后,被告
的施工人员依然驻守在车站,还隔三差五地进行相关项目的施工
和整修,就连消防许可证亦是不久前才审批下来。与此同时,被
告拥有车站物业相关的资料和手续只有部分与原告沟通或移交
过。截至目前,原告全然不知车站的建筑物及附属物究竟还有多
少手续仍未办理完毕或合格验收。
2、协助办理的营业执照与合同约定大相径庭
“XXXX汽车客运站”与事实上由被告协助办理的“XXXX市
XXXX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完全是两码事。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广东
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相关规
定,等级、简易站的站名为“地名+标志名+(汽车)客运站”,如
“XXXX市XXXX汽车客运站”,配客点的站名为“地名+配客点
名称+(汽车)客运配客点”,如“XXXXXXXX汽车客运配客点”,
而以范XX为法人注册的“XXXX市XXXX汽车客运站有限公
司”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为客运站(配客点),而合约上所签约
的“XXXX汽车客运站”,只有等级和简易站才能配有该名,而目
前经营范围上明确规定为(配客点)的XXXX客运站,按照法
律规定只能配用“XXXX市XXXX汽车客运配客点”这一名称,
而不是现注册的“XXXX市XXXX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这一名
称。显现,合约上所签署的“XXXX汽车客运站”跟实际营运的
“XXXX市XXXX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和实际经营
范围方面完全是南辕北辙、极不吻合。
3、核心经营租赁物迟迟未实际履行
《XXXX客运站租赁合同》明确提出:“乙方承包甲方出资
成立的XXXX客运站及XXXX市XXXX镇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XXXX市XXXX客运有限公司”。而事实上,原告现经营的
“XXXX市XXXX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是由原告出资成立(法
人代表为范才云)的,被告只是充当一个协助办理的角。可想
而知,就连原告租赁的核心经营标的物,被告从一开始就未交付,
也未交付任何由其出资成立的公司给原告实际经营使用,难道不
是蓄意欺诈和有意违约吗?同时租赁期间,合同约定由被告出资
成立的XXXX市XXXX客运有限公司,虽未明确什么时间成立、
如何成立等问题,但原告经营车站长达一年之久后,被告对
XXXX市XXXX客运有限公司的成立没有任何反应和作为,甚
至避口不谈或虚与委蛇。而XXXX客运站实际经营的需要,客
运有限公司的成立便显得迫在眉睫、弦在箭上。如果客运有限公
司成立不了,原告根本就无法以客运公司的名义向政府部门申请
相关营运线路的经营权,也就是说在客运有限公司未成立之前,
原告根本无法正常开展自身的线路业务,致使原告进驻车站长达
一年之久依然连续巨额亏损、债台高筑,蒙受了巨大的经营压力
和经济损失。被告的不作为和违约行径,严重有悖原告承包车站
经营的初衷,原告就连一个核心业务的客运有限公司都没有,拿
什么去谈车站实际性的经营和润利呢?
4、其它违约事实
《XXXX客运站租赁合同》中的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中的第
四款:“该客运站可先以临时配合点名义进行营运,并开始报验,
一年后,政府部门方可按客运站的营运情况进行验收,达到标准
后,方授予三级站的资格”。其文字中的‘配合点’按规定应为
‘配客点’,不知被告是有意为之,还是故意混淆视听,以此来
逃避法律事实。同时,一年之后,XXXX汽车客运站虽经相关部
门验收后,但因主体工程未合格验收和消防资料不齐等原由,三
级站资质亦迟迟未见授予下来,被告完全对这一约定视而不见、
置若罔闻;《XXXX客运站租赁合同》中的第十三条“其他约定”
中的第八款:“甲方应负责与XXXX镇政府沟通,确保所有途径
XXXX、并在XXXX境内经营客运的车辆务必进入XXXX汽车
客运站,由乙方统一管理”。合约规定被告必须履行义务,商请
XXXX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等。而事实上,被告对这一约
定没有任何积极作为的表现,直至2010年07月15日,在原告
自身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投诉和上访政府各主管部门后,才有了目
前车辆初步进站的事实。
5、实际损失金额
原告实际投资和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500万元(见损失清
单)。
综上所述,被告已严重违反合同多项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切
身利益,致使原告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民法通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宗旨原则和相关规定,被告行为已
属严重违约,同时,被告的违约事实确凿清楚,证据充分肯定,
原告现依法向XXXX市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状,请求XXXX市
人民法院秉公依法办理和审判。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XX月XX日
本文发布于:2022-08-28 18:10:1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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