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行政诉讼概述与行政诉讼基本原则

更新时间:2024-12-25 16:02:0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8日发
(作者:重庆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第十章行政诉讼概述与行政诉

讼基本原则

第十章行政诉讼概述与行政诉讼基本原则

第一节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P197

第一节行政诉讼法概述

(二)特点

1、解决的是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纠纷

2、由法院主持解决,是审判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司

法监督。

3、原告是行政相对人,被告是行政主体,位置恒

定。

(三)性质

是一种司法审查制度;是行政法律救济制度;是一

种诉讼制度。

第一节行政诉讼法概述

二、行政诉讼法的概念、渊源、效力

(一)概念

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

的(形式意义)行政诉讼法是指行政诉讼法典;广

义的(实质意义的)是指一切在内容上属于规定行

政诉讼问题的法律规范。

第一节行政诉讼法概述

(二)渊源

1、宪法

2、法律(行政诉讼法典、国家机关组织法、其他

单行法、民事诉讼法)

3、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4、法律解释

5、国际条约

第一节行政诉讼法概述

(三)效力

1、空间效力

1)行政法律、行政法规、法律解释适用于特别行

政区外的我国一切领域

2)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省、市

3)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地方

第一节行政诉讼法概述

2、时间效力

行政诉讼法典生效时起失效时止(1990年10月1

日——),且对生效前的行政案件不溯及既往。其

他行政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法律解

释、国际条约分别根据各自的生效时间和失效时

间。

第一节行政诉讼法概述

3、对人的效力

在我国领域内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人都适用。

4、对事的效力(受案范围)

三、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1、脱胎与参照适用

2、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当事人要求法院一并解决

民事争议的,法院可一并审理(行政诉讼附带民事

诉讼)

3、其他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交叉时,谁前提谁优

先。

第二节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一、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P201

特点:

1、法律性

2、客观性

3、普遍指导性

4、稳定性

第二节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

包括两类: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一般原

则);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

(一)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一般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诉讼原则

第二节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5、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

1)概念和特征(司法、外部、专门)

2)范围:

A对行政诉讼活动实施全面监督

B对审判人员是否违反法纪和诉讼当事人诉讼活

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C对法院已生效的裁判的监督

3)方式主要是抗诉。

抗诉的条件:发现法院已生效的裁判违反法律法

规。(行诉法64条)

第二节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抗诉的程序:

A最高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发

现违反法律法规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

B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发

现违反法律法规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C检察院对同级法院裁判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应由

其上一级检察院向与上一级检察院同级的法院提

出抗诉

第二节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6、辩论原则

(二)特有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指人民法院

受理行政案件,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

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行为。(对审判权的限制)

二、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

2、回避(诉讼法47条、解释47条)

3、公开审判制度

4、两审终审制度

第二节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

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

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

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第十一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一节概述

一、受案范围的概念

也叫法院的主管,是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意义:对行政权司法监督的范围;相对人获得司法

补救的范围;表明法院与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在处

理行政案件上的合理分工。

第二十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二、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标准和方式:

(一)受案范围的标准

1、符合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

2、符合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在受理行政案件上的

合理分工。

3、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同时要适应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水平的

实际状况。

4、稳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二)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

列举、概括、混合式

第二节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

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

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二节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11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

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

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

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

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第二节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

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三节法院不受理的事项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

(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

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

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

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

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第三节法院不受理的事项

排除原因:

涉及国家、民族利益,,不能因利害关系人权益受

损而使国家行为无效

无固定的范围,受国际国内斗争形式影响,法院很

难判断

国家行为的失误,一般由领导人向议会或立法机关

承担政治责任

第三节法院不受理的事项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解释第三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

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

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

性文件。

第三节法院不受理的事项

排除原因:

1、已经有监督途径

2、法院的承受能力

3、一般不直接侵权,要转化为具体行政行为才会

侵权

反驳:

1、根据我国政治体制,不排除法院审理抽象行政

行为

2、从彻底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应纳入司法

审查

第三节法院不受理的事项

(1)抽象行政行为往往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源头

(2)现有的权力监督、行政监督因时间、精力、

人员素质等不够有效

(3)有些抽象行政行为可直接侵犯相对人的权益

3、从与复议法角度衔接

4、从与世界接轨看

第三节法院不受理的事项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

等决定;

解释第四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

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

义务的决定

第三节法院不受理的事项

排除原因:

1、刚起步,应把重点放在外部行政争议上

2、属于行政机关自身建设问题,司法权不应干涉

3、国家公职关系是一种特别权力关系,是保证行

政管理所必需,应由行政机关解决。

特别权力关系:在特定行政领域私人对国家具有较

强依附性,一般不适用法律保留与司法最终保护等

原则。

思考:是否合理

第三节法院不受理的事项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

为。

解释第五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

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

为”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我国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

为有:

第三节法院不受理的事项

各国都有此规定,设置行政最终裁决的理由(存在

的合理性)

1、涉及国家重要秘密,进入诉讼将危害国家利益

2、专业性极强且复杂,以致法官会徒劳无益

3、行政系统已经有充分的救济手段。

但必须限制行政最终裁决,理由:

1、地位非中立,违背“任何人不得为自己案件法

官”的原则,难保公正

2、缺少严格的程序保障

思考:我国的规定是否符合以上标准?

第三节法院不受理的事项

司法解释增加: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

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六)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

行为;

(九)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

际影响的行为。

第二十一章行政诉讼管辖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

是法院之间受理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

二、种类地域管辖

管辖法定管辖级别管辖

第二十一章行政诉讼管辖

三、确定管辖的原则

1、便于当事人诉讼原则

2、便于法院正确、公正、有效行使审判权原则

3、法院负担适当原则

第二节级别管辖

一、概念

二、基层法院的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第二节级别管辖

3、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但以县级人民政府

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关于

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1条)4、社会影响

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解释14条3

款)

5、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根据解释第八条)

6、国际贸易案件(中级以上)

7、反补贴行政案件(中院、高院)

8、反倾销行政案件(中院、高院)

第二节级别管辖

四、高级法院管辖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五、最高

人民法院管辖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三节地域管辖

一、概念

二、一般地域管辖

1、未经复议直接起诉的行政案件

2、经复议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由最初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

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节地域管辖

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的;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

性产生影响的;

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

结果的。(解释7条)

第三节地域管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

具体行政行为”:1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

职责;2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3在行政

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2.1

第四条)

第三节地域管辖

三、特殊地域管辖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

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

民法院管辖。

3、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

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

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解释9

条2款

第三节地域管辖

四、共同管辖——派生的管辖形式

1、概念

2、发生情况

1)法律规定的管辖标准各异,导致几个法院都有

管辖权

2)法律规定的管辖标准是同一的,但当事人的复

合因素导致共同管辖。

第四节裁定管辖

一、移送管辖

1、概念

2、特点:

移送的案件已经受理

移送案件的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

案件必须移送

3、效力:

受移送法院不得拒绝或退回或再移送;如移送有

错,只能提出意见,报请与移送法院共同的上一级

法院指定管辖。

第四节裁定管辖

二、指定管辖

1、概念

2、发生指定管辖的情况: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

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

定管辖。

3、效力:一经指定,管辖即确定,被指定法院无

权违反

第四节裁定管辖

三、管辖权转移

1、概念

2、转移的几种情况:

1)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

一审行政案件

2)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

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3)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

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

法院决定。

第四节裁定管辖

管辖权转移的条件:

案件的管辖权没有争议

发生在有上下级隶属关系的法院之间,可以是一级

或几级

第二十二章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

一、行政诉讼参加人、当事人的概念

是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

讼义务,并与诉讼争议或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人。包括当事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

人。

当事人: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名义

进行诉讼,并受法院裁判拘束的主体。

第二节原告

一、概念

是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

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个人或组织。

二、若干情况下的原告

第十三条(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

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

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

的;

第二节原告

(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

关系的。

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

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

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

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

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

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二节原告

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

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

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

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

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三、原告资格的转移与承受

(一)转移与承受的概念

是有权起诉的公民死亡、组织终止,其原告资格

自然转移给有利害关系的特定公民、组织。由于发

生转移而获得原告资格,就是原告资格的承受。

2、转移的条件

1)有原告资格的主体法律上已不存在

2)有原告资格的主体死亡或终止时,仍在起诉期

限内

3)转移发生在利害关系的主体间:

三、原告资格的转移与承受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或有抚养、赡

养关系的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

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3、转移与承受的内容——原告资格

承受人可以起诉或不起诉或撤诉,如果诉讼中前原

告死亡或终止,诉讼中止,3个月内前承受人需表

明是否参加诉讼,如参加前原告的行为对承受人有

拘束力;反之,诉讼终结。

第三节被告

一、被告的概念

是其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原告指控侵犯其合法

权益,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主体。

解释20条增加“规章授权的主体”可以为被告,

使行政诉讼的被告不再只局限于行政主体

第三节被告

二、确定被告的若干情况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

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

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

政行为,委托的

第三节被告

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

被告。

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

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

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

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第三节被告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

机关为被告。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

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

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

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第三节被告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

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

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

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

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

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第三节被告

三、被告资格的转移与承受

1、概念

是有被告资格的主体被撤销,其被告资格转移给其

他特定主体。

2、情况

1)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

关是被告。

2)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时,行使撤销

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四节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一、共同诉讼人的概念

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为共同诉

讼。原告为两人以上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两人以上

为共同被告。共同原告、共同被告统称为共同诉讼

人。

二、法律设立共同诉讼的意义

简化诉讼程序;避免法院对同一类案件作出相矛盾

的裁判

三、共同诉的条件

主体条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客体条件:客体为同一或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节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四、共同诉讼的情况(解释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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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

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行政诉讼第三人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和特点

是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

护自己的权益而参加诉讼的个人、组织。

二、特点:

1、是原、被告之外的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

有利害关系

2、参加诉讼是在诉讼开始后和审结前

3以自己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参加诉讼,有独立

的诉讼地位

第五节行政诉讼第三人

三、种类

以第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准,分

为:

(一)权利关系第三人

是由于其权利受到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利影

响,参加到诉讼中来,提出自己独立主张的人。

具体情形:

1、受害人起诉的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

2、行政处罚案件中未起诉的共同被处罚人

3、行政确权案件中的未被确定为权利主体的权属

争议人中的未起诉的利害关系人

第五节行政诉讼第三人

4、受到行政强制措施不利影响的除原告以外的未

起诉的利害关系人

5、行政许可案件中的未起诉的许可争议人6、其

地位:类似于原告,只不过未起诉

(二)义务关系第三人

是由于其权益受到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利影

响或者参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未被列为被告或

不具备被告资格而参加到诉讼中来,提出自己独立

主张的人。

第五节行政诉讼第三人

具体情形:

(一)由于其权益受到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利

影响而参加到诉讼:

1、行政许可案件中的被许可人

2、行政裁决案件中的被确定享有权利的人

3、获得赔偿的人

(二)参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未被列为被告或不

具备被告资格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

1、多个行政主体共同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原告

将其中一个或几个列为被告,法院依法追加被告,

原告不同意追加时,其他行政主体以第三人身份参

加诉讼。(解释23条)

第五节行政诉讼第三人

2、参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不具备被告资格而参

加到诉讼中来的组织

地位:相当于被告,表现为支持被告主张

(三)事实关系第三人

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某种牵连(并未受到有利

或不利影响),为查清事实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提

出自己独立主张的人

具体情形:

1、两个行政主体对同一相对人作出相互矛盾的行

政决定,非被告的行政主体可以是第三人

2、因两个以上行政主体职权争议而引发的行政诉

讼中,未被起诉的行政主体可以是第三人

第五节行政诉讼第三人

四、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意义:

1、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便于法院查明案情

3、节省人力、物力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第六节行政诉讼代理人

一、概念

是以当事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代理当事人进行行

政诉讼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受的人。

二、种类

依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分为

(一)法定代理人

(二)指定代理人

(三)委托代理人

1——2人

范围: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

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

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第十五章行政诉讼证据

第一节行政诉讼证据概述

一、行政诉讼证据概念

能够用来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或手

段。

特征:

1、客观真实性《证据》57条

2、关联性

3、合法性《证据》57条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

(一)书证

1、概念

第一节行政诉讼证据概述

2、特征:

1)以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

2)往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

3)以物质材料为载体

3、书证的分类:

1)公文书证和非公文书证

2)原本、正本、副本、节录本、影印本

区分意义:《证据》63条

4、提供书证的要求:《证据》10条

第一节行政诉讼证据概述

(二)、物证

1、概念

2、特征:1)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2)不能主动表达对案情的证明作用“哑巴证据”

3、物证的分类:原物和原物的复制件

区分意义:《证据》63条

4、提供物证的要求:《证据》11条

第一节行政诉讼证据概述

(三)视听资料

1、概念

2、特征:1)动态直观性2)易于保存和伪造

3、提供视听资料的要求:《证据》12条

(四)证人证言

1、概念

2、特征:1)是由知晓案情是自然人提供

2)受人的主观影响较大

3)是“活”的证据,具有生动、直接等属性

3、证人范围:

积极条件:1)了解案情2)能够正确表达意志

下列不能为证人:

第一节行政诉讼证据概述

1)不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人

2)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勘验人员、

鉴定人3)诉讼代理人

4、证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1)补充更正权2)获得保护权

3)损失补偿权《证据》74、75条

义务:1)出庭义务《证据》41条

2)如实陈述

5、证人的地位

6、提供证人证言的要求:《证据》13条

第一节行政诉讼证据概述

(五)当事人陈述

1、概念

2、特征:1)直接全面性2)倾向性

3、分类:书面和口头

(六)鉴定结论

1、概念

2、特征:1)事实针对性2)书面性

3)确定性

3、鉴定类型:法医鉴定、精神病鉴定、痕迹、文

件、物品、毒物分析鉴定等

第一节行政诉讼证据概述

4、鉴定人与证人的区别:

1)是否需要专业知识2)了解案情的时间不同3)

能否申请回避不同4)能否更换不同5)向法院提

供的信息不同

5、鉴定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1)了解权2)自主鉴定权3)报酬请求权4)

请求保护权《证据》74、75条

义务:按时鉴定2)公正鉴定3)出庭义务《证据》

47条

6、鉴定结论的作用:

1)延伸了法官的认知能力2)提供了各方达成共

识的基础

第一节行政诉讼证据概述

7、提供鉴定结论的要求:《证据》14条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概念

2、二者的区别

1)制作主体不同2)所反映的事实不同

勘验笔录的制作要求:《证据》34条

提供现场笔录要求:《证据》15条

第一节行政诉讼证据概述

三、理论分类:

(一)本证和反证

本证是用来证明已方主张的事实成立的证据。反证

是用来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成立的证据。

(二)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

系)

1、概念: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证明待证事实的证

据: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直接

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2:间接证据的适用规则:

1)需要其他证据辅助2)各个间接证据应协调

3)各个间接证据应环环相扣

4)间接证据构成的证明锁链能得出的结论应是唯

一的

第一节行政诉讼证据概述

(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证据的来源不同)

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当事人

陈述、现场目击者的证言、书证原件等。传来证据

是由原始证据派生而来的证据。

(四)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表现形式不同)

言词证据以言词形式反映出来的证据。包括证人证

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

实物证据是以物品的外部特征或记载的内容反映

出来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第二节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概念

是由法律事先规定,在行政案件是真实情况难以确

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

果其提供不出证明相应事实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

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

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一)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

1、原因:1)“先取证后裁决”的基本规则决定的

2)行政主体的主动地位

3)举证能力上要强于原告

第二节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2、具体要求:

1)举证范围: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

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法32条)

2)举证期限:

1、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

2、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证据1条2款)

3、一审中(证据2条)

第二节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3)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及其代理人(诉讼法33条、

《证据》3条)不能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但在法院准许时可以(解释28条)。

(二)原告对特定事项负推进责任(初步证明责任)

1、举证范围:解释27条: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

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

请的事实;例外:《证据》4条

3)、在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

而造成损失的事实;《证据》5条

2、举证期限:《证据》7条

注意法院告知义务《证据》8条

第三节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调取和保全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

是法院从了解案情、握有证据的行政诉讼当事人、

参加人或其他人处取得证据。

1:来源:

1)当事人主动提供

2)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诉讼法

34条)

3)法院有权向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

据(诉讼法34条)

二、法院对证据的调取

第三节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调取和保全

《证据》22条:

A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

实认定的;

B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

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证据》23条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

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

列证据材料:

A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

据材料;

B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C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三节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调取和保全

法院调取证据的限制: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

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申请调取证据的程序:《证据》24、25条

第三节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调取和保全

三、保全

概念

1、条件:

1)可能灭失2)再难取得

2、途径:

1)当事人申请:《证据》27条

2)法院依职权

3、方法:《证据》28条

第四节行政诉讼证据的质证、审查和认定

一、质证

在法院主持下,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证据的证据能

力、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对质辩论核实的活

动。质证对象:当事人提交和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

《证据》38条

质证规则:《证据》39---51条

第四节行政诉讼证据的质证、审查和认定

二、证据的审核认定(认证)

是法院对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确认的活

动。认证时间:庭审或合议时《证据》72条

(一)对证据能力的认证:《证据》55、56、57

(二)对证明力的认证:《证据》63、71条(三)

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认定规则:《证据》60、61

条以及2000解释31条3款

第十六章行政诉讼程序

第一节起诉与受理

一、起诉

1、概念

2、起诉一般条件

诉讼法第41条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节起诉与受理

3、起诉的程序:

1)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根据诉讼法37条,以当事人选择复议或诉讼救济

手段为原则,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前置的为例

外。

2000解释33、34、35补充了二者的关系

2)起诉期限

A对经过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诉讼法

38条2款):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

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

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节起诉与受理

B直接起诉的期限(诉讼法39条):

对作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不作为行政行为起诉期限:解释39条

C、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包括复议行为)时

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时起诉期限的计算:解释

41条

D、相对人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起诉期限的计

算:解释42条

E、起诉期限耽误的处理:诉讼法40条、解释43

第一节起诉与受理

4、起诉的形式:行政起诉状

二、受理

1、概念

2、对起诉的审查与处理:

审查:

起诉条件、起诉程序、是否重复起诉、起诉状是否

完整等。

处理:解释32——38条、44条

第一节起诉与受理

受理的意义:

1、行政诉讼程序开始

2、取得原被告资格

3、禁止原告重复诉讼,排斥其他机关管辖

4、审理期限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中断

第二节行政诉讼一审程序

一、审理前的准备

(一)组成合议庭

诉讼法第46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

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二)发送诉讼文书,通知被告应诉

诉讼法43条、解释26条

(三)审查诉讼文书、调查收集证据

(四)确认、追加和更换当事人

解释23、24条

第二节行政诉讼一审程序

(五)确定开庭审理的时间、地点,在开庭前3

天告知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向社会公告

(六)审查有无不公开审理的条件

(七)审查有无需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情况(诉

讼法44条)

(八)审查有无需采取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情况

第二节行政诉讼一审程序

二、开庭审理

(一)概念

(二)方式

1、以公开审理为原则

2、言词审理

3、不适用调解

(三)程序

五大环节:法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

庭评议、公开宣判。

第三节二审程序

一概念

又叫上诉审程序,是在一审法院裁判作出后,诉讼

当事人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请上一级法院重新进

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程序。

二、上诉

(一)概念

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状,

请求上一级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行为。

(二)上诉条件

1、必须是法定的上诉人:一审原告、被告、第三

人均有权上诉

上诉人、被上诉人的确定:解释65条

第三节二审程序

对方第三人指与上诉人利益对立的人。

2、上诉对象符合法律规定:未生效的一审裁决

3、在上诉期限内:诉讼法58条

4、上诉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书面上诉状

(三)上诉途径

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二审法院提出

三、上诉的受理:解释66条

(一)审查上诉状

(二)发送上诉状及答辩状副本

(三)报送案件

第三节二审程序

四、二审的审理

(一)审理组织:审判员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合议

(二)审理方式:

1.事实清楚的书面审理

2.当事人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二审法

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的必须开庭审理。

2000解释67条2款

(三)审理对象

原审裁判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全面审查。

解释67条1款

(四)审限:诉讼法53条、解释60条

第四节审判监督程序

一、概念

又叫再审程序,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检察机

关的抗诉或法院自己发现已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

依法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

二、再审的提起

1、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诉讼法63条、解释72

条)

2、检察院抗诉

3、当事人申请再审(诉讼法62条、解释73、74

条)

第四节审判监督程序

三、再审案件的审理

(一)再审法院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解释77

条)

(二)另行组成合议庭

(三)分别适用一审、二审程序(解释76条、81

条)

四、二审与再审的区别

1、审理对象不同

2、提起主体不同

3、提起期限不同

4、审理法院不同

第十七章行政诉讼特殊制度

一、撤诉

1、概念:又称诉的撤回,是原告或上诉人向法院

撤回诉讼,不再要求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行为,

包括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

2、分类:

1)申请撤诉(诉讼法51条)

后果:不必然导致撤诉的结果,必须由法院审查。

第十七章行政诉讼特殊制度

2)按撤诉处理

有以下情况:

A解释49条

B解释37条

3)撤诉的法律后果:

A诉讼终结,不能上诉和复议

B解释36条

第十七章行政诉讼特殊制度

二、缺席判决

1、概念:是与对席判决相对而言的,在原告被告

一方或双方无正当理由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情

况下,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依法对案件作出的判决。

2、法律意义:

1)维护法律尊严2)维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保证审判正常进行

3、具体情况:

1)诉讼法48条

2)解释49条

第十七章行政诉讼特殊制度

3、原告被告一方或双方均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

由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三、财产(诉讼)保全

1、概念:解释48条第1款

适用条件、途径、措施(略)

2、不服财产(诉讼)保全裁定的救济:可申请复

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3、财产(诉讼)保全不当的救济:

申请人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由申请人赔

偿;法院依职权造成损失,依国家赔偿法31条赔

偿。

第十七章行政诉讼特殊制度

四、先行给付(先予执行)

1、概念:是在法院判决前,裁定由有给付义务的

人,预先给付对方部分财物或为一定行为的制度。

2、情况:

1)解释48条

1)解释94条

3、不服先行给付裁定的救济:可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4、先行给付的后果:先行给付有错误的,申请人

应退回相应的财物;如正确,应在判决确定的义务

人的义务中相应扣除。

第十七章行政诉讼特殊制度

五、诉讼中止

1、在诉讼中因特殊情况的发生,法院裁定中止诉

讼,待停止的原因消除后,诉讼继续进行。

2、具体情况:解释51条

六、诉讼终结

1、概念:在诉讼中因特殊情况的发生,使诉讼无

法进行或进行已无必要时,法院裁定终结诉讼的制

度。

2、具体情况:解释52条

诉讼终结与审理终结有无区别?

第十七章行政诉讼特殊制度

3、诉讼终结与审理终结区别:

1)性质不同:非正常结束;正常结束

2)方式和法律后果不同:裁定、不得上诉;对一

审裁判,可上诉

3)内容不同:未解决争议;以判决结案时,已解

决争议

第十七章行政诉讼特殊制度

七、延期审理

1、概念:是法院将已定的审理日期或正在进行的

审理推迟到另一日期的制度。

2、下列情况:

1)因当事人请求

2)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庭或调取新证据、重新勘验、

鉴定或补充调查的

3)一次合法传唤当事人未到庭或二次合法传唤当

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庭

4)其他原因

第十八章行政诉讼的结案

第一节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

一、判决概念;是法院代表国家,对被诉具体行政

行为是否合法,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定。

二、一审判决的种类及适用条件

(一)维持判决:诉讼法54条

(二)履行判决:解释60条2款

(三)变更判决

变更判决的适用应遵循的原则:解释55条

第一节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

(四)撤销判决:解释59、60条

(五)驳回诉讼请求判决:解释56条

(六)确认判决:解释57、58条

三、二审判决及适用条件;诉讼法61条

四、再审裁判

第一节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

五、裁定

(一)概念及特征

是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本案的程序

问题作出的诉讼参与人发生法律效果的司法意思

表示。

特征:

1、解决程序问题

2、在诉讼任何阶段都可作出

3、可以是书面或口头形式

(二)裁定的种类:解释63条

(三)裁定的效力:教材393

第一节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

(四)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处理

解释68、79条2、3项

第三节行政诉讼的决定

六、决定

(一)概念和特征

是法院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对诉讼中发

生的某些事项所作的司法意思表示。

特征:1、解决特殊问题

2、功能是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

3、就效力而言,不可上诉、再审,能够复议

(二)种类及适用范围

1、有关回避

2、对妨碍行政诉讼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3、有关诉讼期限的决定

第三节行政诉讼的决定

4、审判委员会的再审决定

5、审判委员会对重大、疑难行政案件的处理决定

6、有关执行程序事项的决定

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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