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主题手抄报整洁又大方
1、被选举权,公民依法享有被选举为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
人员的权利。
2、物质帮助权,公民在推动劳动能力或暂推动劳动能力而不能
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
享受集体福利的一种权利。
3、休息权,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了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
动效率,根据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所享有的休息、休假和
休养的权利。
4、国家机构,国家依法按行政区域设立的行使法定职权的国家
机关的总和。
5、总理负责制,国务院总理有权领导国务院的各项工作,对属
于国务院职权范
围内的事务拥有完全决定权,同时总理对国务院的工作负全部责
任的制度。
6、自治机关,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
是我国后级地方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
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7、自治条例,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和民
族区域自治法制定的,有关本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制度以
及其他各种有关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8、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
在自治权的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特点
制定的关于某一方面具体事项的规范性文件。
9、行政长官,是指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其执
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
人民主权原则
也称主权在民原则,意思是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
这一原则最早于1776年北美十三州的《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
国的《人权宣言》中得到政治确认。后来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和近代
民主政治制度的普及而传播于世界各国,并在1789年美国宪法上首
次获得最高法律确认,而当1791年法国宪法将《人权宣言》作为序
言予以记载下来以后,人民主权原则就成为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基本
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但在社会
主义宪法中,人民主权原则已被赋予了新的含义。包括:第一,一
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社会主义宪法人民主权原则的基石,也是社
会主义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它否定"三权分立"反对对
主权的分割,强调人民主权的统一性;第二,"人民"是个政治概念,
有特定的含义,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内容。资本主义宪
法所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是依据社会契约论,认为人民主权是全民
的超阶级的,而社会主义宪法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是依据马克思主
义的国家学说,即国家是统治阶级压迫被统治阶级的工具,人民主
权只能是统治阶级的主权;第三,人民行使主权的方式是实行人民代
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机关由人民选举,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人民代表机关组织产生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它们
都对人民代表机关负责,受人民代表监督。此外,社会主义国家宪
法还规定了许多其它形式和途径,保证人民参加国家管理,实现人
民当家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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