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申请告知书
法律援助申请人:
现将申请法律援助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办理事项的名称:申请法律援助
二、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一)法律援助申请表;(二)身份证或者其
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经济困
难申报材料;(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三、提交法律援助申请材料的依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
四、申请人属于适用告知承诺制的18项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提供自
己当前已经持有的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申请法律援助,无需提交经济困
难申报材料;申请人也可以通过签写《法律援助申请承诺书》进行书面承
诺,无需提交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法律援助机构有权根据需要通过书
面发函给掌握相关情况的单位、部门间网络信息共享核查、在政府网站或
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场所公示《法律援助申请承诺书》、实地核查等方式进
行查证。法律援助机构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作出法律援助决定期限内。
五、适用告知承诺制的18项情形:
(一)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
(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三)其家庭被认定为低收入困难家庭的;
(四)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其生活出现暂时
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
(五)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
(六)困难残疾人家庭、重度残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或者一户多残的;
(七)因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且获得批准的;
(八)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
助的;
(九)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未就业、生活无着的;
(十)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
(十一)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
(十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
(十三)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
(十四)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
(十五)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十六)因公致残的警察;
(十七)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警察的家属;
(十八)见义勇为的。
六、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一)列入法律援助失信人名单的申请人,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二)列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虚
假承诺黑名单的;
(三)因申请其他事项被其他部门列入虚假承诺黑名单的。
七、虚假承诺的责任:
(一)依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和第六十二条规
定,申请人故意隐瞒与案件相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据、证件、不
真实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
任:
1.被依法终止法律援助;
2.偿付法律服务费用;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据《广东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申请人
提供虚假承诺申请法律援助的,将被列入法律援助失信人名单,且可能成
为政府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特此告知。
单位(公章):
年月日
法律援助申请人承诺书
本人属于适用告知承诺制的18项情形之一(请在该情形框内打“√”):
□1.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
□2.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3.家庭被认定为低收入困难家庭的
□4.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
府临时救济的
□5.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
□6.困难残疾人家庭、重度残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或者一户多残的
□7.因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且获得批准的
□8.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9.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未就业、生活无着的
□10.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
□11.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
□12.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
□13.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
□14.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
□15.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16.因公致残的警察
□17.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警察的家属
□18.见义勇为的
申请人个人承诺
本人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已经知晓《法律援助申请告知书》的全部内容;
(二)本人属于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且不存在《法律援助申请告
知书》所列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三)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以下法律责任和后果:1.被法律援
助机构依法终止法律援助;2.追缴法律服务费用;3.列入法律援助失信
人名单;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四)上述承诺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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