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
析1027-1
1.张某居住在深圳,2008年3月被深圳某公司劳务派遣到马
来西亚工作,2010年6月回深圳,转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
其间每周一到周五在香港上班,周五晚上回深圳与家人团聚。
2012年1月,张某离职到北京治病,2013年6月回深圳,
现居该地。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考虑该法生
效日期的因素)和司法解释,关于张某经常居所地的认定,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2010年5月,在马来西亚
B.2011年12月,在香港
C.2013年4月,在北京
D.2008年3月至今,一直在深圳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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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自然人经常居所地的认定
【解析】
A项考查劳务派遣是否构成经常居所地。《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
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
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
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
外。”张某虽然2008年3月至2010年6月在马来西亚工作,
但属于劳务派遣,不构成经常居所地。A错误。
B项考查生活中心在确认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时的意义。张某
虽然2010年6月至2012年1月受雇于香港某公司,但只是
周一到周五在香港上班,周末回深圳与家人团聚,可见张某
并未将香港作为其生活中心,其生活中心依然是深圳。B错
误。
C项考查就医是否构成经常居所地。张某虽然2012年1月至
2013年6月在北京治病,但就医的地方不构成经常居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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