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改法律援助实施建议

更新时间:2024-11-06 22:25:1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8日发
(作者:银行贷款担保人)

整改法律援助实施建议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和《省法

律援助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

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法律援助条例》

为指导,以援助贫困众、弱势体为宗旨,

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十项民

心工程”的通知》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

法律援助工作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为主线,

以抓好法律援助机构建设、落实经费保障为重

点,全面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确保经济困难的

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

无偿的法律服务,以保证法律援助事业与经

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构

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及职责

法律援助中心是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统一管

理、指导、协调、监督并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法

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批法律援助申请,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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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监督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律师事务

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为指定法律援助

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责: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

指派并按要求指定专职律师、公证员、法律服

务工作者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监督检查法

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并征求

受援人对法律援助事宜的满意度;负责督导承

办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有

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

材料。

三、法律援助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法律援助范围包括以下三

个方面: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

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

请法律援助: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

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

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扶

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

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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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

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

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公诉案

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

托诉讼代理人的;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

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

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

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

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残疾人或者未

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

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

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

律援助。

四、法律援助程序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实施法律援助主

要分申请、审查、受理、终止和终结等环节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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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一)法律援助申请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必须到所辖区域法律援

助中心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载明以下事

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经济状况;申请法律

援助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证据

材料清单。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

代为申请。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应向法律援助

机构提交有代理权的资格证明及代理人的基本

情况。

(二)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的材料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

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

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

证明;经济困难的证明;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

项有关的案件材料;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

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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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

(三)法律援助的审查与受理

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认真

进行审查;认为申请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

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必要的补充或者

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做出补充或者说明的,

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

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中心向有关机关

和单位进行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及

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法律援助的终止与终结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向法律援助中心报告,法律援助机构

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受援

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

助条件的;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受

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受援

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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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自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

15日内,应当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交以下承办案

件的材料: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函和反馈卡;委

托代理协议及其他委托手续;起诉书、上诉

书、申诉书或者行政复议(申诉)申请书、国

家赔偿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副本;会见委托人、

当事人、证人谈话笔录及其他有关调查材料;

答辩书、辩护词或者代理词等法律文书;判决

(裁定)书、仲裁裁决书、调解协议或者行政

处理(复议)决定等法律文书副本;结案报

告。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将材料退还,由承

办人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负责归

档保管。并将原材料的复印件上交法律援助中

心存档。

五、法律援助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的专职律师、每名社

会执业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每

年应义务办理一至二件法律援助案件。

(二)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

应积极支持社会执业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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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并提供必要的

工作方便。

(三)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接受指派后,应于接

到通知之日起二日内,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相

关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终止办

理所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法律援助人员应当

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和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

项的进展情况。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保守法律援

助案件所涉及的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

隐私。

(四)法律援助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受援

人不具备援助条件的,应当提请法律援助机构

撤销其受援资格。

(五)受援人不遵守法律规定或违反法律援助

协议的,法律援助人员可以报经法律援助机构

批准,拒绝或中止法律援助。

(六)法律援助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必须接受法

律援助机构的监督。

六、法律责任

(一)法律援助人员拒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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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援助义务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对其进行批评

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有关司法行政部

门给予相应处罚。

(二)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

不积极支持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

根据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议,责令改正。

(三)受援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

派的法律援助人员的,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

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四)受援人以不正当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

应双倍支付已获得法律援助服务的全部费用。

七、具体要求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做好法律援助工

作不仅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

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省委、省政府

“民心工程”的需要,也是党和政府执政为民

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具体体现。各法律援

助承办单位要组织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认真学习

领会《法律援助条例》,充分认识法律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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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

面所起到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心

和使命感,尽职尽责地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二)搞好宣传,提高法律援助的认同度。要

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加强对《法律援助条例》

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众对法律援

助工作有一个正确认识和全面的了解,引导他

们依法有序地表达自己的诉求,依法维护自身

的合法权益,让更多的困难众得到必要的法

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工作在社会和人民众

中的认同度。

(三)严格管理,提高办案的质量。法律援助

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职尽责地承

办好法律援助案件。要严格执行《法律援助条

例》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

件,要及时受理和承办;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

件的当事人,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取

得当事人的理解。要努力学习业务知识,熟

练、准确地掌握和运用有关政策和规定,为符

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提供优质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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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增强自律意识和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

社会形象。法律援助作为一项法律救助制度,

直接面向社会困难体,解决他们涉法问题,

帮助他们依法维护和实现自身合法权益。法律

援助工作人员要严格要求自己,注意自己的言

行和举止,要树立执法为民、服务为民的理

念,处处关心困难体的疾苦,切实为困难

众提供法律援助。要增强自律意识,自觉遵守

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杜绝在承办法律援助案

件过程中,收取当事人的财物。要诚实守信,

廉洁公正,在社会各界和人民众中树立良好

的形象。

法律援助中心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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