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027-1

更新时间:2024-11-07 00:33:5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8日发
(作者:辽宁省人民政府网)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

析1027-1

1.张某居住在深圳,2008年3月被深圳某公司劳务派遣到马

来西亚工作,2010年6月回深圳,转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

其间每周一到周五在香港上班,周五晚上回深圳与家人团聚。

2012年1月,张某离职到北京治病,2013年6月回深圳,

现居该地。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考虑该法生

效日期的因素)和司法解释,关于张某经常居所地的认定,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2010年5月,在马来西亚

B.2011年12月,在香港

C.2013年4月,在北京

D.2008年3月至今,一直在深圳

【答案】D

1

【考点】自然人经常居所地的认定

【解析】

A项考查劳务派遣是否构成经常居所地。《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

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

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

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

外。”张某虽然2008年3月至2010年6月在马来西亚工作,

但属于劳务派遣,不构成经常居所地。A错误。

B项考查生活中心在确认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时的意义。张某

虽然2010年6月至2012年1月受雇于香港某公司,但只是

周一到周五在香港上班,周末回深圳与家人团聚,可见张某

并未将香港作为其生活中心,其生活中心依然是深圳。B错

误。

C项考查就医是否构成经常居所地。张某虽然2012年1月至

2013年6月在北京治病,但就医的地方不构成经常居所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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