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更新时间:2024-11-06 20:33:5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8日发
(作者:信访工作条例)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实施就业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以通知辩护、通知代理类法律援助为例)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名称):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法律援助(通知辩护、通知代理类)。

(二)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

经济困难证明。

(三)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

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理由;

3.申请人的经济状况;

4.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证据材料清单。

(四)经济困难的证明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

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

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八)不实承诺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

依规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承诺持有以下符合要求和有关规定的材料(在□里

勾选):

□1.经济困难的证明。

□2.《富宁县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

□3.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

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提供《富宁县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

取证》。

□5.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户口簿、家庭户口中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

的承诺书。

□6.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提供户口簿、贫困家

庭证明材料以及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

意愿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7.,提供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

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协议书或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本人处于无

业状态的承诺书。

□8.戒毒康复人员,提供经过戒毒并已康复相关材料。

□9.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刑满释放相关材料。

□10.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提供经过精神障碍并已康复

相关材料。

□11.退役士兵,提供退出现役证明材料。

□12.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提供户口簿、申请

之日前3个月内患病亲属由县级以上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和

签名、医院盖章的相关证明。

□13.低收入家庭成员,提供《富宁县低收入困难家庭证》。

□14.属单亲家庭需抚养子女一方人员,提供单亲家庭、抚

养未成年子女相关证明。

□15.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提供父母一方或双方的《富宁

县特困职工证》、《富宁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富宁县低

收入困难家庭证》三项证明之一,以及高校毕业生相关证明等。

申请人通过网上办理,只需上传上述材料至网上办理系统;

通过窗口办理,只需提供上述材料原件进行核验。

本人已认真阅知并准确理解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并对

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以上所作承诺均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愿意承担

由于本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盖公章):行政机关(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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