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改法律援助实施建议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和《省法
律援助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
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法律援助条例》
为指导,以援助贫困众、弱势体为宗旨,
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十项民
心工程”的通知》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
法律援助工作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为主线,
以抓好法律援助机构建设、落实经费保障为重
点,全面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确保经济困难的
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
无偿的法律服务,以保证法律援助事业与经
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构
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及职责
法律援助中心是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统一管
理、指导、协调、监督并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法
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批法律援助申请,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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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监督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律师事务
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为指定法律援助
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责: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
指派并按要求指定专职律师、公证员、法律服
务工作者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监督检查法
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并征求
受援人对法律援助事宜的满意度;负责督导承
办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有
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
材料。
三、法律援助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法律援助范围包括以下三
个方面: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
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
请法律援助: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
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
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扶
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
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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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
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
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公诉案
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
托诉讼代理人的;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
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
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
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
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残疾人或者未
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
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
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
律援助。
四、法律援助程序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实施法律援助主
要分申请、审查、受理、终止和终结等环节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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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一)法律援助申请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必须到所辖区域法律援
助中心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载明以下事
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经济状况;申请法律
援助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证据
材料清单。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
代为申请。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应向法律援助
机构提交有代理权的资格证明及代理人的基本
情况。
(二)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的材料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
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
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
证明;经济困难的证明;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
项有关的案件材料;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
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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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
(三)法律援助的审查与受理
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认真
进行审查;认为申请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
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必要的补充或者
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做出补充或者说明的,
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
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中心向有关机关
和单位进行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及
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法律援助的终止与终结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向法律援助中心报告,法律援助机构
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受援
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
助条件的;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受
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受援
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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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自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
15日内,应当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交以下承办案
件的材料: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函和反馈卡;委
托代理协议及其他委托手续;起诉书、上诉
书、申诉书或者行政复议(申诉)申请书、国
家赔偿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副本;会见委托人、
当事人、证人谈话笔录及其他有关调查材料;
答辩书、辩护词或者代理词等法律文书;判决
(裁定)书、仲裁裁决书、调解协议或者行政
处理(复议)决定等法律文书副本;结案报
告。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将材料退还,由承
办人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负责归
档保管。并将原材料的复印件上交法律援助中
心存档。
五、法律援助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的专职律师、每名社
会执业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每
年应义务办理一至二件法律援助案件。
(二)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
应积极支持社会执业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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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并提供必要的
工作方便。
(三)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接受指派后,应于接
到通知之日起二日内,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相
关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终止办
理所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法律援助人员应当
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和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
项的进展情况。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保守法律援
助案件所涉及的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
隐私。
(四)法律援助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受援
人不具备援助条件的,应当提请法律援助机构
撤销其受援资格。
(五)受援人不遵守法律规定或违反法律援助
协议的,法律援助人员可以报经法律援助机构
批准,拒绝或中止法律援助。
(六)法律援助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必须接受法
律援助机构的监督。
六、法律责任
(一)法律援助人员拒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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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援助义务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对其进行批评
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有关司法行政部
门给予相应处罚。
(二)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
不积极支持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
根据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议,责令改正。
(三)受援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
派的法律援助人员的,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
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四)受援人以不正当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
应双倍支付已获得法律援助服务的全部费用。
七、具体要求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做好法律援助工
作不仅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
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省委、省政府
“民心工程”的需要,也是党和政府执政为民
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具体体现。各法律援
助承办单位要组织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认真学习
领会《法律援助条例》,充分认识法律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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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
面所起到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心
和使命感,尽职尽责地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二)搞好宣传,提高法律援助的认同度。要
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加强对《法律援助条例》
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众对法律援
助工作有一个正确认识和全面的了解,引导他
们依法有序地表达自己的诉求,依法维护自身
的合法权益,让更多的困难众得到必要的法
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工作在社会和人民众
中的认同度。
(三)严格管理,提高办案的质量。法律援助
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职尽责地承
办好法律援助案件。要严格执行《法律援助条
例》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
件,要及时受理和承办;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
件的当事人,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取
得当事人的理解。要努力学习业务知识,熟
练、准确地掌握和运用有关政策和规定,为符
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提供优质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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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增强自律意识和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
社会形象。法律援助作为一项法律救助制度,
直接面向社会困难体,解决他们涉法问题,
帮助他们依法维护和实现自身合法权益。法律
援助工作人员要严格要求自己,注意自己的言
行和举止,要树立执法为民、服务为民的理
念,处处关心困难体的疾苦,切实为困难
众提供法律援助。要增强自律意识,自觉遵守
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杜绝在承办法律援助案
件过程中,收取当事人的财物。要诚实守信,
廉洁公正,在社会各界和人民众中树立良好
的形象。
法律援助中心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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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28 14:29:5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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