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公证书模版

更新时间:2024-11-07 01:44:1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8日发
(作者:欠款条)

公证书

(2020)黔贵阳立诚证民字第920号

申请人:谢**,女,一九**年九月十一日出生,公民身份号

码:,身份证住址:。

被继承人:郎**,男,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出生,生前身

份号码:。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谢月珠因主张继承被继承人郎德林所留房屋遗产,于

二O二O年九月二十七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

以下证明材料:(1)身份证;(2)死亡证明;(3)证明;(4)

户口本;(5)房屋所权证、准入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就去》、《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

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

并对申请人和关系人进行了询问,同时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权公

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郎德林、于二O一八年九月一日在贵阳死亡。

二、申请人谢月珠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郎德林遗留的财

产为:

位于贵阳市南明区外环城东路29号10单元5层9号【房

屋所权证编号:筑房权证南明字第G010016185号,建筑面积:

61.26平方,房屋所有权人:谢月珠】的住宅房屋一套。

上述财产系被继承人郎德林与谢月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

共同取得,属于郎德林与谢月珠夫妻共有合法财产,现上述财产

50%属于郎德林的遗产。

三、根据郎德林的继承人谢月珠称:被继承人郎德林生前未

就上述房屋立有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上述继承

人对郎德林生前无遗嘱、无遗赠扶养协议的事实无争议,截止本

公证书出具之日也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郎德林与谢月珠系原配夫妻,婚内无生育子女,

被继承人郎德林的父亲郎仲才(身份证号不祥),母亲吴玉珍(身

份证号不祥),先于郎德才死亡,其中:郎德林于二O一八年九

月一日死亡,郎德林死亡后谢月珠至今未再婚。

五、现谢月珠表示要求继承郎德林所留的上述房屋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

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

房屋是被继承人郎德林生前和谢月珠取得的夫妻共有财产,被继

承人郎德林死后,上述房屋中属于郎德林的份额属于郎德林的遗

产,应由郎德林的父母、配遇、子女共同继承,因郎德林的父母

先于郎德林死亡,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谢月珠应

继承的郎德林的财产份额应转由谢月珠,子女共同继承,因此,

郎德林的上述房屋遗产应由其配偶谢月珠一人继承。

综上,兹证明郎德林的上述房屋遗产应由其配偶谢月珠一人

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贵阳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二O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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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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