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
(2020)黔贵阳立诚证民字第920号
申请人:谢**,女,一九**年九月十一日出生,公民身份号
码:,身份证住址:。
被继承人:郎**,男,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出生,生前身
份号码:。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谢月珠因主张继承被继承人郎德林所留房屋遗产,于
二O二O年九月二十七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
以下证明材料:(1)身份证;(2)死亡证明;(3)证明;(4)
户口本;(5)房屋所权证、准入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就去》、《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
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
并对申请人和关系人进行了询问,同时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权公
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郎德林、于二O一八年九月一日在贵阳死亡。
二、申请人谢月珠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郎德林遗留的财
产为:
位于贵阳市南明区外环城东路29号10单元5层9号【房
屋所权证编号:筑房权证南明字第G010016185号,建筑面积:
61.26平方,房屋所有权人:谢月珠】的住宅房屋一套。
上述财产系被继承人郎德林与谢月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
共同取得,属于郎德林与谢月珠夫妻共有合法财产,现上述财产
50%属于郎德林的遗产。
三、根据郎德林的继承人谢月珠称:被继承人郎德林生前未
就上述房屋立有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上述继承
人对郎德林生前无遗嘱、无遗赠扶养协议的事实无争议,截止本
公证书出具之日也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郎德林与谢月珠系原配夫妻,婚内无生育子女,
被继承人郎德林的父亲郎仲才(身份证号不祥),母亲吴玉珍(身
份证号不祥),先于郎德才死亡,其中:郎德林于二O一八年九
月一日死亡,郎德林死亡后谢月珠至今未再婚。
五、现谢月珠表示要求继承郎德林所留的上述房屋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
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
房屋是被继承人郎德林生前和谢月珠取得的夫妻共有财产,被继
承人郎德林死后,上述房屋中属于郎德林的份额属于郎德林的遗
产,应由郎德林的父母、配遇、子女共同继承,因郎德林的父母
先于郎德林死亡,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谢月珠应
继承的郎德林的财产份额应转由谢月珠,子女共同继承,因此,
郎德林的上述房屋遗产应由其配偶谢月珠一人继承。
综上,兹证明郎德林的上述房屋遗产应由其配偶谢月珠一人
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贵阳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二O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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